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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利率法在商业银行运用的思考

2016-03-28路丽丽

财会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报酬率会计准则债券

■/路丽丽

关于实际利率法在商业银行运用的思考

■/路丽丽

文章通过对实际利率法在商业银行中运用现状的分析,发现实际利率法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应用成本较高、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与监管部门的监管口径不一致等困难,建议加大软件开发力度,逐步改进会计操作系统;加大培训和研讨力度,切实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出台监管政策,尽快解决监管口径的差异问题。

实际利率法 商业银行 思考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在许多方面都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特别是实际利率法在一些具体会计准则中得到了更多的运用,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但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还存在一些困难。

一、实际利率法中“实际利率”的涵义

(一)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

名义利率是央行或其他提供资金借贷的机构所公布未调整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即包括补偿通货膨胀风险的利率;实际利率是指剔除通货膨胀率后储户或投资者得到利息回报的真实利率。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认为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与采用的折现率,在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的物价上涨的因素时,应当采用一致的基础。而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付债券、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与融资租赁核算中,未来的现金流量(未来各期的收款额与付款额)都是包括通货膨胀因素的金额,即名义金额,因此,通过公式计算得出的内含报酬率与资本成本率就都是包含通货膨胀因素的名义利率,而不是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实际利率。也就是说,实际利率法中的“实际利率”并不是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实际利率,而是包含通货膨胀因素的名义利率。

(二)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

实际利率指的是投资者实际得到的利息回报的真实利率;而票面利率是债券发行时债券票面上所标明的利率,也就是投资者各期应该收到的利息金额,但由于债券有可能折价或者溢价发行,使得投资者收到的利息金额就不是投资者所获得的真实利息,其中还包括一部分成本的收回或成本的追加。也就是说,票面利率只是标明投资者各期应该收到的利息款项,但这并不是投资者所获得的真实利息,真实利息是按实际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

(三)实际利率与市场利率

实际利率是投资者在一项投资中所获得的真实利息回报,或者是债务人在一项融资中所实际承担的利息费用;市场利率是指资金市场上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利率,它是整个社会投资报酬率的最低水平,可以视为无风险的最低报酬率。市场利率是投资者或者债务人进行投资或者融资时的一个参考指标、一个“标杆”,投资者所获得的实际利率至少不能低于市场利率,否则,该项投资就是不可行的;反之,如果融资者提供的真实利率比市场利率低,那么仅从资金的角度考虑,其几乎不可能融资成功。

二、实际利率法的本质

(一)实际利率法中的“实际利率”本质上是一种内含报酬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利率的计算是在已知持有至到期投资未来现金流量与初始确认金额的情况下,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贴现,使其所得的现值恰好等于初始确认金额时的贴现率。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中实际利率的计算原理也是如此。由此可以看出,实际利率法对于债权人来讲,本质上是其出借资金能够为其带来的实际报酬率,即该笔债权的内含报酬率。该内含报酬率与特定的债权有关,即不同的债权,其通过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的实际利率(内含报酬率)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企业内,不同债权通过实际利率法可以计算得出多种不同的实际利率。由于企业的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所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更能客观真实地核算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但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企业至少要在该债权所获得的内含报酬率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之间进行权衡:如果该债权的实际利率小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则出借该债权是不合算的,特别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因为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也有可能是出于占领市场等其他因素考虑。

(二)实际利率法中的“实际利率”本质上是一种资本成本率

在应付债券的核算中,实际利率法的计算公式表明,通过该公式计算出的实际利率实际上是发行债券企业发生该债券所承担的资本成本,即该债券的筹资成本;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承担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分摊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的融资费用的分摊率就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所承担的资本成本。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使得企业只有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各期所承担的融资费用进行分摊,才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各期费用。但是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企业就要权衡融资所获得的资金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否超过了企业筹资所发生的成本,如果收益小于企业筹资所发生的成本,则企业就不应该筹措该笔资金。

三、实际利率法在商业银行中运用的现状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披露已经执行新会计准则,但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债券、拆借、债券回购等资金业务一般已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而存款、贷款业务的核算,实际上只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利息收入)”的规定,假设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直接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或利息收入。因此,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于存贷款业务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

四、实际利率法在商业银行中运用存在的困难

(一)应用成本较高

实际利率法和公允价值的应用是商业银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两大难点。按照新准则规定,在贷款、债券资产等业务核算中要频繁使用实际利率法。对于固定利率的贷款和债券资产,确定实际利率相对容易,但对于浮动利率的贷款和债券资产,频繁进行实际利率的计算和调整,对各行的计算机系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需要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目前许多商业银行的系统都是全行集中的,核心系统的改造如果略有偏差,将对全行的业务产生重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新会计准则与原来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核心系统改造的难度大,成本高,即使是将新老准则差异较大的业务放到外挂系统中去处理,核心系统改造依然不可避免。

(二)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

新会计准则推行后,对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而言,所熟悉的会计理念和核算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新准则内容的理解程度不同,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定的困难,而且改变传统的名义利率直线摊销法观念,熟悉实际利率法还需要一个过程,这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提出了挑战。

(三)与监管部门的监管口径不一致

首先,税务监管机构尚没有明确对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纳税处理,商业银行出于纳税考虑,不敢轻易将原来的核算方法完全摈弃。但是同一套会计核算系统是不可能同时支持两个差异很大的准则,即使是做纳税调整,也非常复杂。其次,财政部相关财务政策和银监会相关监管政策也尚未跟上会计政策变更的步伐。例如,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银监会的要求已基本与新会计准则接轨,但在减值方面尚存在差异。银监会要求按贷款五级分类计提减值损失,而新会计准则要求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提。这使商业银行在运用减值方面的新会计准则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监管部门解决监管口径与新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

五、促进实际利率法在商业银行有效运用的建议

(一)加大软件开发力度,逐步改进会计操作系统

建议商业银行加大会计软件的开发力度,逐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精确程度与计量方法的准确程度,以使计量的数额更贴近于实际数值。

(二)加大培训和研讨力度,切实提升会计人员素质

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应适当组织各类培训,也可择时举办各上市银行参加的新会计准则实施研讨会,就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共同研究。同时,会计从业人员应不断加强自学,更新知识结构,紧跟行业发展的步伐。

(三)出台监管政策,尽快解决监管口径的差异问题

口径的差异容易造成数据混乱、标准不一致、不便于比较与监督。因此,建议各个部门及时跟上会计政策变更的脚步,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使会计计量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作者信息: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责任编辑:罗敏

◇责任校对: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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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070(2016)09-00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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