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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视角浅谈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相关问题

2016-03-24陈慧琳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期
关键词:社保基金法制建设

摘要:在我国社会保障的运行体系中,社保基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我国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对社保基金进行严格的监管,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的法律监管体系。本文主要根据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现实背景,通过法律的视角来进行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并对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促进我国社保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社保基金;基金监管;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1

一、相关概念

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资金。并且,社会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核心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指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监督部门,以及与社会保障基金有利害关系的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过程及结果实行监察和督守。

二、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制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错综复杂,难以进行有效地监管,从而导致了我国社保基金大案频频发生,屡禁不绝,严重损坏了我国社保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

2006年,上海社保基金大案揭开非法挪用的“冰山一角”。

2007年10月,被控滥用职权、挤占挪用广州10.18亿元社保基金的前广州市劳动保险公司经理刘雨宏出庭受审。此案在社保行业引起了地震式的轩然大波。起诉书显示,从1993年到1996年的4年间,刘雨宏违规审批社保基金约7.5亿元非法营运,非法投资造成损失大约5.2亿元。

诸如此类的案件此处不一一列举。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立法方面的滞后严重制约了社保基金的稳定发展,建立和健全相关立法是形势所需,大势所趋。

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虽然颁布和实施了许多与社保基金监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其中没有一部是由人大立法颁布实施的正式法律,这就使其难以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另外,由于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还具有广而不精的特点,从而还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即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保基金监管的实际执行效果,造成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效率低下。

2.过分依赖行政监管。相较于其他国家的主要依靠立法手段来对社保基金实施监督与管理,我国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

如果过分的依靠行政手段来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很有可能产生高风险、低稳定、低效率的现象。 另外,还容易导致缺乏其他主体与行政权力相制衡的问题出现,使行政权力发生异化,这也是很多行政部门违规进行操作管理,致使我国社保基金频繁出现贪污挪用大案的原因之一。

3.监管力量不足。随着社保基金监管需求的不断增加,在我国的许多地区,实际操作中的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从业人员数量的供给却是远远小于其需求量的。

此外,除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数量上的缺失之外,社保基金监管力量的不足还体现在缺乏专业性强的高水平的社保基金监管人员。而且,在目前既有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队伍里,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不高,职业水平低下等问题还普遍存在。这也进一步加剧了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保基金监管的效率。

4.社会监督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大部分民众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了解较少,这也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此外,许多的企业与职工等受保人不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不能够自主自发的组织一些监督组织与团体;并且,在我国,企业里的工会组织实际上是没有实质权力的,较难发挥其为职工维权的职能。从而导致其监督水平不高,难以对相关机构或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

四、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许多西方国家都通过了关于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立法,对其国家的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加以规范化与法制化。在此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尽快发展与完善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出一部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或法律。使我国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法律的形式来对社保基金的性质、投资运营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

2.建立专业、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在西方国家,一般都建立专门的、专业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如英国的职业养老保险委员会等。

目前,在我国可以考虑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整为一个专门负责政策制定、行政管理以及监督政策实施的国家机构。 而将其监管职能转移至另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独立的管理,从而使社保基金得到全面的、专业的监管。避免了扯皮现象的出现,提高了整个监管工作的效率。

3.加大社保基金监管力度。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是推动监管工作平稳运行的硬性指标。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力度大大落后于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我国需要重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与责任意识。精简过于庞大的机构,将冗余的部分进行改革与调整,适度的分配到社保基金监管机构,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与效率。

4.发展社会监督制度,拓宽监督途径。近年来,许多西方国家都拓宽了其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途径,不再只依靠一个或者几个主体来进行监管。在这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大力拓宽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途径。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首先,政府需要努力提高公众对社保基金监管的参与水平,积极鼓励公众主动行使其自身的监督权,自觉承担起对社保基金监管的责任与义务。其次,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一个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但是最重要的原则是要保证该委员会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最后,还可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的监督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力量来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努力拓宽监督渠道来保证社保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世海.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J].时代金融,2015(1).

[2]徐雪丽,张德红.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不足与对策[J].理论观察,2015(5).

[3]周燕.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2014(8).

[4]曹春.略论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政策研究,2010(4).

作者简介:陈慧琳(1991-),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辽宁大学2014级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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