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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开放教育视野下的农民法律意识培养

2016-03-29宋义云夏年丰

城市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纠纷权利

宋义云,夏年丰



远程开放教育视野下的农民法律意识培养

宋义云,夏年丰

(益阳广播电视大学,湖南益阳 413000)

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远程开放教育应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目前农民的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强烈,但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激情;农民对法律需求强烈,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明显不足;农民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但维权方式偏离法治要求。通过远程开放教育培养农民法律意识应注意:创新内容和形式,通过强化公民权利进行“实质性普法”;阐明立法、执法、司法的发展方向,增强学员对法治的信心;讲授学法、用法的基本技能,消除学员运用法律的顾虑。

远程开放教育;农民;法律意识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突破传统办学模式对学习的限制,采取免试入学、远程教学的方式,保障每个人都享有终身接受教育的权利,农民成为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学员群体。在现阶段的法律专业教学中,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比诉讼技能的传授更基础、更重要,通过远程开放教育培育农民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远程开放教育应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社会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谓“全面推进”,既包括从公权规范层面强调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也包括从法律实施层面提出的全民守法;既包括国家法律制度、法治机制的建设,也包括人们法治理念、法治观念的提升;既包括城市法治文明的建设,也包括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在农村法治化治理领域,法的观念和意识逐渐形成,随着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加快,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农村法治提上日程,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命题,2015年的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已有的法治建设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只是城市法治文明的体现,国家法律并没有能够真正深入农村,农村社会更多的仍然依赖着传统伦理、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宗族法规等维系社会稳定,农民对民间规则的依赖并不亚于国家法律,农村还缺乏适合于法治发展的文化土壤。

远程开放教育应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推进农村治理的法治化转型不仅需要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更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途径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文化和智力支持。远程开放教育相对于传统的封闭教育、面授教学而提出,使教育和学习的空间扩大,时间延长,由于新媒体的介入,教员的教和学员的学出现了时间、空间的相对分离,学员在学习内容的选择和学习时间的安排上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性,与传统教育相比,学员在年龄、职业等方面的限制被取消,为农民获取新的知识搭建了平台。在农村法治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法律意识是基础,而文化知识的学习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基础和前提,采用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将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纳入远程开放教育成为时代赋予的新的使命。

二、农村法治发展视野下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目前农民的法律意识仍以“淡薄”为基本特征:

(一)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强烈,但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激情

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强烈。笔者的调研中,在回答“你是否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时,80%的受访农民选择“非常希望”,18%的人选择“有需要时就学一点”,只有2%的人选择“没必要”;73%的农民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实用性。这说明国家法律已逐渐深入农村地区,法律的价值和功能已开始为农民所认可,农民已意识到仅靠原有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不可能完全解决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推进法律实施以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进而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农民渴望了解法律知识。

但农民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激情。学习的激情主要来源于实践需要,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居民习惯依靠传统方式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只有当他们面临外在的威胁或者在处理与“外人”的纠纷中才考虑到要依靠国家正式制度内的法律。笔者的调查显示,76%的被调查者表示,学习法律没有太多用处,自己一般不会主动选择用法律解决纠纷。可见,在一个主要依靠传统熟人伦理调控社会关系的“半熟人社会”,农民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激情。即使有机会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听课或其它普法活动,也只会是偶尔性的,缺乏发自内心的学习法律的需求和激情。

导致法律知识需求强烈而学习激情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被调查对象中,初小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0%以上,有知识的新生代农民基本外出打工,农村“空壳化”严重。二是受当前普法方式和普法力度的限制,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十分有限,针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流于形式。一位受访的基层派出所所长坦言,他们每年进行的法制宣传就是贴一些大话空话标语,派一台警车,安一个高音喇叭,在农村主要道路上转一圈,路况不好的地方还不去,喊了些什么,放了些什么,甚至连坐在车内的人都不知道,法制宣传的最后一公里几乎断裂,农村成为法制宣传的死角。三是农村普法主力军——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法律素质不高。比如,某村委会干部居然通过调解的方式裁处某家庭离婚,而不要求其去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二)农民对法律的期望值较高,但对法律的信任度较低

农民对法律的期望值较高。调研中,回答“你相信我国现行法律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吗?”时,70%的受访对象选择“相信”。这体现的实际上是农民对法律的一种期望。他们对国家政权和法律寄予厚望,充分相信人民政府能为农民伸正义、谋利益。在走访中,有85%的农民表示,当穷尽各种手段无法解决矛盾纠纷时,他们会选择“到法院起诉”,这说明在绝大部分农民的观念中,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度较低。尽管农民认可法律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偏差,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度相对较低。据调查统计,在回答“你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满意”时,仅37%的人感到满意;在回答“你对法院判决案件是否信任”时,仅53%的人选择“充分信任”,40%的人选择“只能信任”,7%的人选择“说不清”;在回答“你是否愿意和法官打交道”时,仅45%的人愿意。

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度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因为农村行政执法常常出现不依法现象,“徇情枉法”、“违法征地”、“违法拆违章”等现象屡见不鲜,个别村干部人治思想依然浓厚,过分强调“个人魄力”、“碰硬精神”,以人治取代法治。二是司法不公现象屡屡出现。“人情案”“关系案”杜而不绝,损害了司法的形象和尊严。三是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农民权益时常得不到实质性保障。加之冤假错案的屡屡曝光,降低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三)农民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但维权方式偏离法治要求

农民权利意识明显增强。过去一个时期,农民大多只知晓法律的规范功能,认为法律主要是惩罚犯罪的。在最近的调研中,笔者就农民的权利意识和用法情况进行了了解,在回答“你是否很重视自己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投票权”时,90%的受访对象选择“很重视”或“比较重视”;超过90%的受访对象“十分关注”或“比较关注”村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只有10%的受访对象对自己的民主权利持无所谓态度且不太关注村委会的重大决策。以沅江市草尾镇为例,2014年1-9月,镇国土所受理农民申请建房40起,比往年大幅增长;新安村400户集中邻居的农民均要求颁发房产证、国土证。除此以外,当农民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常能自发地寻找法律规定作为其维权的依据。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30年不变的规定和对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耳熟能详,常以此为依据维护权益、反映诉求。这说明农民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了。

但农民维权方式时常偏离法治要求。据调查,在回答“当你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纠纷时,你是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还是选择找村委会或各级政府”,仅18%的受访对象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64%的对象选择找村委会调解,还有16%的人选择找村内、族内有声望和地位的人出面调解,2%的人选择以其它方式解决。另外,“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一是过去一个时期,“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确实存在,使农民认为只有政府领导重视,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二是过去维稳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稳定而忽视引导农民依法维权且不少非访人员从中得到了好处和实惠,促长了“信访不信法”现象的蔓延。三是受“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及对非访的惩处乏力,致使非法维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和风险很小,有的甚至采取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等非法行为扩大事态和影响,以增加对政府的压力,法律威严受到严重损害。

三、通过远程开放教育培养农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文化心理基础,提高农民的法治观念和培养法律意识是逐渐改变农村传统治理机制进而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发展的关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仅仅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而形成,它应该是农民潜移默化对法律的一种认同。通过远程开放教育培养农民法律意识要以学员需求为导向,突出学员的主体地位。

(一)创新内容和形式,通过强化公民权利进行“实质性普法”

“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促进了对法律的认同与对其价值的认可,能促进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反之,当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得到增强后,又更能知晓自身的权利,也必将懂得法律是权利保障的最好的武器,在不断尝试运用法律维权的实践中,对法的依赖与信任将不断提升,又进一步推动法律意识的提高。

在教学内容上要有针对性。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与农民所参与的社会、经济、生活活动相联系。例如民法内容,本身是一个庞杂的系统,涉及各类权利保障和纠纷处理,有些内容在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中几乎不会发生,只有把农村比较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土地权益纠纷、借贷纠纷、劳动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作为个案逐条解读相关内容,才能让农民学员感受到法的实用性。

在教学目的上要注意观念性。针对农民的法律教学,目的在于促使农民实现法律文化观念的更新,在教学过程中,要把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治精神灌输给农民。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那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在教学形式的选择上要注意新颖性。要改变过去纯理论灌输式的说教, 积极探索针对农民的法律教学新形式,通过案例分析、问题讨论、论坛等为学员所乐意接受的方式来组织教学。

(二)阐明立法、执法、司法的发展方向,增强学员对法治的信心

农民法律意识的薄弱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认识不足,阐明立法、执法、司法存在不足的原因并明确国家法治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学员对法治的信心。

要阐明立法的趋势,激发学员对农村立法的期待。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强调涉农立法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宗旨,努力克服当前存在的农村立法侧重于管理而关注权益保护较少的弊端;在立法程序方面,要强调通过畅通的立法参与机制将来自农民的好建议纳入法律规范;在立法技术方面,要强调紧密结合农村社会实际,不简单地以陌生人社会为立法的假设前提,将充分考虑广大农村社区仍然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现状。另外,针对实践中政策的惠农性明显而直接,农民愿意主动去了解和学习,农民只知政策而不知法律,行政所起的实际作用在一些农村地区超越法律,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农村一些政策过多地干涉法律的问题,要有正肯的分析。

要阐明执法、司法改革的方向,增强学员对法律的信任。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认可,执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最容易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因此正确引导农民对农村执法司法的认识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员要注意正能量的传递,要引导学员一分为二地思考和评价当前农村社会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一方面,要引导学员树立法律权威的理念,彻底摈弃权大于法的观念,强调行政、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另一方面,要阐明国家法律在乡土社会适用时可能遭遇的尴尬,合理阐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让国家法的公平与正义观念逐步融入农民心中。

(三)讲授学法、用法的基本技能,消除学员运用法律的顾虑

一般而言,农民法律知识的教学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树立农民公民权利意识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二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的一般法律法规知识,例如《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三是具体针对当前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的教学,如针对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伤害纠纷、劳资纠纷等如何处理的法律培训内容;四是关于法律程序方面的法律教学,主要包括如何保存证据、如何写诉讼文书、如何提起诉讼、庭审的过程如何、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效力等。

传递用法信心,消除学员运用法律的顾虑。可以通过反面的典型案例,告诉农民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尤其是农村现在的订单农业已经在很多地方开展,要让农民知道违约是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可以通过守法模范,从正面对农民进行引导,告诉农民哪些是对的,哪些是我们应该承担的义务,比如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当遇到矛盾纠纷时,能够运用最权威的法律手段解决现实问题。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要通过教学使学员坚定不移地信任法律,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从法律层面分析各自的对与错,拒绝不利于自己的调解或“私了”。

参考文献:

[1] 周铁涛. 偏远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探析[J].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8(4): 72-74.

[2] 钟明霞, 范进学. 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J]. 中国法学, 1998(2): 28-38.

[3] 田成有. 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259.

[4] 刘荣华. 当代中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研究[D]. 长春: 东北师范大学, 2013.

(责任编校:彭 萍)

Cultivation of Law Consciousness of Farmers by means of Distance Education

SONG YiyunXIA Nianfeng

(Yiyang Broadcast T.V. University, Yiyang, Hunan 413000, China)

The farmer legal consciousness cultivation is the fundamental project in the rural law practiced in all-round way. The distance education should provide the assistance of wisdom for the rural construction. At present farmers are crying for law consciousness. However, they are lacking of enthusiasm to learn from the law knowledge. The farmer right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stronger and stronger, but the way of keeping their right deviates the way of law control circle. By means of education to train farmer law consciousness it is to innovate the teaching of law content and ways and means to conduct the law popularization, to point out the way of development of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distance and open education; farmer; law consciousness

G 725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6.04.020

2096-059X(2016)04–0101–04

2016-05-12

益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2015YS49)

宋义云(1975-),女,湖南益阳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农村法治和远距离教育研究;夏年丰(1963-),男,湖南安化人,副教授;主要从事高教管理和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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