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与专利制度的创新契合
2016-03-25李晓秋刘少谷
李晓秋,刘少谷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供给侧改革与专利制度的创新契合
李晓秋,刘少谷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乃经济发展形势所需,实质为创新驱动,新供给经济学是其理论基础。基于专利的制度理论和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考察,发现专利制度具有驱动创新价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关键在于科技创新,而专利制度是科技创新的载体,二者的契合点为科技创新。为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保障功能,专利制度应当从实体、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改造。
供给侧改革;专利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制度改造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增速的整体放缓,有关经济增长的动力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依靠改革创新加快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经济发展亟待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和出口导向的“旧常态”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从经济学角度审视,专利制度可谓是一种激励和规制创新活动的新制度供给,鼓励技术创新是专利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因此,基于经济增长动力的视角,讨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利制度、创新驱动的内在联系,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供给侧改革的创新驱动实质
(一)供给侧改革的经济背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积极寻求对策,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日本等采取了量化宽松政策,大规模增加市场流动性,以期刺激需求,但并未实现预期成效。整体上看,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增长进入瓶颈期,而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持续震荡严重[1]。加之受国内人口红利减少、资源环境约束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饱和、投资边际效益下降、资源能源密集型重化工业发展高峰期结束等因素的影响,近年中国经济增长乏力,GDP增速从2007年的14.2%降至2015年的6.9%,正处于“三期叠加”阶段,面临着较为突出的结构性问题,供需错配是为典型。
供给与需求是市场经济的一对矛盾统一体,供需两侧保持协调,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增长。当前,中国需求结构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但供给侧却没能及时作出应有调整,导致出现经济结构性问题。从需求侧看,以住和行为主导的需求日益趋向饱和。据统计,2015年中国城镇户籍人口住房面积人均已达34平方米[2]。全国私家车保有量已达1.24亿辆,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31辆[3]。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更加看重产品品质,高端化需求与日俱增,产业价值链的提升对研发、设计、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从供给侧看,低端供给、无效供给过多,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由于多年的持续扩张导致产能严重过剩。与此同时,有效供给、中高端供给不足引起需求外溢明显,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境外代购、海淘风生水起。此外,受体制等因素的束缚,供给侧不能及时作出调整,生产要素无法顺利实现从无效需求领域、低端领域向有效需求领域、中高端领域配置。可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经济供需结构再平衡的内在要求[4]。在此背景下,2015年11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一个月之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重点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部署。
(二)供给侧改革的理论溯源
虽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新词,但其背后却有“供给侧”学派的理论身影。1803年,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提出“供给创造需求”的著名论断——萨伊定律,被认为是供给侧经济学派的开端。萨伊论述,一件产品生产出来并参与交换,就使生产者具有购买其他产品的需求。只有提高生产水平,创造出交换价值,才具有消费能力。因此,萨伊主张打破垄断、减少干预,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供需平衡。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分支,萨伊定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主流地位。直至大萧条时期的到来,萨伊定律失效,罗斯福新政等加强了对微观经济的宏观调控,从实践层面对古典自由主义提出巨大挑战。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论证了经济中的自动机制不足以实现生产和就业的均衡,应该由国家实施调控,刺激消费,通过国家投资来推动经济增长。相较于对供给的重视,凯恩斯认为,有效需求不足才是宏观经济失衡的主要因素。要实现经济平衡和增长,必须依靠投资、消费、出口这“三驾马车”的驱动以刺激有效需求。这一理论先后被多个西方国家采用,为拉动世界经济走出衰退作出了重大贡献,凯恩斯主义开始风靡全球。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出现“滞胀”危机,凯恩斯主义的“干预”操作在经济停滞、通货膨胀面前收效甚微[5]。很快,新供给学派否定了凯恩斯在宏观调控中以“需求侧”为主要视角的做法,认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供给侧,供给侧不是由需求派生,而是比需求更为主要的因素,主张大幅度降低税率以刺激经济。这种理论因其有效性成为20世纪80年代美国、英国政府的指导思想,供给学派甚至获得“里根经济学”的美称。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美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信息业等高科技产业日渐勃兴,成为美国经济腾飞的重要动力。但供给学派忽略了这些新动力,仍然坚守减税政策,脱离了经济发展重心,造成财政赤字攀升,为20世纪80年代末期凯恩斯主义的复辟提供了机会。在凯恩斯复辟过程中,突出的代表人物当属萨缪尔森。萨缪尔森倡导的“逆风向”而行侧重于需求侧的宏观调控思想对全球经济体尤其是以中国为主的新兴经济体产生了重要影响。至21世纪初,世界一些主要经济体力推凯恩斯主义,直到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后才对凯恩斯主义再次产生质疑[6]。美国等对本国宏观经济进行强有力的“供给管理”,“供给侧”调控思想在世界经济领域又呈主导之势。
中国对经济供给侧管理的重视大致始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为遏制危机导致的经济增速下滑趋势,政府推出了四万亿等刺激经济的重要举措,但也仅能解燃眉之急。大家开始反思使用多年的“三驾马车”理论,提出在中国宏观调控中需要引入供给管理。2013年,贾康等经济学家发表了《中国需要构建和发展以改革为核心的新供给经济学》,此后,全国有100多位专业人士聚集在新供给研究的旗帜下,逐渐形成新供给经济学学派。新供给经济学主张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认为有效供给比有效需求更能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7]。这为中国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
(三)供给侧改革的创新驱动实质
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一直是经济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从经济学新兴学派(如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到新兴流派(如货币学派、供给学派),都在研究经济增长的动力问题。推行数年的“三驾马车”理论在经历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后正遭受实践挑战。美国采取的宏观调控“供给管理”措施、中国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无一不失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措施。“三驾马车”理论的实质是从需求侧强调投资、消费、出口的动力作用,不过目前学界一般否定其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8]。2012年前后,中国经济进入工业化后期,工业内部的主导产业正在发生变化,能源、原材料等重化工业遇到发展瓶颈,由劳动力、自然资源等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带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2014年以来,中国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经济正从高速增长的状态转向中高速增长,整体进入下行通道,亟待培育新的发展动力。世界管理学大师迈克尔·波特把经济发展分为“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财富驱动”四个阶段[9]。这种阶段划分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吻合。按照迈克尔·波特的观点,中国在经历了“要素驱动”“投资驱动”的发展阶段之后,新的经济发展动力应是创新驱动。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要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宏观政策层面考察,中国正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着力将中国经济引入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其中,2015年底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视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要完成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本目的是要实现中国增长路径的升级[10],即经济发展方式应当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创新驱动”是一种关于发展动力的描述和认知,将其置于供需结构中考察,发现其实指供给问题。因为需求是永无止境的,调控管理所讲的有效需求,是指货币支付能力的需求,这无所谓创新。只有在供给侧,创新才具有实质意义,因为供给侧产出的是千差万别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各具特色的制度供给。在一般的经济体中,供给侧的调控管理往往不可忽视,而对于后发的经济体,供给侧管理的重要性可能会更加突出。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新常态,以制度供给统领的全面改革式创新驱动,也许将会成为未来一定时期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键[8]。
二、专利制度的驱动创新价值
(一)专利驱动创新的理论分析
专利源于中世纪欧洲各国普遍实施过的对新产品的封建特许授权,专利制度的产生离不开工业革命时期蓬勃发展的工业技术基础。专利制度产生之后,又反过来对当时的工业革命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什么要对新技术授予专利权?激励论认为,专利制度的主要价值功能是激励技术创新,即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授予创新者在一定期限、地域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专利权,使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实施生产等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从而产生继续投资研发的积极性。此外,其他人要想取得专利许可,往往需要支付高额许可费;而且权利人也有权不许可竞争对手使用。这样,就能很好激励各方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并获得新的专利。如此循环,不断推动科技进步[11]。契约论主张,专利是发明者和社会之间的一种契约,通过这个契约,社会将短暂的垄断权授予发明者以此来换取其技术内容。对发明者来讲,公开技术获得垄断权意味着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回报。对社会而言,公开的技术内容将为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Universal Oil Products v. Globe Oil & Refining(1944)案中申明,之所以要对放弃保密的发明授予17年的保护期,这既是为给予创新回报,也是为鼓励技术公开[12]。可见,专利契约论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公开。前景理论强调专利制度刺激人们对商业价值尚不确定的新技术进一步开发的作用。由于许多技术在申请专利、授权时的商业价值前景不确定——前景是“一个特别的机会,以开发实现已知技术的可能性”[13], 对这类技术而言,通过授予专利权,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都不得使用该技术,于是,早期的发明人就有了动力对该发明进行改进和为该发明寻找商业化途径,这就需要通过扩大专利范围或延长期限等来强化专利权。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Arrow发现,专利制度具有让原本难以被交易的技术变为可交易的功能,即专利制度在将有关新技术公开的同时,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技术,从而使新技术变得可交易。这一理论,有学者称之为“技术可交易论”。创新市场理论在此基础上,认为专利制度的功能在于其增强了以新技术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即创新市场)的竞争性。具体说,专利独占权的垄断利润诱使更多主体从事发明,从而增加创新市场上供给者的数量;专利信息的公开使得其他研发主体能在借鉴前人技术成果的基础上从事研发,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创新供给者的数量;专利信息的公开,容易吸引更多的技术需求者。专利制度正是通过增加创新供给、需求总量的方式,才使得创新市场的买方、卖方更加具有竞争性[14]。
以上学说从不同角度回答了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虽然主张各有不同,但都有驱动创新这一共同的价值认同。专利法律制度可以促进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专利的竞争已是国际科技竞争与经济竞争的一个战略制高点。考察过去数百年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当今世界上技术力量强大的国家无一不是依靠专利法律制度对发明创造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和激励[15]。美国堪为其中典型。
(二)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成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法的国家之一。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一些殖民地就沿用了英国的专利特权模式,赋予新技术开发引进者以一定期限的专有权来促进新技术的发展。翻开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其历史几乎与美国的历史同步。1787年美国《宪法》对保护专利权作出规定*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授予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拥有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美国以宪法保护专利权,实际上是运用整个国家制度来保障发明创造,从而确保创新者能够获得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商业化的成功。,彰显出国家保护发明创造的强大决心[16]。美国于1789年成立联邦政府后,第一届国会就于1790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案,创立了依据普通立法授予专利的法律制度,使专利从特别授予的特权变为法定的普通权利。但由于专利审查严格,造成专利委员会不堪重负,严格的审查和延迟的授权也导致发明人不满,第一部专利法实施不到三年即被新法取代。1793年新专利法确立了专利注册授权制度,专利授权程序简单,方便了发明人取得专利,极大地促进和鼓励了发明人的创新热情。惠特尼的轧棉机(1794年)、麦考密克的收割机(1834)、柯尔特的旋转手枪(1836)等重大发明就是依据该法取得了专利。不过,随着工商业的快速发展,专利的市场价值日趋显现,专利授权制度容易导致所授专利质量不高、相同发明之专利产生权利冲突、方便盗用既有技术申请专利的欺骗行为,因此1836年专利法吸取经验教训,顺应工业革命初步发展的需要而规定了授权前的审查制度、专利工作的专门化管理制度。1836年专利法实施后,美国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专利法根据工业革命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又不断修改完善。1842年,根据保护新颖而实用的新设计需要,规定把“任何新颖而有创造性的产品或纺织品图案的外观设计”纳入专利保护范围。1861年,又根据引进技术的需要,赋予外国人以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1870年,为适应内战结束后美国工业革命迅速发展和科技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国会在系统总结此前专利法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又通过了新的专利法,极大地促进了创新和发明。1870年前后,美国每年授予发明专利12 000多项,到19世纪末,这一数字翻了一番。专利制度使发明人分享到了丰厚的市场运用收益,激发了大量创造发明,不仅促进了美国的工农业革命,还改变了人的生活方式乃至思想意识。林肯总统对此提出了“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薪”的著名论断。20世纪早期,出现了大企业多利用专利权限制自由竞争、阻碍中小企业正常发展的现象,加之这一时期社会矛盾丛生、经济危机迭起、世界大战爆发,美国专利法进入调整期。为保护战时国防利益,许多专利被要求保密,一些专利被宣告无效。在经历社会动荡后,人们在亲专利和反专利的博弈中对专利制度进一步加深了认识。为适应战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专利法的需要,经过反复论证,美国1952年制定了新的专利法,将专利司法和授权实践中的成熟制度纳入法典。之后半个多世纪,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美国专利法又作调整,不断迈向国际化、现代化[17]。1994年,美国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基础上再造世界贸易组织,进而将专利法律制度纳入TRIPS,以维护美国科技产业利益。2011年,美国通过了对专利法进行重大修订的《美国发明法案》(AIA),将专利申请中实行的“先发明制”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督促发明人尽快向社会公布其创新成果,推动先进科学技术传播,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刺激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美国力促《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对国际贸易中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更高标准。
在2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专利法根据社会、产业发展的需要而适时调整,在客观上为保护美国创新成果、促进美国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了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美国经济发展的过程,无疑就是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
三、供给侧改革与专利制度的契合
(一)供给侧改革与专利制度的创新耦合
两个多世纪以来,技术创新一直被视为经济增长的源泉。1912年,约瑟夫·熊彼特在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率先提出了“创新理论”。他提出,创新是在生产体系中引入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18],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经济学家认为,专利制度为专利权人凭借垄断利润而收回技术创新所投入的研发成本及其所应获得的合理利润提供了可能[19]。专利制度在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激励和规制创新活动的制度供给,鼓励技术创新是专利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根据供给与需求理论,供给创新成果的目的是为了交换,只有经过交换来满足需求,个人才能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对科技创新活动来说,市场化是其根本目的。科技创新的“关键一跳”就是把专利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0],从供给侧的角度看,实为提升供给水平。可见,虽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时代背景与专利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各自的理论基础也存在较大差异,但从经济发展动力的角度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专利制度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二者契合点就在于创新驱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在于创新;专利制度是实现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顺利推进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专利制度是科技创新的载体。近年来,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家从宏观政策层面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从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内容各有侧重,但都有着深刻的“创新”价值追求和共同的产业政策目标,即致力于整体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从依靠投资驱动的粗放型、数量型增长向依靠创新驱动的集约型、质量型增长转变。知识产权战略主要着眼于如何完善相关激励技术创新产生和应用的制度环境,进而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创新。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专利制度)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战略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方略[21],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能够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22],强调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2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而科技创新尤其依赖专利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首先,商业投资本身就充满风险,而参与创新投资比其他类型的投资在总体上更加冒险[24],创新可能面临失败,创新成果的“非竞争性”也使得专利技术容易遭到剽窃。而专利制度以法律强制力的方式确认和保护创新成果产权,使创新投入具有较为稳定的回报预期,且收益最大化,进而激发创新热情。Bessen和Maskin 指出,高水平的在先技术会不断获得后续创新的外溢效应,并以垄断利润的方式推进技术进步[25]。其次,专利制度要求权利人公开专利文献,这不仅可以引导创新方向,还可以减少重复研究的社会成本。获得专利授权的代价是公开专利文献,创新者只有将独创的创新技术方案披露给公众,才能得到一定时期的专利垄断权。创新技术的公开,在为后续创新者的深入研发提供基础的同时,也势必对创新方向产生引导效用,还可以减少同类技术的研发成本,避免重复研究。此外,现行专利法第5条、第25条明确规定对具有外部负效应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一般情况和具体情形,第48条至第58条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防止专利权的滥用行为以及相关创新活动的外部负效应,确保制度良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在科技创新。现阶段中国工业化的历史使命并未完成,有关重要指标数据不容乐观,比如机械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不高,仅为发达国家的一半左右,高端产品50%以上都依赖进口,高新技术产品60%以上由外资企业生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需求由于缺少相应的技术设备而难以实现,而在低技术水平基础上形成的投资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产能过剩。金融危机之后,为增强经济增长动力,全球大多数国家已展开了激烈的战略创新竞赛,主要经济体针对战略新兴产业开始了新一轮角逐,在互联网、新能源、生物技术、高端制造等领域尤为明显。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新兴经济体,纷纷推出各自的创新增长战略,全球制造业正在向高科技的更高层级迈进。不能忽略的是,在快速兴起的虚拟现实、云计算、网络制造等产业领域,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也开始呈现出技术差距。可以说,中国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通过创新来提升竞争力。在传统的人口等要素红利和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动力减弱的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们需要从供给侧着手,挖掘经济增长的新动力[26]。当前,政府基于供给侧积极推行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无疑是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一方面,需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科技资源,依靠发明创新,发展、突破核心技术,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以技术创新为指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传统优势产业领域打造一批具有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带动整体产业转型升级,改善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从而实现以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将创新居于发展理念之首。随着经济进程的全球化加速,社会化大生产所具有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一旦在供给侧实行了成功创新,市场上的反应就是难以估量的交易生成,极大地刺激需求侧,从而快速拉动消费需求。比如iphone手机,在苹果公司创造出iphone手机之前,世界对它的需求原本为零,而一旦创造出iphone手机,市场上新的消费需求就被源源不断地激发出来。创新是供给侧结构性动力机制的核心动力,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亟需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7],特别是要加强对专利的有效保护,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创新价值。
(二)适应供给侧改革的专利法律制度改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政府在“新常态”下加强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新举措。可预见的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十三五”时期乃至更长的时间内将处于经济发展政策的突出位置,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推行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鼓励创新,政府就要更好地发挥作用,不能像过去那样以行政之手过多地替代市场之手,否则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效果。比如,2008-2009年,政府制定了很多发展电动汽车的有关政策,2012年的目标是达到50万辆的生产规模,结果才生产不到3万辆。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对创新的支持还未做到足够尊重市场规律。顺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良好的创新经营环境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8]。实践证明,创新是很难规划的,最重要的是要创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稳定市场主体创新预期[29]。应当注重构建以中长期的高质量制度供给来统领全局的创新模式,有效释放微观主体的创新潜能[30]。关注制度供给,构建制度当然重要,然而从降低制度成本的角度考虑,如何确保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功能同样不能忽视。
1.专利制度的实体和程序改造
专利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紧随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频频修改完善。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中国经济主要依赖于资源要素的高消耗来驱动发展,工业产业链主要围绕土木建筑类进行布局,钢铁、水泥等行业出现产能严重过剩[31]。 “高耗能、重污染”的发展方式对资源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发展中的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日益突出。对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去产能”置于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的首位。现行专利法第25条以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授予专利权的6项内容,其中并未排除“高耗能、重污染”等产能过剩的发明创造。虽然专利法第5条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规定了违反“公序良俗”——“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抽象情形,不过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很少适用[32]。因此,可考虑在专利法第25条中增加第7项——“严重损害环境的高耗能、重污染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33]。此外,还可从程序方面进行调整,建立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专利申请快速审查机制。从需求侧看,当前国内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对绿色、时尚、高端产品的需求巨大。而从供给侧来看,中国存在低层次产业产能过剩与高品质产品和服务欠缺的供给矛盾。对此,我们要补齐供给短板,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基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中国应增设有关供给侧短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申请案的快速审查机制。
2.专利制度的权利救济改造
2015年,中国发明专利授权26.3万件,比2014年增长了10万件。截至2015年底,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87.2万件。专利的“非竞争性”容易导致不同主体在不同空间实施大规模侵权的情形,如何保护这些创新成果不受侵犯面临很大压力。中国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专利维权成本高、赔偿低,导致一些创新型企业生存困难,严重挫伤了创新的积极性,甚至对专利保护也丧失了信心[34]。此外,专利侵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致使某些产业、地域的产品创新减缓,给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专利侵权普遍存在的背后折射出对创新的保护不足,严重影响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这显然与加强创新保护的宏观经济政策相抵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发布,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通过一个由不同部门法组合起来的法律体系来实现的。从民事法律角度看,现行专利侵权赔偿适用的是“填平原则”,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但是,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专利的保护成本比有形财产的保护成本更高,司法实践中,“填平原则”远远弥补不了专利权人的损失。因此,专利法的修订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虽然1984年专利法明确,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行政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不过历经三次修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权限不断收紧,执法重心已逐步转移到查处专利假冒行为,现行专利法仅赋予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和调解赔偿数额权限,既无主动查处权也无行政处罚权,明显缺乏刚性[35]。尽管2015年7月正式施行的最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有所加强,但对专利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严重等突出问题还有待通过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解决。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七宗罪”*中国现行刑法就知识产权犯罪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7个罪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专利具有更高科技价值且与创新联系更为紧密,但从罪名设置上看,刑法对专利权的保护明显弱于对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从犯罪基本理论、刑法规范体系和成例、知识财产保护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具有制度合理性及现实需求[36]。专利权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主要权利之一,刑法有必要对其给予更加全面的保护[37]。此外,专利侵权入罪,可以严密专利犯罪法网[38]。建议采取结合型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立法,确定专利侵权犯罪,以财产惩罚为主要刑罚[39]。
四、结语
放眼全球,创新驱动乃大势所趋。即将到来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构成历史性交汇,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重大机遇[40]。创新是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动能,只有依靠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才能使创新真正成为驱动发展之源[41]。有论者基于中国1994-2014年30个省市的有关面板数据,从供给侧实证分析影响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因素后发现,近20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是资本投入。虽然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但现阶段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27],真正实现创新驱动还任重道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出,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新时期经济发展背景下找到了新的着力点,目标更加明确,路径更为清晰,发力更加精准。这需要创新制度供给,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有效打击危害创新的专利侵权行为,以法律制度保障创新,加强创新环境治理,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为经济继续健康发展注入创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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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胡志平)
Consilience for innovation between supply-side reform policies and patent system
LI Xiaoqiu,LIU Shaogu
(School of Law,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P.R. China)
It is of great necessity to issue Supply-side Reform Policies for economy development nowadays. The policies has characterized by the essence of innovation-driven and founded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New Supply Economics.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ory of patent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patent system, this paper concludes that patent system can drive innovation. Supply-side Reform Policies are important measures to promote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and the key point lies in the innov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tent system is the carrier of innov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hich is correspondent with Supply-side Reform on innov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play a role of guarantee for Supply-side Reform and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effectively, the patent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through the aspects of substantive rules, procedure rules and right remedies.
supply-side reform;patent system;innovation-driven;innov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ystem reform
10.11835/j.issn.1008-5831.2016.06.018
Format: LI Xiaoqiu,LIU Shaogu.Consilience for innovation between supply-side reform policies and patent system[J].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6(6):147-154.
2016-09-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技术标准化中的专利劫持及其法律规制研究”(12BFX111)
李晓秋(1972-),女,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法、科技政策研究,E-mail:xiaoqiulee007007@aliyun.com;刘少谷(1978-),男,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主要从事创新与知识产权法研究。
D923.42
A
1008-5831(2016)06-0147-08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李晓秋,刘少谷.供给侧改革与专利制度的创新契合[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147-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