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法治逻辑考量
2016-03-24莫良元
莫良元
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法治逻辑考量
莫良元
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是转型社会司法权运行机理的内在要求,多维视域的理论关切为创新社会管理诠释出复杂而又鲜明的技术识别差异以及提供可靠的智识来源。但实践样态中各级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呈现出模仿性、随意性和扩张性倾向。司法职业伦理在三个维度,即转型社会的的客观诉求、司法面向的现实追问和智识技术的识别来源,为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明晰司法法治逻辑的具体实现路径,其应遵循法治建构的普遍性规制。
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司法法治逻辑;职业责任伦理
创新社会管理在时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中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和践行,学界对其的关注也颇为积极主动,为我们呈现出令人鼓舞的发展态势。但是稍加逻辑梳理彼此间的互动细节,我们便会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尤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相似性甚至一致化倾向,同时又似乎各自在不同的语境中表征出差异化旨趣。本文试图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确立符合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司法法治逻辑,探寻其遵循法治建构普遍性规制的实现路径。
一、转型社会内在特质: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性命题
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转型社会的政治语境中达致为一种共识性话题,已经得到众多学者的具体描述性表达*参见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法院的职能定位与实践路径——兼析能动司法的范围和限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罗豪才、苗志江:《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软法之治》,《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等等。,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都在进行各自创新社会管理的多层次具体实践。然而,发生此种情形的背景性问题需要接受理性的不断拷问,才能真正获得多者的智识支持与系统的内生动力。正如卢曼所言,“假如人们要把法院置于审判强制压力之下,就不能同时要他们的论证逻辑去经受无止境的追溯或逻辑的循环。如果他们是坚持原则的,人们就一定会原谅他们。”实质上说,解决转型社会多重复杂矛盾纠纷是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初衷,而非简单地应付通俗意义上意识形态宣传的表面文章,尤为关键的是应恪守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核心要旨。
首先,权利主张与民主彰显是转型社会司法权备受期待的时代镜像写真,其该当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法治期待原点。确切地说,转型社会的内在特质为我们清晰地呈现多重矛盾纠纷凸显的客观图景,而其运行过程基本绘制出不同社会主体权利主张的法治化期待。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对于中国普通民众而言,意味着个体权利不断增长的时代际遇,不同主体的权利主张自然成为转型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的核心构件,而解决此类问题关涉司法权的法治期待表征出颇为简易的朴素化思维路向。昂格尔批判地指出,“任何多元和民主的社会都可以有很好的理由使其妥协而保持不完全状态。但是,只有那些被反民主迷信控制住的民主制,才会根据假定潜在于妥协中的权利或福利的系统化概念,将完善这些妥协的任务委托给一群法律秘法家(mystagogue)精英。”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法治逻辑起点应充分关乎社会民众权利主张的时代际遇,这不仅是职业习惯的简单改变与更新,而应在民主彰显的转型社会内在特质中应予以高度关切。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司法权运行的终极目标在民主彰显的时代话语中似乎无需作出太多的解释与争辩。然而,司法权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是否遵循着此种逻辑需要进行理性拷问。无须讳言,司法机关在社会民众期待的信任度上尤其不高,而司法机关更多地将其归因于他者以及国家权力格局缘由,较少回应民主彰显时代元素的积极性努力,似乎认为其与司法权运行实践的相关度不大。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命题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已然为我们诠释出司法权运行的内生机理,即前者决定后者,而否相反。故而,社会民众的权利主张与民主彰显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司法法治逻辑的起点判断,司法权运行的所有具体事项应能够识别自身权力来源的基础性命题中得到真实体现。
其次,法治建构与职业定位是转型社会司法权确立权威的核心要件保障,其该当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法治实践基础。在一般性学科识别中,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似乎颇为尴尬,因为社会管理是一个政治学、管理学与行政学的常规性研究命题,司法权参与社会管理在法学研究视域却较少涉及,这即是需要进行理性考量的重点所在。但是,无论进行何种方式的诠释,一个不争的事实即是法治国家建构已然成为历史性命题,虽然关涉行政权法治期待的启蒙与实践较为同步演进,然而司法权的实践逻辑是否可以游离于法治之外呢?毋庸置疑,权力接受监督的路径可以不同,但不接受监督的权力是不应取得合理性智识支持,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权力接受监督的实践中应该得到充分理解与诠释。故而,司法权的法治建构在历史性命题中需要同样应该予以理论关切。将司法权运行判断为社会管理的一般性国家权力运行实践,这似乎是一个较为难于理解沟通的语境话题。职业分工情境中的司法机关,经由常识性判断社会管理似乎无关乎司法权的职业属性定位。但当今是一个职业分化精细且彼此相关密切的多维主体利益格局的历史时期,司法权的职业定位遵循传统思维是较难回应此种历史性命题。换言之,司法权封闭运行的理论逻辑在实践中不可能获得正当性基础,甚至可以说司法权运行本身即是社会管理的内涵所指,只是主体不同而已,所做的工作事项即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实现。正如卡多佐法官强调的,“分析各种社会利益及其相对重要性,是律师与法官在解决问题时必须利用的线索之一。”故而,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法治建构实践中其自身职业定位应能够回答历史性命题对其司法法治逻辑的基点判断。
最后,媒体推演与精英释疑是转型社会司法权主动应对的技术理性要求,其该当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遵循司法法治逻辑的智识来源。转型社会内在特质在媒体多元化与科技革命的时代背景中得到较为充分表达,尤其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司法权运行的实践运行提供了一个社会全景式展现技术理性的依赖路径。对社会司法热点案件的实证考察中,可以较为清晰地发现,媒体不断推演案件进程的积极努力是一个技术理性得到充分彰显的时代标志。需要明确的是,多元化媒体对司法权实践运行的关注只是为司法权运行打开一个社会观察的技术平台而已,因为媒体演绎的司法热点案件在具体场景中为我们所揭示的更多是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随意性,一个个颇为简单的案件在时代发展的法治建构过程中所传达给社会的却是如此经不起理性追问。故而,媒体推演司法权运行的实践路向在转型社会内在特质中已然成为常态化情势认知,是司法权应予以主动应对的技术理性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需要进行客观面对的时代元素所指。当然,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在学界仍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要与不要和能与不能是其基本理论差异区别。德沃金教授论及言论自由时强调,“对许多人来说,道德责任还有一个更为积极的方面:这种责任不仅是为了建立个人本身的信念,而且是将这些信念传达于他人,这是出于对他们的尊敬和关怀,出于一种不可抗拒的愿望来揭明真理,实现正义并保障利益。”另外,法学精英在司法热点案件具体演绎进程中不断进行智识性释疑解惑,已然成为媒体监督司法权运行的关键性要素,这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遵循司法法治逻辑需要予以关切的方面。知识分子的公共领域属性在时代性命题面前所展示的能力放大似乎已经悄然成风,并且法学的自觉性主张在社会转型纠纷解决机制中渐趋成为主要智识来源。
总之,转型社会内在特质是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性命题中明确其具体司法场景需要理论关切的种种问题之本,而这些问题能否解决在其遵循司法法治逻辑上客观化为司法权运行的法治建构期待与实践,值得细加考量。
二、司法实践运行样态: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常规化诊断
转型社会内在特质意蕴着对司法权的殷殷法治期待,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运行样态需要进行较为客观地学理概况和批判性分析,对其进行常规化诊断才能真正为司法法治逻辑的职业伦理依归探寻实践路向。具体而言,其现实问题较难全面详细把握,我们试图在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行为方式、内容选择以及主题内涵的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各级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具体行为方式上与行政机关较为相似,具有鲜明的模仿性,尤其在基层法院系统的工作规划以及经验介绍中可以较为清晰的发现此种倾向。众所周知,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是基本常识。但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运行样态上的形式化模仿倾向已然是一个客观事实判断,其是否会成为常态化情势,值得警惕!因为这不只是创新社会管理所遇到的思维瓶颈问题,而是有着其深层次的遵循司法法治逻辑缺失缘由。创新社会管理的行为方式在各级政府的行政维稳工作中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当然其创新性实践还会继续延展主旨内涵。但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具体行为方式上与行政机关却如此雷同,无论做出何种解释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实践中的模仿印记鲜明突出,甚至会失去司法权特质内涵的依赖所指。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倾向判断并不是要否认各级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各种努力和辛劳,而是需要为其明确社会期待司法权运行的本真所指,确证司法权的正当性前提。如果各级人民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与行政机关具有高度一致性归纳为内在规律使然,那将是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荒唐法治逻辑,也会成为其敷衍国家权力配置的宪法安排。
其次,各级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具体内容选择上主观偏好,具有较为突出的选择随意性倾向,尤其是基层法院在处理司法热点案件方面。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解决社会纠纷是其社会分工与国家权力配置的基础性功能体现,创新社会管理如果说具有如此之多的经验可以交流与学习实属苛求,这也是司法权所区别于行政权的特征所在。因而,实践运行样态中人民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选择上具有鲜明的主观选择偏好倾向,其实也就是为了交流而交流。基层人民法院系统的功能定位与中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上是否具有同一性,还是差异性鲜明?需要进行实证性考察。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平衡性的发展格局是一个较为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基层人民法院与转型社会的各类矛盾纠纷极为接近,同时又有案多人少的自身尴尬,进行创新社会管理的迫切性较其他各级人民法院而言更为明显,因而较为普遍的做法就是将大量案件处理为简易程序或者进行司法调解,唯有如此才能得到完成繁重工作的时空置换。当然,对于其他各级人民法院而言,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选择同样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倾向,相关司法热点案件的运行实践在具体程序选择上更多的是发回重审与维持原判。当然,我们不是主观臆断此种选择具有的程序正当性嫌疑,而是在概率发生的一般性规律中进行判断区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如果更多的是发回重审与维持原判的选项,而不是异地重审或提审方式的适用,该种选择与为了创新而创新的意蕴,尤为值得警惕。
最后,各级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具体主题内涵上主动冒进,甚至越过国家权力配置的边界,具有较为明显的扩张性,尤其表现在能动司法的空间领域判断中。对于能动司法的关注在学界和实务界看来,不再是一个要与不要的问题,已然成为司法权运行边界的明晰判断考量。将能动司法与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内涵进行关联性解读似乎在政治语境下较为普遍,因为司法权同样来自于人民,为民司法和为民服务在实践样态中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依据。然而,能动司法的边界问题在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内涵方面应具有技术理性衡量标尺,司法权完全越过中立判断的边界而与行政权一起混同为社会管理的一致性趋向,这是其扩张性的政治危险之举。我们认为,司法权在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其主题内涵上应具有差异性区分,或者说它们各自能动司法的空间领域是不应相同的,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具体面向转型社会的矛盾纠纷具有鲜明的差异,经过程序公正的层级梳理与解析,在司法权的法治逻辑中自然会分化为创新管理的差别化解决机制。在实践运行样态中,各级人民法院能否参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事务,还是仅仅植根于司法裁判的被动司法场域,法官们自己也较为迷茫,尤其在学者型法官的认知实践路径上表现得尤为突出。遵循司法法治逻辑的实践路向,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权运行机制中集中于司法场域展示其功能价值,这是毋庸置疑的应有主题内涵,但是如果仅仅如是未免书斋主义和本本逻辑,社会现实中的司法权运行逻辑是不可能为这般简单纯粹,这既是其具有正当性的前提基础,也是司法法治逻辑对于司法权运行的普遍性规制。
三、多维视域理论关注: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智识性来源
学界对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研讨较为积极,实务界与之互动的各类交流平台不断涌现,为其智识性来源提供令人欣喜的开放性发展态势。但是,因由学科背景差异使得学界各自得出的建构性方案较难在实务部门的具体性需求层面得到落实,同时我们认为,产生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法治逻辑缺失的普遍性现象与之具有鲜明的相关度。诚然,学界努力的热情与智慧值得褒扬,但是在方法论适用维度需要进行考量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技术理性的路径依赖问题,确立其司法法治的智识性来源判断,避免创新在逾越司法权运行边界的情境中失去正当性基础前提。因此,梳理学界创新社会管理的研究现状也就成为一个颇为关键的问题。
首先,法学界对于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技术识别过于偏狭,且相关部门法学基本沉默不语。创新社会管理对于司法机关的主体性判断,正如前文所述,在政治语境中学界已经达致共识,但是并未在司法改革的层面得到理论诠释,也就是说,法学界一般将创新社会管理理解为政府行政权运行的主体性范畴,主要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学者在进行具体研讨,法理学者基本遵循该种判断,而部门法学界除刑法学者外基本处于沉默不语状态,而刑法学者也是在国家行政管理的一般性思维中展开逻辑论证*参见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第5-9页;高铭暄、陈冉:《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54-66页;等等。。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改革属性判断应基于对司法权运行的整体性与职业性而进行技术识别。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具体制度改革到体制改革的两个阶段,现在是第三个阶段即创新社会管理的功能回归阶段,尤其在观念层面强调澄清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权力配置原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宪法规范体系中具有国家权力运行逻辑的不同配置安排,创新社会管理对其而言具有差异性本应该成为不是问题的问题,学术层面的削足适履其实是一种技术认知识别系统上的偏见,甚至是路径依赖的惰性与简单化表征。诚然,大多数部门法学界的集体沉默似乎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意蕴着较为孤寂的理论缺憾。但是,值得实务界警惕的是,具体部门法规范的智识性来源需要在不断发展的时代际遇中得到重视,这才是互动环节的常态化趋势所盼。
其次,社会学对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技术识别过于宽泛,且关涉司法权的交互性研究基本缺失。社会学界关涉创新社会管理的研究较其他学科而言,是较早进行该类主题研究的学科领域,或者说社会学主要是以其为研究对象展开学术关切的学科门类。在一般性的问题研究进路中,社会学较为充分地进行社会主体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证路径研究趋向,其技术识别的宽泛性极为鲜明,呈现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路向上颇为敢作敢为的主题内涵*参见岳经伦、邓智平:《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行动框架——以社会政策学为视角》,《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10期,第48-52页;王磊、胡鞍钢:《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背景》,《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9期,第41-45;等等。。然而较为奇怪的是,社会学界相关成果较少得到法学界的研究视域融合,其中缘由似乎较难进行理论归结,但是社会学的研究结论在司法权运行机理的司法法治逻辑中应具有较为客观的技术识别的参照价值,尤其在智识性来源的判断中不可或缺。因而,社会学研究视域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现实性中国问题的关切中值得智识性来源判断依据所在,社会学的相关实证研究成果为我们诠释出中国基层社会原生态意义上的司法权期待本真诉求。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学界的中国问题研究结论在具体的社会效果检测中并不被予以太多青睐,呈现问题似乎较为容易,如何对此种现象进行较为充分视域融合的解构与重构,这才是创新社会管理在司法权运行逻辑中值得追问的核心问题,否则只会是自言自语的寡人之忧。社会学所描述的具象化司法实践来自基层社会生态,其真实性与客观性尤为值得司法法治逻辑考量。实务界与社会学界的互动交流应对其进行更为广泛的智识性来源判断,而非只是政治语境下的简单化应对解答。
再次,政治学对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技术识别过于严肃,且意识形态的思维进路为司法权运行设定政治风险边界。政治学对于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内涵关切颇为积极主动,是国家学说的政治学在时代性命题中的实质表达,将创新社会管理确证为国家权力配置的具体行为方式判断是政治学的理论旨趣。政治学界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界的研究领域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在相关研究结论上得出较为相似的理论趋向也就不难理解,遵循政治语境中的话语逻辑,主要在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国家学说的创新理解,使得该种语境探讨极为严肃,传达性色彩较为鲜明*参见汪前元、周勇:《我国社会管理工作运行中的政治理性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年第5期,第132-136页;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正如前文所述,民主政治彰显是时代性命题的特质内涵,将创新社会管理与国家学说进行关联性阅读是政治学对司法权威定格的制度期待。另外,意识形态的思维进路为司法权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运行样态中设定政治风险边界,将创新社会管理诠释为执政党执政理念的伟大创造,在此语境中为不同国家权力机关践行各自创新的逻辑起点,这是一般性理论预设的政治风险判断依据,司法权能够在多大领域空间中找寻自身运行边界,以期避免逾越权力运行边界的违宪风险。因而,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智识性来源判断需要与政治学在交互性平台上清晰展示其正当性前提基础从而确证其政治上的权属定位。
最后,管理学对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技术识别过于规范,且实证研究的科学化评价模型为司法权运行提供可靠的检测工具。管理学界的学科研究重点与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内涵具有极为鲜明的一致性,无论是公共管理还是行政管理,亦或是管理科学与工程科学,在管理学研究对象的判断上其实并没有更多异议,只是在外延大小上有所区分,其技术识别在规范性上为创新社会管理明确具体管理过程的检测工具适用标准*参见张立荣、汪志强:《当代中国政府社会管理创新——以麦肯锡7-S系统思维模型为分析框架》,《江汉论坛》2006年第4期,第13-15页;李程伟:《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管理学视角的解读》,《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5期,第39-41页。。管理学的微观与宏观视域是判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技术识别差异化的主要手段,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对于管理学而言,似乎较难进行实证把握,即使其技术识别的科学化评价模型具有较为便捷的可操作性,司法权的实践运行样态对其的排斥性倾向较为鲜明,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学知识背景较为匮乏应是主要缘由。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智识性来源判断上需要进行方法论的开放性梳理,并且管理学的视域特质为其确证科学化的检测工具提供可靠保证,与管理学界建立交互平台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技术路径生成依据。当然,司法权属的定位与行政权的差异性区分是制约彼此交流的思维定势,需要在更为宽泛智识性来源判断的视域交融中得以实现。
综合以上,我们可知,多维视域理论关注的差异化技术识别是导致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现实性问题在遵循司法法治逻辑上表征为复杂化与模糊化的智识性缘由,而实务界并未在此方面进行较为充分的反思与归结。正如拉伦茨所言,“方法论不只要描述实际如何进行,同时也要追问某特定方法的价值及其可能的成效。就此而论,其进行方式不是‘描述性’,而是‘规范性’的。”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遵循司法法治逻辑也就自然成为理性追问的最终归结。
四、司法职业责任伦理: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法治逻辑
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智识性来源为我们诠释出视域差异在司法法治内涵上的各自关注倾向与偏倚,而实践运行样态中的现实性问题需要得到及时性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相关性阅读着实让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的关键节点中一筹莫展。我们认为,其问题的症结在于遵循司法法治逻辑是否得到真正确立与坚守,司法职业伦理的基本要义该当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界分司法权运行机理的法治逻辑判断。责任伦理是韦伯对伦理作出的区分,即是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与信念伦理相对。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内涵主要包括司法职业的责任定位与伦理取向两个方面,前者是司法权得以确立其独立性品格的社会与国家关系命题的正当性前提;后者是终极目的论上对司法权作出善治判断,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其具体行为方式和主题内涵的终极追问中需要回答的价值选择。正如前文所述,司法权的实践运行机理需要遵循司法法治的规制,其主要基于转型社会的客观诉求、司法面向的现实追问和智识技术的识别来源,而三个考量维度清晰确证司法职业伦理的核心主旨该当成为司法法治逻辑的建构主义实践路向。
首先,转型社会内在特质是确立司法职业责任伦理司法法治面向的逻辑起点,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将回应社会与国家关系命题作为必然选项。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转型社会的时代性命题中具有革命性的价值取向,能动司法的学术争议似乎较难回答的是司法权独立司法的普遍性品格,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仅仅定格为单个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过程似乎是多么幼稚与天真的一己之见。转型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产生层出不穷,其中缘由更是纷繁复杂,要想解决所有问题就必然需要能动司法的职业责任伦理,并运用不同的技术标准进行识别判断。我们知悉,创新社会管理的技术途径选择似乎较为容易,但是如果不计司法权的职业责任定位,而一味进行所谓的创新社会管理,主动期盼回应转型社会的多重诉求,只会将司法机关推致与行政机关混同化的境地,从而使其失去对正义表述的资格前提。“正义之环境,特别是这些环境中的主观因素,部分存在于参与者的动机和他们把握动机的方式中。如果有一天各方都认为,他们的环境不同了,如果他们认为与以往相比在更大或更小的程度上正义(或仁爱)的环境已然形成,就可以把这种改变概括为这些环境的一个变化。”诚然,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国家权威司法机关,对转型社会的凡此种种期待,要不要回应与该当如何回应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区分。我们认为,属于自身的问题当然要回应,不属于自身的问题要坚决不予回应,而判断的标准即是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司法法治逻辑,而该当如何回应则是坚守法治建构路径中的具体方法论的运用问题,无需过多诠释。总之,我们认为,在转型社会的时代际遇中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确立与坚守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司法法治逻辑。
其次,司法实践运行样态是确立司法职业责任伦理司法法治内涵的实证基础,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司法改革纵深发展阶段应有本真表现。无须讳言!司法实践中的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产生的各类问题,既是人民法院未能合理确立司法法治逻辑的现实性问题,也是司法改革进入第三个阶段的必然性结果。我们将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归结为司法改革的第三个阶段,是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阶段,需要对其进行较为理性的思考和把握。回首司法改革的三个阶段,我们应该能够发现,过于迷信西方法治传统是不可能解决当下的中国问题,司法职业回归自身责任定位应成为其首要的实践要务,创新社会管理在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确立阶段具有明确实践方向的价值选择。司法运行实践样态中出现的三个实证性倾向问题,可以在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法治逻辑中找寻解决方案,无论是行为方式的模仿性与内容选择的随意性,还是主题内涵的扩张性,这些具体表征皆与其司法法治逻辑缺失有关,甚至是未能让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取得明晰化进展的主导性原因。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职业责任伦理在价值选择取向上,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对善治伦理价值的判断应遵循社会分工与国家权力配置的法治规制。换言之,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在司法法治生成机理的规制路径中得到合理性价值确认。正如学者所言,“法治型‘善治’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兼容了社会主义理念和法治理念,意味着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管理理念的根本性变革。这既是现代社会管理的目标,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动力。”
最后,多维视域理论关切是确立司法职业责任伦理司法法治逻辑的技术依托,我国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应在智识性来源的差异性识别中实现功能回归检测。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司法法治逻辑在不同学科技术识别的智识性来源中似乎是一个颇为尴尬的问题,因为学科差异本身即是方法论选择的差异性前提,而要让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其中做出某种单一性选择确实勉为其难。然而,职业高度分化的当今时代,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与不同学科进行智识性交流应是明智之举,我们不可能成为所有领域的专家,但是可以寻求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建议,这既是信息时代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型社会本身的现实期待。正如拉伦茨所述,“假使‘正当’地裁判已发生的争议是法院的任务,而且,只以涵摄的方法来‘适用法律的程序’,并不能保证可以获得正当的裁判,大家自然会想寻找一种不须依凭法律,径以‘事物’本身作考量的出发点,以解决法律问题的程序。对法律问题从各种不同的方向,将全部由法律本身,或是由法律以外的领域所获得,对于问题的正当解决有所助益的观点都列入考量,希望借此使有关当事人能获致合意,这种‘遍及周遭的讨论’方式,或许就是我们想寻找的程序。”25我们认为,司法职业责任伦理需要在综合运用多维技术信息的智识化过程中予以展示司法职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要素,并确证其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差异性中得到外在智力支持与内在动力保障。当今是一个信息开放的多元化利益彰显的时代,有关具体诉讼争议的解决路径是在一个随时走向多维智识来源开放视域的理论关切中予以实现的。深言之,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职业的封闭场域对于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常态化工作范式而言已然发生革命性改变,开放性智识来源为其提供责任伦理的司法法治逻辑的技术支撑,并且是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确切内涵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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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ation on the Judicial Rule of Law Logic about Innovation ofSocial Management in the People’s Court
Mo Liangyuan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in the people’s court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social judicial power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ransformation. Multidimensional horizon theory of the concern for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in the complex and distinctive technology to identify differences and provide a reliable source of knowledge. But the form of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practice in various levels people’s courts presents a copycat, randomness and expansionary tendency. Judicial professional ethics in three dimensions, namely objective demands of transformational society, realistic questions of justice facing and identify sources of technical knowledge, clear implementation path of judicial logic the rule of law about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in the people’s court, and it should follow the general regul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the people’s court;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judicial rule of law logic;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thics
莫良元,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转型社会司法热点案件的法社会学研究”(13YJA820038)阶段性成果。
D902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6.05.006
2016-08-10;责任编辑:朱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