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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法律人格与新兴媒体的女性形象矛盾
——以微信推送文章中的女性为例

2016-03-28张冠男

传播与版权 2016年7期
关键词:微信法律文章

张冠男

女性的法律人格与新兴媒体的女性形象矛盾
——以微信推送文章中的女性为例

张冠男

新兴媒体在现在的社会中迅速发展,受到各种人群尤其是年轻人的推崇。在传播广泛的许多文章里,有很多涉及女性形象,与我国法律定位中的女性形象有所偏差,但目前还没有受到大家的重视。这些偏差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拟从法律和社会定位的角度来分析该问题,指出新媒体错误女性形象的误导作用。

新媒体;女性形象;法律定位

[作 者] 张冠男,北京开放大学讲师。

一、法律上与媒体上女性形象的矛盾

在女性的法律定位和媒体形象中,一直存在一种内在紧张的不和谐关系。法律中的女性与媒体塑造的女性,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面孔。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部拍摄过续集的很受孩子们喜爱的动画片。其中儿子和父亲因头大或头小的身体特点而分别叫作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母亲的名字为围裙妈妈,她不是以身体特征取名字,而是以家庭主要职能取名字,暗示了在家中母亲应该主要是“围着围裙”做家务。在洗衣粉广告中,多数都是妈妈在发愁孩子的衣物怎样洗干净,最后是妈妈出手洗衣服解决脏衣服。正如1995年在我国召开的妇女大会所指出的那样:“在大多数国家,大众传媒并没有用均衡的方式描绘妇女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对社会的贡献,相反宣传报道的往往是妇女的传统角色,或有关暴力、色情等行为。”①黎品玉、梁佳佳:《大众传媒如何肩负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使命》,《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第36页。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在以男性标注试用媒体语言、以或明显或隐晦的方式复制传统男女性别角色方面,仍然有非常大的不足。

近些年,新兴媒体异军突起。在新兴技术的支持下,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移动的观点发表者。微博、微信中个人观点发表自由,使得这些领域成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广播”。那么,在新兴的自媒体时代,女性的刻板形象是加强了还是弱化了,脱离了大众传播的编辑,新媒体中的女性形象是否仍是单向度呢?

二、微信推送文章中的女性形象

在笔者朋友圈转发较多的公众号中,尤其有关育儿和时尚类的内容,实质与传统大众媒体无异,有着较强的性别指向。即使是在讨论学术的公众号中,也有很多关于女性刻板印象的内容。

在时尚类的微信推送中,大致的题目有《聪明女人从不素颜出门》《如何获得男人的爱慕》。

健身类的微信推送中,即使是关于肌肉锻炼的,也会配上衣着较为暴露的美女照片,某种程度上有女性玩偶化的倾向。

在育儿类的微信推送中,强化了女性应该如何照顾幼儿的内容,《母亲的性格决定孩子的智慧》《妈妈是孩子最好的心理医生》等强调母亲在育儿工作中重要性的文章俯仰皆是;与此同时,强调父亲在育儿中作用的文章只有很少比例。

学术类的公众号中华博士智库,主要介绍学术标准和学术观点的,也有很多文章如《文科未婚女博士写在30岁生日之前》《清华美女博士:不是我们难嫁,是你娶不起》《一个女博士的心声——你到底要不要娶我》《高学历群体:剩女就是比剩男多》,强调高学历女性难嫁,女性知识分子似乎是与男性知识分子不同到需要单独说明的生物。

生活类的有相当多的内容在提及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上,反复说明女性作为妻子与儿媳妇的家庭角色,大部分文章是在试图说明女人如何成为更好的贤妻良母,如何与婆婆处理好关系,这些都在强化女性的家庭定位,暗示女性角色应囿于家庭范围。

还有一个特别突出的现象是本来的内容与女性美丽与否没有关系,但是微信配图会用一张美女的照片,或者是完全的标题党,如《这女人火了,被人脱掉裙子都没发现,结果……》,实际文章内容是讽刺只看手机的低头族,与题目暗示的色情意味没有一点关系。

总之,问题与传统媒体传播一样,有强化妇女传统形象和女性商品化、物化的倾向。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公众号的推送文章里,强调了职业女性应该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推送的文章有《职场妈妈:告别向前一步的内疚》《论文与娃能否兼得》《放手也是一种爱——职场妈妈如何断奶》等鼓励女性在完成母亲角色的时候平衡职业发展;也有鼓励女性不依附他人,成为独立自主的公众号,推送诸如《让职场歧视走开》《拼搏以后,才知道自己有多大本事》之类的文章。但是较之刚才所列举的公众号所推送的文章,这类文章相对数量较少。

三、新媒体中固化的女性形象的不良后果

新媒体本来是新的社会风尚的体现,是新的社会观念的传播载体,对社会性别观念应该较之传统媒介更新颖。但是综上所述,新媒体的新并没有体现在社会刻板形象的更新上。

(一)微信传播的特点

较之微博更注重名人效应,微信的广告语是“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小众的微信公众号,更多是针对特定人群,提供其所专属的服务。它们不再囿于传统媒体的时空限制,对于有一定粉丝基础的微信公众号,它们的传播力巨大。①朱建华:《微信公众号排行榜出路何在?》,《传媒评论》,2015年第1期。

(二)微信推送文章中女性形象造成的不良后果

目前,微信推送文章中女性形象的问题是对刻板印象的加深。所谓刻板印象,是对社会群体形成过分简单、滞后于现实变化的过于概括性的看法。

通常而言,女性更容易被塑造为柔弱被动、不争名夺利、天生的照料者与抚育者。在上文所提及的推送文章中,女性形象符合一贯的印象。在新的传播手段上,对于性别的刻板印象没有明显变化,同传统媒体一样,仍然是男人属于“公共领域”,女性属于“私人领域”;女性应该更注重外表与家庭生活和子女养育教育、男性应该更注重事业的成功。女性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即使是在新兴的微信推送文章中,也还是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②姜红:《大众传媒与社会性别》,《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3期。

四、法律中女性的社会定位与女性应有的社会定位

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属于其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精神问题的成年男女具有同样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无任何区别。

纵览各个法律部门,我国法律宣扬的主旋律都是认为男女同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女性与男性有同样的权利能力与同样的法律地位,没有某方依附某方的倾向。法律中,女性的形象是与男性并立的,但是法律上的平等是宣誓性的,无法直接体现在具体生活中,不通过具体事务,无法在女性具体生活中起到真正的作用。在目前阶段,法律较之宣誓性功能,在我国更被需要的是工具性的价值。

按照社会性别理论,两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分配关系和一种社会建构,传统的建构之下,女性更多的作为义务的承担者。③李慧英:《论社会性别理论的核心观点》,《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现代的女性主义法学正是注意到这个问题,才会有上述的各种法律来试图平衡两性的法律权利地位。诚然,世界上各国女性都还没能和男性一样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虽然当代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妇女的法定权利,但法律规定与现实社会中女性的实际地位和角色是不同的。④郭慧敏:《社会性别与妇女人权问题——兼论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而且法律上的规定更多的是抽象意义上的,女性的日常生活很难真正与法律时刻发生联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并不调整生活的所有方面,于是很多女性的生活,作为又生动又琐碎的日常,与法律隔离开来。宣示性的法律,与实践性的日常,变成脱钩的两件事。而时刻在对大家产生影响的新媒体,日常已经渗透我们生活,还在传递给我们陈旧的、与现代立法精神不符的形象。

有相当多的人在没有陷入法律纠纷之前,没有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之前,并不关心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他们也无从揣摩立法是什么倾向,他们有自己心中的固定标准,而这些大众标准非常大的程度上正是被每日所接触的媒体所左右的。如上述的推送文章中过于强调女性的容颜和家庭义务,容易产生女性事业并不重要,只要维护好家庭就幸福的错误认知,这实际上与婚姻法中的男女双方婚前财产属于自身,任何一方不应从婚姻中获取物质利益的法律定位非常不符;渲染事业成功的高职位、高学历女性不容易得到幸福的生活和圆满的婚姻,与女性独立的立法精神完全背道而驰。固然我们不可能做到目前上完全平等,法律实践上的具体操作也需要权衡,但是连法律宣誓性的精神也不能传达,用新兴媒体巩固女性的刻板印象,这应该说是一种媒体的错位。

在新兴的推送文章中,如果能多致力于现实生活中新女性形象的塑造,才会更加有助于性别权利的平等。

五、结语

法律中的女性定位与微信推送的女性形象,存在较大差距。这种传媒中的女性形象与法律中女性定位的差异,会使大众对于女性的社会定位有偏差。目前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在广大受众的心目中,确实存在不正确的性别文化,这是从自发推送的文章中反映出来的客观现象。

在互联网普及率超过50%、中国网民超过5.5亿人、传统媒体也纷纷采用新媒体作为推送手段的大背景之下,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兴媒体无异会成为大众传播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所呈现的价值观,无疑会在大众观念的塑造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大众文化本应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日常传播的信息应该能够帮助人们建构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它应该不仅能反映世界的现存观点,还应该能动于世界,引领世界观念的变革。落实到女性社会形象和社会性别的问题,大众媒体尤其是新兴媒体,应该对现代的法律精神有所反映和体现。当被流行文化浸染,在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之下,在实际上法律所建构的女性权利和地位与社会形象不符的大环境之下,要实现文化超越,需要每一个自媒体的发声者,都能够有发扬正确性别文化的意识。

微信公众号的特点,有打破“沉默的螺旋”和“广场效应”的优势①沉默的螺旋,即人们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或看法时,若得到积极赞同,就会参与进来;若无人理会或被攻击,就会沉默。反复循环,造成一方声音越来越明显,另一方则完全失声。广场效应,即在人群公众聚集场合表现出与平时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行。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这种无意识行为很容易出现。,如果能够善加利用,会是对先进性别意识的巨大推动力量。新媒体如果能积极发挥社会正能量,传递出更具现代意识、更符合法制精神的性别意识,是有利于女性及全体公民的好事。从更有新时代风向标的微信推送文章里,能看出社会中真实的性别意识,而移风易俗,以更先进的性别观感染大众,会使得法律中的女性人格与社会观念中的女性形象之间的紧张关系得以纾解,使更多的女性成为或有志成为有独立人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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