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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6-03-28

财政监督 2016年21期
关键词:管理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10月8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财会〔2016〕19号),对“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进行总体部署。根据《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十三五”期间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体系,深入推进会计工作法治化、信息化、现代化。一是会计法制和会计标准体系更加科学。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完善会计监管、行政执法机制,切实落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加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加强其他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各项会计审计标准体系的贯彻实施。二是会计工作转型升级取得实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夯实会计基础工作,积极融合新技术、新手段,推动会计核算技术的优化升级;以建设管理会计体系为抓手,引导、推动管理会计广泛应用;探索会计信息资源有效利用机制,进一步推动各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加强政策引导、经验交流,不断强化会计工作在信息利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三是会计工作者执业能力明显增强。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才评价等政策并发挥其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工作者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职业道德素养进一步提高、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育造就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会计人才队伍。四是会计管理体制更加完善。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进行明确。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0月 8日,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制定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共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备案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办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一是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二是备案程序。《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程序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由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三是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10月9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 《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相比,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在于:一是定价方法的变化。由原来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二是价格监管对象的变化。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三是价格公布方式的变化。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企业测算并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5、《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10月10日,为更好推动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中的运用,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068号),就深化中小城市和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创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从每个省份选择1个具有一定PPP工作基础、有较好项目储备和发展空间的中小城市,进行PPP模式创新工作。一是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筛选一批具备一定条件、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编制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规划,提高PPP项目质量和水平。二是从试点城市的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规划中,选择若干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且具有代表意义的PPP项目,组织高水平咨询公司和资深专家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精心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制定规范合同文本,力争形成典型案例,供其他同类项目学习借鉴。三是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以及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民营企业推介项目,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10月10日,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明确了九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误导、欺诈、炒作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捏造或者散布谣言等;以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收费、捆绑搭售、“一房多卖”等。《通知》要求,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10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明确财政部门等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5号发布了新的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由八章60条调整为六章60条,分别为总则、机构职责、贷款管理、赠款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完善贷款、赠款的使用宗旨和管理原则。新《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二是对贷款重新进行分类。新《管理办法》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分为政府承担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承担担保责任贷款,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债务责任。三是明确贷款赠款的预算管理制度。新《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预算法》和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要求。四是明确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职责。新《管理办法》以第二章“机构职责”专门规定了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的职责,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在项目申报、财政评审、债务管理以及项目执行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五是完善贷款管理程序。新《管理办法》第三章从贷款筹借、贷款使用和债务偿还三方面,整合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程序,并突出了贷款申请、财政评审、贷款内容调整、偿还责任落实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六是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新《管理办法》在第二章“机构职责”及第三章“贷款管理”等章节中新增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绩效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工作。

8、《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10月11日,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20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包括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同时,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实施条件的第一批和第二批部分示范项目予以调出,包括: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项目、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渭南市主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和兰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此外,《通知》要求,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财政部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进度的动态跟踪,适时对外公布示范项目相关材料和信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将对符合条件并完成采购的示范项目及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

9、《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10月1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工作,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巩固和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就进一步推广运用PPP模式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三是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四是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五是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六是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七是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机制。八是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九是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十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10月11日,为配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的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4号),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10月13日,为指导评估机构执行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维护PPP项目各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PPP模式的实施与推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下发《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 〔2016〕38号),对评估行业执行PPP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业务和相关咨询业务进行指导。

12、《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10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适应市场需求及业务变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下发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对《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进行修订,并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与《指南》相比,新《指南》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一是将一个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数量上限调整为3户。《指南》明确,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对于2016年10月15日前自然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已开立的3户以上(不含3户,下同)同类证券账户,符合实名制开立及使用管理要求,且确有实际使用需要的,投资者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对于长期不使用的3户以上多开账户,将依规纳入休眠账户管理。二是补充了机构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证照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相关内容。三是修订补充了《开户申请表》填写要求,规定“对于一码通证券账户记载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不完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13、《关于AV集团NB公司继承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两家公司在浆粕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10月19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AV集团NB公司继承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两家公司在浆粕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5号),决定自2016年10月19日起由AV集团NB公司(AVGROUP NB INC.)继承AV Nackawic Inc.和AVCell Inc.在浆粕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3.0%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继续使用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浆粕产品,适用浆粕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加拿大公司23.7%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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