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6-03-28

财政监督 2016年7期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3月7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的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国家发改革委制定下发《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根据《通知》有关规定,2016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2、《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3月8日,为确保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对过渡期会计档案管理政策进行明确。一是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通知》规定,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二是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通知》规定,单位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并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3、《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3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以下简称“议定书”),明确规定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5年12月4日和2015年12月29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自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适用于2015年12月29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4、《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的通知》。3月9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的通知》(保监财会〔2016〕19号),对监管费缴费基数、孰低缴费标准、本收费期内成立机构、监管费报告单审计、分出业务赎回、计缴基数为负数、上年多缴转入下年抵扣、报送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5、《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3月1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对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但为保证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继续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继续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住建部。同时,建筑业企业换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规定执行。

6、《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3月11日,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进行规范。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申请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除外)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组织工作,工信部对地方企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央企集团负责下属企业免税资格的申报组织工作,工信部对中央企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

7、《关于建立部分地区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3月1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国办函〔2016〕21号)精神,国家发改革制定下发《关于建立部分地区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对企业债券“直通车”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决定将对山西省晋中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等20个市(州),以及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红桥区等20个县(市、区)所属企业实行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激励支持,由发行人直接申报,国家发改委加快审核。即上述地区所属企业2016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不再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由发行人自行出具申请文件并直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申报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8、《关于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告》。3月1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会计监管、强化法律约束”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告》(财政部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32号),决定自2016年3月11日起责令利安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计划,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对利安达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研判利安达在质量控制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据此作出是否允许利安达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的决定,并于2016年8月31日前予以公告。此外,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间,利安达不得承接新的证券业务,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离职、办理退伙或转所手续。

9、《关于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事项停止实施审批的公告》。3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事项停止实施审批的公告》(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15号),决定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事项停止实施海关审批。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10、《关于开展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3月14日,为进一步验证和完善系统建设方案和相关标准,优化系统平台构架,经交通运输部同意,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207号),决定在江苏、湖北、浙江等地全省或部分地区以及相关汽车维修和生产企业,开展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11、《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切实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意见》围绕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出了八项重点任务:一是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为龙头,以珠江—西江经济带为腹地,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发展,辐射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经济支撑带。二是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建设区域社会信用合作体系,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三是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区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四是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创新环境。五是加强社会事业合作,促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社会治理等方面合作。六是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七是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跨省区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八是充分发挥香港、澳门特殊作用,推动内地与港澳在重大基础设施、产业、重大合作平台、社会事务方面更紧密合作,开展多层次的合作交流。

12、《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3月15日,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对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共41条,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的设立和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六章内容。

13、《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3月16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践行“十三五”规划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债券市场支持绿色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制定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就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明确规定,绿色公司债券是指依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根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有关规定,绿色债券支持产业主要包括节能、污染治理、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大类。《通知》规定,发行人申请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除按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一是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二是提供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14、《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3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下发《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向新三板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有关事项,并规定股票发行备案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撤回或替换。《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终止股票发行事项需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终止股票发行的公告已及时披露。

15、《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16、《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3月17日,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对直销产品范围进行调整,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直销产品主要包括: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通知》明确,直销产品应当符合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要求,直销产品的范围将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进行适时调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慈善法》共计12章112条,涉及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促进措施”专章中首次以慈善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慈善组织和社会捐赠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8、《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3月16日,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金融服务,增强扶贫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联合制定印发《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从准确把握总体要求、精准对接多元化融资需求、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主体作用、完善精准扶贫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深入推进新形势下金融扶贫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意见》强调,要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准确把握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精准支持与整体带动结合,坚持金融政策与扶贫政策协调,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统筹,以发展普惠金融为根基,全力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到村到户到人,努力让每一个需要金融服务的贫困人口都能便捷地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为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