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的法律探讨
2016-03-24袁翠清
袁翠清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 ,山西 大同 037009)
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的法律探讨
袁翠清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 ,山西 大同 037009)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我国重男轻女及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代表的封建宗法继承制的影响,目前在继承中忽视和侵犯妇女继承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农村已婚妇女的遗产继承权极难得到保障。为了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应明确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的法律界定,分析农村已婚妇女在遗产继承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已婚妇女;继承权;性别意识;维权意识
1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
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是指农村已婚妇女作为遗产继承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农村已婚妇女作为遗产继承权的主体,符合以自然人的身份依法或按照遗嘱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妇女在家庭中的身份是女儿、妻子,享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已婚妇女虽然已经出嫁,但在客观上并不存在丧失继承权利的情形,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依法继承父母、丈夫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与被继承人的依赖程度以及传统风俗制定了法定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农村已婚妇女作为女儿、妻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和实现。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3]具体而言,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男女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上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在继承遗产的份额上应当平等;在代位继承、转继承及继承权丧失的适用上男女平等。
2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的现状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受传统封建继承观念的影响,普遍存在妇女没有继承权的现象,特别是嫁出去的女儿不能享有继承权的现象尤为严重,绝大部分已婚妇女的遗产继承权被直接剥夺或者间接地侵害,而她们却不懂得如何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遗产继承权,导致农村地区因继承问题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变成一纸空文。
首先,农村现阶段的遗产继承绝大多数为法定继承形式,遗嘱继承的情况比较少见,即使是遗嘱继承,所遵照的遗嘱也多为口头遗嘱的形式。绝大部分农民表示自己知道继承权这项权利但法律具体怎样规定,自己对此不了解,仅有极少数人对继承权比较了解。在谈到《继承权》男女平等时,大部分农民表示,男女平等不可能,至少他们认为在自己身上不可能实现。还有些人表示,对继承权不了解也不关心,自己按传统办事,这部分人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当具体问到是否会把遗产留给女儿时,他们却坚决表示,不可能,一定不会留给女儿,女儿也不应该来跟儿子抢财产。对妇女继承权的了解情况与年龄呈反比状态,年龄越大,对妇女继承权的了解程度越低,相反,年龄比较小的农民对妇女继承权的了解相对较多;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对妇女继承权的了解越多,同时在已婚妇女继承父母遗产的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也越开放。
其次,认为已婚妇女不可以继承父母遗产的占绝大多数,他们都表示“女儿都嫁出去了,就不再是自家人了,不能给女儿留遗产,给了女儿遗产就是给了女儿的婆家,就是给了外人,自家的财产都是儿子的,儿子都不够分呢,女儿怎么还能分娘家财产”,仅有少数人表示会考虑给女儿留一部分遗产份额,但也绝不会太多。可见,尽管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不断地提高,但在农村地区,受传统重男轻女及封建男权宗法继承思想的影响,在遗产继承上,已婚妇女仍然得不到同男子一样的权利,甚至已婚女性的继承权被剥夺。
再次,较父母遗产而言,绝大部分已婚妇女表示,如果丈夫去世,自己是一定可以继承丈夫遗产的。另有一部分人认为,自己会放弃继承权,把遗产都留给儿子。可见,在农村妻子继承丈夫遗产的现状比较乐观,绝大部分已婚妇女基于妻子的继承人身份而享有的继承权都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但在同一继承顺序中,作为女儿的遗产继承权却屡遭侵犯。大多数已婚妇女都能履行自己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在遗产继承时,却并没有多分遗产,相反却出现了少分或不分的情况。
最后,农村已婚女性大多数表示自己不会去娘家继承父母遗产,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了,不是娘家人了,不能再去争遗产了。真要去争遗产会闹矛盾,还得“上法庭、打官司”,那就丢人了。当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被侵占,自己的合法继承权遭受侵害时,绝大部分农村已婚妇女会选择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一部分女性表示自己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父母遗产,但自己不会去继承,会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只有少数人认为,自己会争取一下,认为那本来就是自己的份额,是自己的东西,但是她们也表示如果去争取,十有八九会因此发生家庭纠纷,如果真的发生纠纷,到时候只有放弃了。大部分男性认为妻子应该享有继承权,但当问到他们自己的姐妹如果来争取父母的遗产继承时,却明确表示不可以,都嫁出去了,凭什么回来继承父母遗产呢。可见,农村已婚妇女的权利意识不强,造成她们没有认识到或不懂得如何来保护自己合法的遗产继承权;已婚妇女不想通过“上法庭”“打官司”解决继承纠纷,说明农民不能区分法律的保护性与惩罚性,没有认识到法律就是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上法庭”不丢人。
3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3.1封建宗法继承观念的影响
我国的继承制度是从夏商周的奴隶社会沿袭下来的,伴随着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在财产继承方面,为了维护家族利益,同身份继承一样,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封建社会,私有财产的增多,人们更加重视家族财产和利益,从而产生了“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4]遗产兄弟均分制的继承制度,导致我国古代已婚妇女不能或者很少继承遗产,妇女沦为男性的附属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女性享有的权利也不断得到重视和加强,男女平等逐渐深入人心,但在农村地区,由于受封建继承思想的影响较深,农村社会的开放程度有限,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不高,农村人大都认为出嫁的女儿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
3.2农村地区普法工作不到位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化,给普法宣传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致使法律在贯彻和实施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的增加,导致农村地区人口流动速度加快,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带来困难;村镇的法律普及仅限于开会时的动员和学习,这种单一的宣传普及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农村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其次,普法工作只对法律进行统一的灌输式教育,不针对与村民生活相关的权利进行详细宣传。如:对妇女的遗产继承权缺乏详细宣传,导致农村已婚妇女对自己的合法继承权不了解,无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使法律不能真正地被用于解决遗产纠纷的实践中。最后,多数农村地区由于财力不足,无力支撑普法经费,普法资料紧缺。法律宣传物质基础的薄弱、经费的短缺,影响着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法律普及的广度和深度。
3.3农村已婚妇女法律意识及知识的匮乏
农村已婚妇女法律意识及知识的匮乏是导致她们继承权屡遭侵犯的重要原因。农村已婚妇女接受的法律教育严重不足,使得她们在对待自身继承权时,偏向于传统观念和道德标准,即出嫁的妇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所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她们不懂得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部分只能听之任之,或者被动地接受,放弃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我国古代刑罚的严厉性以及惩罚性扭曲了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人们更容易关注到法律的惩罚性,而忽视法律的保护性。在农村地区,已婚妇女基于这种扭曲的认识,对法律怀有畏惧心理,认为“打官司”就是惩罚犯罪,会引起更多、更深的矛盾,因而农村已婚妇女不想也不敢运用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益。
3.4农村社会及法律缺乏必要的性别意识
封建男尊女卑的性别秩序严重忽视女性的权利,造成我国农村社会严重缺乏性别平等意识。农村社会忽视妇女权益,只关注男人权利,导致广大农村妇女对自身权利意识的缺乏,所以当谈到遗产继承权时,农村妇女基本都认为是男人的权利,却并不认为女性也应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女性在精神上的过度依赖性,使其不能主动争取自己的权益。我国法律对女性的继承权利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详细的阐述和适用规则,法律多是以男性社会为背景的大众性条款,对于不适用于女性的法律条款没有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司法解释。可见,农村社会及法律缺乏必要的性别意识也是导致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
4保障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的措施和建议
我国传统男尊女卑的性别秩序和封建社会的男权主义,造成了我国社会和法律忽视妇女权益,以男性权利为立法的基础。在法律中男性的权利始终占主流的位置,妇女始终处于边缘地位,从而导致了农村已婚妇女的遗产继承权遭受侵害的现状。要解决这种状况,只有从提高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加强社会和法律的性别意识着手,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农村已婚妇女的遗产继承权。
4.1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的性别意识
我国《继承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都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继承中,不得歧视妇女。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内容比较宽泛,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妇女权益的具体侵权行为的种类,对侵犯妇女权益者应如何惩罚。因此,应完善法律关于妇女继承权侵权的惩罚措施,加强法律的惩罚性。在市县地区,要制定保护妇女继承权益的地方性规章。针对农村地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保障妇女遗产继承权的乡规民约,使法律能更好地被运用到保护本地妇女遗产继承权的实践中,进而实现女性在继承法律中的平等地位,提高继承法的社会性别意识,保障农村女性的合法继承权。法律应明确继承权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已婚妇女继承权主体的合法地位,将农村已婚妇女的遗产继承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化,使广大农村已婚妇女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主体资格,扭转农村社会传统的社会性别模式,实现男女的现实性平等。
4.2完善相关司法制度,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在农村地区设立灵活性法庭,帮助村民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基层法院应多组织一些“法下乡”活动,组织法官到农村去,到群众中去,主动帮助村民对生活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寻求更有效的解决方案;针对农村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纠纷,应设立专门的调解人员和法律指导人员,帮助农村已婚妇女维护合法的遗产继承权,解决家庭遗产纠纷;基层法院应加强司法的调解力度,在查明真相、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使司法更加民主化、人性化,同时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审判的透明度,通过公示栏、报刊等渠道,对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公告,使广大农村妇女对于维权的过程、司法审判程序、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等有更加清楚的认识,进而学会用司法程序维护自己合法的遗产继承权;选任妇女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庭审理,提高我国司法审判的透明度,更好地在司法审判中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司法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强对判决的执行力度,对侵犯已婚妇女遗产继承权案件的判决要严格依法执行,使农村已婚妇女的继承权真正得到保障,农村已婚妇女受到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有效的救济,有利于提高农村已婚妇女社会地位、农村社会的性别意识。
4.3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农村已婚妇女的法律意识
加强针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已婚妇女的维权意识。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在闲余时间学习《继承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使农村妇女学会用法;在农村地区,可以利用村里的广播站、宣传栏等进行法律知识的讲解和介绍。乡政府、村委会可以组织宣传车在乡里、村里进行流动性宣传,通过派发宣传单,将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到农村妇女的日常生活中。在农闲时间,可以组织并开展一些有关法律意识及知识的晚会或舞台剧,使得村民更乐于学习,容易理解法律;还可以为农村妇女们编写一些有乡村特色的法律民谣,借助多种方式宣传法律;在农村小学初中课堂开设一些有关法律宣传的课程,从小培养农村女性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培养农村女性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对农村已婚妇女,通过举办法律扫盲班、法律普及班、法律提高班等,培养农村已婚妇女的维权意识。
4.4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多重维权途径
在农村地区,设立法律服务机构、法律顾问及法律咨询投诉站,帮助农民解决法律纠纷,推进普法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在公检法各部门成立专门的“农村妇女维权监督岗”,对涉及农村已婚妇女继承权维权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健全村委会的领导组织,多选任一些知法懂法的村官,指导村民们解决法律纠纷,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提高农村地区的法律及社会性别意识。健全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立一支有文化,懂得用法律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专职妇女干部队伍,使农村妇女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妇女干部的支持和帮助,从而达到强化农村社会的法律意识,积极推动农村已婚妇女合法继承权受侵害后的救济和维权。
5结语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已婚妇女的合法遗产继承权得不到保障或被侵犯的现象。这与长期存在于农村社会的社会性别文化及传统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的要求,农村已婚妇女的合法遗产继承权应当得到社会及法律的重视和保护。要保障农村已婚妇女的合法遗产继承权,应在立法上,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规定,完善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惩罚体制;执法上,应严格、及时地惩处侵犯农村已婚妇女继承权益的违法行为;司法上,加强妇女的参与度,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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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菲.遗产:历史表述与历史记忆[J].徐州工程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78-84.
责任编辑:沈宏梅
A Legal Discussion on Rights to Inherit Property for Rural Married Women
YUAN Cuiqing
(Politics and Law College, Shanxi Datong University, Datong 037009, China.)
Abstract:The present law system protects the right of legacy for woman. Influenced by feudal patriarchal clan inheritance system represented by regarding boys as superior to girls and the eldest son inheritance system, the phenomenon of ignoring and infringing women′s inheritance rights occurs frequently, especially in rural areas, so it is hard to protect right of legacy for rural married wome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new countryside, we should define the right of legacy for rural married woman clearly,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reasons in their property inheritance and put forward some feasible sugges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inheritance right.
Keywords:rural married women; legacy; gender awareness; consciousness of protecting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收稿日期:2105-11-23
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201412)
作者简介:袁翠清(1981-),女,山西大同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6)05-007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