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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查报告
——这里没有免费的午餐

2016-03-28麦嘉伟王月嘉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侵权知识产权

麦嘉伟,张 杰,陈 波,尚 晓,王月嘉,程 露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67)



关于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查报告
——这里没有免费的午餐

麦嘉伟,张杰,陈波,尚晓,王月嘉,程露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 重庆400067)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微博应用也在互联网上迅速崛起。然而微博作品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对以下问题作出回应:微博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以及其权利归属;在何种情况之下微博微博作品可能存在侵权;如何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微博作品;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可版权性;转载;侵权

本文引用格式:麦嘉伟,张杰,陈波,等.关于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查报告——这里没有免费的午餐[J].重庆与世界,2016(6):45-48.

Citation format:MAI Jia-wei,ZHANG Jie,CHEN Bo,et al.Investigation Report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Micro-Blog Works: There’s No Free Lunch Here[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6):45-48.

微博应用在互联网中迅速崛起,但在成为热点的同时微博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网友们随手的转发,媒体随意的转载,却忽略了在弹指间背后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为了了解网民对此的态度,课题组成员开展了调研活动。

一、课题组调研的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的方式主要是调查问卷与走访个人,本次调查活动历时1个月,采用网上发放电子问卷与在校发放纸质问卷的方式,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280份,有效问卷为250份,问卷有效率为83.3%。数据处理和制图、制表使用SPSS和EXCEL软件。同时,课题组成员对个别网友进行访问。通过问卷调查和访问,使课题组成员受益匪浅,并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实际的调研让我们初步掌握了网友对微博作品的可著作权,以及对微博作品的合理使用或者被侵权的基本态度,也收集到了很多关于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与意见。

(一)被访者基本情况

在有效样本中,我们把被访者分为3个年龄阶段,分别是18岁以下,18至35岁,及35岁以上。其中18至35岁的人群为大多数,占总数的92.92%,18岁以下与35岁以上的分别为5.31%与1.77%。在本次调查当中,以学生主要对象,数量占总数的91.15%,而公司职员与教师分别各占2.65%,相对较少。

(二)调查结果的梳理

(1)关于微博的内容。网友以发表个人生活感受为主的有186人,对社会事件的看法或评论的有81人,写段子或微故事的有34人、个人摄影作品、原创音乐、原创视频作品与35人,以转发为主的网友有122人。

(2)超过半数网民认为微博作品享有著作权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3)超过半数网民有过直接复制他人微博内容发布或将其作品从微博平台传到另一平台的行为。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网民更加倾向于直接复制他人微博发布而非自己原创作品,全民阅读转发全民分享的模式有大众化趋势。有24.78%的网民会消除覆盖水印,修改作者名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微博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另外,未注明出处,以商业目的盗用他人视频作品的网民占总比例6.19%。显然,大部分网民都有随手转发微博、直接复制他人微博作品的行为。

(4)对上述直接复制他人微博作品的行为的网民做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意识到上述行为与著作权侵权有所联系,但并不觉得有错或认为没多大影响的网民占43.36%,说明上述行为对于相当一部分网民只是停留在理论上,在实践中并未引起多大重视。30.09%的网民对于上述行为能够充分意识到,并保证下不为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部分网民一旦意识到上述行为与著作权侵权有关时,对于自己的行为是有所克制的。相反,完全没有意识自己的行为与著作权侵权有所联系的网民占26.55%。

(5)“微博侵权被网民认为是违反法律,应依法控制”这一观点占主流。作为新兴娱乐文化交流平台,56.64%的网民将微博平台直接转发他人原创作品等微博侵权行为看做是违反法律,应依法控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部分网民对于微博侵权属于违反法律的意识较强。而认为“没什么大不了”“活跃了文化市场,应该得到鼓励”“其他”的网民分别占21.24%、9.73%、12.39%。

(6)关于微博侵权对社会的危害。有72.57%的网民认为微博侵权对社会的危害主要在于侵犯著作权。而认为主要在于扰乱文化市场秩序、违背社会道德与法的网民分别占50.44%、40.71%,这两项比例基本持平。另有8.85%的网民认为不仅没有危害,反而促进了人们的文化生活;有5.31%的网民认为没有危害。整体而言,网民认为微博侵权对社会是有害的,特别是侵犯了著作权,侵犯了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由图3可知,随着风干阶段的延长,干腌羊火腿PI呈上升趋势。猕猴桃蛋白酶处理组和生姜蛋白酶处理组干腌羊火腿PI显著高于对照组,并在各阶段差异显著(p<0.05)。干腌羊火腿到成熟期时,对照组、猕猴桃蛋白酶处理组、生姜蛋白酶处理组的PI从鲜羊腿的 7.18%分别上升为成熟期的 16.30%、20.83%、21.06%等;与对照组相比,猕猴桃蛋白酶处理组和生姜蛋白酶处理组分别上升了1.27倍和1.29倍;说明两种蛋白酶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干腌羊火腿的PI,而且生姜蛋白酶处理组的降解程度较大[24]。

(7)调查显示,对于微博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作者选择维权的方式,有78.76%的网民认为应告知其立即删除,而19.47%的网民会直接提起侵权之诉,而直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网民占1.77%,由此可以看出,微博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普遍适用的还是通知删除的方式,并未从诉讼的途径去解决此类问题。

(8)调查发现,不了解《微博社区公约》的网民占大多数,占比达到87.61%,只有12.39%的网民了解《微博社区公约》。由此反映出,即使微博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度较高,受欢迎程度也较高,但是对于与此相关的基本规则不了解,网民使用微博的规则意识较为薄弱。

(9)调查显示,有73.45%的网民认为保护微博著作权通过微博运营商建立微博管理服务平台,开设侵权举报功能并加强监督的方式;同时,65.49%和56.64%的网民分别认为应该由微博营运商完善著作权保护条款、成立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保护组织,而另有53.98%的网民认为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使维权有法可依。由此可见,大部分网友对于微博著作权的保护还是需要依靠国家或相关的组织来制定相应的规则,从法律的层面上去约束。

二、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微博作品的可版权性

微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微博的具体内容来加以分析。在构成作品的3个要件中,独创性是实质性要件,因此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关键在于该微博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微博博主创作拍摄的图片、录音、录像等,绝大多数属于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对博主发表的文字类微博是否属于作品,的确还存在争议。通常在微博上发表文字有字数限制,比较简短,如此简短的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呢。结合调查结论,课题组认为,独创性的标准并不在于文字多与少。在独创性的判定标准上,英美法系采用“额头出汗”原则,即创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即可。大陆法系的判定标准较高,如德国要求创作高度要达到“一枚小硬币的厚度”[1]。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者独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2]; 二是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及作者的个性。假若该类文字微博能够充分体现作者的思想感情,符合上述判定标准就构成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关于微博侵权的思考

1.对原创微博的转发涉嫌抄袭或剽窃

据调查,多数网友都有转发他人微博的操作习惯,更有部分网友使用微博仅以转发为主。然而,最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转发。转发行为实际上都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受著作权人的复制权限制。因此,如果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发就有可能会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举个例子来说,2011年8月,“童话大王”郑渊洁在新浪微博上以贴图对比形式向网友展示,自己在去年9月写的一条微博被一位叫“方雨007”的网友一字不漏、不标明出处地以自己名义转发。为此,郑渊洁诙谐地评论,“拜托您百忙中哪怕改一个标点符号”。

有阅读杂志习惯的朋友,一定都看过诸如《读者》《格言》之类的刊物,总可以在杂志的后几页看到很多精短的句子,或是蕴含哲理、或是滑稽逗乐,看完总会会心一笑。这些精短的句子有些是编辑开动脑筋写的,但多数都是各处搜集而来的,这便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的思考,编辑将网络上有口碑的段子转载到杂志上,是否经过著作权人允许?我们不妨大胆地假设,如果杂志社没有获得许可,更没有支付原作者报酬便加以转载,那么杂志社便侵犯了微博原创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对微博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1.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从长远来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保护版权人的智力成果,激励更多的优秀的原创作品活跃于微博平台;另一方面要防止过度保护限制了智力成果的传播,鼓励正当的转载与转引,发挥微博的分享精神,使版权人的作品可以最大范围被人们认识和利用。对此,课题组的建议是,可以将已有法律延伸至这一新兴领域,并通过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加以补充。明确“微作品”的可版权性,明确作者享有的版权以及版权受到侵害后的赔偿标准。

2.增强技术性保护措施

由于大多数微博版权纠纷相对较小,诉诸法律不但程序比较繁琐,且维权成本较大,大部分被侵权的博主只能选择视而不见,无形中助长了这一不良之风。因此,通过微博服务商增强技术性的保护,能够更直接有效地发挥保护微博作品的作用。首先,增加网名的选择权。可以在用户协议中增加几项选择,全部或部分同意转发但保留署名权、全部禁止转载等,用户可以借此自主决定是否保留版权。其次,设置微博信息水印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权限设置技术等,确定合法用户对网络服务者所提供的信息资源所享有的权限,以此对不同用户加以区别和限制,保证微博作品始终处于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并只有在权利人授权后方可使用。

3.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应当是被动义务而非主动审查义务,即在有人举报或通知侵权行为的出现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就应当负法律责任。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客户端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刊登具有声明和警示作用的标语,明示微博用户何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告知微博用户侵犯他人版权的法律责任。

4.完善《微博社区公约》

完善《微博社区公约》也是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有效途径。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的发布,是微博平台实行“网络自律”保护著作权的起点。自实施以来,《公约》作用已经初见成效,用户对“微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但是要进一步提高《公约》的实践效果,还需要网络平台提供者和微博用户的共同努力,课题组建议,可以从建立平台上完善的侵权判定机制和建立微博平台线上和线下产业联盟,即集中授权的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杨美琳.“微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3):30-3.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5-56.

(责任编辑张佑法)

基金项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作者简介:麦嘉伟(1995—),男,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doi: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6.009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6-0045-04

Investigation Report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Micro-Blog Works: There’s No Free Lunch Here

MAI Jia-wei,ZHANG Jie,CHEN Bo,SHANG Xiao,WANG Yue-jia,CHENG Lu

(Law School,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67,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the micro-blog applications on the internet are rising rapidly. However,micro blo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event occurs.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respond to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Is Micro blogging works have copyright and the right of ownership;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micro blogging works may have infringement; how to protect micro blogging works copyright.

Key words:micro-blog 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pyright protection; copyright; reprint;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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