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扶贫应走入法制化
2016-03-25邹敏
邹敏
自我国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开展农村扶贫工作以来,不少省份在实践探索中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扶贫法规。在国家层面,国务院扶贫办曾于2009年启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法》的前期工作,开展调研并制定了立法方案。2012年,全国人大农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单位组成扶贫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农村扶贫开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层面的扶贫立法尚属空白。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民革陕西省委主委李晓东准备了相关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和颁布以消除贫困为核心内容的系列法律法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扶贫》:此次两会,您选择扶贫立法作为提案的初衷是什么?
李晓东:陕西民革这些年一直在持续开展定点扶贫工作,包括我自己也有定点帮扶的村,所以对于贫困问题可以说有一些切身感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目前还缺乏一套着眼长远、涵盖面广、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这就难免会出现一些重短期轻长期、重表面轻实质、重数量轻质量,政策矛盾、标准不一的现象。比如今年初央视新闻就报道过某县因为县委县政府班子调整,扶贫政策在一年中发生了三次变化的事件(扶贫贷款由无息变成政府部分贴息,补贴千分之3.3;而到实际付利息时,又变成了农民先付千分之6.6)。这件事充分表明政策的不稳定,会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动摇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增加扶贫工作的成本和难度。
消除贫困是一项长期动态的工作,会面临政策、环境、经济条件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扶贫》:您在提案中提到,对其他国家扶贫立法的情况做了一些比较,当中是否有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李晓东:确实,许多国家都围绕消除贫困的制度化建设做了有益的努力和探索,特别是在反贫困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较典型的是英国。
英国作为社會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在历史上也曾经存在过严重的贫困问题。但是伴随着《伊丽莎白济贫法》、《济贫法修正案》和1948年《国民救助法》的颁布实施,英国的绝对贫困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目前,英国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化和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全面化,形成了“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扶贫》:您认为一套科学合理的扶贫法律法规应涵盖哪些内容?
李晓东: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和城市扶贫、济贫和消除贫困的责任主体。设定申扶、申济的申报、审核、审定流程,明确救助对象的条件、资助标准、救助程序。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各级政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合理安排扶贫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制定扶贫资金的使用和支出程序,将扶贫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成为政府的一项常态化工作。
第二,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工作。通过落实和制定公益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政策导向,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其在资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引导慈善组织、爱心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提供信息服务等形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同时,建议政府定期公开扶贫捐赠信息,表彰扶贫先进集体和个人,提高扶贫工作的影响力、公信力,弘扬社会正能量。
第三,建立第三方动态扶贫脱贫评估监测体系。跟踪贫困户的家庭收入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扶贫措施;实时、动态监测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效果;加强对扶贫物资、扶贫资金使用、分配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注重完善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扶贫配套政策,从强化政府保障责任和增强贫困户自身发展能力入手,开展立体扶贫,增强和巩固脱贫成果。
第五,加快国家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社会福利和保障网络,统一并提高社会福利标准,适当降低社保费率,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分享改革发展红利。在社保体系建设中要更加兼顾公平,注意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增强人民的获得感。
第六,打破城乡界限、地域界限,建立城市和农村统一的社会福利部门,对城乡居民的失业、劳动、养老、医疗保险进行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尽快在全国推行社会福利“一卡通”制度,消除制度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