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合作社给农民更多选择
2016-04-02赵晓峰
■ 文 / 赵晓峰
土地股份合作社给农民更多选择
■ 文 / 赵晓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土地作为村级组织所有的重要经济资源,构成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基本物质资源。《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指出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思想,则为现阶段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条件。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在自主、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将家庭承包的土地折算成股份,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的农民合作社。从目前的经验来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者大多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有助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从而为村庄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村社基层社会治理夯实经济基础,可被视作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变革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满足异质性的农户需要,提升农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的有效措施。进入21世纪以来,农民加速分化,农户的异质性程度不断提升,成员异质性成为合作社面临的基本现实。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可以满足农民分化的多样需求。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具有多种实现形式:一是外出务工的农民由于无暇顾及农田经营和农业生产,可以将土地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委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经营,入社农户则按照合作社相关制度规定领取分红等相应收入,分享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收益权;二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也可以将土地入股合作社,让渡经营权,从中获取一定限度的收益分享权;三是留守村庄的农民为了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优质社会化服务,可以将土地入股合作社,按照合作社规定的统一标准从事农田的经营活动和农产品的销售活动。或者,他们也可以将土地入股合作社,在享受土地分红收益的同时以合作社雇工等形式继续从事农田耕作,并借此从合作社获取一份工资性收入。
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自由选择灵活多样的土地安置方式创造了条件。随着合作社以吸纳农户入股的方式掌握的土地数量不断增加,资源聚集效应日益明显,就能以反租倒包等形式将土地委托或租赁给有种田意愿和农业生产经验的职业农民来经营,既有利于提高农田的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提升土地的生产经营效率,保证单位面积的农产品产量,又有利于保证种田农民获取一份中等偏上的家庭经济收入,培育和壮大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
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也是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构建统分结合的新型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制度创新。家庭被誉为从事农业生产的最佳基层单位,基本上是学界的共识。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土地,不需要付出监督和管理的成本,其成员就能够自觉地付出劳动。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农田生产环节的家庭经营保留了操作空间,有利于发挥家庭组织农业生产的价值功能。同时,在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以及改善农田水利等生产基础设施方面,合作社又能够发挥家庭所不具备的共同体的价值功能,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提供优质、高效、多层面的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水平。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真正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实现了“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发展理念,有利于在充分发挥家庭经营积极性的基础上,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