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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书资料看清水江流域苗族婚俗的演变原因

2016-03-29向丽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向丽(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西南民族文化研究

从文书资料看清水江流域苗族婚俗的演变原因

向丽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摘要]清代 “开辟新疆”①明清两代,有土司、官府统治,与汉族交往较多并服役纳赋的苗族被称为“熟苗”,反之则被称为“生苗”。生苗主要分布在湘西、黔东北的腊尔山脉一带和黔东南的清水江、都柳江流域,封建统治者称其为苗疆。清王朝以连续5年的时间,将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化外生苗”征服,先后在这块土地上设置八寨、丹江、都江、古州、清江和台拱6厅。因系新开辟的苗疆所建,故称为“新疆六厅”。故文中“新疆”即“苗疆”。详见李廷贵、张山、周光大《苗族历史与文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4页。以来,中央王朝积极地对清水江流域地区进行开发和经营。随着国家治理苗疆政策的变化、汉族文化的浸润、经济生产方式的变化,使该地区苗族婚姻习俗的发展状况,在保留本民族文化传统特色的同时亦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这里通过实地考察,利用契约、碑刻等文书为基本资料,以姑舅表婚为例,对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习俗的演变原因进行探讨,力图清晰地描述该地区自清代以来婚姻习俗在文化冲突和社会激荡中的演变轨迹,以便更好地了解清水江流域苗族民众的社会生活面貌,对今天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与现实参考。

[关键词]文书资料;清水江流域;苗族婚俗;演变原因

人类的婚姻生活从原来两性关系毫无限制的状态,发展到一夫一妻制,其间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苗族婚姻习俗的发展状况,既体现出人类整体婚姻习俗的共同之处,同时亦有本民族的特色。自明代起,尤其是清代 “开辟新疆”以来,中央王朝积极地对清水江流域地区进行开发和经营。随着国家治理苗疆政策的变化、汉族文化的浸润以及经济生产方式的变化,该地区苗族婚姻习俗也发生了演变。国内外学者很早就开始在历史学的基础上,用社会学、民俗学等学科知识,对苗族人民的社会生活面貌做了相关的探讨②于目前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吴泽霖、陈国钧《贵州苗夷社会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费孝通《贵州苗族调查资料》,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吴泽霖《贵州省清水江流域部份地区苗族的婚姻》,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吴荣臻、吴曙光《苗族通史》,贵州民族出版社,2007年;胡起望、李延贵《苗族研究论丛》,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张晓《西江苗族妇女口述史》,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文新宇《苗族婚姻礼俗及其与婚姻法的冲突——黔东南州雷山县上郎德村苗族婚姻状况调查》,《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2期;廖继红、周相卿《格头村苗族习惯法中的婚姻制度》,《贵州民族研究》,2007年3期,等等。,但他们大多是对贵州各地苗族婚姻习俗的概况进行论述,从文书资料专门对清水江流域苗族婚俗的演变进行研究的则相对较少。所以,这里以 “姑舅表婚”③“姑舅表婚”指姑妈家的女儿长大成人后,必须嫁给舅舅家的儿子,即舅舅家的儿子有优先娶姑妈家的女儿的权力,俗称还娘头。若未“还娘头”,则舅家索要厚重的“背带礼”,从而引起了大量的社会纠纷。这种婚姻曾在苗族古代与近代社会都很盛行,引起了社会的惶恐和不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详见蒋玉的硕士学位论文《论“姑舅表婚”制度的沿革——以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史料为基础》,贵州民族大学,2014年。为例,把清代以降苗族婚姻习俗的演变作为视角进行研究,以田野调查为依据,利用碑刻、契约等文书为基本资料,聚焦于汉族文化的浸润、国家政策的规约以及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3个方面,探讨300多年来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习俗的演变,能更好地了解清水江流域苗族民众的社会生活,可对今天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与现实参考。

一、汉族文化的浸润

清水江流域是在雍正年间 (1723-1735年)开辟 “新疆”后才被正式纳入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之下的,这是中央王朝拓展帝国版籍的必然结果。中央王朝通过 “改土归流”对清水江下游地区加强管理,主要是政治上的需求[1]。随着中央王朝的积极开发与经营,中央王朝的典章制度深入到清水江流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汉文化强有力的浸润,在各个方面深刻地改变了清水江流域苗疆地区传统文化的面貌。其中,苗族婚姻习俗的演变就是这一进程的具体体现之一。

在清水江流域,婚姻的缔结,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就算是在同为苗族的内部,也会有 “同宗不婚、姨表兄妹不婚、不同辈分不予通婚”等诸多的限制。“姑舅表婚”在这些限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清江苗族婚嫁,姑之女定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2]387作为 “苗族一夫一妻制婚姻条件下婚姻选择的重要制度——姑舅表单方优先婚,在古代和近代苗族社会盛行一时。”[3]135正是在这种变相婚制下,产生了 “你姜。”①“你姜”,苗语音译为“拜亲戚钱”,也称为舅公钱。即姑姑家的女儿出嫁后,由孙女婿按一定程序献给妻子的舅舅的一笔钱。换而言之,“你姜”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姑舅表优先婚”的变相婚制。“不少贫穷的青年找到了对象,眼看结婚在望,终因出不起这笔钱或支付条件讲不妥而婚姻竟成泡影。”[4]102这种状况曾经给许多苗族青年男女以苦痛的记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社会结构的改变,旧的制度和传统婚姻习俗被打破,苗族婚俗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到现代社会,当收取 “你姜”后,舅舅基本上又如数将钱转赠给外甥女作为纪念,或者依据女方首饰多寡和男方经济实力而定下五六十元到三五百元不等的人民币转支付给 “你姜”。“姑舅表单方优先婚”制逐步地发生演变,当姑妈家的女儿成年后,姑妈带着女儿,带上一只老母鸡,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向舅舅家说明孩子已经成年待嫁之类的话即可。时至今日清水江流域丹寨、黎平等地区已经不再有议定 “你姜”的习俗了于。

毫无疑问,汉文化对苗族婚俗的濡染是不争的事实。汉族婚姻习俗中的某些内容开始成为清水江流域苗疆地区苗族民众流行的习俗。据光绪五年 (1879年)锦屏县魁胆寨的契约文书八字批单 《举案齐眉》[5]278记载:

乾造:生于戊午年七月十七日辰时,瑞生,男,忌丑年不娶,忌冲;子年不取 (娶)。

坤福:生于庚申年七月二十八日未时,庆生,女,忌未年不嫁,忌冲;寅年不取 (娶)。

坤命,目命,正在十九岁交生,二十岁小利。二、八月大利,三、九月小利,余月不利。

一避凶煞,何尚公煞忌亥、卯、未三合,单不忌永世;空忌初十、十三日;三娘煞忌十三、十五、二十七日;赤松子忌初六、七日;饥饿煞忌子、酉日;八败日忌戌日;望门煞忌巳日;夫妻不和忌子日;孤鸾煞□□;破家煞忌辰、巳、午;呕气煞忌子、丑、午;天远地表忌丁、亥日;嫁娶真煞忌寅;婚姻不愿忌申、酉;□番日忌辰;天扫日忌辰;地扫日忌午;四季敬煞忌二十五;开门煞忌十三;龙番日忌壬、戌、癸、亥;红嘴朱雀无干;雷霆白虎无干;横天赤口无干;横天赤口忌寅日;横天赤忌辰、戌、丑、未时;罗天大退忌申日,丑时论;离别日忌丙寅日;四忌五穷忌甲子、乙亥日;□□煞忌四、十月;杨公忌忌十一、初九;咸池煞忌□□;反目煞忌己、亥日;白虎吞胎忌辰;带马煞忌寅日;四离四绝无干;人隔日忌未、巳;天贼忌寅;地贼忌亥;准取 (娶)。

光绪六年 (1880年)岁次庚辰二月二十九丁卯日寅时,新人入室。

鸾凤和鸣:庚辰今年大利交生,小利二、八月,大利三、九月,小月取年明。二月二十九日,大小诸煞阅过无干,庚辰值日,周堂值□,新人座壬朝丙,上上大吉;丁卯值日,井宿主事,再颂,壬寅明师查夺则幸甚矣。

乾命:□□日□。戊午、庚申、庚子、庚辰。□辰、□多、命、巳、申。弟、左。

坤命:才子日□。庚申、己丑、丁巳、丁未。十一月二十八未、右。一多、命、酉、寅。

择:□□、壬□、癸□、甲子、乙丑、丙寅□子、丁亥、丙□、乙酉、甲申、癸□

光绪五年 (1879年)九月二十一辛卯日寅时,新人入室,座丙朝壬,大吉

上述八字批单在清水江流域并非个案现象,毕竟婚姻制度是文化的产物,它与其他文化的特征一样,只要与另一部分人群或者其他民族发生了接触,多少就会受其影响而发生一定的变化。如清代光绪年间(1875-1908年)这份八字批单所载:“乾造:生于戊午年七月十七日辰时,瑞生,男,忌丑年不娶,忌冲;子年不取 (娶);坤福:生于庚申年七月二十八日未时,庆生,女,忌未年不嫁,忌冲;寅年不取(娶);坤命,目命,正在十九岁交生,二十岁小利。二、八月大利,三、九月小利,余月不利……”就可以看出当地苗族人民在婚姻的选择上有诸多的讲究,他们已然受到汉族民众 “讨八字”的影响。与此同时,当地民众也同汉族民众一样,有一定的 “宿命观”。他们相信何时适合嫁娶,何时又忌讳嫁娶事宜。可以说,汉族民众的婚姻习俗已经渗入到苗疆民众的婚姻生活之中,甚至在婚姻生活之外的其他方面。换而言之,受到外来汉族文化的浸润,是清代以降清水江流域苗族婚俗演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国家政策的规约

乾隆元年 (1736年),皇帝曾发布上谕说苗民风俗与内地人民有所不同,今后苗族民众一切相互争讼的事情,都按照 “苗例”处理,不按 “官法”对待。苗族聚居区的很多习惯法因这一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下来。这成为清水江流域苗疆民众的婚姻习俗在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后,依然能保留本民族传统特色的原因之一。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苗族由于诸多原因没有建立过自己的政权,也没有自己统一的社会文化模式,因而不同地区的苗族民众形成了各自的社会形态和风俗习惯。在清水江流域一些交通闭塞、自然条件较差的地方,诸如雷公山、月亮山等地苗族社会的生活风貌整体还比较落后。这些地方依然把人们的婚姻关系禁锢在姑舅两个集团之间,对外来一切新的东西予以排斥,因循守旧,从而构成了自我封闭的小社会,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姑舅表婚”作为原始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形成的婚姻形式,确实存在着极大的落后性。同时,这种 “姑家有女,非有行媒,舅家估要”的婚姻习俗也有其野蛮性。锦屏彦洞村的 《定俗垂后》碑文记载:“如外孙女悖其舅意与其他后生相好甚至出奔,舅家轻则向其家索要一笔酬金,重则毁其屋宇、霸其田产,或以拐骗民女为由将后生控告于官。”[6]139然而,苗族的 “姑舅表婚”是与原始、半原始的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当这种落后的的经济被封建地主经济取代后,它必然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国家政策的规约,人为的 “禁革”,进一步促使这种制度从社会舞台上消失。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逐渐地认识到 “姑舅表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于是试图予以抵制。在清康熙 (1661-1722年)以后,黎平、镇远等府多次发布 “禁革”这种 “恶风恶俗”的公告。“如此后仍有狃于故习,不知悛改,有犯到官,本府惟有按例究办,决不以苗习曲宽。”[7]此外,锦屏文斗苗寨现存的比较有价值的石碑是清乾隆五十六年 (1791年)的婚俗改革碑[8]180,碑文如下:

圣教教化已久,诸无异于民,而独婚姻尚未改变夷俗者。或舅掯姑甥,或姑霸舅女;或男女年不相等,男行许嫁,则聘礼总归舅氏。此等陋习,殊堪痛憾。今据文斗、尧里等寨民姜廷干、李宗梅等禀请给示,前来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府属人等知悉:嗣后男女订婚,必由两家情愿,凭媒受财。于中滋事致于控告,严究不贷,各宜禀遵无违。特示。

一遵刊府主示,凡姑亲舅霸、舅契财礼、掯阻婚姻一切陋习,从今永远革除。如违示者,众押送官治罪。

一众遵示禁勒:凡嫁娶聘金,贫富共订八两,娘家收受,外认舅家亲礼银八钱。如有违禁者,送官治罪。认亲礼在郎家,不干娘家事。

一众遵示禁勒:凡女子出室,所有簪环首饰,郎家全受,娘家兄弟不得追回滋事。如违者,送官治罪。

一众遵示禁勒:凡问亲必欲请媒,有庚书斯为实据。若无庚书,即为赖婚。如违治罪。在未请示之先已准之亲,虽无庚书,一定不易。岩寨竖碑之后,必要庚书方可准行。

……

从这段碑文中可以看到,姑舅家子女不情愿或年纪不相仿问题冲击着 “姑舅表婚”这种婚俗旧制,国家适时地出台政策进行规约,即 “嗣后男女订婚,必由两家情愿,凭媒受财。”另外,从碑文中也不难看出,在国家的规约下,苗族人民婚姻生活中的一些习俗已然发生了改变。尤其是对 “姑亲舅霸、舅契财礼”等陋习的革除,极大地冲击了苗族传统的婚姻习俗。此婚俗改革碑对文斗等清水江流域一带的影响长达200多年,对当地苗族民众婚姻习俗的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至今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一定的影响,以致被有关专家学者称为 “古代少数民族婚俗改革的里程碑”,其性质无异于文斗等清水江地区的一部 “地方婚姻法”[8]181。

其实,在历史上苗族与汉族的婚姻曾存在很多的偏见,两个民族长期保持着森严的族际边界,但在民族国家的整合过程中汉族与苗族已经逐渐地互相理解,到1949年以后其关系更是极大地改善。“苗族与新生的民族国家开始了密切的互动。苗汉互相隔阂的族群关系才逐步缓和。苗族传统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为苗汉通婚现象的大量出现打下了基础。”[9]此外,“姑舅表婚”逐渐地淡出苗疆地区民众的社会生活,也是因为其与现行婚姻法中近亲不许结婚的规定相冲突的结果。我国 《婚姻法》第六条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国家明确地规定近亲不许结婚。此外,据体质人类学的研究结果,近亲结婚会带来体质下降、体重和身高方面存在减轻和变矮等问题,同时还会引发一系列疾病。据统计,近亲结婚在很多遗传病的发病率方面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在隐性遗传病中近亲婚配就远远大于非近亲婚配的发病率。例如,在非近亲婚配的隐性遗传病中 “全色盲”的发病率是1:73 000,而近亲婚配达到1:4 100;非近亲婚配患 “小头症”的比例为1:77 000,而近亲婚配达到1:4 200;非近亲婚配患 “苯丙酮尿病”的比例为1:14 500,而近亲婚配达到1:1 700;非近亲婚配患 “黑蒙性白痴”的比例是1:310 000,而近亲婚配则达到1:8 600;非近亲婚配患 “先天性鱼鳞廯”的比例为1:1 000 000,而近亲婚配则达到1:16 000[10]。由此可见,隐性遗传病的近亲结婚和非近亲结婚的发病率相差很大,近亲结婚给后代子孙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大的。“姑舅表婚”逐渐地淡出历史舞台,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与现行婚姻法中近亲不许结婚的规定相矛盾的结果。换言之,由于近亲结婚给后代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性,国家对其进行明文限制是 “姑舅表婚”逐渐地淡出其历史舞台的又一原因。

三、经济方式的转变

清水江流域自明代开始采购 “皇木”,从而成为全国木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随后清王朝对清水江干流进行了疏浚,导致以 “木材之流动”为代表的商品经济在清水江流域逐渐地发展起来。原本居于僻远地方的苗族人民,不再单纯地依靠农业维持生计。特别是林业的高度繁荣,让清水江流域地区的整体经济状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导致了各家族村社的发展很不平衡,以致贫富分化严重[11]。当地的林主或投机分子由此致富。如锦屏县河口人姚继周,从事木材贩卖发迹,人称 “姚百万”;瑶光人姜志远因把握商机一夜之间暴富;文斗人姜仕明靠经营木材而发迹,在当地被誉为 “富冠千家”。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联姻时 “门当户对”的家庭往往成为 “强强联手”的首选。苗族传统的姑舅表婚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传统的婚姻习俗模式被打破。

经济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苗族婚姻习俗,因为是一个社会的各种综合因素在决定着婚姻习俗的规约。在清水江地区民族的封闭状态被强劲的商品经济冲击波改变了,文化上的隔膜随着内部经济结构的改变同时不断地被消解。婚姻制度作为文化的一种产物,自然也会随经济生产方式的演变而发生变化。随着时代的推进,民主思想深入人心,当地苗族的婚姻习俗中的一些历史残余或多或少地逐步淡化,“姑舅表婚”也逐渐地在当地人生活中消失。

清代 “开辟新疆”之后,特别是木材贸易的兴盛与繁荣,推动了清水江流域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少沿江的苗村也被纳入到国内商业资本的市场网络。“姑舅表婚”则渐渐地淡出了当地人的婚姻生活。另外,据立于民国二十八年 (1939年)的 “干南桥苗族婚嫁财礼碑”《万古不朽》记载:

兹将丹、八两属联界,邀集各甲长及父老等改造进行议决规定,财礼钱不得多取。所有婚嫁自由,不得强迫子女成婚,倘违当众议决规定条例,多取及强迫者,均以碑章证明。否则天诛地灭,永不发达,仰望各界父老须知。此碑万古不朽,所议各条开例于后。

计开:

第一条对于回娘头,先由媒人说和,或由双方子女愿意,成婚者乃能决定配婚,若不得双方子女同情者,而父母决无强迫阻滞及野蛮之行为。

第二条准定财礼钱,富者,一十五元八角。

第三条准定财礼钱,贫者,一十二元八角。以上贫富财礼钱,须向嫁家取定平收分。

第四条准定娘头钱,一律七两一 (乙)钱,依古法律,没扣小钱一千二百文,不许任意折扣。

第五条施行本简章、呈请丹、八两县府核准之日实行。

民国二十八年 (1939年)二月十五日立①此碑现立于雷山县城南53km的永乐区开屯乡的干南桥路边,高1m,宽0.6m,厚0.05m。

此通碑文比较清晰地反映了清水江流域丹寨地区关于 “回娘头”的改革状况。在以往的旧社会,绝大多数的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的状态演变成须由双方子女愿意,乃能决定结婚。这充分体现了尊重男女意愿的自由婚恋观,反映出苗族婚姻习俗中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不断的强化。同时,苗疆地区民众经济状况的好转也让以往的因新郎由于没有财礼钱而娶不起新娘的状况得到了缓和。传统苗族婚俗中“财礼钱”的限制被打破,这为自由婚姻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四、结语

随着中央王朝对苗疆地区治理政策的规约以及汉族文化的强势浸润对苗族传统文化强有力的冲击,促使苗族的婚姻习俗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 “姑舅表婚”从最初在苗族社会的普遍盛行走向落寞,渐渐地淡出历史舞台。伴随着汉文化的不断浸润,地方社会亦融通不同文化因子而形成了适应自身需要的合理的社会管理方式,以便取得有效的管理效果[12]5。在国家政策的规约下,清水江流域苗族民众的婚姻生活自然在很大程度上发生改变。同时,清水江流域市场经济网络的建立,对该地区经济社会和风俗习惯的影响尤为巨大。毕竟在清水江流域,当地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尤其是 “木材贸易”为代表的商品经济对传统的婚姻习俗有很大的冲击作用,地方社会也由此而产生种种变化。当地苗众在婚姻习俗方面讲究的 “姑舅表婚”以及在这种婚姻习俗下产生的 “你姜”等其他婚姻习俗亦在清水江木材采集市场网络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及其运转下产生了变化。总之,以 “姑舅表婚”为例,探讨苗族婚姻习俗的演变原因,为人们认识和了解当地苗族婚姻习俗及社会历史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是学者们研究苗族民众社会生活的 “活化石”,对探寻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其演变有借鉴意义。与此同时,研究苗族婚姻习俗的演变原因能够挖掘清水江流域苗族传统婚姻习俗中的合理因素,促进该地区苗族婚姻习俗朝着更加合理而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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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丹涪]

[中图分类号]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52(2016)02-0029-05

[收稿日期]2015-09-22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近300年清水江流域林业碑刻的生态文化研究”(13BZS070)。

[作者简介]向丽,女,贵州玉屏人。主要从事西南民族文化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