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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知识问答(第二期)

2016-03-28吉林省植物检疫站

吉林农业 2016年21期
关键词:植物检疫合格证调运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第二期)

1.什么是调运检疫?

答:调运检疫是指植物检疫人员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实施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

2.调运检疫程序如何办理?

答: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3)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3.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好处是什么?

答:在运输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过程中,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等部门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市场在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时,植物检疫机构有可能对其进行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单位和个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既保证了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安全性,又可以合法地进行运输和销售,避免因违法调运和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而受到罚款、没收、销毁等处罚。

4.为什么植物检疫机构有时还要对调入的物品进行复检?

答: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物进行复检的原因主要有:

(1)可以对重点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防止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

(2)可以弥补由于抽样和检疫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大检疫措施的有效性。

(3)植物、植物产品在检疫出证后,在仓储、加工、运输过程中有可能重新被某些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

(4)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擅自调换植物及植物产品,打击违规调运。

5.什么是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植物在生长期间进行全生产过程的检疫,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活动。

6.为什么要进行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一项积极、主动的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源头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可以提高检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产地检疫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此时植物病虫害尤其是病害的症状比较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有利于诊断和鉴定。因此,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是国内外一致推崇的做法。

(3)在调运和检疫时间安排上比较主动。经过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在植物及植物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运输时一般可不需再检疫,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避免了调运时再进行抽样、室内检测等检疫过程,也避免了因检疫手段和技术限制而影响检疫结果,从而为调运争取了时间。

(4)可以有效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对于产地检疫发现问题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检疫机构可以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改变用途,避免在调运时才发现问题而造成压车、压港、压库等所带来的损失。

7.如何申请产地检疫?

答:申请产地检疫的程序如下:

(1)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

(3)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杆子婶来要妮儿的那晚,我一夜没睡。也是巧了,收音机里那晚放的正好是《狸猫换太子》——苏律师,你也是河南人,《狸猫换太子》该听过吧?

8.产地检疫合格证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吗?

答:不能代替。产地检疫合格证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后,签发的检疫合格凭证,

在货物调运时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使用。在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货主可以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凭此证向签发合格证的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再行调运。

9.制繁种前为什么要事先征求检疫机构的意见?

答:植物检疫机构是国家授权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专门机构,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比较了解,帮助和指导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区进行制繁种,既有其优势,也是其义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指导和监督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达到生产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健康良种的目的。

10.哪些繁殖材料需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用于科学研究、区域试验、对外制种、试种、观赏或生产的所有植物种子、种苗、鳞(球)茎、枝条以及其他繁殖材料,在引种前均应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11.如何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

答: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如下:

(1)引种单位或个人在引种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向种植地所在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引进国外植物种苗申请单;经种子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种苗进(出)口审批表;种苗引进后的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再次引种的,应出具由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前次引种种植期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2)申请材料齐全,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受理;否则,予以退回,补充有关材料。

(3)植物检疫机构依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引种检疫审批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出具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12.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

(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13.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施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罚款。即给予违法当事人经济上的制裁,是植物检疫机构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形式。

(2)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没收。

(3)责令赔偿损失。违法当事人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

(4)其他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4.违反检疫规定的物品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反检疫规定调运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所涉及的物(产)品,应先行封存,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检疫合格的,经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后,所涉及的物品可以正常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可以正常使用。处理不合格或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以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注:参考《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编写)

(吉林省植物检疫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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