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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身党员”社区参与研究

2016-03-24张洋阳黄建洪

党政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社区参与党的建设共生

张洋阳 黄建洪

〔摘要〕当前的社区治理并不是所有人的社区自治,而是部分人的社区治理。作为有着较高政治参与能力与素养的党员群体,并未在社区建设中起到先锋带头的作用,大量的社区在职党员选择以“隐身”的方式来回应社区治理,长期“脱嵌”于社区政治生活之外。其“经济人”、“单位人”等多重身份标签是其“嵌入”社区政治生活的重要阻碍。他们个人的愿景并未上升为社区的愿景,在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下,“隐身党员”很难将自身的资源自发地付诸于持续的社区建设行动。多重的身份标识使其对于社区建设的责任模糊化。从共生角度,挖掘出“隐身党员”这一潜在的社区资源,并使之在社区自治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是提升社区营造质量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隐身党员;社区参与;共生;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6)02-0067-08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单位制”的瓦解,“单位人”开始向“社会人”转变,公民表达个人利益诉求的手段和方式变得更加自由和多样化。社区作为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单元化组织,成为继“单位制”瓦解之后,承接共同体生活的一个有力载体。但事实上,社区生活只满足了人们在情感上的共同体需要,社区中的“政治共同体”构建却并不容乐观。对于那些利益和资源来源在社区之外的居民,他们的社会关系重心并不在社区。在社区活动中往往存在着“搭便车”和“政府依附”的倾向,社区公共参与少之又少。而党员作为社区生活中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公共参与能力的“精英群体”,理应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更大的效能和凝聚力。但是从现状看来,越来越多的党员由于其党组织关系不在所居住的社区当中,对于社区参与常常漠然视之,社区对之而言更多的只是一个“地域”概念。他们在社区中的政治角色扮演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缺位。这类人便是本文所论述的“隐身党员”。

一、 “隐身党员”:社区治理中散逸的主体与资源

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即是基于地域意义,由于血缘、亲缘、宗族等关系所形成的共同体。且封闭性较强,人与人之间往往关系比较密切,人们更加习惯于去守望相助,共同体意识也比较强烈。而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是作为承载单位制解体后的一个政治化产物出现,多是由行政力量推导形成,且存在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三级管理体制下,社区本身的创造性与活力难以发挥,常常被学者们形象称之为是行政组织的“神经末梢”。居民们对于社区团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不强烈。人们更加习惯的是接受行政管理体制下的一种领受式的社区管理模式。“隐身”或许只是在职党员们在这一模式下所形成的一种行为惯性。这一类群体的“隐身”,对于当前社区自治工作的推进,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一方面,主体性的缺位。众多参与主体的缺位,导致当前社区自治很难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多数是在行政权力干预下所进行的社区治理。而我们所言的“社区自治”,乃是要求社区所有主体共同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去。但是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得这一治理图景迟迟未在社区治理板块中真正落实。单就当前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众知识水平而言,还未能普遍达到自治的要求。有研究表明,我国目前活跃于社区治理中的人群分布主要为老年人、妇女和残障人士,而中青年参与社区治理的则少之又少。社区自治工作严重缺乏年轻的血液和专业化的头脑,这也是造成当前我国社区自治工作僵滞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缺乏一个具有核心领导意义的行动者出现,导致目前我们所做的一些社区自治工作往往是泛泛而治,居民的社区参与也是多以文体娱乐性参与居多,涉及政治经济领域的参与则十分少见。“隐身党员”们较之一般的社区居民往往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也更具行动力。由于其在单位中接受过专业化的训练,在政治经济领域常常具有优厚的经验,这一群体本应成为社区自治的主体。如果能调动这类人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对于社区自治未来的发展而言将大有裨益。但是这类人的自我意识往往更加强烈。他们习惯以自我或家庭为中心向外扩展。社区参与活动不能给予他们在单位中所能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缺乏利益驱动的情况下,他们更趋向于“隐身”以享受他人为其所带来的社区服务。加之,当前社区多是通过行政力量强制规划而成,社区中的人与人本不属于同一个生活圈,却由于社区这一地域概念被强制建立了联系。这些人的文化素养、生活习惯与兴趣爱好往往各异,造成了社区生活样态的多样化,人们愈加习惯去关起门来做事,在这种个体小家庭利益观的作祟下,社区或集体的概念对之而言并不强烈。这正印证了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描述出的那种差序社会的人际关系格局,“在差序社会里,一切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1〕这就不难理解为何众多在职党员即使可以在社区建设中尽一己之力,却会选择以“隐身”的方式存在于社区参与之中。在地域意义上而言,他们与一般社区居民一样属于同一个社区共同体,但是在心理认同和归属感上却是处于一个完全的陌生人社区之中,对于陌生人的事务,他们完全有理由使自己置身事外。这便直接导致了这类社区精英在社区治理中主体性的缺位,社区公益精神严重缺失。

另一方面,资源的流失。由于公益精神的缺失使得这类“隐身”在职党员的社区活动行为常常会被贴上“自益”的标签,然而他们也可能有公益行为的存在,但是这种公益行为的出发点必须是在涉及其个人利益时,才能激发出其公益精神。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所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尽管这些“隐身党员”作为“理性经济人”所表现出的行为会有很多让人诟病之处,但是不得不承认他们在社区活动中的个人魅力所在。可以说,他们自身就是社区自治进程中有待挖掘出的可观资源。一则是因为他们每天都能和社区居民们直接接触,自己亦是社区中的一员,更能了解社区居民的切实需求,对于本社区发展的症结所在也更能有比较直观全面的感受,且比之一般外来领导者介入社区管理更能取得当地居民的信任;二则“隐身党员”们作为“党员”这一身份的独特性,较之一般居民在政治参与等问题上较有经验,也更能提出一些可具参考价值的话题。同时党组织所给予他们特有的约束力,也会使得其在参与过程中对于自己的行为更加严谨慎重,不至于有过多违法乱纪等非制度化参与行为的出现;再则,这类社区中的核心行动者们可以利用其独有的魅力感召和行动鼓舞吸引众多社区成员有序地参与到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去。就如梁漱溟先生所认为的那样,中国人是“彼此互以对应为重,一个人似不为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3〕,正是基于国人的这种从众和随大流的心理,“隐身党员”若能积极显身化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去,无疑也会为其他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治理衍生出某种“标杆效应”。因此他们理应是“后单位”时期社区治理中需要挖掘出的主要力量。当前“隐身党员”社区参与的缺位对于社区而言无疑是一种资源的流失。

二、“悬浮式存在”:“隐身党员”在社区治理中的身份困境及原因

发掘出“隐身党员”这样一种社区资源作为在社区集体活动中的权威式领军人物,就当前而言是十分必要的,他们的个人魅力将有利于社区自治进程的加速和居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强化。韦伯曾将这种由个人具有的魅力所形成的权威称为“个人魅力型权威”,〔4〕这类人在知识水平、社会地位或个人财富资源积累上优于普通人的人群,常常能够对整个群体的发展起到规划与推动的作用。“隐身党员”的个人魅力便在于此。但是较为可惜的是,许多党员选择“隐身”,其个人魅力并未在社区参与中施展出来。当前的社区对他们而言仅仅是一个生活性的场域,这类“隐身党员”常常由于其多重身份游离于社区、单位、社会等多种场域之中,也常常在参与抑或不参与之间进行着利益的博弈与选择。其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人”、“社区人”和“单位人”等多重身份人格就是其进行正常的社区参与最大的困扰。

一是缺乏利益驱动的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总是会在整个参与行动中进行成本与效用的衡量,如果参与的效用可以满足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他们便会积极参与,反之则是会倾向于“搭便车”。“隐身党员”虽然通常会被认为具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养,但是在面对社区集体参与问题上的表现也是难逃“理性经济人”的痼疾。社区并不同于这些在职党员所在的单位,单位往往是其生活中重要的利益输入与输出的场域,社区相对而言生活性功能的表现会更加明显。当前社区中能够促进居民社区参与的诱因极少,居民常常是为了响应社区居委会的号召而进行的被动型参与,“相当一部分居民的参与观念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把社区建设视为政府、街道和居委会的事,依赖心理和领受意识强。”〔5〕把享受行政力量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当作理所应当,个人很少会产生积极主动参与社区活动的动力因素。这种参与的动力因素可源于物质层面的需求,亦可来自精神层面的满足感。根据马斯洛在需求层次理论中所言,个体人除了有诸如物质和安全之类的工具性需求外,也有对于尊重、交往和自我实现等表意性的需求。当前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所急缺的,正是对于这类表意性需求的供给。只有这些表意性需求被满足了,才能诱发出居民社区参与的内在动力。但是似乎当前社区居委会所能够提供的一些公共服务并不尽如人意,随意性极强。且社区居委会虽行政化程度较高,但是其在法律意义和编制上并不属于正式的行政组织之列。居民的社区参与活动常常是在居委会的动员下随机安排,并没有一套规整的规章制度可循。这就不得不使社区居民对其权力的合法性产生质疑。试想一个合法化与规范化程度并不高的组织如何能提供出令公众满意且能产生身心愉悦感的公共服务。只有当社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够使居民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被重视时,人们才会更容易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激发出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但是当物质层面的经济利益需求和精神层面表意性利益需求都被忽视之时,理性的“隐身党员们”似乎也只能以沉默的方式来应对社区公共治理了。

二是缺少制度化参与途径的社区人。我国的社区参与工作较多地表现为一种在国家治理大背景下所衍生出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安排。居民的行动逻辑常常会受行政化需求的指引,呈现出一种被动式、依附式的社区参与样态。“在居民个人的眼里,公共事务是别人的事务——即高级人士的事务,老板们的、政治家们的——不是自己的事务。很少人有心去参加关于共同利益的思考,提供给他们的这种机会也不多。”〔6〕当前在负责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是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居民能接触到的社区事务非常有限,常常局限于是一些社区选举、社区公卫等浅层次的问题,对于社区公权力运行以及社区重大决策的议定,居民们是无法真正地参与其中的。造成了社区居民政治效能感低下。我们现有的关乎居民社区参与规定的书面材料也仅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关于转发〈民政部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中有迹可循。不仅在数量上少之甚少,在质量上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这种参与制度和参与规范的缺失,使得我们的社区参与愈加随意和缺乏约束力。“隐身党员”们由于缺乏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更加乐于在社区参与中做一个闲人。导致往往真正在参与社区治理的并不是那些所谓的社区中的精英与核心行动者,反而是一些赋闲在家的老弱群体。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下缺乏更佳的获取资源的能力或途径。他们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行为是理性的。而强势人群有较强的从国家、市场领域里获取比社区资源质量更好的资源的能力和途径,因而他们消极地对待社区事务,也是出于理性的选择。”〔7〕

三是缺少独立人格的单位人。20世纪50年代初兴起的单位制,在一定时期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何海兵曾将单位制度带来的后果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形成了“整体性社会”;二是就社会的个体而言,产生了依赖性人格。〔8〕第一种影响伴随着80年代单位制度解体后也逐渐消弭,但第二种影响在今日仍制约着国人的政治行为选择。在形式上而言,人们已经远离了单位制的束缚,但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上无不体现出单位时期的烙印。由于其人事和劳资关系仍被单位所掌握,人们在遇到问题时仍然习惯于依附单位去解决问题。华尔德曾将这种依附心理产生的根源归结为三种:一是个体对单位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依附;二是个体对单位领导在政治上的依附;三是个体对单位直接领导的个人依附。〔9〕显而易见,只要有单位存在,这些依附诱因就不可能消失。因此单位制的解体也只是从形式上解除了单位对于个体的约束,但是从根本上而言,单位对于人们的潜在约束力依然存在,单位制体制下所形成的依附性人格并未减弱。有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至少有80%的党员在社区治理中处于“隐身”状态。探究其缘由,恐怕与“单位制”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社区党组织对党员而言只是一个空壳,单位党组织才是真正能影响其政治行为选择的关键所在,而社区中的政治参与几乎是被其所忽略的。新的历史时期,社区治理虽已进入了现代化开放治理的阶段。但从目前来看,人们的思想却仍然停留于传统的封闭式治理阶段,居民自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并不高。相反,更乐于在其单位生活中发挥自主性和能动性。而当社区治理日渐开放化,社区与社会之间有了越来越多的物质和资源交换,更多的社会资本开始涌入社区之时,单一的政府角色所承担的社区治理已明显难以负荷这种现代化治理的节奏与要求。居民—社区—单位—政府之间亟待需要找出一种相互平衡的关系,以向现代化的社区治理共同施力。

三、强化“共生性”:“隐身党员”社区治理参与的制度容纳与机制更新

现有研究表明:“人总是寻求生存成本最低、生存快乐最高的生存方式。”〔10〕“隐身党员”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面对多重利益身份选择时,自然会显现出趋利避害的属性。由于社区的政治参与不能带给他们直观的利益刺激。他们潜意识里会认为参与社区治理是增加了其社区生活的政治成本。因此,在社区生活中,他们往往更乐于坐壁上观,安享他人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但事实上,由于此类精英人士的作用发挥缺位,使得社区中普通大众的意愿表达很难具有代表性和凝聚力,缺乏可处理性。导致政府对居民的需求反应迟钝,甚至曲解居民真正的利益诉求,如此恶性反复,反而是增加了我们社区政治生活的成本,得不偿失。针对此,有学者曾言,唯有实现“共生”才是生存成本最低,生存快乐最高的生存方式。

“共生”(symbiosis)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生物学研究中。二十世纪中叶以后始被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用以表述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协同合作的关系,它“强调共生单元之中的一种相互促进相互激发作用,这种作用可加速共生单元、共生系统的进化创新,并产生新的物质结构。”〔11〕 以降低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竞争和资源掠夺。在当前的社区系统中,我们认为存在着许多多样态的、非均衡的资源依赖、结构依存、生存依靠和复杂的融通共生关系。〔12〕比如“隐身党员”在社区外和社区内的生活中就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共生,但由于个体精力和能力的有限性,社区内外这两类不同的生活场域也会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资源争夺。“隐身党员们”由于在社区内外资源利益获得的不均等,使其很难对于单位党组织生活和社区党组织生活投放同等的关注度,“社区人”和“单位人”往往难以达到一种共生共荣的状态。对此,“对于社区特别是居民区来说,政党组织同时兼具外生性和内生性两方面特点。从外生性来看,政党组织体系存在于社区之外,社区中的政党组织是从社区外嵌入的。”〔13〕这就为“隐身党员”与社区生活的“脱嵌”提供了可能性。如何改变这种“脱嵌”状态,使得“隐身党员”主动显身化乃是我们当前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一,愿景共生。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根本动力常常是源于自身利益表达的需要,只有当自身利益与社区共同利益重合时才能激起居民的共同参与。因此在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充分挖掘社区居民相似或相同的个人利益显得尤为必要。但是要找出居民的利益共同点却并非易事。合意地提出离不开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但往往社区内的交流沟通并不充分。我国社区形成多是基于行政意义上的强制划分,不似西方国家可以由居民自愿结合。尽管在地域意义上而言,他们同属于一个社区共同体,但是在心理认同和归属感上却是处于一个完全的陌生人社区之中。“隐身党员”们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其他居民的日常沟通都比较少,在社区治理的许多问题上,由于学识素养、理论经验等方面的差异,难免会与普通居民意见相左。由于缺乏沟通和了解,其意见往往会被多数人的声音所掩盖,久而久之,也便不愿再去“发声”,多数人选择“隐身”便不再稀奇。因此,可以说当前的社区治理并未形成合力,仅仅是多数人的社区治理,并不是所有人的社区自治。社区精英的作用发挥不足,利益表达失位。政府总习惯用行政力量把多元化的社区利益需求划归为统一的行政安排。殊不知,多元化的需求才是推动社区治理不断民主化的动力。社区发展须允许个体多元利益的存在,但是“多元利益的存在必须以共同利益为前提,共同利益才是连接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体。”〔14〕 这一点正类似于管理学中所常说的“共同愿景”(Shared Vision)构建,即“团体中成员都真心追求的愿景,也反映出个人的愿景”。〔15〕 它是由多样化的“个人愿景”超越与统合而成。我们的社区建设中必须要允许多样化的个人愿景的共生,使得社区发展的目标与个人追求的目标相一致。这样居民在追求个人目标的同时,也更易促进集体愿景的实现。〔16〕唯有此,才会使得“隐身党员”有一个动力机制去主动显身化参与社区治理。相反,过多的行政权力干预,个人的愿景被整齐划一的行政安排所替代,只会使得社区自身失去创造性和灵活性。

第二,制度共生。共生化的愿景对于在职党员们的社区参与仅仅具有激发与指引的作用,而制度化的规范对于行动者的行为才更具约束力和强制性。就麦格雷戈提出的“X理论”〔17〕来看,人是具有相当的惰性的,如果没有适当的强迫与控制,在缺乏利益驱动的前提下,“隐身党员”们是很难产生社区参与的兴趣与动力的。当前我们的社区治理之所以缺乏合力,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治理不积极,与社区和单位中对于党员相互独立式的管理制度不无关系。从纵向来看,社区党组织对于在职党员的控制完全处于真空状态,这类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往往挂靠于单位中,社区党组织很难对其产生影响力和号召力。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登记制度和统计手段,有的社区党组织甚至都不能完整统计出本社区中的党员数目;从横向来看,单位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由于分管不同领域的党组织生活,单位党组织对于在职党员社区参与问题的管理也是鞭长莫及、力不从心。正是这种纵横分割的管理短板的影响,使得“隐身党员”常常游离于社区党组织生活之外,对于社区党组织生活的参与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当前若是能将社区党组织管理与单位党组织管理结合起来,将原有的社区党组织垂直式管理延伸至横向,把党员的属居住地管理与属单位管理结合起来,借助单位的强制力量,对在职党员的社区生活课以明确的责任义务。同时建立一定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将在职党员在社区生活中的表现与单位绩效考评晋升相结合,形成纵横结合式的二维管理制度模式,实现社区内外对于“隐身党员”管理制度的共生。以期从制度层面上增强在职党员与社区党组织生活的粘合性。

第三,资源共生。仅从制度层面增强隐身党员和社区生活的粘合性所能带来的极有可能是“隐身党员”的被动消极参与,并不能使得“隐身党员”们对于社区治理产生一种内在的认同感。加之当前我国社区治理中的多项资源都来自于政府提供,居民对于这些不用身体力行便可享受的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更乐于坐享其成,导致大量的社区人力和财力资源处于被闲置状态。这一情况在国外恰恰相反,国外许多社区非常注重本社区中志愿者服务资源(如智力、体力和财力)的开发,很少依赖于政府投入。而社区的建设却正是由于这类志愿奉献精神的稀缺,产生了大量的社区“隐身党员”。正如上文所言,“隐身党员”们对于社区治理而言,他们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资源,他们的社会交际网络、政治参与经验与经济状况一般而言都优于普通居民。如果可以将“隐身党员”所具的这些私人化的资源变成可以为社区所用的资源,实现社区资源与居民资源之间的协作共生,不仅可以有效节省社区治理的成本,还能带动社区和社会之间的物质和能量交换,增强社区的活力与张力。但较为可惜的是,这些社区精英往往空有资源却不会共享。有学者认为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与这类在职人员在社区中获利能力较差有关。相比于赋闲在社区中的人员,他们所能得到的社区关注与照顾相对较少,从社区中获取资源的期望也较低,对于社区中共有物品的依赖程度也并不高。要想留住这类“隐身党员”的资源,我们的社区就必须先提升本社区的公共服务质量。如果社区能够挖掘出不同于其他社会领域的资源,提供给这类在职社区人员在其他地方所不能获得的公共服务,使其有一种被重视和被尊重的感觉,也就不难提升这类人对于社区生活的向往,以激发出他们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欲望,并贡献出自己时间、精力和财力。所以,要想实现社区与社区精英的资源共生,我们的社区管理者必须先要拿出相当的诚意来提供满足这类“隐身党员”多元需求的公共服务,借此来提升社区凝聚力,吸纳这类成员贡献出自身的资源来充实社区发展的队伍。

第四,行动共生。一个高度自治的社区应具备较强的自我组织、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行动力。我国的社区发展现状显然还未达到此状态。不仅如此,基于人们行为的满足递减原则,一个人对于同一件公共事务的热衷度很有可能随着其在这一事务中所获得的行为价值的满足而逐渐减少,社区自组织能力的发展亦会因此而大打折扣。由此便不难解释,为什么每次我们的社区集体性事务处理中所出现的参与群体和人数并不固定。居民的社区参与活动常常是心血来潮、兴趣所致。在兴趣感和新鲜感逐渐消失,其所期待解决的社区公共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后,人们对这一公共事物的关注热度便会降温。但是很多社区公共性议题(如社区环保、公卫等)的解决是具有持续性的,任何兴之所至的社区参与并不能从本质上提高居民的社区生活质量。如何将一种兴趣性的参与变成一股持续内在的行动力,对于提升社区的自我维系能力而言将大有裨益。就“隐身党员”而言,由于其自身时间和精力条件的限制,往往对于社区参与兴趣缺乏,更何谈去将社区发展的愿景诉诸于持续的个人行动。针对此,如果我们能充分挖掘出他们在社区参与中的兴趣点所在,不断丰富参与内容,拓宽参与途径。同时建立一个社区参与行动积分制度,将这些断续的社区参与行动连接成一条可供对比与衡量的社区参与时间轴,并对于积极行动者予以嘉奖,使其满足感不会伴随社区问题的逐渐解决而递减,反而会通过这些直观的参与次数增加而产生一种社区自我实现感。以此来增强参与的连续性,以实现历次社区行动之间的共生共促,从而激发出一种持续的、覆盖全社区的社区参与行动。

第五,责任共生。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曾认为任何其他人或政府都不可能比个人本身更了解自身的能力,因此他信奉个人责任,其作用在于它能使我们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唯有对个人课以责任感,允许他们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事,并使其对结果负以责任,一个自由自发的秩序才得以形成。〔18〕由此,社区自组织能力的提升,必须有赖于居民自身。没有人会比社区中的居民更了解社区发展的症结所在,而“隐身党员”作为社区中的政治精英,在个体知识水平和政治参与经验都优于普通居民的前提下,理应对社区的自组织网络构建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但是在当前这个利益分化和冲突的社会中,由于个体身份角色扮演的多元化,对于个人责任在不同生活领域的界定也愈加模糊,也为其在某些领域逃避责任承担找到了托辞。社区中越来越多的在职党员选择以“隐身”的方式逃避社区政治参与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类党员由于同时具备着“单位人”和“社区人”等多重身份,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一旦社区未能满足其利益期望,社区参与对他们而言也会变得可有可无。自由自发的社区秩序呈现需要的是社区人的协同推进。正如托克维尔曾指出的,只有公民的充分参与才会使社会充满活力和生机勃发。〔19〕同样,只有社区居民充分参与才会使社区发展充满活力。但当前我国的社区治理却长期呈现出一种政府包办的局面,居民参与疲软。社区发展的内驱力严重不足,大量资源处于闲置浪费状态。仅靠一些老弱病残人员有限的社区参与能力,我们的社区发展很难从真正意义上推动。但是若能对于“隐身党员”这类具有多重身份标签的居民的社区参与责任进行清晰的界定,使其意识到在社区发展中的责任担当,激发出这类社区精英群体的社区参与热情,实现其“单位人”和“社区人”多重身份责任的共生,对于社区的发展而言,必将是一个巨大的刺激与推动。

四、结论

当前的社区治理已进入开放式治理阶段,多重社会力量的交织,使得行政权力不再是掌控社区发展的唯一力量。“隐身党员”作为有待挖掘出来的社区精英治理团体,将会在行政权力与社区公民社会权力的对接中起到至关重要的链接作用。唯有将社区治理权力世俗化,使得每一位社区居民都有条件、有机会参与到社区治理中,一个自由自发共生共荣的社区才会有构建起来的可能性。但是共生型社区的构建并非是一朝一夕之事,正如布劳曾言:“人们的社会地位是多维度的,任何一种社会地位对交往所产生的影响,或多或少会独立于其他的社会地位之外。”〔20〕因此,单位人与社区人等多重身份的矛盾将是遏制居民社区“共生感”产生的重要困境。在此种局面下,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党员群体理应首先在社区发展中要起到先锋带头的作用,都应积极“显身化”以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去,构建起社区党组织与单位党组织协作共治的社区网络治理新格局。

当然,对于“隐身党员”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也只是触及冰山一角,尚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首先是本文对于“社区”的界定,对于比较成熟的社区中“隐身党员”状况和一些过渡型社区、新型社区的“隐身党员”状况并未做细分。过渡型社区、新型社区中由于人口流动性较大,其“隐身党员”的社区参与情况也与成熟型社区有一定的区别。其次,本文在对于“隐身党员”概念的界定上,也仅仅是将目光聚焦到了党组织关系不在社区内的在职党员,但对于一些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和党组织关系有待落实的大学生党员等群体,如何凝聚起这类党员的潜在力量,也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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