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发明专利事实认定问题浅析
2016-03-24张玉娟王建军
张玉娟 王建军
【摘要】 专利审查中事实认定已成为常见的审查问题,对于同一技术方案的理解偏差,不仅阻碍标准执行一致的实现,还影响了专利权的稳定性,侵害了申请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文试图基于通信领域审查的实际案例,分析造成事实认定偏差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规避事实认定问题的浅见。
【关键词】 审查 事实认定 创造性
一、前言
通信技术革新日新月异,通信专利申请量连年攀升。申请人对新兴技术的保护诉求对审查员提出较高的要求,通信领域表现尤甚。在日常审查中,面对同样的技术方案,个体技术水平、所处的角度等因素的不同,直接导致不同的解读方式。而不同的解读方式所造成的影响则体现在了申请人和审查员,甚至不同审查员之间对现有技术与发明申请的技术特征的对比不一致,以及对于某些技术特征所产生效果的争议。事实认定问题的产生,通常情况下是由于审查员对现有技术以及发明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偏差所导致的。而审查员在成为一名“本领域技术人员”过程中,会由于对技术的理解能力、背景掌握程度等客观因素造成对专利申请理解的偏差,而这一偏差直接导致了专利权的稳定性。
二、案例分析
以下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剖析事实认定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结论的影响。
【案例1】发明名称:一种移动通信网络话务数据处理方法及系统
权利要求1: 一种移动通信网络话务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数据接口模块获取各厂家终端的原始计数器数据并解析生成数据交换文件;
S2.计数器运算调用模块批量快速地将数据交换文件加载到内存数据库中,生成网优原始KPI指标数据;
S3.数据汇总运算模块按需触发内存数据库中的原始KPI指标数据,汇总成各种维度的KPI指标数据进行运算,并将汇总KPI指标数据入库到关系数据库中,再由关系数据库传送到网络优化系统中。
审查员预使用对比文件1(CN102014414A)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且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而质评员认为本发明的发明构思在于:分别由内存数据库和关系数据库实现运算和存储KPI数据的功能,其中既考虑设备厂家的话务数据计算公式,又考虑多维度的KPI汇总规则,以达到提高数据处理速度和吞吐率的效果。
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在于:将网优人员的优化经验以软件方式实现,从而实现自动分析形成网络优化方案。由此可见,两者的发明构思不尽相同,本发明更侧重于前端KPI数据的获取,而对比文件1更侧重于后续KPI数据的运用。具体地,从以下特征对比有所体现:
1)对比文件1中的数据库单元仅具有存储功能,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厂家OMC操作平台接口关联等数据采集方式,但并未公开相应的功能模块;
2)本领域中“内存数据库”具有特定含义,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数据库,正是因为内存数据库具有高速运算的优势才能实现批量快速加载的技术效果;
3)根据D1公开的指标库单元对Abis口数据指标的抽象过程可知,其是将测量的Abis口数据指标转化为KPI指标,即生成常规的原始KPI指标数据,然而并没有体现出“多维度汇总”这一概念;
4)后续的规则库单元、节点哭单元和向导库单元则属于具体应用所述KPI数据实现网规网优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关联不大。
导致事实认定偏差的原因:不同审查员面临相同的技术方案得到了不同的结论,从审查员角度来看,其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两者对现有技术的认知程度不同,二是对A22.3实践应用的把握尺度不同。
三、问题分析和总结
从以上的案例可见,对相同的技术方案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的主因在于:审查员之间所掌握的本领域技术的程度和理解能力不同;不同的审查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和角色定位不同。为了减少事实认定的偏差,提升统一认知程度,从审查员角度,可以尝试下列几点改进:加强集中专业培训学习,打造平台为审查员提供统一的本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交流,缩小领域水平认知的差异;统一审查规范促进标准执行一致;适时开展优秀案例、疑难案例宣讲。
事实认定问题,审查员个体本身的差异是一方面原因,不同部门的审查导向也是诱因。事实认定问题既关系到发明审查部门作出的审查结论在社会上的公信力,更关联着公众和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公众发明创造的推动。本文基于审查实践中的实际案例,尝试分析造成事实认定问题的主因,并提出关于减少审查员事实认定偏差的浅见,以期促进对事实认定的认知,从而助力审查标准执行一致的实施。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