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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诚信制度化探索 上海同业公会业规管窥

2016-04-01张姚俊

中国中小企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会会员诚信

文/张姚俊



商业诚信制度化探索上海同业公会业规管窥

文/张姚俊

“民无信不立”,在工商业经营活动中,诚信如同资本须臾不可或缺。可是,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素养与自省还难以真正杜绝虚假欺诈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在由利益驱动的商场之中。因此,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上海各同业公会纷纷修订业规,以实现“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福利及矫正营业弊害”的目的。尽管这一时期沪上同业公会的业规数目繁多,内容因业而异,但它们均在抑制不正当竞争、防范商业欺诈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以倡导诚信经商、规范经营。更重要的是,它们获得了官方的认可,由过去非正式的习惯法上升为一种行业性规章,部分取代了政府在工商管理方面的职能。从某种程度上说,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上海的同业公会业规就是对建立与维护商业诚信所进行一种制度化探索。

业规溯源

所谓业规,是工商同业团体用以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调整会员间事务关系,规避业内外交易争端的一种行业性规则,为官方所认可,且会员必须遵照执行的行为标准。业规并非凭空臆造,而是源自于长期的工商业贸易实践活动,建立在商事惯例基础之上,较之法律法规,其内容更符合工商管理的专业要求,具有切实的操作性,亦更具人性化。因此,业规与商业诚信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

业规并非近现代工商同业团体所独有。追溯到封建社会,在行会组织中就已有与业规类似的“规条”、“议规”等。只是,它们的制定与施行都属于民间自发行为,其内容亦大多与会馆、公所的经费提取、管理规程等淆杂,较之真正意义上的业规尚有差距。

清末民初,上海工商界部分有识之士着手革新传统行会组织,改组或创设近代化工商同业团体,如银行公会等。1918年4月,北洋政府农商部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同业组织相关法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对同业公会的组织机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不过由于军阀割据混战,政令不畅,该规则并未得以贯彻落实。因此,当时各公会订立的业规只能归于非正式的习惯法范畴。

1929年8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以加强对工商同业团体的监管。与此同时,上海市社会局专门拟制了《上海市同业公会业规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共14条,涉及业规的拟具原则、内容分类、效力范围等,将业规的制定和颁行纳入了行政管理的视野之中,其意图显然是欲借业规以弥补政府在工商管理领域的某些空白。但《纲要》只是指导性文件,尚不具备操作性。

有鉴于此,上海市商会依据《纲要》的主旨,拟订了《同业公会业规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各公会厘定业规的蓝本。《通则》全文分为6章:总纲、价目、营业、职员、处罚、附则,计13条,内容比起《纲要》详尽许多。上海市商会还设立了业规审议委员会,要求所有各业的业规交由该委员会审议后再转呈社会局。

业规在体例上的趋同自然首先要归因于政府公权力的作用,但不得不承认正是这种行政干预,使得原先格式、内容五花八门的业规有了统一的规范,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另一方面,趋同的体例也使得业规可以摒弃大量与行业管理无关的内容,为商业诚信的制度化探索预留出更大的空间。

透视业规在商业诚信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商业道德为重,“防止同业间利害冲突或互相倾轧而致影响整个同业之发展”是业规在商业诚信方面的核心价值观。在对商业诚信的重要性认识一致的基础上,这一时期上海各同业公会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在业规中将诚信要求进一步细化,大体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反对假冒伪劣,预防商业欺诈

以次充好、恶意造假是工商界之顽症,也是商业诚信的大忌。不少公会在业规中辟专门条款,以期彻底杜绝此类严重危害商誉的行为。纱线袜染业业规规定“同业代客染色,不得偷工减料及故意缺少纱线,以保本业公共令誉”。珠玉业业规晓谕会员应“以遵守商业道德及善良习惯为宗旨,绝对不得影戤图利,以伪乱真,及将翡钻染色,欺骗顾客”。酱酒号业业规禁止同业“私进含有暴劣性之酒精、醋精及有碍卫生等物掺和混售,妨碍公众卫生”。因“西菜一业悉仿欧化,并为社会人士交际所需要”,西菜业业规提出的标准是:“采办(原料)须应时新鲜,不得贪图便利,夹用次货”。

维护价格诚信,提倡公平竞争

价格是商业活动中最敏感的因素之一,价格变动直接关系到经营者的利润。为避免同业倾轧,不少同业公会在业规内,按照商品质量等级或生产规模来划定不同的价格体系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如机制缝纫业依照营业规模大小将会员分成特、甲、乙、丙、丁5个等级,工价按照等级收取。照相馆业业规规定“各会员自己认定等级之后,不得兼售他级价目”,若因“营业上有盛衰之变迁,欲升降等级者”,必须向公会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始得实行。

维护价格诚信不仅是业者的责任与义务,消费者同样责无旁贷。在机制缝纫业业规中有这样一段特殊的文字:“如顾客尚未周知我们的业规或意欲减低工价或坚欲还价时(如否则往别处去做等情形者),同业会员除向顾客以诚恳态度说明种种事实外,并可向顾客声明:凡我们同业会员同等级店铺,决无二种不同工价。若有减低工价者,你可检举,且可得全部制衣工价作为酬劳之权利。如此顾客仍觉不信,你若愿意与顾客同去探访工价者,可随之而去,或可声明我已承接过,因某君不信而来探询者。……如此,我们的业规必获得多方的成功。”在业规中对价格诚信问题作如此长篇陈述,唯机制缝纫业所仅有。这虽是特例,且看似冗长,但却点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业规能否发挥效用的关键在于业者的自觉执行。

以诚信为本,规范用工体制

关于诚信用工问题,前述《通则》中就有“同业不得私挖雇伙工友”的规定,但实际雇佣关系纷繁复杂,仅此十字尚不足以涵盖,因此很多业规提出了更为完善的解决办法。如纱管业业规规定“同业各厂对职工之雇佣、调整、开除、解雇,悉应遵照公会规定办理,不得单独行动,并不得雇佣未经同业解雇之职工”。草呢帽业业规约定“在甲厂工作之工友,有私自向乙厂接洽工作,于中途藉词告退者,经人报告,经查明属实后,同业一律不得雇用”。

此外,有的业规对本业职工、学徒的雇佣程序作了详尽规定。以时装业为例,其业规明确要求“同业雇用之职工,如有违犯法规、窃盗货物、营私舞弊查有实据者,得吊销渠〔其〕职工服务证”;“同业雇用之学徒,须通知本会,将学徒姓名、籍贯、照片、学业期限、介绍人及保人详细填明,来会登记,由本会发给印就之关约,照上项填写,再由本会签发学业证,准予学业。俟至学业期满,掉换职工服务证,通告同业雇用。如学徒有犯窃盗等行为及未满师而私逃外出冒充职工者,一经查实,立即吊销学业证,应通知同业一律不得雇用”。

禁止商标侵权,保护知识产权

假冒商标不仅会给商标持有者造成经济损失,由此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亦不可估量。因此,不得假冒影戤同业的注册商标成为工商界的共识。造漆业拥有“飞虎牌”、“长城牌”等著名的国货品牌,为保护生产厂家利益,该业业规规定“凡各厂已经使用及呈奉核准注册之商标、牌号,同业中不得冒用影戤”。银楼业业规要求“同业所售金银货物,应以各该银楼之本牌号为限,不得以任何方式私制其他会员之牌号物品出售”。脚踏车业公会在其业规中也明告会员,“同业使用之注册商标,不得假冒影戤;经理之商品,不准谋挖,以重信誉而免争端”。

不准仿用店名、规范店铺选址

“知地取胜,择地生财”,商家历来注重店铺选址与店名选取,个别甚至不惜采用不正当的手法,从而引发同业纷争。为此,不少业规就立下了会员“不得仿用同业牌号”、“会员牌号不得袭用旧有会员之名称”之类的规定。转运报关业业规还进一步要求“凡同业报关牌号,不得私自假借与人,以致影戤”。

为防止同业店铺过于集中而致过度竞争,许多业规详细规定了同业铺面的间距。铁锅陶器业业规约定“新设同业选择营业场所时,如同路有老同业者,应距离门面二十间”。度量衡器业业规要求“会员店之创设,不得在同业店之对门及左右,邻近最低限度须间隔十家以上,以免无为之倾轧、竞争”。热水店业同业公会为确保老会员的营业不受新会员的影响,在其业规里更是明告新开张的同业“须取得距离旧店东南西北各四十家住户(包括每一住户商店)之联名盖章证明书,绘图通知本会,经查属实,方得核转登记”,“凡出具证明书之住户,应以旧店四十家住户方为合格”。

约束促销行为,防止无序竞争

减价让利、附送赠品是业者提高销量、回笼资金的惯用方式,但若肆意任为,则会引发恶意竞争,影响整个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故而,新药业业规要求同业任意抬高价格,“凡举行廉价时,所有繁销货物亦仍应照评价委员会所定价目,不得任意减低或另加赠品,尤不得以价目等在报纸上作种种取巧宣传”。茶业业规只允许会员“于新店开张时,得以折扣优待主顾,期限不得超过三日,折扣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其在平时,不得利用其他名目,削码减价”。

机制缝纫业业规还对赠品作了严格限定:“如欲赠品,不得超过来料工价十分之一为标准,并应将主要事实及起讫日期,须在三日前通知公会,以资备案,但日期不得超过半月”。相邻同业如有一家施行减价,其余各家势必竞相效仿,互为倾轧在所难免。为此,檀香桂圆号业业规要求遇有同业减价,“其左右邻近同业均须情让五天,不得随同减跌及挂灯结彩暨类似减价情事”,以减轻可能出现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正常营业的冲击。

倡导诚信的经营方式

经营方式因业而异,但诚实守信始终是经营的一贯要求。广告业业规提倡同业之间诚信互助,形成业内共赢的良性循环,“同业如有向各报包定地位者,不得把持包定地位,藉以挖夺其他同业之营业,应酌量折让与同业,予以合理之优待。但受拆者不得跌价出售,低过于包有者之规定售价”。照相馆业业规要求“各会员店雇佣之跑街,兜揽生意,应各谋发展,不得竞争贬价,互相攻讦,以致名利两失,并与全体同业信用颜面攸关,一概不准给予任何折扣或回佣”,“同业对于已在他店订定预约摄影者,不得花言巧语再行揽挖,藉免倾轧”。

铁业业规还注意到了债务清偿环节中的诚信问题,规定“同业倒闭,如有侵及同业债权,在未偿清之前,其店主、经理或代理人希图避免债务,潜改牌号,另行开设新店者,同业应即报告公会,查明属实,呈请社会局核准后,通告全体同业与其断绝营业上一切交往,至其偿清同业债权之日止,以维同业利益”。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必然瑕瑜互见,有违诚信的现象不可避免。因而,业规采取了罚防并举的原则,确定了对违规者的罚则。罚款是业规对违规者最主要的惩戒手段。绍酒业业规以违规次数来框定处罚办法与罚款数额,“初犯者警告”;“再犯者处十元以下之罚金”;“三犯者处五十元以下之罚金”;“四犯者处百元以下之罚金”;“屡戒不悔者,另议处置办法”。为了鼓励会员之间相互监督,该业规还规定收得的罚款,“提给原报告人三成酬劳”,余下的则用于主管官署指定的用途。

机制缝纫业业规处罚违背业规者的方式则超越了一般的经济手段。首次违规,“除将承接之工价全部充作报告人之酬劳外”,“违背人应自愿立悔过书,并保证以后不再违背业规”;再次违规,“除依照第一次办理外,违背人自愿登《新闻报》及《商报》二报封面五行至十五行,广告二天,向公会及全体会员道歉。如违背人欲请免登报道歉时,应依照二报之广告费加倍计算之罚款,如数充作公会福利基金”;第三次违规,“除依照一、二两次罚则办理外,再由公会提起赔偿损失及违背业规之诉及其他一切诉讼费用,概由违背人负担”;第四次违规,不仅要依照前三次的罚则办理,还要开除会员资格,“请求主管当局保障正当营业,得强制执行停止其营业之处分。”

业规在商业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与意义

业规作为一种行业自律行为,并不回避竞争,它倡导的是积极竞争,而非消极竞争。业规中有关诚信规定的价值取向就是为积极竞争营造适宜的市场环境,为行业成员提供实现公平交易的信任基础。只有在“交易以诚,见利思义”的诚信氛围中,各类商务活动才可能得以正常进行,商业竞争也能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应该看到,作为一种从商的尺度,业规中有关诚信的条文为行业成员在维护商业道德方面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认识、评价标准,其确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乃是行业内部对诚信问题达成的共识。业规的作用机制更是有助于诚信规范的落实。尽管业规没有法律强制效应,但对于同业团体里的成员会产生一种无形的群体压力,在归属和认同心理的作用下,每一个成员均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执行,否则偏离群体者(即违反业规者)将处于孤立的境地,并有可能遭业界的唾弃。

当然,在褒扬业规对商业诚信制度化建设的贡献时,也应当注意实效性问题,即业规中的诚信规定是否真正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效用,各业在实际运作中是否严格按照业规的条款一一执行。囿于篇幅,笔者无法更多地展开论述。但无论如何,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上海各同业公会通过制定业规,所欲营建的是一种以讲诚信、重信誉为核心内容的理想化的商业运作状态。尽管这些业规或多或少还停留在制度层面上,但它们值得进一步探究,尤其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于如何发挥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系《上海档案史料研究》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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