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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外贸企业电子商务战略实施要点

2016-03-31张燕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对外贸易电子商务互联网+

张燕

内容摘要: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扩展了电商型外贸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但亦对传统外贸发展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研究阐述了“互联网+”背景下外贸企业实施电商战略的内涵与意义;从外贸电商立法滞缓诱发法律风险,虚拟网络支付风险高企诱发支付风险及网络征信体系不健全诱发信用风险等方面揭示制约外贸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若干风险诱因;最后,给出优化跨国电商法制环境,强健电商跨国支付系统安全及健全电商跨国信用风控体系等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 电子商务 对外贸易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步入中速增长的新常态经济局势下,作为传统上驱动宏观经济增长的三大动力源之一的对外贸易亦应当找寻出适应新常态经济的发展新路径。与传统外贸模式相比较,基于“互联网+”的跨国电商业务具有标准开放化、沟通互动化、交易虚拟化、风险扩散化等特点,跨国电商业务的上述特点有助于电商型外贸企业培育国际市场竞争新实力,提升外贸企业在世界产业链中的分工层级,增强外贸企业的价值增值空间,切实促使我国从传统的对外贸易大国跃升为对外贸易强国,形成对外贸易事业的更加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增长趋势。

外贸企业电商战略实施风险分析

(一)电商型外贸企业立法滞后导致法律风险

应对对外贸易领域电子商务犯罪的立法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随着全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日益活跃,对外贸易行业电子商务相关立法工作缺失所引致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电子商务引致的对外贸易技术手段升级亦同步促使了电子商务领域犯罪行为的技术升级,导致电子支付等新兴领域犯罪行为增多的主要诱因是对外贸易相关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空白所致。例如,在央行制定和颁布《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外贸企业和居民的电子商务活动尚未兴盛,央行的制度制定者未能充分考虑与对外贸易业务相对应的资金跨国划拨失败的法律责任归属定性,以及对跨国资金自动划转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随着各大银行开始加速推进“网上银行”制度体系建设并迅速推出网络支付业务服务,该问题仍未得以根治。对网络银行及网络金融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对不足导致外贸行业中的“互联网+”战略实施平台成为滋生网络金融犯罪活动的温床。

外贸电子商务实践与相关税法制定之间缺乏协调性。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的对外贸易业务增强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但亦给税务部门造成了税收流失的威胁。在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推动下,针对对外贸易电子商务交易相关活动的税法制定工作趋于规范。但由于对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税务工作规律不熟稔,立法部门存在着参照传统经济领域的税法模板来制定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税法制度,由此导致过紧的税法约束制约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积极性。具体而言,由于网络交易人缺乏实体店面、其网络交易活动内容缺乏规范的交易凭证,使得税务部门对网络交易纳税人身份认定及其网络交易活动内容认定的成本过高。为降低税收征缴过程中的行政成本,税务部门采取对纳税人身份认定及其交易活动认定的严格化措施,由此抑制了外贸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积极性。

(二)外贸电商交易过程虚拟化导致支付风险

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虚拟化引致支付安全风险。“互联网+”战略的实施增强对外贸易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活跃性,对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亦提出了提升电子化交易水平,增强电子交易安全保密意识和能力的新要求。但由于既有的银行间金融网络联系相对封闭,缺乏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开放式支付服务,从而缺乏担负起支撑网络金融支付平台的能力。这要求金融机构从技术上确保支付流程中的金融数据安全,防控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但与传统支付模式不同,网络电子支付模式全流程呈现出无纸化环境下的电子支付业态。由于既有的金融支付技术缺乏对作为交易人的自然人信息真实性与可靠性的有效验证,故而难以切实防控金融欺诈行为的发生。

支付系统的风控体系建设力度不足影响外贸企业运营安全。多数外贸企业未能建立网络支付风险控制体系,其根源首先在于部分外贸企业及支付机构缺乏对网络支付安全系统建构的有效认知,由此诱发的网络支付的风险暴露问题主要来自客户缺少对网络支付相关金融知识的认识,未能在支付过程中有效保护己方的金融信息,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再者,由于部分支付机构一味追求跨国贸易的金融便捷性目标,忽视将金融安全性置于金融便捷性之上的基本理念,使得网络支付欺诈成为跨国贸易诈骗行为的重要一环。在具体操作中,网络支付机构未能有效对客户提出落实账户实名制的要求,降低了执法机关对网络支付欺诈行为的打击能力,间接助长跨国金融犯罪行为。

(三)网络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备诱发信用风险

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增加外贸企业信用风险。制约外贸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主要障碍在于支撑网络交易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不足。由于网络交易中的交易各方之间难以直接获取交易对方信用信息,故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外贸企业通常采取网络第三方认证方式来确认交易对手的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但由于我国的网络交易中介组织体系发育相对不完善,缺乏可信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确认对交易对手信用信息并为之提供担保,降低了外贸企业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积极性。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我国正处于宏观经济转型期,市场机制建设缺乏完善性,配套法制体系和中介组织建设缺乏规范性,由此恶化社会信用环境。从技术层面分析,虽然我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在纵向比较中呈现出巨大进步,但在横向比较中仍然与发达国家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有着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多数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国际贸易网络化经验和跨国交易信息化处理技术能力。

网络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增加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网络征信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以良好的信用法治体系建设为支撑,但当前我国的“依法治国”战略正在实施中,网络征信法制体系建设虽然散见于既有法律法规的各项条款中,缺乏对网络征信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建设。具体而言,现有的网络征信法律对网络征信机构设置的规范性不足。以央行征信服务中心为例,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虽名义上属于公共征信機构,但从其运营特点上仍采取商业化运营模式,未能在其暂行办法中有效明确其非营利性公共征信平台的属性。再者,既有法律对网络征信机构的网络信用信息收集的规范性不足。在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支持下,部分地方征信机构运用公共部门信息市场化运作的手段将外贸企业的私人信用信息商品化。信用信息商品化催生了征信机构通过出售外贸企业信用信息来牟利的冲动,增加外贸企业的私人信用信息泄露风险。

外贸企业电商战略实施优化策略

(一)净化电商型外贸行业电子商务法制环境

立法机构应当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具有较强的立法技术性,这与普通法律学家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力和认知水平相对不足的现实产生冲突。为此,立法机构应当建构高效、权威的电子商务立法机构,引入跨国电子商务利益相关人加入到电子商务立法队伍中,从而形成具有广泛利益基础的立法专家群。立法機构应当改变单纯依靠立法工作者来独立立法的传统模式,转而强调一线立法工作者与电子商务技术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力度,组织跨行业专家共同参与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增强跨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对诸如电子加密技术及电子认证技术等专业性问题的阐释力。通过强化立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作,立法机构可在统筹兼顾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和电子商务的特殊活动规律基础上,切实维护跨国商贸活动各利益攸关方的切身利益诉求,使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力促进跨国电商的业务发展。

立法机构和政府应在学习国际电商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兼顾我国电商发展国情。跨国电子商务业务要求世界各国携手建立具有国际通用性的电商国际法律体系,这要求立法机构在不损害我国电商利益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电商规则来完善国内电商立法,使我国的电商立法工作从初始即行与国际电商接轨,增强我国外贸企业便捷高效进入国际电商市场的能力。立法机构还应当考虑到我国工业化尚在进行,电子商务运作基础孱弱的现实,从立法层面给予从事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以有力支持,具体而言,电商相关法律增持应当放松对电商型外贸企业投资业务的资本管制强度,对电商型外贸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税收优惠和产业政策支持,着力形成有利于国内电商型外贸企业的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法规政策环境。

(二)强化电商型外贸企业跨国支付系统安全

健全对外贸易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系统的安全机制。对外贸易企业可运用安全分层策略来重新构建外贸型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系统的安全机制。依据密码学机理,外贸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系统的安全分层机制可分为如下安全层级来逐步展开。在应用服务层,外贸企业应当采取基于用户角色的权限管理策略,通过单点登陆认证机制和访问权控制机制建设,确保服务应用层的系统诸元安全性及数据服务的可靠性。在平台层安全机制建设上,外贸企业应当通过控制中心服务器数据库访问权,采取集群式应用和并行处理技术等方式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平稳性和数据安全性。在网络层安全机制建设上,外贸企业应当通过建设安全域划分机制,优化数据交换机和网络防火墙配置装备,部署入侵检测系统及风险应对预案等措施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传递安全性,确保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客户群的商业隐私信息。

外贸行业企业应当优化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支付安全环境。对外贸易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支付环境的安全性不仅取决于个别企业的网络支付安全机制设计与实施水平,更取决于外贸行业整体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支付安全环境建设水平。外贸行业协会应当鼎力承担起网络电子商务交易支付安全系统控制的责任,通过促使对外贸易产业链上各成员企业之间就网络交易支付安全防控系统建设问题展开深度协作,增强外贸行业企业应对网络交易风险的能力。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会同外贸行业协会共同对参与外贸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安全资质审核,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安全监管力度,提升金融支付机构和外贸企业之间的业务联防协作能力,切实降低网络支付系统的潜在风险和支付欺诈发案率。

(三)健全电商型外贸企业信用风险防控体系

健全对外贸易企业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外贸易企业应当建立起从顾客接洽到谈判签约再到发货回款在内的对外贸电子商务交易的全程监控体系,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机制。考虑到国际经济景气水平与企业外贸合同违约率之间呈反比关系,对外贸易企业可对国际经济景气度进行实时监控,对于低景气度环境下的外贸订单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降低信用水平较低的客户的订单规模乃至取缔该类客户订单。再者,对外贸易企业应当健全企业内部风险监控体系,对涉及到对外贸易关键环节业务的骨干员工的业务操作流程及其日常行为进行监控,切实防控内源性外贸风险的滋生和蔓延。为提升企业对内源性风险的监控和防范水平,外贸企业还应当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管控制度体系,用制度来管住关键流程环节和骨干业务人员,降低外贸型电子商务风险管理失误和信用风险之间的转化率,有效抑制外贸型电子商务风险爆发水平。

建立外贸信用风险管控平台。外贸企业可专门设立外贸信用风险管控部,通过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和制定信用评估模型的方式来对外贸信用风险进行全程和全方位的管理。外贸信用风险管控部管控部可以建立客户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客户企业的动态信用信息进行跟踪式管理,据此评估客户企业的实时信用水平。外贸信用风险管控部可在此基础上敦促财务部门催收低信用水平客户企业的应收帐款,要求营销部门强化对此类客户企业的合同审批标准,并从制度上规定低阶信用企业的合同须经由风控部门审批后方可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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