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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作用研究
——以河南省为例

2016-03-28靳小翠

财政监督 2016年7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河南省水资源

●靳小翠

社会监督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作用研究
——以河南省为例

●靳小翠

水污染是当前环境污染中非常重要的污染问题之一。当前河南省水污染存在着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地上向地下转移、从日常战向游击战转移等一些新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当前河南省要想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的发挥。本文提出,社会监督工作发挥作用,仍需要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提供坚强后盾和有力保障。

水污染治理 社会监督 案例

水污染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中必须重视的重要污染问题之一。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08、2009和2010年我国各发生水污染事件178起、116起和135起,均占到每年突发环境事件次数的40%以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直接影响了水域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甚至带来了致命性伤害。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资源研究所所长王浩表示,截止到2013年,全国因水污染产生的“癌症村”数量超过200个。

我国河南省地处中国中东部的华北平原上,地跨淮河、长江、黄河、海河四大流域,但人均水资源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属于水资源贫乏的省份。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和民众为发展经济,投资兴建了各类化工、皮革、造纸、水泥以及畜牧养殖等各类水污染严重的制造加工企业,取得了短期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河南省水资源的严重污染,水污染情况触目惊心。近五年来,河南省地表水均为中度污染,其中海河流域则为重度污染,全省60条城市河流除5条断流外,还有34条丧失城市一般景观功能,成为或即将成为黑河,八十年代随处可见的清澈见底、鱼虾成群的乡村景象,在农村地区几乎绝迹,变成了“臭水入村、毒水浇地、脏水进肚”。污染严重的卫河流域、沙颍河流域和白河流域,出现了20多个癌症村,河南省癌症村数量在全国省份中居于首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的发布,河南省相应地也制定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5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等地区规章条例,用法律保障水污染治理效果,并通过行政命令强调水污染治理是全省污染治理的重点内容,同时实施行政主体和一把手问责制,加大对污染主体和执法机关不作为的处罚和执法力度。

通过各县市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努力,各级县市城市区域的水污染企业鲜少再有明目张胆的直接排放和不达标排放问题。但这些污染企业并不是洗心革面,加大投资处理产生的污染物,而是千方百计逃避监督检查,当前河南省水污染出现了新的特征。

一、河南省水污染问题的特征

(一)水污染从城市向农村转移

众多严重水污染的中小企业为了避免检查,纷纷往农村地区转移。并且,这些中小企业往往是生产设备和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直接污染严重,常常是一家造纸厂、化工厂就直接污染一条河。网上关于造纸厂和化工厂污染当地水源的举报比比皆是,比如2008年关于邓州市刘集镇刘集村一家老廷造纸厂直接将污水排入黄龙渠,2013年关于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的化工厂废水渗坑排放污染超标,2015年关于焦作市沁阳永威安防造纸厂污染直接排入沁河等等。

同时,在很多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多数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的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水、施用了农药及化肥的农业生产用水,点多面广。城市的生活污水可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但农村几乎没有污水处理厂,所有的污水几乎都未经处理,随意排放,直接污染了地表水源,还有部分通过渗透污染了地下水。据河南省环境保护联合会的数据显示,在2010年时河南省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近6000家养殖场中,没有进行环评、没有上标准污染防治设施、随意排放污染物的达到95%以上。农村环境呈现工业污染与生活污染交织、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的状况。

(二)水污染从地上向地下转移

政府加大了水污染治理的力度,使得污染企业不敢明目张胆地排污,同时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也使得即使在农村地区,绝大多数企业也不敢肆意明排污水。但是,污染企业想办法把排放污染水从地表直接排放转移到了地下排放。很多企业发明了“渗坑”、“渗井”、“渗透池”等偷排手段,把大量污染储存在渗透坑中,使得污染慢慢渗透进入当地土壤和地下水中,直接污染地下水,甚至有企业使用高压泵将大量污水直接注入地下。

2013年5月9日,环境保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开展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的情况,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其中天津5家、河北6家、山西1家、山东14家、河南29家。而从目前来看,地下水的污染,简直没有治理的可能性,因为治理地下水污染的成本高昂得难以承受。

(三)水污染从日常化向游击战转移

为了避开环保部门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很多污染企业经常是白天歇业,晚上开工,趁黑排污;排污管道“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让环保部门看不见摸不着;从简单粗暴的直接排放变成了精细式、游击战式的秘密排污;部分小作坊,今天被查封,明日换个地方又开张,屡禁不绝。比如,新乡市牧野区栗屯村原是个农耕村庄,这几年由于当地县城环保力度加大,上百家镀锌厂和电动车企业陆续转移到这里。这些企业都是水污染的重点监控企业,但当地环保部门却常常抓不到他们排污的证据,就是因为这些企业实施的是游击战式排污:环保部门来了就关门,环保部门走了就开工。结果是当地水体中虽然闻不到怪味,但持久性化学污染、重金属超标等问题仍然存在,当地村民不敢吃自己种出来的粮食,饲养的家禽家畜常常出现畸形。

二、社会监督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鉴于当前河南省水污染的上述特征,各县市环保部门在人力有限、精力有限的制约下,不可能随时随地进行环境监察,因此就不能及时发现污染企业的违法排放问题。即使排放后发现了问题,可能排放企业早就更换了排放地点、销毁了排放证据,无法找到企业违法排放的证据,也就无法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违法排放问题就不能有效解决。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掌握违法排放的证据,必须广泛发动有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监督,通过公众的检举、揭发、控告,新闻媒体的曝光、呼吁等发现水污染方面已经存在的问题和可能产生问题的隐患,引起执法机关的关注,敦促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执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并引导人们关爱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从而实现保护水资源和我们生活的环境的愿望。

(一)可以及时发现污染问题

由于当前水污染通常是隐蔽的、不定期的和游击式的,环保部门不可能随时随地都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通过群众的积极参与,可以广范围、及时地发现水污染问题,并及时报送给环保部门,从而使得环保部门可以及时处理违法排放的企业。

河南省在鼓励群众参与污染监督和举报方面,早在2001年就开通了“12369”环境保护热线电话,为群众提供了举报污染问题的途径。但由于接线员较少,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等,迟迟没有成为群众举报环境问题的首选渠道。近两年来,随着设备的升级、工作人员的增多,更重要的是举报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意见,该环保电话越来越成为举报热线。2015年7月一个月的时间内,该热线就受理举报案件168件。同时,环保厅还新开通了环保微信、微博,充分利用新媒体,更方便于群众与环保部门的及时沟通。比如,当地群众通过微博照片举报,经当地环保部成立专案组,及时解决了河南省新乡市西孟姜女河因污染变身“红河”一事。

(二)可以提高执法力度和效率

社会监督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避免公司的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监督中的媒体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卞建林,2000;贺建刚等,2008;申楠和杨琳,2013)。人民日报2013年5月4日发表评论员文章中提到,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并认为监督是最好的净化剂,提供畅通的监督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并及时对群众的监督做出反应,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作风的最佳检验。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就可以避免某些执法人员不作为、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的问题,从而让环境保护的法律真正发挥用处,真正还民于绿水青山,这将是环境保护措施掷地有声、水污染治理切实有效的根本途径。

比如,2015年1月16日晚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了河南南阳普康药业污染问题后,南阳市委市政府,以及药厂所在县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相关河道的污染问题,连夜赶赴现场,进行了全面排查,最终对污染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更是对当地环保部门执法不力的六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警告、严重警告、行政撤职等处理。类似的事件还有2013年2月关于信阳钢铁肆意排污事件。当地群众虽然对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多次举报,当地环保部门总是避重就轻,只进行回复或批评,并没有真正对其污染行为进行处理。该事件最终经中国网报道后,直至引起了河南省环保厅的重视,省环保厅介入调查此事,才制止了该钢铁企业继续排污的行为,并对当地环保部门的不作为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可以提高群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的保护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水资源保护的战役终究是一场持久战。

发挥社会监督,就是要大力宣传水资源保护的意义和水污染给人民的健康、经济发展带来的可怕后果。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平台,利用图像、声音、图片等多媒体手段,把水资源保护的科学原理和典型案例结合起来,使得群众深刻认识到水资源污染带来的长期经济损失、身体健康危害以及对整个生态环境的破坏。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后,他们才能积极揭露曝光周围破坏环境的行为,并知道该如何参与环境保护。同时,加强水资源污染导致的环境问题的宣传,帮助群众意识到水污染所带来恶劣后果,从而教育他们在未来的创业工作过程中,能够自觉抵制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来破坏环境的项目和工作,不做破坏环境的始作俑者和帮凶,更是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根本所在。

三、水污染治理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主要举措

依靠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力量,及时发现水污染问题,并督促执法部门公正执法,这将是我们当前进一步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水资源、建设美丽乡村所必须依靠的力量和途径。为此,我们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建立高效畅通的沟通举报渠道

首先,要在已经开通的举报热线、媒体宣传的举报监督渠道上,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开通微博、微信等新的交流平台,方便年轻人监督举报;同时,加大农村地区标语、横幅等传统宣传方式的使用力度,使得不经常接触新媒体的老年人也能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律和监督举报方式。

另外,河南省各县市环保部门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做法,在各村庄、镇、社区等最基层的单位聘任当地居民对当地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问题可以直接与当地环保部门或政府有关机构联系,缩短信息沟通的路径和时间。

(二)确保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公平有效

除了在沟通渠道方面加强工作外,更为重要的环节则是群众和媒体等社会力量所监督举报的污染问题,一定要得到执法机关有效的解决,只有反映举报的问题真正得到了执法部门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才会有积极参与、积极反映问题的愿望和决心,社会监督的意义才能切实体现。相反,如果群众或媒体举报曝光的问题常常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不了了之,甚至举报人员受到打击报复,就不再会有人再去监督举报,相应的污染问题也就不可能被发现和被及时解决。可以说,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能否成功,关键工作必须落到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工作力度和决心上。■

(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新常态下河南省低碳经济研究”、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2015-GH-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卞建林.200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6。

2.贺建刚、魏明海、刘峰.2008.利益输送、媒体监督与公司治理:五粮液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10。

3、申楠、杨琳.201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英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与启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3。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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