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考试与民法教学的联系
2016-03-26金路伦
金路伦
[摘要]司法考试对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与教学方法有较大的影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一个问题。现有的民法教育侧重于理论的讲授,对于学生的法律思维的训练稍显不足,也不太贴合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并且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较大,学生须学好民法学的内容,才能通过司法考试。民法教学应结合司法考试的内容,改变传统的传授模式,融合多种讲授方法讲解知识点,提高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关键词]司法考试;民法教学;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问答法;问题导向学习法
一、问题的提出
依法治国是国家之根本,依法治国需要大量优质的法律从事人员。现今我国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渠道与手段是司法考试。自从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日俱增。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2015年12月20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将从地方法学院校法学教育的角度,从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制度的角度,分析现有民法学教学方法与司法考试及将来有可能实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联系,提出改进现有民法教学的思路。
二、司法考试下的民法学教育现状
(一)民法学教学侧重点为理论教学
现今民法学的讲授偏重于理论教学。从大多数法学院校指定使用的民法学教材内容来看,教材的内容与编排侧重于理论。首先,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民法教学主要围绕《民法通则》及单行法展开。虽然在民法各个领域已有较为完备的单行法,但是因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所以在教学中缺乏体系化讲解依据。因此,在讲授民法相关内容时,只能更倾向于注重理论,并且这些理论大部分是通用性理论,即,大陆法系国家的应然性体系理论。民法教材内容亦采取传统的理论编排模式,这种编排虽然有理论体系性,但是有些内容不能涵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因为教师更为侧重于理论研究,所以在培养学生思维时不自觉得进行理论化思维训练,缺少实务性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
(二)民法教授方法依然采取传统的讲授模式
在教学方法上,我国现阶段大多数学校采取的是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虽然教育管理机构一直强调应采取多种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但是囿于现实困局,教师讲授模式仍占据主要地位。教师在讲授中以穿插模拟案例,使学生更好地了解相关概念及原理,但仍不是以案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再者,因教学时数等的限制,在课堂上大量讲解案例,并着重分析案例并非现实。教师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灌输应掌握的知识点。
(三)司法考试为基准的讲授模式
法学教育围着司法考试转肯定行不通,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对法学教育也会施加影响。①司法考试是立志从事于法律职业的学生必须通过的职业考试,虽然法律专业毕业生有多种就业方向,但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都会把参加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自我检验的机会。因为司法考试对于广大法律学徒来讲是一种能力的证明,也以这种模式间接影响各个法学院校的教学模式,因此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往往是各个专业主要讲授的内容。但是此种讲解方式可能较好的应付司法考试,但是无法建立较为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司法考试的考试方式分为选择题与主观题,并且选择题的比重较大。从考察的内容来看,主要考察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再加一些少量的理论。因此考生如果背好相关法条,亦可以取得较好的分数。教师在讲解民法内容时,也不得不受司法考试出题方式的影响,同时这亦是学生们的普遍要求。
三、民法课程应并用多种教学方法
在上述《意见》中表示将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从《意见》中可以看出将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有较大的变化,考察内容从记忆性为主转为理论思维能力与案例解决能力为主,因此民法教学也应注重理论深化与案例解题为其主要讲授方向。在此前提下,我们需要反思现在较为主流的民法教学方法,从多个角度去判断现有教学方法的利弊。
(一)传统讲授方式的利弊
传统的讲授方式是一直被认为是注入式教学方式,受到多方诟病。但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有无可取之处呢?笔者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这一教学方式。虽然这一方式有其自身的缺点,但也不能完全抛弃。首先,讲授式教学方式可以面向众多学生讲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可以较为明确的传达具体的概念知识,在较短时间内使学生准确掌握概念,传达信息的效率较高。其次,讲授式教学方式因为不能使学生自发的发现问题,不能主动找出问题的解决方式而受到批评,但是通过教师对相关制度的讲解,能使学生了解在实际纠纷中如何适用具体的法律原则与原理。通过对具体制度与概念、规则的讲解,学生可以记住基本理论,并且可以自己建构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体系。在这一点上讲授式教学方法对于了解、掌握基本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极具效率的方法。最后,通过这一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的前提下,给学生提供独立思考的线索,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而且再结合简单的案例也可以考察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但是在演习案例等深化科目上应尽量避免采取单方面注入式教学方法。
(二)弥补讲授式教学的其他方法
在讨论法学教学方法时一般与美国的法学教育作比较。一般认为,美国的教学方法有socratic method, problem method,problem based learning等方式。
1.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与苏格拉底问答法(socratic method)可以拉近教师与学生的距离,并以案例为中心可以进行持续的交流,告诉学生们预习的重要性,可以习得对话的方法,在面对较大压力时如何随机应变,锻炼口才能力等。这一方法虽然有众多可取之处,但是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掌握较多的信息量,因此在储备知识量方面其效率不高。
2.问题导向学习法(problem based learning)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学生自主学习、讨论,学习相关的知识。这里问题既是学习的焦点,也是讨论的回归点。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问题背后的科学知识、解决问题的技能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因为这一教学方法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所以都会碰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因此对于问题的分析与解决需要有综合的知识,才能够将各方面的知识融会贯通。
“PBL”教学法虽然对于解决选定的重要内容是足够广泛和深入,但缺乏传统教学的系统性。如果对初学者即使用该法进行整合式教学,可能会出现由于没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生难以具备对新知识的理解与探索能力和自学能力,势必会导致学生在现存的知识结构下,由于不了解民法各个部分的特点及研究范畴,难以查找相关文献或专著进行自主学习。这一教学法的前提应是学生学过民法总论、物权法与债权法等基本课程。如果未学过这些基本课程,学生很难在碎片化的知识体系下研读案例找出案例中的问题点,即使勉强找出问题点,也不能对该问题找出合理的解决方式。因为没有前期知识的积累,学生很难自主达到这一目标。因此这一方法不得适用于基础科目的学习上,应该用于深化学习科目上。例如,案例练习课程等科目上用此方法效果应该比较好。
(三)基础课程的讲授方法
首先,民法学中的基础课程是指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等主干课程。这些课程因为是打下民法基础的科目,所以还是以教师讲解为主。主要以习得民法基础知识与初级阶段的知识为主。在这一阶段先解释各个法律制度及原则的含义,向学生讲解这些制度与原则在具体纠纷事例中的具体表现,同时应向学生提示较为典型的资料,用法律规则去分析这些资料,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分析方法。
其次,我国民法讲义体系及课程安排所采取的是潘德克顿体系。因此可以说是一种抽象化的体系。教师在讲授当中应对这一体系有个明确的讲解,但是教学内容并不一定按照这一体系排列。例如,在讲授民法总论的内容时其重点在于法律行为的讲解,但是在讲到合同法时,因为合同本身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法部分会重复这一内容,此时需要进行体系性讲解,把《民法通则》中不同于《合同法》规定的条文给学生予以讲解,使学生从体系角度去理解法律行为与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最后,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应注意每学期第一周课安排讲解相关科目总体架构的内容,以此避免学生只注意个别制度,无法从宏观角度把握内容的问题,避免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因课时限制而有些不必要由教师具体讲解的制度和原则,可以利用这周时间给学生作概括讲解。同时,为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教师应引导学生进行预习,因此应在下一堂课开始之前给学生介绍相关内容,并同时布置相关思考题。
(四)民法案例课等提高课程
在完成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等课程的学习后,可以开设民法案例课等提高课程。在讲解提高课程时,一般不应再采取讲解式教学方法,因为这一阶段的学生都完成了基本课程的学习,对于民法的基本制度与原理、概念有较充分的了解,所以此时应采取问题为中心的深入学习方法,且高级阶段应以民法原理、规则的应用为中心安排课程。
上课之前最为重要的工作是准备案例与问题,其关键在于问题的选取。这阶段的案例问题应是包含多个争议点,而且每个争议点的解决方案之间也应有优劣顺序,最好是还能涉及与民法相关的其他部门法,例如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问题。教师在课堂上应鼓励学生发挥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找出案例的争议点,因此需要把学生分组,除了每堂课发言的同学之外,其他组别的同学应提交案例分析书,使课堂形成讨论的氛围。
除了在实体法层面上引导学生解决案例的争议点之外,还应从程序法层面上训练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在就民法学习而言,如何检验一项民法制度到底有没有效,就需要以诉讼为平台,检验制度解决纠纷的实效。在课堂上可以对学生进行分组,对相关案例采取对抗讨论等方式。因此虽然是民法案例课程,但是也可以考虑起诉书的写作,答辩状的提交,或者每个组都提交自己撰写的合同书等方式。因为这一阶段应重视锻炼学生的逻辑思考能力,所以应当更注重达到某种结论的推理过程,不要过分执著于结论。
四、结语
目前依法治国是国家之大事,各法学院校应强化教学模式改革。蔡立东教授提出,以问题为导向是民法学习的核心,对于围绕问题如何得以解决思路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认知规律和诉讼规律,决定了民法学习能否顺利有效开展。《意见》也提出司法考试中应提高理论与案例分析的占比,因此民法教学也应顺势改变固有的方式,使教学方式更切合司法考试的要求,结合多种教学方法,针对基础课程与提高课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达到更好的效果。虽然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会影响教学计划,但是民法教育应双管齐下,既要应对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也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与解决案例的能力,因此应结合多种教学方法教授学生。在此过程中,教师应做好大量的前期工作,面对新的要求,教师本身也应提高自身能力,集思广益研究出更好的教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