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拟追刑责
2016-04-01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拟追刑责
4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继续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针对时有发生的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现象,草案明确,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 特许猎捕一级保护动物权拟不下放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将现行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审批权由国家下放到省级。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野外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应严格控制,审批权不宜下放,建议保留现行法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仍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 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拟追刑责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社会公众提出,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本法对此应严加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种群可移出保护名录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应与同类野外种群的保护和管理加以区分。比如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的梅花鹿已有几百年的养殖历史,规模上百万头,其人工种群可以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4 地方政府可与保险机构合作赔偿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草案二审稿提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转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