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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选举制度改革:历程、特征与展望

2016-03-30刘旭东

东南亚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越南

刘旭东

(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 济南 250119)



越南选举制度改革:历程、特征与展望

刘旭东

(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济南 250119)

[关键词]越南;选举制度改革;立法选举;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党内选举

[摘要]随着革新开放的起步,包括立法选举、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和党内选举在内的越南选举制度改革也相继启动。越南选举制度改革呈现出五个基本特征:改革时间普遍较晚;遵循立法选举→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党内选举的改革顺序;实行渐进式改革策略;采用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改革程度呈现阶梯形,立法选举比较成熟,基层选举开始步入制度化轨道,而党内选举正由试点转向推广。越南选举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良性的发展轨道,只要革新开明的越共高层始终保持渐进式的改革策略和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越南选举制度改革一定会稳步向前迈进。

Abstract:With the renovation and opening up being begun, Vietnamese electoral system reform including legislative elections, primary-level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elections and intra-party elections have also accordingly started. The process of Vietnamese electoral system reform appears five basic characteristics: reform time is generally late; following reform order of the legislative elections→primary-level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elections→intra-party elections; implementing gradual reform strategy; adopting reform approach of top-down and continuing to promote; the degree of reform is step-shaping, legislative elections more mature, primary-level elections starting to enter into the orbit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intra-party elections from the pilot turning to promotion. Vietnamese electoral system reform has entered a healthy development track. As long as innovative CPV always adhere to gradual reform strategy and reform approach of top-down and continuing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electoral system in Vietnam will steadily move forward.

近年来,以选举制度改革为主要特征的越南民主化改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虽然起步较晚,但包括立法选举、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和党内选举在内的越南选举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本文将以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为视角梳理越南革新开放以来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分析选举制度改革呈现出的基本特征,并据此对越南选举制度改革的未来做一展望。

一越南选举制度内涵的界定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内涵

选举制度(electoral system)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它的内涵界定说法各异,政治学界的权威工具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选举制度就是向候选人和政党分派公职,把选票转换成席位的一种方法[1]。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则认为,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2]。实际上这就形成了关于选举制度内涵的不同界说。从研究内容来看,“选举制度”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立法选举制度、国家元首选举制度、政党选举制度和社会自治组织选举制度等部分,而狭义的选举制度则指立法选举制度,目前学界通常所说的选举制度就是特指其狭义范畴——立法选举制度,即代表机关代表选举制度。

(二)越南选举制度内涵的界定

本文的“选举制度”采用其广义界定,即研究越南广义范畴的选举制度。具体来说,本文主要研究越南的立法选举制度、政党选举制度和社会自治组织选举制度。立法选举制度主要表现为国会选举制度和人民议会选举制度;政党选举制度则是越共党内选举制度;社会自治组织选举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越南的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即村长选举制度和居民组组长选举制度。因此,也可以说,立法选举制度、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和越共党内选举制度基本构成了越南选举制度的主体部分。

二越南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革新开放以来,越南经历了从传统模式社会主义向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的转型过程。与这一转型过程相伴的不仅是经济体制的大转变,同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开启。政治改革,选举为先。随着革新开放进程的起步,包括立法选举、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和党内选举在内的越南选举制度改革也相继启动。

(一)越南立法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革新开放以来,越南立法选举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就,它们主要体现在直接选举、公民自荐参选、专职代表以及竞选活动等方面。下面我们通过梳理越南立法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来再现这些成就。越南立法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1.启动和初步发展阶段(1992—1997年)

越南选举制度改革开始于1986年越共六大之后,而越南选举制度改革首先是从立法选举制度改革开启的,1992年《国会代表选举法》的颁布标志着越南立法选举制度改革正式启动。由此,越南立法选举制度改革开始进入民主化发展轨道,并在直接选举、公民自荐参选和竞选活动等方面获得初步发展。

1992年4月15日,越南国会颁布新的《国会代表选举法》,正式取代革新开放前1980年版的《国会代表选举法》。新的选举法在继承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民主选举原则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公民可以自荐参选国会代表,并首次允许正式候选人通过选民会议进行竞选[3]。1992年7月19日,越南第九届国会选举开始,在这次国会选举中首次出现了独立参选人,越南国会选举改革由此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国会选举制度改革启动两年后,人民议会选举制度改革也正式开启。1994年6月21日,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修正案),正式取代1989年版《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该选举法也是在继承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民主选举原则的基础上,首次允许公民可以自我提名即允许自荐者参选人民议会代表,并首次允许正式候选人通过选民会议进行竞选[4]。

2.深入发展和继续完善阶段(1997年至今)

1997年新修订的《国会代表选举法》标志着越南立法选举制度改革进入深入发展和继续完善阶段,并在竞选活动、专职代表和选举程序等方面不断取得较大成就。

1997年4月15日,国会颁布《国会代表选举法》,取代1992年版《国会代表选举法》。该法首次提出国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竞选活动[5]。进入21世纪后,越南立法选举制度改革进程开始提速。2001年,国会通过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组织法》,第一次提出了国会专职代表概念,2002年的国会选举又增加了公开候选人财产这一规定。2003年11月26日,国会颁布了新修订的《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该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允许人民议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竞选活动[6]。2010年11月24日,国会又颁布了《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国会代表与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同时举行。2011年2月16日,越南政府发布指导2011年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结构、组成和数量的决定,提出在省级人民议会的部门中,特别是在正试行取消人民议会的省市增加专职代表的部门主管,该决定首次提到人民议会专职代表概念。2015年6月25日,国会颁布《人民议会和国会代表选举法》。在系统总结并修订2010年版选举法的基础上,该选举法又对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制度进行了大力完善,这里仅提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提高了国会和人民议会女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具体比例,“在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都要至少有35%为女性代表”;二是对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中的竞选活动做了详细规定,“国会和人民议会的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单位进行竞选活动”,“候选人可以通过选民会议和大众传媒进行竞选,候选人运用媒体时只能介绍他们的竞选承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滥用媒体,严禁不合理地利用来自国内外的竞选基金,杜绝贿选。”[7]

(二)越南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越南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改革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农民上访事件。为了反对基层干部的贪污腐化以及行政乱作为,1997年越南太平(Thai Binh)省爆发规模浩大的农民上访事件,一度造成严重的社会震荡。针对这一严重事态,越共高层在果断采取措施迅速平息事态的同时,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认为基层干部的贪污和官僚主义是事件的主因,正如前越共总书记杜梅所说,“我们已经使所有的群众产生了不安和担心,因此要坦率地承认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滥用权力、强迫和威胁群众等现象非但没有被阻止或减少,反而在一些地方和一定时期内变得越来越严重,导致舆论不满,群众的信任下降。”[8]为此,越共一方面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另一方面又开始着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在越共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大背景下,越南基层选举制度改革由此萌生。

1.萌芽和初步发展阶段(1998—2008年)

在这一阶段,越南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改革开始萌芽、获得初步发展,并呈现出两个特征:一是中央层面的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改革文件的陆续出台,二是村长选举制度初步形成。

1998年5月11日,越南中央政府公布《乡坊镇民主实施条例》,提出了“民知、民谈、民作、民检”方针。该条例第14条第4款中规定,村会议将“选举或罢免村长,任命不同的委员会、自治组织或人民检查团的负责人”,“会议决议只有在获得至少半数与会者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效”[9]。虽然该条例只是初步规定了村和自治组织负责人的选举事项,但它标志着越南基层选举制度改革的正式开启。2002年12月6日,越南内务部颁布《关于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的运作章程》。该章程首次提出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选举制度,首次制定了村长选举的基本规则,具体规定了村长和城市居民组组长的选举形式、投票方式、当选办法、任期,副村长和居民组副组长的产生办法,村长的当选标准,以及村长、居民组组长和副村长、居民组副组长的罢免程序等。“村长和城市居民组组长由人们直接选举产生”;“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两种形式”;“当选村长至少应获得50%以上的有效选票”;“村长、居民组组长和副村长、副组长的任期都是两年半”;“每个村和居民组可以有一个副村长和居民组副组长,但人口在1500余人时才配备副职,副村长和居民组副组长由镇人民委员会任命”;当选村长须为“常住居民,21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工作热情,有责任感,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深受群众信任,有能力带领群众完成本村及上级政府交付的工作”[10]。2005年5月12日,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和内务部联合发出《关于指导村长和居民组组长选举、免职和罢免的联合通知》,这是关于村长选举制度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政府法规。该通知首次对村长选举的选举准备、选举组织、候选人提名和确定、投票、计票、选举结果及罢免等选举程序作了基本规定,明确提出候选人提名可以采用村民联名提名和自荐两种形式,实行差额选举,计票时要邀请2位选民监督计票过程[11]。2007 年4月20日,越南国会颁布《乡坊镇民主实施法》,将农村和城市基层选举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充分体现出越共高层对基层选举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2008年4月17日,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乡坊镇民主法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22条和第26条实施细则的联合决议》。

2.基本成型阶段(2009年至今)

2009年开始,越南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在整体上开始由单纯的中央规定走向大规模的地方实践(村长选举制度已经在地方广泛实践),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与发展。

2009年开始,在依据中央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各省市相继制定了关于基层选举的具体规定。2009年10月1日,宁平省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选举、免职、罢免、奖励和处分村长、居民组组长、副村长和居民组副组长的条例》,制定了该省基层选举制度的实施办法。该条例对基层选举的准备工作、选举组织、投票、计票、选举结果及罢免等选举程序作了基本规定。在候选人提名方式上允许采用联名推荐和自荐两种,在选举形式上允许村(居)民、村(居)民代表或户主直接选举村长、居民组组长,在投票方式上允许使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两种形式:农村和城市居民组,选民少于100人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超过100人时,则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并规定了村长和居民组组长只有在获得至少50%以上的有效选票时才能当选。为了保证投票与计票过程公正,该条例还规定了邀请选民参与监督:在投票前,邀请2位选民检查投票箱;投票结束后,再邀请2位选民监督计票工作[12]。

2012年8月31日,内务部发布《关于指导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运作的通知》(04/2012/TT-BNV),该通知进一步完善基层选举制度,“每村有500户时,安排一名副村长;每个居民组有600户时,安排一名居民组副组长”,“村长、副村长和居民组正副组长都必须由选举产生”,并且提出了村长、副村长和居民组正副组长的当选标准:常住居民,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工作热情,有责任感,政治和道德素质好,深受群众信任,带头模范地遵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知识、有能力、有办法,带领群众管理好本地区事务[13]。该通知首次规定了副村长和居民组副组长也必须要由选举产生,并首次提出了城市居民组正副组长的当选标准,表明越共越来越重视城市基层选举制度改革,同时也标志着越南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已基本成型。2013年11月18日,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指导河内市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运作的规定》,形成了河内市的基层选举制度法规。该文件对村长、副村长和居民组正副组长的选举准备、选举组织、投票、计票、选举结果、选举投诉及罢免等选举程序作了基本规定,规定了副村长和居民组副组长的设置条件:农村超过500户时,设置一名副村长;城市居民组超过600户时,设置一名居民组副组长;村长、副村长和居民组正副组长由村民、居民或村民、居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投票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2种形式,选民可以自荐或推荐候选人,只有在获得至少50%以上的有效选票才能当选村长、副村长和居民组正副组长,村长、副村长和居民组正副组长的任期都是两年半[14]。

(三)越共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与立法选举制度和基层选举制度的改革相比,越共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启动是比较晚的,这种现象可以理解为越共在苏东剧变的深刻影响下为了坚持走社会主义方向、反对西方和平演变和国内自由化思潮所采取的一种稳妥策略。开启越共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越共高层大力整饬干部队伍与巩固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自从1997年“太平事件”后,越共高层认识到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与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从1999年5月开始,越共发起了为期两年的整党运动,誓与反腐败斗争到底。但是这期间又接连曝出了越共中央委员吴春禄等腐败要案,为了唤回民心、巩固执政地位,越共开始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由此启动。越共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文件是2000年6月22日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党内选举条例的决定》(77-QD-/TW)。该文件的亮点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规定从越共中央到基层党支部都实行差额选举;二是党支部大会直接选举党的委员会,然后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书记和副书记[15]。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考察越共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一方面,党代表、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和中央总书记实行差额选举。在上述党内选举条例中,除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外,还规定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也要进行差额选举。近年来,越共各层级党代表选举的竞争程度呈现出上升趋势。2006年越共十大召开前,从乡至省的各级党代表都必须有10%-15%的差额选举名额,从2010年开始,从乡至省的各级党代表都必须有15-20%的差额选举名额[16]。越共党内差额选举的另一大亮点是越共中央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在中央委员的差额选举方面,我们以越共九大(越共九大首次实行了中央委员的差额选举)、十大和十一大中央委员的竞争率(候选人与席位的比率)为例。越共九大,160人竞争150个,竞争率为1.07:1;越共十大,207人竞争160个,竞争率为1.29:1;越共十一大,218人竞争175个,竞争率为1.25:1。在中央候补委员的差额选举方面,我们以越共十大(越共十大首次进行了中央候补委员的差额选举)和十一大中央候补委员的竞争率为例。越共十大,46人竞争25个候补委员职位,竞争率为1.84:1;越共十一大,61人竞争25个候补委员职位,竞争率为2.44:1。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越共十大上还首次进行了总书记的“差额选举”(实际是信任投票),即农德孟与阮明哲竞争总书记。不过,在究竟是由谁(中央委员还是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总书记一事上学界还存在争论*中国社科院潘金娥认为,总书记竞争实际上是先在160名中央委员之间进行“信任投票”,之后将得票最多的人提交政治局再进行等额投票。参见潘金娥《越南共产党的政治革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不过据《瞭望新闻周刊》驻河内记者黄海敏报道,是由党代表对越共总书记人选进行的信任投票,农德孟获得900张信任票,占76.6%。参见黄海敏《越共十大开启革新开放新时期》,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6-05/09/content_4526622.htm。到底是谁对总书记人选即农德孟与阮明哲进行的信任投票,由于这是越共党内机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已经无从考证。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对总书记职位进行选举时,农德孟是唯一候选人。。

另一方面,地方党代会(代表)试点直选党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009年3月13日,越共中组部发出《关于基层党代会直接选举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试点的工作指引》,要求各省市及中直机关党委选择5%-7%的基层党组织,试点直选党委常委、书记和副书记[17]。2009年4月17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关于印发党内选举条例的决定》(220-QD-/TW),该决定是对2000年版党内选举条例的修订。决定指出,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直接选举党委常委、书记和副书记[18]。随后,越共中央政治局于2009年8月4日发出指示,要求地方党代会直接选出党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并准备在全国选取15%-20%的省、县进行党代会试点直选党委书记[19]。由党代会(代表)直选选举党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是对越南现行党内规章制度的一种大胆突破与创新。因为,越共党章要求,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委、书记和副书记,而不是由党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常委、书记和副书记[20]。为此,越南已经在全国选取了1400个基层党组织、203个县级党代会和10个省市作为试点。其中省、市党代表大会直选省、市委书记的试点尤为引人关注。截止到越共十一大,已经有10个省和直辖市(目前越南共有64个省和直辖市[21])完成了党代表大会直选省(市)委书记的工作。它们分别是:河静省、岘港市、广义省、朔庄省、莱州省、宁顺省、昆嵩省、谅山省、槟椥省和太平省[22]。而未试点省市的党委书记人选则是在越共十一大之后,由越共中央政治局任免。对于今后试点省市名单的扩大问题,越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陈留海在2011年1月9日出席新闻发布会时说,这些试点的十个省市名单将在下一个任期时再扩大[23]。党代会(代表)直选党委常委、副书记和书记的试点工作,但其具体进展、试点情况与辐射状况,必将受到广泛关注。

三越南选举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

纵观革新开放以来越南选举制度的改革历程,呈现出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在改革时间上,越南选举制度改革起步普遍较晚。从整体来看,越南选举制度的改革时间集中于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从个体来看,越南的立法、基层和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起步时间分别是:1992年、1998年和2000年。就拿基层选举制度改革来说,我们知道中国的基层选举改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村委会选举改革。从这一点看,越南比中国晚了十几年。

第二,在改革顺序上,遵循立法选举→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党内选举的改革次序。这种改革顺序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立法选举制度改革的启动,是越共化解执政合法性危机而采取的一种被动行为。革新开放以来,越南经历了长期糟糕的经济形势,再加上受苏东剧变影响而产生的越共党内的意识形态危机。在严峻的政绩危机与意识形态危机面前,越南社会普遍要求进行经济与政治改革,其中以阮恪炎(Nguyen Khac Vien)等为代表的一批党内精英人士,要求越共大胆进行政治改革。越南著名学者阮恪炎在1991年1月给越南祖国阵线主席写的信中指出,党的集权削弱了代表机关的权威和效力,强烈建议在越共七大上务必采取措施恢复真正的民主,把所有权与执行权交给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组织与机构。在严峻的政绩危机与意识形态危机面前,越共只有顺应人民大众乃至党内精英人士强烈的改革诉求,变革立法选举制度,才能化解合法性危机,巩固越共的执政地位[24]。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改革的开启,是越南政府惩治基层干部贪腐行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而越共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展开,则是越共大力整饬干部队伍建设、巩固执政地位的一种主动行为。

第三,在改革策略上,实行渐进式改革。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越南都采取了渐进式改革策略,选举制度改革也不例外。越共对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比较慎重,始终强调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越共八大报告强调:“在革新政治体制的组织和活动机制方面,我们的步子要慎重、稳妥,从解决最急迫和已经成熟的问题开始,这是十分必要但又极其复杂、敏感的事,如果匆匆忙忙而犯了错误,就将付出十分昂贵的代价,有时甚至不可收拾。”[25]而从越南推进选举制度改革的路径来看,渐进式改革也一直是其基本策略。我们仅以立法选举制度改革为例,从国会选举和人民议会选举改革的先后次序,到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日期的不同步到同步举行,再到专职和妇女代表比例的稳步提升,最后到竞选活动的逐步完善,都可以看到越南立法选举制度循序渐进的改革步伐。

第四,在改革方式上,采用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越南选举制度之所以采用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缘于缺乏领导核心、权力分散但相互制约的越共集体领导体制[26]。这种特殊的集体领导体制,一方面保证了越共高层领导集体的平稳运转和相互制约,另一方面促使越共高层能以一种从容的、革新开明且大胆开放的姿态进行制度尝试与创新。越南选举制度的改革进程始终是在越共中央的主导和推动下进行的。无论是立法选举、基层选举还是党内选举制度改革,从法律法规的颁布,到地方的具体部署,再到改革试点的选取,都清晰地呈现出越共中央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持续推进是越南选举制度改革的另一大亮点。在推进选举制度改革时,越共始终坚持有始有终的持续推进原则,不会因为领导人的频繁更替和外部环境的瞬时变化而改变、放缓或终止改革进程。无论是国会选举制度和人民议会选举制度,还是村长选举制度和城市居民组组长选举制度,或是党内选举制度,都可以清晰地看出越共持续推进改革的行动和步骤。另外,我们以越南立法选举改革中的竞选活动为例,从最初仅允许候选人通过选民会议进行竞选,到可以运用通过选民会议和大众传媒进行竞选(候选人运用媒体时只能介绍他们的竞选承诺),可以看出越共持续推进立法选举改革的行动和步骤。要知道,竞选活动本身鼓励候选人进行充分竞争、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积极互动,这是民主不足而集中富余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比较敏感的政治议题,因为这会引起执政党对于其领导地位和社会稳定的忧虑。越共持续推进竞选活动的大胆举措,反映出越共高层推进立法选举改革的勇气和决心。

第五,在改革程度上,呈现阶梯状,即立法选举已经比较成熟,基层选举开始步入制度化轨道,而党内选举正由试点改革转向全面推广。在立法选举制度改革方面,越南的立法选举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不过仍有一些细节,比如专职代表比例、独立候选人的提名比例等问题需要继续完善。虽然国会和人民议会专职代表比例都已经达到或接近30%,但越共高层仍坚持要继续提高。农德孟在越共十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今后要“完善选举机制,提高国会代表素质;合理增加国会专职代表数量,更好地发挥国会代表和代表团的作用”[27]。另外,在越共十大上,越共高层还表示今后要“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独立候选人的提名比例”[28]。在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改革方面,越南基层选举法规已经基本完备,基层选举制度开始步入制度化发展轨道。在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方面,无论是在改革层级、改革幅度还是在试点范围方面,越共都勇于进行改革与创新。不过,从整体上来说,越共党内选举制度改革仍处于不断探索与完善阶段。下一步,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各层级的党内选举改革全面铺开。

四越南选举制度改革的未来展望

虽然起步较晚,但令人注目的是,包括立法选举、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和党内选举在内的越南选举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特别是越共革新开明的姿态、渐进式的改革策略和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令人印象尤为深刻。

虽然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制度变迁会深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但实际上,制度变迁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特别是行为者的主观能动性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旦制度变迁进入良性的发展轨道,历史与现实因素会继续共同强化这一趋势。目前,越南选举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良性的发展轨道,只要革新开明的越共领导集体始终保持渐进式的改革策略和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我们相信越南选举制度改革一定会稳步向前迈进。

【注释】

[1]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33页。

[2]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第424页。

[4] “LAW ON ELECTION OF THE MEMBERS OF THE PEOPLE’s COUNCIL(Amended)”,越南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2836

[5] “LAW ON ELECTION OF THE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ASSEMBLY”,越南司法部网站,http://www. 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2526

[6] “LAW ON THE ELECTION OF DEPUTIES TO THE PEOPLE’s COUNCILS”,越南司法部英文版网站,http://www.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8281。

[8] 转引自〈日〉白石昌也著,毕世鸿译《越南:政治、经济制度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3页。

[9] “REGULATION ON THE EXERCISE OF DEMOCRACY IN COMMUNES”,越南司法部网站英文版,http://www.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1578

[16] 《越南共产党“十一大”直击:差额、争论、自我批评》,南方周末网,http://www.infzm.com/content/55014

[17] 陈明凡:《越南政治革新的经验教训及其启示》,《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1期;古小松:《越南国情报告(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8页。

[21] 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5页。

[22] “Votes to be cast”,《越南日报》网站英文版,http://www.talkvietnam.com/2010/12/votes-to-be-cast/

[23] “11th Party Congress can directly elect Party Chief”,越南网英文版,http://english.vietnamnet.vn/fms/government/3482/11th-party-congress-can-directly-elect-party-chief.html

[24] CARLYLE A.THAYER,“Political Legitimacy in Vietnam: Challenge and Response”,Politics&Policy,Vol.38,Issue 3,2010,pp.428-431.

[25] 转引自陈明凡《越南政治革新的主要绩效和基本经验》,《新视野》2007年第3期。

[26] 房宁:《亚洲政治发展比较研究的理论性发现》,《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责任编辑:陈若华】

Electoral System Reform in Vietnam:Process, Characteristics and Outlook

Liu Xudong

(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Socialism,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19, China)

Keywords:Vietnam; Electoral System Reform; Legislativ Elections; Primary-level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of Elections; Intra-party Elections

[中图分类号]D733.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99(2016)01-0030-08

[作者简介]刘旭东,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2012级博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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