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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鲀解禁加工条件严预计11月底首批12家单位将开放两个品种可追溯

2016-03-28

水产养殖 2016年12期
关键词:备案农业部渔业

河鲀解禁加工条件严预计11月底首批12家单位将开放两个品种可追溯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自1990年起不得流入市场的河鲀(俗称河豚)可以有条件“合法化”食用了。

根据通知要求,中国渔业协会开展了2016年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共有大连天正等12家单位的16个养殖河鲀鱼源基地符合要求。预计2016年11月底,首批16个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出产的河鲀鱼也正式拥有了加工后在市场上流通的资质。

据中国渔业协会介绍,我国沿海常见的河鲀有40余种,此次放开的养殖河鲀是人工养殖时间最长、控毒养殖技术和出口内销市场最为成熟的两个品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

中国渔业协会表示,由于河鲀可能含毒,为保障消费者安全,企业必须通过由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家考核后,并在农业部进行备案公示,才能获得生产经营河鲀的许可,“没有获得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的养殖场,原则上是不允许开展河鲀生产经营的,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河鲀加工企业考核备案的条件更严格:须自有农业部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须有河鲀加工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鲀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鲀安全加工技术;还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没有加工能力但又在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应将养殖河鲀原料销售给有资质、有备案的加工企业,方可加工销售。

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鲀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河鲀加工产品应包装并附带可追溯二维码,标明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检验合格信息等,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www.bbwfi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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