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与分配正义
2016-03-23强以华
强以华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62)
经济伦理与分配正义
强以华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62)
经济伦理学作为以“经济—伦理”为研究对象的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该具有“经济”(效率)与“伦理”(美德)两个学科目标;同时,分配正义作为“充分的”分配正义也应该是综合的分配正义,即是经济的分配正义(有利于经济效率)和社会的分配正义(有利于社会公平)两种正义的结合。研究认为,经济伦理学的双重目标与综合的分配正义,结合经济分配正义和社会分配正义两种分配正义的使命正好吻合,它可以通过一种立足于“历史原则”基础上的“动态的”“伦理妥协”来实现综合的分配正义。
经济;伦理;经济的分配正义;社会的分配正义;综合的分配正义
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理论”乃是相对于“应用”而言)相区别的根本特征之一在于应用伦理学有双重学科目标。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它也具有双重学科目标。也就是说,它的学科目标在于:既要促进经济活动合乎道德(促进美德),又要让经济活动在合乎道德的氛围中顺利进行(促进效率)。分配正义实质上也包含了双重形式:既指向社会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它侧重于社会公平),也指向经济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它侧重于经济效率)。经济伦理学之美德与效率的双重目标正好能够同时促进分配正义两种形式的实现。所以,与其他只在某一种意义上促进分配正义的学科比较起来,经济伦理学应是促进分配正义最为有效的学科。
一、经济伦理学的双重目标
应用伦理学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不同,传统的理论伦理学仅仅是伦理学,因此,它所追求的目标也仅仅是伦理目标。这就是说,在传统的理论伦理学看来,它对某一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并促使这一行为符合道德是它的唯一目标。但是,应用伦理学则有所不同,它是把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应用到某种具体领域(或者专业领域)的伦理学,包含诸如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文艺伦理学,以及生态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等。这里,无论何种应用伦理学都不仅仅是伦理学,它都涉及到伦理学之外的其他领域,并且涉及到关于其他领域的其他学科。例如,政治伦理学作为政治—伦理—学,除了伦理学之外,它还涉及到政治领域,并且涉及到关于政治领域的政治学。由于这个原因,应用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就应该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有所不同。一方面,它应该像传统的理论伦理学一样追求伦理目标,力图使某种具体领域(或者专业领域)中的道德事件符合道德;另一方面,它又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有所区别:在伦理目标之外,它还应该追求相关的具体领域(或者专业领域)能够更快更好发展的目标。例如,在政治伦理学中,它既要使政治行为或政治活动符合道德(伦理目标),同时又要使政治行为或政治活动在符合道德的基础上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亦即相关领域的发展目标)。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在调节政治活动时也会促进政治的发展,但是它的主观目的并不在此,它的目标仅仅是要政治活动符合道德发展,政治的发展只是其伦理目标在客观上的自然结果。因此,“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应是两个:一方面要确保具体行为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它也要顾及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利益诉求。换句话说,当行为的冲突双方(伦理学的伦理要求和具体领域的利益诉求)都有自己的合理性时,它在解决双方的冲突之时,一般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其中之一为条件,而应在广义伦理学的基础上兼顾双方的合理要求,确保具体领域能够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从而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1]。我们也可以说:在应用伦理学中,伦理学家不是道德警察而是相关应用领域各类专家的良师益友,他们共同为人类的美好生活提供道德愿景和其他美好的生活愿景。
经济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支,在学科目标上,它与整体应用伦理学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伦理学把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具体应用到经济领域,在这样做时,它以“经济—伦理”为研究对象。经济伦理学以“经济伦理”为研究对象,就是以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为工具,分析和规范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权衡和协调社会大众、自然环境与经济主体之间乃至经济主体内部的利益关系,在确保经济主体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符合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保证经济活动能够顺利发展。为此,在学科上,它还必须与经济学发生关系。我们可以更为具体地来分析这一情形。在经济领域中,经济主体就是经济人,它以企业为主。经济人特别是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目标就是在为自己赢得利润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财富。但是,在经济人或是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某些经济人或企业为了自己的个别利益可能会做一些“不应该”的违背道德的事件,它们在为自己获得利益甚至获得额外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其他经济人或其他企业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有序运行,从而损害了整个经济领域,妨碍了整个经济领域更快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在此情况下,经济伦理学对于经济领域的“伦理调节”就是消除个别经济人或企业为了自己的个别利益损害其他经济人或企业、特别是损害经济运行体系(经济领域)“不应该”的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仅可以让经济人或企业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还可以让经济运行体系成为有序的体系,最终使经济领域不仅能给经济人或企业自身带来最大的利益,也能为社会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在经济伦理学中,经济人、特别是企业的利益诉求是一个必须得到尊重的方面。因此,经济伦理学便成为了这样一门应用伦理学的学科,即:既要确保经济利益又要确保道德诉求,或是既要确保“效率”又要确保“美德”,它通过确保道德(美德)来确保经济利益(效率)的顺利实现。经济伦理学中作为经济伦理学之研究对象的“经济伦理”这一概念,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与经济伦理学这一学科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只有“伦理”(美德)一个目标不同,它既有经济目标(效率)又有伦理目标(美德),它集经济目标和伦理目标于一身。
二、分配正义的两种表现
“‘分配正义’这一短语首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他把这一短语与涉及到惩罚的‘矫正正义’相互对比(后者被称为‘可交换的正义’)。”[2]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前者指的是所有的美德,后者则指的是宪法和司法判决方面的正义。在特殊正义中,“分配正义要求根据应得分摊荣誉、政治职位和金钱”[2];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矫正正义,它通过惩罚不正义从而使得不正义回到正义。这里,我们暂时避开荣誉和政治职位,只从金钱(包括收入在内的社会财富)方面讨论分配正义的问题。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分配正义所探讨的是社会财富在全体公民中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何谓公正?公正就是“均等”。亚里士多德说:“如若不公正就是不均等,那么公正就是均等。”[3]问题在于,究竟何谓均等?难道均等就是平均吗?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事物必定至少有四项。两个是对某些人的公正,两个是在某些事物中的公正。并且对某些人的均等和在某些事物中的均等两者相同。”[3]当亚里士多德说这些话时,他所谓的均等确实有平均的意思。但是,亚里士多德又说:“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3]这也就是说,均等是根据以各自价值为标准的平均,换句话说,一个人分配到的东西是否均等是按照他的价值来判断的均等。例如,根据某人的价值,他应该得到一定数量的财富(尽管这个数量的财富可能比他人得到的财富更多),但是,他却没有得到这个数量的财富,那么,这种财富分配对他而言就是不均等的。所以,均等作为平均不是简单的平均,而是根据一定标准确定的平均。这里涉及到了分配的标准问题。一旦涉及到分配的标准,我们就会发现,分配正义不仅仅是按照某种分配标准来说分配是否均等(亦即是否合理)的问题,它首先是我们所确定的分配标准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也就是说,分配标准的合理性是分配正义的基础。因此,为了讨论分配正义,我们首先要讨论分配标准的合理性。
其实,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我们具有两种相反但都同样合理的分配标准。因此,即使我们能够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行财富分配的话,我们也会面临两种相反的分配正义,并且产生两种相反的结果。一般来说,既然分配是关于社会财富的分配,那么,分配标准若要成为合理的分配标准,则一定要与财富的来源联系起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联系社会财富产生的原因来思考什么才是合理的分配标准,采取正义的社会财富分配的形式。就社会财富的来源而言,虽然也存在某些天然的未经人类劳动或其他投入产生的社会财富,但在现当代社会中,绝大多数社会财富都是人类劳动或有其他投入的产物,也就是说,现当代的绝大多数社会财富都是人类创造的产物,它包含了人类对于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既然社会财富是人类创造的产物,那么合理的分配标准必须与被分配的社会财富在创造过程中人的贡献大小联系起来。从这种思路出发,我们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制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其一,把创造社会财富的贡献大小与分配标准结合起来。这就是说,既然社会财富是人类创造的结果,不同的人在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中有着大小不同的贡献,那么,合理的分配便应该是根据被分配的社会财富在其被创造的过程中不同的人所作出的贡献大小进行的分配。各人在创造被分配的社会财富中的贡献大小便应该是合理的分配标准。由于这个标准仅仅考虑经济因素,所以,我们将这个标准称为经济标准。经济标准是一个合理的标准,根据经济标准进行的分配构成了一种分配正义,我们将其称为经济的分配正义。
其二,特殊性地把创造社会财富的贡献大小与分配标准结合起来。尽管我们可以根据被分配的社会财富在其被创造过程中的不同人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合理的分配,但是若我们不去考虑人们在被分配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的努力程度这一特殊情况,似乎还不能充分实现分配正义。之所以这样认为,乃是因为人们在创造被分配社会财富中的贡献的有些部分并非创造者自身努力的结果,而是由一些不应得的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应得”使得仅仅按照经济标准进行的分配中潜藏了“不正义”的因素。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这些造成不应得的偶然因素既包含了社会的因素(例如出生家庭等)也包含了自然的因素(例如天赋)。“但罗尔斯却说,虽然,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得到自己较高的自然才能,也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在社会中享有一个更有利的起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消除这些差异。还有另外一种方式用于处理这些差异。可以这样设置社会基本结构,以使这些偶然因素能够有利于最不幸者的利益。”[4]罗尔斯的意思是:既然这些偶然因素实际存在并且也不可能让它们不存在,所以,我们就应该另辟新径,通过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设置给予社会中的最不幸者以利益补偿。我们认为,为了应对由于不应得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分配不公这一特殊情形,社会应该采取措施制定某种新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以弥补单纯根据经济标准的分配方式的不足。这种新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应该能够通过把富人的社会财富适当地转移给穷人来消除某种因不应得造成的分配不公,并让穷人获得做人的尊严。这个分配标准作为弥补单纯经济标准之分配不公并兼顾给人以人的尊严的标准,应该也是合理的标准。由于这个标准是从社会公平(而非单纯的经济公平)的角度制定的分配标准,所以,我们将这个分配标准称为社会标准。由于社会标准也是一种合理的分配标准,所以,根据社会标准进行的分配构成了另外一种分配正义,我们将其称为社会的分配正义。
现在,我们有了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两个标准。由于两个标准都是合理的标准,因此,无论从哪个标准出发,只要我们严格地按照标准实施社会财富的分配,都可以走向分配正义。
问题在于,上述两种合理但却不同的分配标准(以及由它们产生的两种分配正义)却会产生两种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假如仅仅按照经济标准来分配社会财富,那么,由于不同的人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努力程度不同,以及自然禀赋、出生家庭等不同所造成的竞争力不同,使得一些人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所作出的贡献要远远大于另外一些人,从而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同时,更多的社会财富又使他们在新的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中享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并进一步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因此,仅仅根据经济标准来进行财富分配,社会的贫富差距便会越来越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在创造和分配财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应得的因素造成了社会的不公,有些社会不公甚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效率,但总体来说,由于在按照经济标准分配社会财富的情况之下,人的努力程度总会影响财富分配的多少,也就是说,勤劳的人通常会比懒惰的人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所以,根据经济标准分配社会财富能够奖勤罚懒,更好地鼓励人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努力奋斗,从而更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率,最终使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正因如此,罗尔斯才认为,经济以及社会的“不平等在现代国家中对于工业经济运行是必需的或是能够极大提高效率的”[5]。相反,假如仅仅按照社会标准来分配社会财富,那么,由于它要求社会财富从富人那里向穷人那里转移,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由于不应得的偶然因素造成的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贫富差距,从而有利于社会公平并给人以尊严,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那些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更加努力奋斗的人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效率,妨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因此,根据社会标准来分配社会财富的结果便是在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同时影响了经济效率和社会财富的创造。归纳来说,根据经济标准进行的分配和根据社会标准进行的分配产生了两种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前者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升但却影响了社会公平;后者有利于社会公平但却妨碍了经济效率的提升。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根据经济标准和社会标准分别产生的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公平或无效率),它们都还不是“充分的”分配正义。实际上,它们都基于合理的分配标准并且都是分配正义但又相互矛盾的情形正好说明他们作为分配正义的“不充分性”。因此,我们只有将这两种分配正义结合起来并使之和谐才能充分实现分配正义。
然而,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两种分配标准构成的两种分配正义的关系,才能使它们结合起来相互和谐呢?在此方面,经济伦理学或许能够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法。
三、从经济伦理走向分配正义
如前所述,存在着两种合理的社会财富分配标准,即经济标准和社会标准:根据前者的分配构成了经济的分配正义,它提升了经济效率但却有碍于社会公平;根据后者的分配构成了社会的分配正义,它促进了社会公平但却有碍于经济效率。换句话说,经济的分配正义能够促进经济效率,在分配问题上,它使社会有财富可分配但却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距;社会的分配正义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在分配问题上,它能够缩小贫富差距但却可能导致没有足够的社会财富可供分配。因此,假如我们把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统称为一种“综合的分配正义”的话,那么,在财富分配问题上,足够的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它依靠经济的分配正义以及它的结果经济效率来支持)是综合的分配正义的基础;社会的分配正义则是综合的分配正义的最终实现。由于综合的分配正义作为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的统一能消除它们各自都不充分的局限,所以,综合的分配正义的实现也意味着分配正义的充分实现,也就是说,综合的分配正义就是充分的分配正义。现在的问题就是,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把具有相反作用的经济分配正义和社会分配正义结合起来并且使之和谐,也就是说,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把具有相反作用的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并且使之相互和谐。
在处理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问题上,重点涉及到两个学科,即包含福利经济学在内的经济学和包含政治伦理学在内的伦理学。一般来说,尽管福利经济学也在一定程度上重视社会的分配正义,但是,经济学在总体上重视的还是经济的分配正义,与此相关,它也特别重视效率;尽管有一些政治伦理学家也重视经济的分配正义,但是,伦理学则在总体上重视社会的分配正义,与此相关,它也会特别重视公平。由于经济学和伦理学在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之间,以及在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之间总是侧重于一个方面,同时在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之间,以及在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之间又存在着矛盾,所以,无论是经济学还是伦理学,其中包含福利经济学和政治伦理学,在解决两种分配正义之间的矛盾以实现综合的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可能都会存在某种不足。经济伦理学可能有所不同,它能够把经济学与伦理学综合起来进行思考,它的综合性的思考或许正好能够解决两种分配正义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综合的分配正义。我们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已经指出,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之间的重要差别之一就是它有双重学科目标,即:它不仅要实现伦理目标(美德),还要实现经济目标(效率)。经济伦理学以经济伦理为研究对象,从名称上就把经济与伦理,也把经济学以及经济学的目标和伦理学以及伦理学的目标结合了起来。因此,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本义上来说,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它应该能够把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它能提供足够的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和社会公平(它能更为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以及经济学和伦理学更好地结合起来并且使之相互和谐,从而实现综合的分配正义。
经济伦理学如何才能把经济目标和伦理目标结合起来,从而把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结合起来呢?经济伦理学可以采用一种特殊伦理妥协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在应用伦理学中,伦理妥协是一种经常使用的解决相关的具体领域(或专业领域)中道德事件的方式。由于应用伦理学所探讨的问题大多是各个领域中紧迫、复杂、重大的问题,往往存在着众多利益主体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利益博弈。在这些利益博弈中,由于常常面临着各种正当但相互之间又有矛盾的利益博弈,很多相互博弈的正当利益又常常伴随着负面作用,所以,应用伦理学不能像传统的理论伦理学那样作出简单的“非此即彼”(要么合乎道德要么不合乎道德)的选择。它通常会权衡各种利弊,在伦理学家和其他领域专家对话、协商的基础上,采用伦理妥协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这里的伦理妥协其实就是为了能同时获取诸种正当但又相互矛盾的利益而不得不对某些正当利益的负面作用进行妥协。由于这种妥协在实质上是一种在符合道德基础之上有利于人类利益最大化的妥协,所以我们把它称之为伦理妥协。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经济伦理学采用一种特殊的即立足于一种历史原则基础上动态的伦理妥协来解决两种分配正义之间的矛盾,使它们相互结合起来并相互和谐。
第一,它把经济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社会公平)在伦理妥协的框架内结合起来。这就是说,一方面,它接纳经济的分配正义以确保社会的经济效率从而实现经济目标,为此,它容忍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尽管如此,它又把社会对于经济效率的追求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它不至于导致过分的社会不公。另一方面,它也接纳社会的分配正义以确保社会的分配公平从而实现伦理目标,为此,它容忍一定程度的经济的无效率。尽管如此,它又把社会对于分配公平的实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它不至于导致过分的经济的无效率。
第二,它在通过伦理妥协结合经济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社会公平)时把它们的结合保持在动态的关系之中(动态的伦理妥协)。这就是说,无论是对经济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还是对社会的分配正义(社会公平),它都不会在接纳它们的正当利益和宽容它们的负面作用上设置一条明确的、静止的、程度(接纳程度或者宽容程度)上的界限,从而让它们在程度上能够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之中。
第三,它还提出一个“历史原则”来作为调整动态的伦理妥协的标准,让它来决定社会何时应偏重于经济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何时又应偏重于社会的分配正义(社会公平)。这就是说,当历史的发展处于经济效率极其低下从而社会财富极其贫乏时,它侧重于经济的分配正义,以提升经济人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率的增长,以便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当历史的发展处于社会极不公平从而贫富差距过大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时,它侧重于社会的分配正义,以缩小贫富差距并且给穷人以做人的尊严,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平分配,维持社会的稳定。
因此,经济伦理学所具有的经济和伦理两个维度使得它能够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通过立足于历史原则基础上的动态的伦理妥协同时把经济效率和公平分配作为自己的目标,帮助中国社会在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既避免了经济学侧重于经济的分配正义的不足,也避免了伦理学侧重于社会的分配正义的不足,使中国社会能够更为顺利地把经济效率和公平分配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把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结合起来,最终实现综合的因而也是充分的分配正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讨论经济伦理学时,我们强调经济伦理学应该同时关注经济和伦理(效率和美德)两个目标;在讨论分配正义时,我们强调真正的分配正义应该是一种同时关注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效率和公平)的综合的分配正义;而在经济伦理学的视野中讨论分配正义的时候,我们则应该把经济伦理学的两个目标与分配正义的两种正义对应起来,通过一种立足于历史原则基础上的动态的伦理妥协来实现综合的分配正义。由此出发,我们将会发现,在解决分配正义的时候,经济伦理学将是一门比单纯的经济学或单纯的伦理学更为有效的学科。
[1]强以华.再论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兼论伦理学的“伦理”基础[J].道德与文明,2009(4):28-32.
[2]Fleichacker S.A short hist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
[3]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4]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卷[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5]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Econom ic ethics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QIANG Yi-hua
(School of Philosophy,Hubei University,Wuhan 430062,Hubei,China)
Economic ethics is a subdiscipline of applied ethics which takes econmic-ethic as research object,featuring by two disciplinary goals of economy(effeciency)and ethics(moral).At the same time,distributive justice in complete state should also be comprehensive justice,which combines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economy(benefiting for economic effeciency)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society(benefiting for social justice).The results show that,the dual goal of economic ethics agrees well with mission for comprehensive distributive justice combin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istributive justice,which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dynamic ethical compromise based on historical principle.
economy;ethics;economic distibutive justice;social distributive justice;comprehensive distributive justice
B82-053
:A
:1671-6248(2016)04-0101-06
2016-05-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AZX007)
强以华(1956-),男,安徽宣城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