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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积极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2016-04-02史东兴王青海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1期
关键词:吉林省补贴贷款

■ 文 / 史东兴 王青海 朱 蕾

吉林省积极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 文 / 史东兴 王青海 朱 蕾

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省和商品粮基地,农业人口1200余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45%。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吉林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要求,积极向先进兄弟省市学习取经,深入破解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瓶颈,在原有的粮食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吉牧贷”等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安排,积极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等工作,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得到极大缓解。

虽然各项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政策不断落地,但也要看到,目前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资金需求仍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大力支持和培育规模经营主体,而规模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量远远高于普通农户。按每个规模主体平均耕种土地20公顷计算,有的地方年初仅支付土地流转租金一项就需要20万元,另外还要购置设备、雇佣工人,需要的周转资金远超一般农户。在资金来源方面,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流转土地的规模主体与普通农户相比,一般享受不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在土地抵押方面也受到一定限制。有些合作社积累少、产权不够清晰、管理不够规范,即便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也不能让银行放心给予支持。许多合作社不得不使用个人名义贷款周转,这样贷出来的资金也很有限。合作社贷款难,究其原因只有一条,即合作社缺少让银行放心的有效抵押物。

近年来,为探索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题,吉林省进行了两项尝试。

一、积极争取农业部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探索解决贷款难

2013年,省农委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农业部确定吉林省为农民合作社担保贷款试点省。省农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制定试点方案,通过政府资金补贴、“担保公司+银行”开展服务的模式,在促进合作社融资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据了解,面对农村产权制度不健全的基本情况,合作社在通过担保方式贷款中主要有三种反担保方式。一是信用担保。以靖宇县某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愿意提供的主要反担保物是200亩林地,在目前政策框架下基本不具备流动性和偿贷能力。在对合作社贷款用途、还款意愿和能力等进行调查后,担保公司和银行对其进行了信用贷款80万元,满足了合作社生产发展需要。二是关联企业担保。对于依托企业建立或成立企业的合作社,用企业资产为合作社担保,扩大合作社反担保物范围和贷款能力。这类模式的企业与合作社多数业务联系紧密,为产业上下游关系。三是他人联保。采用订单、联保、公职人员担保以及用抵押物在授信额度内为多家合作社担保的方式,促成合作社贷款。梅河口市某稻米合作社流转土地100公顷经营有机水稻,在无法落实反担保抵押的情况下,合作社用订单及五户成员联保方式获得了150万元贷款。

二、对合作社贷款进行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探索解决贷款贵

为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各级财政都尽量给予规模经营主体项目资金补助。这种扶持方式可以缓解合作社资金不足,对推动合作社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就吉林省而言,切实存在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扶持标准制定难、评选难、监管难、使用效益低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民合作社担保服务和贷款服务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2015年起,省级财政将原用于项目补贴的2300万元扶持资金全部用于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只要是在正规担保机构担保和在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审查认定的银行贷款的合作社,都可自愿申报。这种补贴方式在立竿见影地降低合作社贷款、担保成本的同时,有效缓解了财政扶持资金不足的难题。将合作社发展项目的评审权交给了市场,扶持哪个合作社、扶持多少,由银行和担保公司说了算,又解决了资金使用效益低和监管难的问题。通过担保费补贴和贴息,降低了合作社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成本,促进双方交流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在农村业务的发展,仅2016年,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贷款总额就达8.8亿元,虽然资金规模不大,但达到了小钱撬动大钱的成效,扶持合作社发展的能力比之前扩大了38倍,合作社担保、贷款成本实际下降了30%以上。

三、合作社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一段时间调研发现,导致合作社担保贷款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体现最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合作社制度不规范。部分合作社没有完备的账目、票据、合同、证照等,不具备申请贷款的必要条件。与企业相比,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也未经验资,不能作为合作社实力凭据和贷款的依据。

2. 反担保物落实难。合作社的农产品、牲畜等一般不能作为抵押物。大型农机具、房屋、流转土地等可以作为反担保物,但与农户相比保障性稍差。合作社的生产厂房无产权证、经营场地无使用证的问题也比较普遍,因此,许多合作社有资产,但能用来抵押担保的却不多。

3. 合作社带头人管理能力不强。有的合作社管理者随意性较强,融资规划不科学,项目设立缺乏充分论证,贷款额度缺乏有力依据,还款计划不认真、不细致,难以取得担保公司和银行的信任。还有一个现象是,相当比例的合作社的管理者追求贷款服务的简单高效,如果手续麻烦,甚至更愿意借高利贷,这表明许多合作社还没有和现代商业融资机制接轨。

4. 贷款手续复杂。出于对风险把控的思考,担保贷款办理手续十分复杂。一般来讲,担保公司要对合作社进行贷款基本情况调查,再进行实地查验,落实各种反担保材料,装订归档,提交银行,银行也要履行放贷手续。由于需要提供的材料多,依情况不同涉及理事长及合作社主要成员、村委会、民政、农经、银行、房屋产权、林业、公证、评估等不同部门人员,花费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四五个月。

四、思考和建议

1. 提高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合作社管理者大多出自于农民,在经营管理上还有许多散漫随意的特点,这与成熟的现代金融制度不相适应。农民合作社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作为法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必然需要使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吉林省计划以示范社名录创建为契机,重点培育,分类指导,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合作社,抓规范、树典型,推广一批易学、易复制的示范社,着力提高合作社包括其管理者素质、成员组织紧密度、财务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经营能力,推动合作社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2. 建立涉农贷款补偿机制。目前,担保公司和银行开展合作社担保业务,与企业相比收费较低或持平,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却很高。建议建立完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遇到自然灾害或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导致贷款难以偿还时,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对银行、担保公司涉农信贷担保业务予以资金奖励或政策支持,以鼓励更多金融机构进入农村服务。

3. 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估体系。从目前情况看,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状况的掌握并不全面。大多数涉农金融机构建立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还比较简单,有的没有资产情况,有的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绝大多数没有农户的信用道德情况。因此,建议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农民合作社信用信息系统,以推进对贷款偿还记录好的合作社逐步开展信用贷款。

(作者单位:吉林省农委农村经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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