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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涉毒报道中的媒体失范现象探析

2016-03-27张秀丽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2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明星受众

张秀丽

明星涉毒报道中的媒体失范现象探析

张秀丽

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明星涉毒事件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失范行为。媒体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对花边新闻的炒作上,而忽视了其本身所承载的社会批判功能和社会舆论导向功能,可见我国媒体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缺失。

明星涉毒报道,媒体失范,责任感,媒体角色

[作 者]张秀丽,南通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近年来,一些知名演艺人员频频被曝光与毒品有染,而新闻媒体在对这些明星涉毒事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失范行为,如媒体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对花边新闻的炒作上,只顾“奋力”夺取点击率以获取经济效益,而忽视其本身所承载的社会批判功能和社会舆论导向作用。更甚者,有些媒体变成普通看客凑热闹、煽风点火,拿吸毒明星做消费品。诚然,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重视并解决。

一、媒体失范之表现

首先,严肃新闻娱乐化处理。涉毒、吸毒违法等新闻报道本属于含有司法案件性质的硬新闻,当其主体转变成本就带有娱乐色彩的明星,此类报道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软化”的现象,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大部分新闻媒体将明星吸毒完全当做娱乐新闻来报道,在媒体的渲染操作下,涉毒的明星一时成为全民娱乐的对象。媒体在报道过程中的议程设置是否恰当,舆论引导是否正确值得人们深思。

其次,媒体角色错位。我国的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的导向者,在报道此类事件的过程中弱化了“吸毒违法”这个重点,反而连篇累牍地披露明星被抓的细节,挖掘明星吸毒的原因,甚至曝光看守所的条件。媒体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寄托在对娱乐八卦新闻的炒作上,而忽视了其本身所承载的社会批判功能和社会舆论导向功能。如“房东”吸毒事件的报道,与其说是媒体对热点的追踪,倒不如说是对热点的利用。在媒体面对明星吸毒事件如获至宝甚至狂欢的时候,受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假如明星们言行举止与大众切身利益、公共利益并没有关系,新闻媒体就没有必要把这些都曝光在受众面前。但是一些媒体就是喜欢去窥视明星的隐私,心甘情愿让自己低俗化。对有关明星的新闻,媒体就喜欢去挖掘,甚至无中生有,胡编乱造,于是失范报道就开始大行其道并越演越烈、越来越多。而新闻报道中这种曝光明星八卦的版面太多无疑会有损媒体的形象,虽然表面上暂时获得经济效益,但很难达到经济效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再者,媒体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缺失。无论是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还是以信息海量著称的互联网络和新兴的手机媒体,受众只能够在这些媒体所提供的内容中进行选择,而作为受众来说接受信息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在这样一个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介所创造的“拟态现实”就是受众眼中的社会现实,媒介信息对人们如何理解和认识周围环境是重要的参照系[1]。有些媒体在报道明星吸毒的过程中过多地打着将事实公之于众的使命大行其道,譬如“房东吸毒”事件中媒体争当福尔摩斯对有关明星吸毒原因的猜测与挖掘,竭力去曝光吸毒被抓的细节以及看守所条件等去争夺收视率,媒体的社会良知与社会责任何在?此类报道只是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并未承担起媒体应有的引导大众、提升大众的责任,这也是一种媒体失范的表现。

二、失范现象之成因

首先,涉毒主体的明星身份意味着轰动的“明星效应”。明星动态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尤其是明星的负面新闻,更是传媒竞争中媒体吸引受众眼球,争抢发行量、收视率的“杀手锏”[2]。在激烈的竞争中,为抢夺收视率或者点击量,一些媒体认为正面报道难以引起轰动,因而不惜剑走偏锋,打擦边球,罔顾自身所承载的引导大众、提升大众的责任,寄希望于明星的负面新闻来达到“奇兵”的效果。作为企业化经营的媒体,自负盈亏,要想在激烈的竞争条件下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生产出能吸引受众眼球的新闻。受众对柯震东、房祖名等涉毒明星的浓厚兴趣左右着媒体的报道内容,只有抓住受众眼球,才能获得经济效益。迎合受众兴趣也是与媒体利益相关的企业和广告商的要求,媒体要依赖广告维持经营,媒体是否能够吸引受众决定着广告商是否愿意为其投放广告,所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而言,传媒大肆地报道明星涉毒丑闻更是有它坚定的动力[3]。

其次,部分媒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多编辑在明星吸毒事件曝光后没有第一时间将新闻报道与禁毒教育以及普法知识相结合,而是去探讨明星的家庭教育问题,挖掘明星吸毒背后的真实原因。正是因为很多新闻记者和编辑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所以在面对此类事件时没有将之与法律联系起来的意识,反而无穷无尽地去报道明星的花边新闻,将引导大众的责任抛诸脑后。此外,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欠缺还表现在报道中的用词不够准确。如媒体在报道柯震东吸毒事件时,犯了两个常识性错误:一是“柯震东吸毒被刑拘”;二是“藏毒50克可判死刑”。首先,在我国,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还没有形成犯罪,吸毒的后果是承担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两者不能混淆,所以“柯震东吸毒被刑拘”这种说法是严重错误的。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4]。所以,“藏毒50克可判死刑”的判断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

再次,媒介属性的错位。媒体本应兼具“两重属性”,即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的统一。然而,在明星涉毒事件的报道中,媒体的经济属性被过度渲染,社会属性则被极大压缩了。明星涉毒事件一经爆出,各大媒体便纷纷抓住机会大肆渲染进行报道,因为吸引了受众的眼球就意味着赚取了收视率与点击率,也意味着潜在的巨大的利润空间。如“房东”吸毒事件的报道,与其说是媒体对热点的追踪,倒不如说是对热点的利用。在媒体面对明星吸毒事件如获至宝甚至狂欢的时候,受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6]。导向是根本,市场是条件,市场要服从服务于导向。只有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报道质量,才能扩大影响,赢得受众喜爱,促进发行量、收视率的上升,这样会更加吸引受众,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公共效益的平衡。

三、失范形成的负面效应

第一,侵蚀社会风气。长期接受媒体关于明星不良行为报道的话语影响,一些是非辨别能力不强的受众会渐渐被麻醉,如果不能让受众正确认识到吸毒的危害性之大,不向受众普及禁毒知识,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由于明星群体属公众人物,他们对社会有示范效应,特别是他们的粉丝容易产生模仿效应。媒体对涉毒明星的吸毒细节、吸毒原因、家庭教育等的大肆渲染,会导致涉毒明星不良示范效应的不断扩大化,给受众一种潜移默化的心理暗示,很多明星都是这样的,这样的做法很正常。长此以往,新闻媒体依然偏重报道明星如何吸毒、与其朋友吸毒的过程、吸毒的原因、是否因为失恋或者压力而吸毒,以及去探讨明星家庭的教育失败等,殊不知,无止境地报道这些只会麻痹受众,摧毁社会上一些意志力不坚定的受众的正确价值观,久而久之,社会风气就会被侵蚀。

第二,误导青年群体。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是许许多多青少年学生十分崇拜和追捧的偶像。偶像们的吸毒涉毒等违法行为,对于青少年学生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据记者采访潮州市区几个中小学生对于“明星涉毒”问题的看法,其中竟有学生表示,即使偶像违法,也仍然是其偶像,这根本不是大事。柯震东涉毒被抓后,微博上也有许多注册资料显示就读于某学校的粉丝发出“穿囚服也帅”“吸毒也支持你”的力挺。可见青少年群体对偶像的追捧已经近乎盲目,他们需要媒体肩负起引导大众的责任,正确地引导舆论,让青少年理性看待偶像的行为。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公众人物往往在涉毒后为自己寻找自认为合理的吸毒借口,这令青少年本就没有定型的是非价值观再次受到冲击。李代沫曾表示,由于事业不顺,为了缓解工作压力,在朋友的介绍下沾染上毒品。除了此类“缓解压力说”,更有诸如宁财神、张元等需要创作的公众人物抛出的“寻找灵感说”。宁财神甚至在被拘留释放后宣称“不后悔”,并在微博上公开探讨“大麻在中国合法化”的问题。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务必要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偶像的吸毒行为。

第三,损害媒体声誉。新闻媒体不但是社会的瞭望者和监督者,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负责任的新闻机构或新闻媒体会得到受众的认可和追捧,然而当新闻媒介的报道错位或者越位,很快地也会遭受社会各界的谴责和抨击。媒体人长期生产有失规范的新闻产品,可能导致对新闻专业素养底线的冲击与损毁。新闻从业人员以及媒体对事实准确性、真实性的要求与标准开始放低,自律意识与他律意识变得麻木。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以及新闻工作者注意到这一媒体失范现象,其负面影响也渐渐浮出水面,针对如何消除“媒体失范”现象负面影响的切实可行的对策正在源源不断地被提出来。[本文系江苏省南通大学社科基金项目“使用与满足”传播学视域中的余华小说研究(项目编号:YKC16050)的阶段性成果]

[1]牛光夏.媒体天职与媒体失范[J].青年记者,2009(3):48.

[2]宫笑梅.娱乐报道失范现象浅析[J].新闻战线,2009(9):34.

[3]邓丽红.影视明星负面新闻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2:25.

[4]岳益民.毒品犯罪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6:24.

[5]王祥.网络媒体在明星吸毒报道中的角色错位与应对[J].新闻研究导刊,2014(16):58.

[6]赵振宇.网络媒体社会责任探析[J].青年记者,2009(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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