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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2016-03-29本刊编辑部

甘肃农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种子法简政放权种业

卷首语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2016年1月,新修订的《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减少了审定作物种类,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和品种退出制度,增加了对审定品种、审定标准、审定委员会的要求,明确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绿色通道的法律地位和品种试验、审定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是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新《种子法》贯彻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要求,契合了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要准确把握《种子法》的精神实质。《种子法》以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学习贯彻《种子法》,要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健全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要坚持保农民利益,健全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要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种子储备体系,规范种业对外交流合作,强化安全审查,确保种业安全。

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加大种业创新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科研单位基础研究和企业自主创新,推进鼓励创新政策的制度化建设。完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品种管理制度。以培育优质高产多抗广适、适宜机械化的新品种为目标,改革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绿色”指标体系。健全种子企业准入和行为规范制度。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取消注册资本、先证后照等要求,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方便申请者。强化种业安全保障的产业监督制度。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检测技术标准,推行种子自愿认证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标签标识信息实现可追溯,保障种子质量安全。(本刊编辑部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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