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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法理统一性

2016-03-24李天姿王静宜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

李天姿,王静宜(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049)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法理统一性

李天姿,王静宜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049)

摘 要:法本质观是解读党法关系的法理基础,准确把握党法关系必须坚持正确的法本质观。以阶级性本质论、社会性本质论、人本性本质论、本质虚无论和马克思主义当代法本质观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等研究方法,分析探明了各类法本质观对认识党法关系的影响。研究认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是超越其他法本质理论并且符合中国实践的科学理论,在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逻辑框架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以人民根本利益为纽带的本质统一体。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根本利益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中。对此,学术界、思想界引发了“党大”还是“法大”的若干争论,影响了依法治国战略在实践中的推行,特别是以“西方宪政”“社会主义宪政”等为代表的提法极易迷惑群众,给中国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实践发展带来了冲击。因此,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成为现阶段的重要议题。

一、法本质观是解读党法关系的法理基础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关于法本质的理解是导致党与法关系阐释差异的根本原因。目前,中国学界关于法本质的主要观点有阶级性本质论、社会性本质论、人本性本质论和本质虚无论等,这些关于法本质的不同认识形成了对党法关系的不同解读。

(一)阶级性本质论倾向党大于法

阶级性本质论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经典论断,此观点认为世界上任何历史类型的法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主要包括4层意思。第一,法在形式上是主观的,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先于人类存在、先验的东西或“客观精神”。意志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对行为具有支配作用的精神力量。第二,法是“阶级”的意志。不论法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被统治阶级的意志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和甄别,部分地被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国家意志。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的国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被奉为法律的”即通过立法程序被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的效力。法的这种属性体现了法的主观意志性。另外,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除此之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宗教、历史传统、艺术、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也因此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法的这种属性体现了法的客观物质性。

可以看到,认为法本质是阶级性的这一论述带有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和东方专制主义色彩,在这种本质观的影响下,很有可能使把控国家政治发展的政党产生一种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从而产生党凌驾于法、无法无天的思想。

(二)社会性本质论导致法大于党

20世纪末期,在对法的阶级性属性的批驳中,学界对于法的本质又有了新的理解,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认为社会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如张宗厚从原始社会也存在法律的论点出发,认为法律不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在没有阶级的社会也存在法律,所以法律的阶级性不但不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而且也不是法的本质属性。法的阶级性只是在有阶级的社会中法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这一特征仅是法在特定历史阶段显示出来的特性。进而他提出了社会性才是贯穿法律现象在整个人类历史始终的特征[1]。因此,“与其说社会性是阶级性的一种特殊表现,还不如说阶级性是社会性的阶段性表现。归根结底,法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性,因为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它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2]。

法的社会性是一个与法的阶级性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法的内容并不仅仅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界限,而是有着某些人类社会普遍性和共同性的内容。法律体现了一种客观规律性,使得法律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必然不受统治阶级意志的制约,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所能够侵入的领域,法律本身的客观规律性体现了人的社会需求而使得法律具有社会性。可以看到,社会性本质论强调人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可以说是在追求法的普世价值,即抽象的民主、自由概念。在这种法本质论的导引下,法必然成为超越一切阶级、一切时空的最高价值,所有人、所有政党都是社会的一部分,必须同时服从于法,从而产生宪政观念、法大于党,甚至要消除党的领导的观点。

近年来,学术界还出现了人本主义法本质观,它区别于以人为本的法本质观,从抽象人的共性出发,提出了“权利优位于义务”和“权利优位于权力”论断[3],本质上是社会性本质观的个体化发展,最终也会走向个人主义或者是无党主义。

(三)本质虚无论指向无党无法

所谓法无本质论是基于西方的反本质主义哲学立场对法律的本质问题所作的一种解构式解读。朱苏力指出,相信法律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本质且这一本质是理解法律的关键所在,是我们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一个观点。对法的本质问题的探索和追问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对确定性的追求,这种对确定性追求的思想根源于西方将事实与价值作严格区分的,并且认为从事实不能推导出价值的二元论思维。二元论思维导致了“基础主义”或“本质主义”思想的产生,即相信事物背后总有一个确定的存在。在后现代哲学尤其是语言分析哲学对“基础主义”或“本质主义”进行批评。朱苏力进而认为,法律仅仅由于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庭相似”,它们并非指的是同一个东西,法律可能指的是法典、家庭法、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等,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己,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不变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这一对象的。因此,应当抛弃人为虚构的“本质”,将语词从形而上学带入日常生活之中。朱苏力还认为对法本质这一形而上学的问题进行争论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当研究生活中的法而不是抽象地去谈法的本质是什么①1995年11月19日,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举办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学术讨论会中,朱苏力作“关于法律本质的法理学思考”主题报告,系统阐述了他的观点。。

法本质论固然为我们研究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野,但是对法本质的消解、对法不确定性的分析最终必然导致认识上的不可知论和价值上的虚无论,对于法研究的具体化也会令理论发展走上碎片化道路,被法定本质的法最终不知去向何处。因循这种思想,不仅是法,甚至政党、国家、社会都失去了理论研究的意义,所以这种法本质虚无论指向了无党无法。

二、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是认识党法关系的正确选择

不同的法本质观下对于党法关系的认识必然有所不同,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过程中,我们又该坚持怎样的法本质观来解读党法关系呢?实践证明,当代马克思义法本质观是我们正确认识党法关系的法理基石。

(一)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是以人的利益为本的法本质观

从词源上来看,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首先是马克思主义的,也就是说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的分析方法和立场态度;另外,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又是“当代”的,这里就是说它已经不是传统的以阶级性为基础的法本质观,而是在时代变迁中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那么,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内容具体是什么呢?李龙认为:“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从而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做了如下概括:“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的行为规范。”[4]徐忠麟指出人民利益性、人本法律观是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应有之义。汪习根强调“人本法律观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本质论而非抽象的本原论”[5]。

可以看到,在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论述中,利益、人民、人本成为核心词汇,凸显出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以人的利益为本,这是法本质的最低线:“所谓利益,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客体对象。”[6]其中,经济利益是政治、社会、文化等其他利益的基础;另一个层次是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本,这是法本质的最高线,内涵着消除劳动异化、人尽其用、按需分配、平等自由的共产主义价值信念。然而,对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实现在现实中也是以利益分配为基础和保障的,因此,人的利益协调才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人不是人本主义一般抽象的人,而是存在与特定社会发展阶段、具有阶级属性的人。在奴隶社会,它主要是指奴隶主阶级的人;在封建社会,它主要是指地主阶级的人;在资本主义社会,它又是资产阶级的人,而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这个人就是人民,而“人的利益协调”的中心就是“人民根本利益”。

(二)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是超越其他理论的法本质观

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对于人和利益的关注,使其超越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和社会性本质观、虚无本质观,成为了我们重新认识党法关系的法理基础。

第一,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实现了对传统阶级性本质观的超越。当我们把法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时,面临的实践困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国家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作为统治阶级的集团已不复存在,代之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取代统治阶级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例如现行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样,法律必然是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体现,虽然我们实行的是大多数人民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统治,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有国家主义倾向的阶级性质逐步淡化,再用传统的统治阶级意志论进行本质解读已不合时宜。而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从人民根本利益这一根本因素出发,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第二,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实现了对社会性本质观的超越。社会性本质观超越阶级属性,看到了人普遍的、共同的内容,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将这种本质归结为民主、正义、自由这些抽象价值。如张宗厚指出法治的精髓是自由与权利,江平认为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防止国家权利侵害个人权利。他们一方面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提炼出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并将其推崇为放之四海皆准的普世价值;另一方面,从抽象的公民社会出发,将社会和国家、法与政党对立起来,倡导发挥法的规制作用,限制国家权力和政党权力,最终走向宪政。然而,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实现了这种社会性由抽象到具体,由天国到人间的转变,马克思旗帜鲜明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7],从而确定了法的社会性本质仍然在于人的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人民的利益需要国家和政党来实现,从而消解了社会与国家、法与政党的对立关系。

第三,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实现了对法本质虚无论的超越。法本质虚无论认为法律可能指的是法典、家庭法、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等等,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已,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不变的本质,并且认为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这一对象的。可以看到,正是对于个性和具体的过分强调才使他们在琐碎的具体感受中丧失了抽象思辨、提炼本质的能力。然而,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站在人的利益角度,实现了个性和共性的统一。因为,人本身既是个性又是共性的,他们有个别、又有整体,每个人由于周围微观经济、政治、社会等环境的不同各有分别,而人民又因为同处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本质上相似,个人的利益大相径庭,群体的利益却趋于相似。对人的利益的法本质探讨既是对于具体的、个性的研究,也是抽象的、共性的说明,这正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精神的体现。

(三)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本质观

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法本质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要受到社会存在,即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而社会历史条件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由不断变化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社会意识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法本质观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具有历史变迁性。

阶级性法本质观是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中产生的法本质观,这与社会主义革命和与资本主义的对立紧密相连。在苏联的深刻影响下,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革命,强调法律的专政职能,认为法庭与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种对于法本质的论述激发了工人阶级的战斗意识,满足了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时代需要。而伴随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的实现,学界推出了与阶级性相对立的社会性本质观,这种转变并不是偶然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并驾齐驱的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法律中某些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包括关于能源安全、工业污染、健康医疗、环境资源利用等法律规定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了国际法等现象,法律的社会性调整功能日益彰显,社会的阶级性观念逐步淡化,对待法的看法产生了社会性的转变,这对于推动国际交流发展、促进国内政府职能转变具有积极意义。法本质虚无论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产生的反本质主义对法学渗透的重要体现,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和对社会矛盾解决的悲观和失望中产生的理论观点,正是在改变世界的无奈和自我怀疑中,学者们才开始对本质主义进行了广泛的批判,从而在拒斥形而上学的过程中排除掉了法的本质信念。

当代中国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巩固政权的社会、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存在根本差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样的时代特质要求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以看到,党中央对于“以人为本”“人民利益”“公平正义”的高度关注昭示着我们在社会主义改革阶段的法的价值就应该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正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时代精髓。

三、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以人民根本利益为纽带的本质统一体

从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出发,社会主义法本质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是以人民根本利益为纽带的本质统一体。

(一)党的领导是为了实现人民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党,是没有特殊利益的党,党的领导本质上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这集中体现在“三个代表”上:第一,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这是从物质基础建设的角度说明,党将矢志不渝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而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第二,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这是从上层建筑领域指出,党将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引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努力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而这种精神文化建设的落脚点仍然是人民。第三,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党在进行一切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价值目的,是对历史和人民的庄严承诺。在这里,党将一切物质建设和上层建筑建设都简明扼要地归结为人民根本利益的综合,从而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高价值取向和根本工作宗旨。

(二)依法治国是为了实现人民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而遏制腐败、廉洁党风尤其离不开法治的手段,所以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坚持依法治国,其实就是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不会变化,这就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政策能够始终如一地得到执行,不会出现因人废事的情况。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样是人民的要求,以法律的制度和精神来持续推进反恐维稳,就是人民群众利益的最真实体现,也只有通过依法治国工作,才能够为社会、为国家以及为全国各族人民群众长久稳定的幸福生活提供保障。

(三)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互为保障的本质统一体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价值和本质上的统一性,决定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互为保障的统一体。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实施依法治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团结的核心。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依法治国最基本的标志是法律具有至上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而切实的遵守。实施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只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就要求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四、结语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法本质观是解读党法关系的理论基础。目前中国学界的几种法本质观在解释党法关系上呈现出阶级性本质论倾向于党大于法,社会性本质论容易导致法大于党,本质虚无论指向无党无法的特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以“人”为核心,强调人的利益和社会关系在党法关系中的核心作用,从而实现了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超越了现有的其他理论,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本质观。从马克思主义当代法理学的基本观点出发,“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以人民根本利益为纽带的本质统一体。

参考文献:

[1]张宗厚.略论法的概念和法的质的规定性[J].法学研究,1986(6):51-56.

[2]张杰,阿依古丽.法学导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方林.对“法的人本主义”的几点质疑[J].高校理论战线,2010(9):55-59.

[4]李龙,李玲.人本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本质的再认识[J].山东社会科学,2011(3):20-24.

[5]汪习根.论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发展权层面的反思[J].政治与法律,2007(3):64-71.

[6]苏宏章.利益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Juridical unity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rule of law

LI Tian-zi,WANG Jing-yi
(School of Marxixsm,Xi’an Jiaotong Unirversity,Xi’an 710049,Shaanxi,China)

Abstract:The legal essence viewpoint provides the legal basis to interpre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y and law,the correct one should be adhered in order to grasp the relationship.The paper takes the view of class essence,sociality essence,human essence,nihilism in essence and contemporary legal es-sence of Marxism as objects,analyzes the impact of various essence viewpoints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Party and law.The studies shows that the contemporary legal essence of Marxism surpass other essence theories and is suitable for the scientific theory of Chinese practices and under the logical framework of contemporary legal essence of Marxism,the leadership of Party and rule of law is the integration with its link as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Key words:Marxism;legal essence viewpoint;the leadership of Party;rule of law;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作者简介:李天姿(1990-),女,湖北黄冈人,法学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AKS006)

收稿日期:2015-05-11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1-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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