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人财产权视角下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探讨
2016-03-24田离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尽管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历时多年,然而由于主客观原因,我国国有产权改革很不彻底,本文主要从法人财产权与国有企业产权的区别着手,以微观的视角来探析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1
为规范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然而根据我国立法对法人之规定,法人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若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实行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那么国有企业便不属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而这与我国当前正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不符的。
法人制度是我国从英美等发达国家习来的优良制度,实践证明,法人制度以其法人能够对财产同自然人一样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为美,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企业能否在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则取决于企业财产是否独立及经营是否得当。下文笔者将从法人财产权的微观角度下探讨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从法理的视角探讨国企产权存在的矛盾
正如前文所述,根据我国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然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而根据我国立法对法人之规定,法人必须要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显然,这与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不符的。国有企业既然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又何区别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其它的企业法人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呢?这显然存在逻辑上的漏洞。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立法也不断得以完善,2003年,我国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三款之规定,所谓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因该投资所形成的各种权益,及其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权益。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四款之规定,我国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隶属于国家所有。显然,这是立法者的妥协,企业法人本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换言之,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企业法人作为一“物”,其上只能存在一权。而按照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逻辑,则在企业法人上设立了多个物权,这与我国《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显然是相悖的。
二、从经济学的视角浅析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存问题
当前,我国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学学者不在少数,而他们研究的方向则大多数都在于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方面,而缺乏对国有企业制度的整体构建。若缺乏整体性,仅仅从如何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来改革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显然是行不通的,但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却始终以国有企业产权明晰为主要方向,而如果不能够从根本上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则无法从根本上改革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换言之,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学方向则是从经济学的视角为如何从宏观上规范国有企业制度为根本,从微观的视角明晰国有企业产权。
三、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必由之路
随着公司制度的盛行,我国国有企业大可以以公司化的形式改革企业所有制,将产权以股权的方式,改革国有财产的属性,以股权换产权,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传统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财产转变为管理国有企业的股权。即,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向股份制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转变。
以往,我国国有企业主要以国家资产为中流砥柱,甚至存在一些国有资产不明,国有资产流失的局面。究竟国有企业的国有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管辖范围还是属于国有企业自身管理始终是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正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实践表明,公司制是最能促动企业发展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是改革企业所有制为公司制,改革企业所有资产形式为股权制。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原有企业规模,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或者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此外,国有资产的安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对于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原国有企业,可以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有限的责任,这大大降低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且相较于原有的国有企业制度而言,收益不变而风险变小,是百利而无一害的;除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以外,规模较大的原国有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而言,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向社会募集闲散资金,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也是时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最主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四、结语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是适用公司制度。具体而言,就是由国有资产出资,注入公司内部,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变为股权,以股权的形式保障国有资产只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降低国有资产风险,实现国有资产安全,这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目标之一。除此之外,对于国有资产而言,能够通过股权的形式与其他各种资产合作,盘活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也是我国国有资产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根本就是要有效区分法人财产和国有财产,国有财产注入企业后就应当通过出资的形式获得相应股权,才能够从根本上有效区分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在今后的改革道路上,实现国有资产由产权转变为股权,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必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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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离原(1987-),女,汉族,江苏徐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