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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开发的策略
——以杭州市萧山区为例

2016-03-28◎孙

创意城市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历史建筑文化

◎孙 娟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开发的策略
——以杭州市萧山区为例

◎孙 娟

当前社会各界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问题上还存在不少困惑,本文从杭州市萧山区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现状入手,分析其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探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的方式,提出更为科学有效的保护利用措施,以达到历史文化建筑的延续和利用。

历史文化建筑 保护方式 合理利用 萧山

萧山历史悠久,人文荟萃。8000年的跨湖桥文化彰显出远古的璀璨,2000多年的建县史构筑出独特的个性文化,数千年的陶瓷史粲然若虹,是中国瓷器发源的重要一分子。萧山目前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文物保护点70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区)2处、市级地下文物保护区2处,还有数个历史街区与数百个农村乡土历史文化建筑。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浙东运河段横穿萧然东西。历史文化建筑是众多文化遗产中数量最多、形式最多样的存在类型。这些历史文化建筑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和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凝固的历史乐章,体现了萧山古代或近现代以来民众的价值取向、审美趣味,反映了当时萧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它们仿佛是一颗颗散落在民间的珍珠,孤独而深沉,等待人们去发现、去欣赏、去品味。

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建筑文化,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特色的美丽城镇,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文化强区的重要内容,是当代萧山人责无旁贷的义务。

一 杭州市萧山区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现状

2008年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历史文化建筑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历史文化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该条例明确规定在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在历史文化建筑上刻画、涂污”,“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文化建筑档案”,等等。该条例从国家层面界定了历史文化建筑的定义及其法定的保护地位,为文物保护单位以外大批建筑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新准则,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的一大进步。

(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概况

近年来,萧山区历史文化建筑类文物破损不堪的面貌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一批濒危古建筑的生命得以延缓并被合理利用,焕发了新的生命。例如,朱凤标故居一期维修已完工,在纪念朱家溍百年诞辰期间得到朱氏后人及故宫博物院领导的好评;义桥镇昇光村何家桥的李又芬故居维修后,开放成“义桥革命历史纪念馆”,图文并茂,并配以实物展示,吸引了许多乡村一日游的客人前来参观,使大家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接受革命教育,了解发生在这片土地上的故事;河上镇在修缮好抗战机要室的基础上,建立了抗日纪念馆,既吸引了大批游客的参观,又为河上镇的民宿经济发展做了较好的推动工作。

2013~2015年,萧山区共有62个项目被列入文物保护修缮三年计划。具体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3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9个、市级文物保护点修缮项目9个、历史文化建筑修缮项目41个,其中跨年度实施项目10个。

2013~2014年度列入计划的46个项目,已完成40个修缮项目。2015年度,计划完成16个修缮项目,目前已有12个项目动工(5个已完成),预计文物保护修缮三年计划将完成52个修缮项目。同时,三年来还完成其他维修项目7个。

(二)历史文化建筑分类保护现状

结合萧山区的具体实际,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建筑除了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城镇规划和城镇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文化建筑包括以下几类。

1.地方工农业发展类

这类历史文化建筑主要是在地方工农业发展水利史上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文化建筑,如“杭发厂”“杭二棉”“杭齿厂”厂区等工业遗产建筑。三大厂见证了萧山工业发展史的奇迹,凝聚了几代萧山人的记忆与感情,是萧山人民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上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见证,它起着凝聚人心、资政育人的积极作用,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或建筑群)。如位于西河路与人民路之间的萧山乡镇企业大楼,建于1983年,是萧山乡镇企业发展和改革开放初期成果的重要标志。大楼顶部设立了2米见方的立体型电子石英自鸣钟一座。在老萧山人的记忆里,都有这座大楼和这口大钟。还有浙东运河段官河及市心桥、梦笔桥、东阳桥、回澜桥等系列古桥,钱塘江沿江海塘和围垦沙地的各种河道闸口等水利工程设施。

2.重大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类

这类历史文化建筑主要是地方历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种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如工人路上为纪念1959年8月22日毛泽东主席视察西兴的毛泽东像,人民公社大会堂、知青屋、战备粮仓、战时指挥所等建筑,戴村上董会堂、尖山下会堂、浦阳横塘倪粮仓、抗日战争时期的长山碉堡、石岩山一览亭遗迹,衙前农民运动遗址及李成虎墓,义桥昇光村李又芬故居。

3.个性特色类

这类历史文化建筑主要是著名建筑师设计的,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建筑技术或艺术的最高成就,通常是保留较完整的典型街区,或是具有较强个性特点的历史文化建筑。如欢潭小洋楼,建于1922年,出资兴建的田文端在当时的欢潭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是远近闻名的慈善人士。新中国成立后,此处成为欢潭乡政府的办公场所,后来还成了小学堂。再如欢潭老街,布局错落有序,建筑工艺考究,风貌古朴典雅,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又如坎山老街,形成于明末清初,在清末最为繁华。说起这十里老街,萧山东片一带的百姓可谓无人不晓,不仅因为老街辉煌一时的历史,更多的是它为后人凝聚起了一种独特的文化气息,对丰富城镇建筑面貌也有积极意义。

4.教育文化宗教类

这类历史文化建筑主要是代表某一历史时期教育文化宗教兴盛的各类建筑。具有百年历史的河上小学——沈定一衙前农村小学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的一所教育农民子弟的学校,是衙前农民运动的一处史迹。现存的有原湘师校址内的苏式二层小楼,定山上的湘师老校址,纪念元大德三年重建大成殿的赵碑亭,蜀山甲科济美访,宗教类的如江寺、祇园寺、瓜沥白龙寺、戴村云门寺、闻堰莲华寺,东方文化园内的杨岐禅寺,湘湖先照寺,张夏祠堂及各大宗族祠堂。

5.名人故居与墓葬类

这类历史文化建筑主要是指历史上具有较高地位或较大影响力的名人故居、大宅或墓葬。如朱凤标故居、葛云飞故居宫保第、汤寿潜故居、蔡东藩故居及临江书舍、务本堂、南大房、保护湘湖的功臣魏骥墓、名医楼英墓等。

二 杭州市萧山区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遗存逐年减少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自然损耗、城市建设、“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因素的影响,历史文化建筑被破坏和消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三普”调查结果统计,萧山区消失的文物达186处。2015年6月,对“三普”登录的古建筑进行调整核对,发现原445处古建筑现保存下来的只有354处,有91处消失。2013年9月,区文广新局与区农办、区规划局联合发文,要求在“三改一拆”中保留相对完好、有价值的102处历史文化建筑,但目前组织专题调查后,发现还是有13处被拆除。其中河上的魏风江(泰戈尔的学生)故居被拆除,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保护修缮经费不足

萧山区由于文物修缮的欠账太多,已申请为文物的古建筑急需抢修。例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党山南大房、进化葛云飞故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化汤寿潜故居、所前娄家墙门、蔡东藩故居等都是规模比较大的古建筑,因涉及文物建筑内的所有权人产权归属复杂、人员异地安置或修缮回迁较为复杂等问题,加上实施要求严、难度大,而且镇街或所有权人所需配套资金比例高,因此修缮积极性不高。

另外,《萧山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存在一些问题。该办法规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由区级财政全额拨款,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都是差额拨款,拨款额为修复总额的50%~70%,文物点与历史文化建筑的拨款比例更低。而萧山区需要修缮的古建筑大部分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的,且数量非常大。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镇街、村乃至民间自筹资金补足。尤其是文物点与历史文化建筑,需要当地出大部分资金。因此,部分镇街、村经费紧张,或对文物修缮积极性不高等,导致有些修缮项目进度缓慢,有的甚至无法实施。

(三)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

文物修缮有“修旧如旧”这一基本原则。但由于许多文物点、历史文化建筑修缮资金下拨数量极少,大部分需要当地村民自筹或集资。因此,文物部门无法在文物修缮的规范程序上进行主动把握,存在修缮的随意性问题。如对于设计方案的审核、施工质量的把关等,文物部门均无主动权,有些甚至无设计方案就进行施工,以致造成“建设性的破坏”,使文物本有的面貌被彻底改变。如楼塔、河上、戴村等地个别村的宗祠,由村民自行集资修缮,原本古色古香的建筑,修缮后变得“焕然一新”,面目全非。

(四)规划利用缺失

目前,萧山区对修缮后文物的利用问题基本上没有明确的规划。在已经修缮完成和正在修缮的所有项目中,尚无一个项目有关于利用的规划。只有一些宗祠建筑在修缮后,基本都由民间自发恢复了祠堂的传统功能。但对名人故居和大型民居建筑修缮后怎么利用,缺乏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规划。若日后再确定利用规划,必然会因重复建设而造成资源浪费。何况传统的建筑,修缮后若长期关闭,不能合理使用,对古建筑本体的保护管理也会带来很大的损害。因此,对每一个修缮项目的实施,在规划之初就必须同时考虑它的利用问题。

历史文化建筑对城市风貌、历史格局以及历史文脉的延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是各城市进行区域竞争的强大武器。

三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的原则与对策

(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的原则

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是指在建筑遗产保护中不仅要保护建筑文化遗产本身,而且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其中包含有形与无形的大范围、多维复杂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体现历史原有风貌。如街区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国际公认的历史文化建筑的重要属性。欧洲的一些城市在战争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残垣断壁到现在还保留在市中心,通过对它们进行加固,以达到长久保留的目的。一些重要的建筑物恢复重建,通常的方法是原样重建,把原来的建筑材料和新加的材料区分开来,还原历史文化建筑的面貌,让人们对重建部分一目了然。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改造设计中应注重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土地的消耗和环境破坏,符合“绿色建筑”相关的设计要求。

创造性原则。历史文化建筑根据保护的等级不同,不同程度地保留历史元素。重要的历史文化建筑在保护与改造时需要最大限度地保留历史文化建筑的元素,同样需要体现创造性。在历史文化建筑的开发利用中,要鼓励对传统建筑形式和建筑材料的创造性运用,强调设计创作的时代性、先进性、地域性等特点。

(二)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的具体建议

1.加强领导,健全保护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要在“三普”的基础上,建立并向社会公布基本覆盖全区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名录,统一设置保护标志,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技术研究和科学保护利用措施,扎实做好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结合保护历史文化环境和传承发扬文化遗产,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建筑”多层次保护体系。同时,将历史文化建筑融入全区的旅游规划中,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建筑在旅游业中的特殊作用。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城市管理、建设、国土、工商、宗教、公安消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开展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区住建局要会同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配套政策法规,完善历史文化建筑申请认定、调整撤销、保护规划实施、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监督管理、公众参与、资金保障、激励和补偿等体制机制。

2.突出重点,实施抢救性保护

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国土管理部门在城乡建设特别是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对历史文化建筑开展调查统计,并提请历史文化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论证是否具有保护或改造价值。对经现场调查和专家审查达到历史文化建筑标准的,应及时将其纳入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名录实施管理。同时,对历史文化遗存较为丰富、完好,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文化建筑,应逐级申请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等级。对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名录的应实行预保护制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结合实际确定预保护期限,在预保护期内应停止对该建筑的一切改造、拆除和可能造成损坏的建设活动。在具体的修缮维护方面,要根据不同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要求,制定修缮维护分类技术规范,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及时提供保护、修缮维护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此外,历史文化建筑的修缮维护除日常保养和不涉及破坏历史信息、风貌特色的轻微修缮外,应委托专业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修缮维护历史文化建筑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创新模式,促进多方联动

多渠道加大宣传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的重要意义,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基金或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广泛传播先进经验和典型,激发社会各界重视、支持、关心文物保护修缮工作的热情。在维修行动计划的制订上,镇街要主动和建设规划、文物、发改、财政、农办、旅游等部门协调,与“美丽乡村”、“三改一拆”、旅游开发、民宿经济等建设规划项目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在保护修缮与开发利用、文化传承与现代理念、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加以兼顾。在维修项目的选择上,要与所有权人进行有效沟通,使认识高度一致。对于产权仍归属私人的部分历史文化建筑,鼓励所有人维修,同时加大补助力度;对于产权归属集体的,鼓励社会力量出资维修或认领保护,并享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要加强维修后历史文化建筑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使文物充满“人气”。对于古民居文物建筑,在维修方案中,要在不影响建筑主体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居住者对现代化生活设施的需求。

4.活化利用,兼顾社会经济效益

历史文化建筑要通过及时的修缮,使之能够“延年益寿”。但如何更好地在历史文化建筑修缮后继续做好保护工作,对其有效利用是最为有效的办法。修缮后的历史文化建筑,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能够促进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建筑的特殊作用,使历史文化建筑为社会、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真正实现历史文化建筑的“有效保护”。

所以,要坚持保护利用与普及弘扬历史文化并重,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不断提高历史文化建筑的科学利用水平。将历史文化建筑修缮维护与危旧房改造相结合,将拆除不协调建筑与整治景观风貌相结合,鼓励历史文化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适度、合理的功能利用,切实提高历史文化建筑的科学利用水平。支持利用历史文化建筑开展与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通过设立标志牌、专门解说或印发手册等措施,不断完善历史文化建筑解说系统。鼓励镇街结合实际采用功能置换、兼容使用、容积率奖励、开发权转移、减免费用等鼓励性措施,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不违反保护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5.强化宣传,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宣传,大力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增强公众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以逐步扩大结对服务覆盖面为目标,结合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专业志愿者下乡服务活动,加强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专业人才,鼓励有志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的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文物保护专家、考古学家和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推动保护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列入城乡规划督察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的规划监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政府应充实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违反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相关规定以及由于工作不力造成历史文化建筑损毁、灭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朱光亚、杨丽霞:《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管理的困惑与思考》,《建筑学报》2012年第2期。

张家臣、张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及利用发展研究》,《建筑技艺》2010年第7期。

龙灏:《美国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体系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室内设计》2011年第2期。

王志祥、钱伟、周浩:《镇江市古建筑保护与开发》,《山西建筑》2011年第30期。

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王珺、周亚琦:《香港“活化历史文化建筑伙伴计划”及其启示》,《规划师》2011年第4期。

(责任编辑 方晨光)

作者孙娟,杭州湘湖(白马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邮政编码 3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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