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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及其供给计量研究

2016-03-24韩桂兰

中国水利 2016年2期
关键词:渠系水权塔河

韩桂兰

(1.新疆财经大学统计与信息学院,830012,乌鲁木齐;2.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830012,乌鲁木齐)

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及其供给计量研究

韩桂兰1,2

(1.新疆财经大学统计与信息学院,830012,乌鲁木齐;2.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830012,乌鲁木齐)

缺少可转让农用水权及其供给计量不仅制约了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与绿洲生态环境维持和恢复,也影响了绿洲经济转型和流域三农问题的解决。为此,从理论上对可转让农用水权及其供给进行内涵界定,确定了其供给的计量依据与内容和计量方法与模型,进一步计算了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通过比对结果和实证分析,为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及其供给计量提出合理化建议。

塔里木河流域;干旱区绿洲;可转让农用水权

干旱绿洲灌区农业用水量大且利用效率低,尤其是塔里木河流域(以下简称塔河流域)农业用水占98%以上,虽然具有很大的节水和向其他行业用水转让的潜力,目前也已有节水潜力的研究,但都未明确节水潜力与可转让农用水权及其供给的关系,以及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关系。尽管塔河流域已开展农业水价调整的节水效应研究,但仍然缺少系统节水潜力研究。其次,农业节水形成的可转让农用水权计量只是确定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并非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但是,当前可转让农用水权及其供给计量和分配的系统理论和应用研究仍然较少,特别是塔河流域缺少相关研究,这制约了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的计量和分配。再次,尽管国内已有不少农用水权及其转让的影响因素与相关内容研究,但是已有研究的农用水权基本都是指农业用水的取水权或使用权,强调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属性,这是造成可转让农用水权主体虚位与其所有权、交易权等缺失的根本原因,对可转让农用水权的明确界定已成为制约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形成和转让的决定因素。目前水权交易研究多集中在农用水权向工业水权转让,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转让等研究不多。但是塔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与二、三产业发展都需要农业节水转让交易,这成为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转让的诱因,尤其是塔河流域缺少可转让农用水权转让的交易市场、交易制度及其市场环境,更强调基于行政体制的农用水权管理和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若要实现可转让农用水权转让,必须进行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制度创新。为此,开展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内涵界定及其供给计量研究成为未来农用水权转让再分配的基础,对流域农用水权管理制度创新,以及绿洲发展转型、生态文明建设与三农问题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指导意义。

一、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及其供给的内涵界定

1.可转让农用水权及其内涵界定

基于已有研究,可转让农用水权是塔河流域农业用水户对通过工程与非工程节水技术节约的待转让和转换用途的农业用水,具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及收益补偿权等权利与承担的缴纳水资源费、缴纳环境水费、缴纳工程水费、补偿供水单位的供水成本收益、申请取水许可等责任和义务。与主流农用水权定义不同,农业用水户在水资源经过初始分配和有偿获得行政许可后替代名义主体国家成为可转让农用水权的实际主体,自然拥有了农用水权的所有权、转让权等权利和义务,避免了水权主体虚位和其权责保障缺失。可转让农用水权客体是待转让和转换用途的农业节水,这不仅明确了农业节水与可转让农用水权的区别,而且强调水权主体及其权责保证与客体计量和分配的统一是保障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及其制度变迁的关键。

2.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及其内涵界定

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是指塔河流域待转让和转换用途的农业节水转换成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即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来源于通过各种工程与非工程节水技术应用节约的可转让农用水权,而且,不同农业节水形成不同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由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反映了可转让农用水权的来源与构成,所以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是指从供给角度的可转让农用水权计量。这明确了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依据和内容。未来其他行业发展用水也必然形成对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的需求,即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只有在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行业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计量,才能确定实际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可转让农用水权的需求、供给与分配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可转让农用水权仍然属于农用水权,具有利用效率和效益低的特点,农转非的水权转让是必然选择。但是在经济社会落后和市场不发达的塔河流域不存在市场交易,只存在行政为主导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为此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是进一步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基础。

二、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实证分析

1.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依据和内容

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依据是流域农业用水户节约的待转让和转换用途的农用水权。依据不同节水方式,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内容包括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田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和管理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其中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内容包括渠系防渗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和低压管道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田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内容包括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与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内容又包括沟畦灌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喷灌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和微灌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管理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内容是直接来源于农业水价节水转换成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即农业水价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存在与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和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农用水权供给的重复计量。田间节水的渗漏损失有一部分会补充流域地下水,被植被和地下水开发再利用,即这部分节水形成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与田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也存在重复计量问题,这决定了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存在最低、适宜和最大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问题。

2.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方法和模型

(1)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

①渠系防渗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

塔河流域渠系防渗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采用渠系综合法,如式(1):

式中,RNWTRtrsf为渠系防渗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单位:m3);Wqsb为灌区防渗节水改造前渠首引水量(单位:m3);ηb为灌区渠系防渗节水改造前的渠系水综合利用系数;ηa为灌区防渗节水改造后的渠系水综合利用系数。ηb与ηa由灌区干渠、支渠、斗渠和农渠四级渠道的防渗和未防渗节水改造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加权计算得到。其中,ηa计算如式(2):

式中,ηa为灌区防渗节水改造前渠系水综合利用系数;ηq干~农为干渠—农渠四级防渗渠系水综合利用系数;ηt干~农为干渠—农渠四级未防渗土渠的渠系水综合利用系数;fsa为防渗节水改造前干渠—农渠四级防渗渠道长度占渠道总长度的比率,即防渗率。

ηb计算如式(3):

式中:ηb为灌区防渗节水改造后渠系水综合利用系数;fsb为防渗节水改造后干渠—农渠四级防渗渠道长度占渠道总长度的比率。

ηq干~农的计算如式(4):

式中,ηqi为第i级防渗渠系的渠系利用系数,i=干渠、支渠、斗渠、农渠。ηt干~农的计算如式(5):

式中,ηti为第i级未防渗渠系的渠系利用系数,i=干渠、支渠、斗渠、农渠。

②低压管道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

塔河流域低压管道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采用定额法,如式(6):

式中,RNWTRtrsg为低压管道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 (单位:m3);Qfs为灌区常规灌溉定额(单位:m3/hm2);Sfsd为灌区低压管道节水灌溉方式的控制面积 (单位:hm2);ηf为灌区灌溉水综合利用系数;γd为灌区低压管道节水灌溉方式的节水率,计算如式(7):

式中,Qfsd为灌区低压管道节水灌溉的灌溉定额(单位:m3/hm2),其他同上。

③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

塔河流域灌区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如式(8)。

RNWTRtrs=RNWTRtrsf+RNWTRtrsg(8)式中,RNWTRtrs为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单位:m3)。

(2)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

塔河流域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如式(9):

式中,RNWTRgs为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 (单位:m3);Qgs为灌区常规灌溉定额(单位:m3/hm2);Sgsi为灌区i种节水灌溉方式的面积 (单位:hm2);ηf为灌区灌溉水综合利用系数;γi为灌区 i种节水灌溉方式的节水率,计算如式(10):

式中,Qgsi为灌区i种节水灌溉方式的灌溉定额(单位:m3/hm2)。

(3)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

塔河流域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采用定额法,如式(11):

式中,RNWTRad为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 (单位:m3);Qadb为种植结构调整前的综合灌溉定额 (单位:m3/hm2);Sadb为种植结构调整前的灌溉面积 (单位:hm2);Qada为种植结构调整后的综合灌溉定额(单位:m3/hm2);Sadb为种植结构调整后的灌溉面积(单位:hm2);ηw为灌溉水综合利用系数,计算如式(12):

式中,ηf为田间灌溉水综合利用系数;ηq干~农为渠系水综合利用系数。

(4)管理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

塔河流域管理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如式(13):

式中,RNWTRgl为管理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 (单位:m3),若RNWTRgl≤0,则农业水价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小于灌溉节水的和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之和,所以管理节水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0;RNWTRglz为农业水价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 (单位:m3);RNWTRfs为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单位:m3);RNWTRad为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单位:m3)。其中,RNWTRglz的计量采用定额法,如式(14):

式中,S为流域灌溉面积(单位:hm2);Q1为农业水价调整后的灌水定额(单位:m3/hm2);Q0为水价调整前的灌水定额(单位:m3/hm2);其中,采用的水价与用水定额的需求函数,如式(15):

式中,P1为调整后的引水龙口农业水价(单位:元/m3);P0为调整前的引水龙口的农业水价(单位:元/m3);Ep为水价需求弹性系数。

(5)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

如果不考虑输水和灌溉节水的渗漏损失补给地下水,则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称为塔河流域最大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如式(16)。

式中,RNWTRmax为最大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单位:m3)。

如果考虑输水和灌溉节水的渗漏损失,还有一部分会补充流域地下水,被植被和地下水开发再利用,则扣除重复计量后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称为适宜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如式(17):

式中,RNWTRfit为适宜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单位:m3);RNWTRgb为补给地下水的节水形成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单位:m3)。

其中,RNWTRgb依据输水和灌溉节水的地下水补给系数进行计量,如式(18)。

式中,τ为输水补给地下水的补给系数;φ为灌溉用水补给地下水的补给系数。其中τ计量如式(19):

式中,ηq为渠系利用系数;ψ为渠系水渗漏修正系数;ζ为渠系防渗修正系数。其中,ζ的计算如式(20):

式中,ζi为i种防渗措施的防渗修正系数;fi为i种防渗措施的防渗率(%)。

宁蒙引黄灌区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只包括输水系统和田间灌溉系统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且不扣除RNWTRgb;为此,如果在塔河流域仅考虑灌溉和输水系统节水转换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且扣除RNWTRgb,则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称为最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如式(21):

3.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实证分析

以2010年为现状年,参考流域各地州(师)的“十二五”规划等资料,首先对各种节水方式的 2015、2020和2030年农业节水计量的相关参数进行预测,然后再利用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模型和相关资料,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结果如表1。2015、2020和2030年塔河流域最大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分别为16.873亿m3、42.935亿m3和61.943亿m3,其中三源流最大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合计占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比重平均 89.7%,干流占比平均10.3%;而且源流中的叶尔羌河流域最高,约占48.6%左右;干流中的上游最高,占比约为 4.5%。2015、2020和2030年塔河流域适宜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分别为12.951亿m3、33.613亿m3和48.116亿m3,其中三源流占比平均89.8%,干流占比平均10.2%,源流中的叶尔羌河流域最高,约占47.7%,干流中的上游最高,约占4.4%。2015、2020和2030年塔河流域最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别为9.278亿m3、20.168亿m3和33.016亿m3,其中三源流占比平均90.6%,干流占比平均占9.4%,源流中的叶尔羌河流域最高,约占48.7%,干流中的上游最高,约占4.2%。进一步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构成分析表明,2015年塔河流域除阿克苏河流域以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外,其他流域以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其次是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和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2020年,除阿克苏河流域、干流下游以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和管理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以外,其他流域以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其次都以种植结构调整和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2030年,除阿克苏河流域以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外,塔河流域以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其次以种植结构调整的和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总之,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供给主要在三源流,占比90%左右;其中叶尔羌河流域最高约占50%,干流上游占比低于5%;2020年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是2015年的2.4倍,2030年是2015年的3.6倍,未来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具有很大潜力且呈增长趋势;最大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是最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1.9倍,适宜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是最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1.5倍。而且,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主要以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其次是种植结构调整节水和灌溉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管理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占比较低。

表1 不同水平年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结果 (×108m3)

三、结 语

①明确可转让农用水权主体及其权责与确定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成为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与其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

目前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规中,水权没有明确的交易权;《取水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水资源不可转让;尽管《水资源费征收与水行政许可管理条例》提到节水可以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有偿转让,但没有具体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若干意见》也只是一个有关水权转让的指导性意见;有关法律法规都未明确农业用水户在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水权主体地位及其所有权等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新修订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也未有水权转让及其相关制度条款。所以,为保证水权主体及其权责,必须进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修订与地方政府层面的法规修订,保障可转让农用水权的转让分配。塔河流域当前缺少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制约了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必须加强未来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及其制度建设。当前塔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以行政管理为主,缺少可转让农用水权交易的水市场。今后首先在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确定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基础上,应建立基于市场和行政管理的准市场机制,然后再建立水市场,才能保证可转让农用水权的市场交易,进一步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促进流域绿洲经济转型与生态环境建设;而且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经济补偿将有助于农村发展、农民收入提高及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 由于可转让农用水权主体及其权责与其供给计量也是当前国内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及其制度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故本研究对国内其他流域相关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②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主要在源流,其中叶尔羌河流域最高;以输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主,其次是灌溉节水和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未来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具有很大潜力且从2015到2030年呈增长趋势。

塔河流域未来不同年份最低、适宜和最大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计量,可以作为未来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时空分配的参考依据,但这并非是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今后需要根据可转让农用水权供求平衡结果,综合确定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未来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将具有很大的潜力,建议首先在流域和区域加强输水工程和田间节水技术应用和推广,其次是调整种植结构,这是解决流域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尤其是叶尔羌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潜力很高,必须大力挖潜,以弥补该流域水资源严重稀缺和很高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但是干流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潜力在上游。国内现有以基于节水潜力计量的最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方法仍然不全面,需要改进;最大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方法不考虑地下水补给,存在重复计量问题,也不能反映塔河流域实际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情况。今后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应当选用适宜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相应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也应选用基于适宜可转让农用水权供求平衡的适宜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

[1]陈志恺,王浩,汪党献.西部地区水资源及其供需发展趋势分析 [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孙建光.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农业水价调整与农业水价管理研究[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9.

[3]张会敏,黄福贵.黄河干流灌区节水潜力及水权转换理论探索 [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

[4]孙建光,韩桂兰.基于资源环境水价的塔里木河流域农业水价的节水效应[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2(12).

[5]王克强,刘红梅.中国农业水权流转的制约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9(10).

[6]罗玉丽,何宏谋,章博.灌区节水量与可转换水权研究[J].中国水利,2007(19).

责任编辑 安天杭

Tradable entitlement for irrigated water in Tarim River Basin and metering of water supply

Han Guilan

Due to absence of tradable entitlement for irrigated water and metering of water supply,a big constrain has been found in the transfer of irrigated water right that has exerted negative impact on recovery and health of oasis ecology and environment.It also has impact on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pattern in oasis and measures for dealing with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countryside and farmers.Connotation definition is made to tradable entitlement and water supply on theoretical basis.Basis,methods and model of metering are determined so as to calculate tradable water.Through comparison of the results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recommendations are given regarding to trading of irrigated water right and metering for water supply.

Tarim River Basin;oasis in dry areas;tradable irrigated water use right

TV213.4

B

1000-1123(2016)02-0020-04

2015-10-12

韩桂兰,教授,主要从事资源环境统计与经济统计研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7116303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3BGL104),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编号:XJEDU050313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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