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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驱散雾霾天

2016-03-22姜青新张淼

WTO经济导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罚则总量违法

姜青新++张淼

3月1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向北京宏翔鸿热力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因锅炉房超标排放,成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后的“第一案”。

当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北京市环保部门在全市开展“零点行动”,以燃煤锅炉为重点,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进行检查和监测,特别是对2013年以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复查。在检查、检测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笼罩京城数日的雾霾刚刚过去,不少单位在排放等环节继续放任自由。

据统计,截至1日3时30分,执法人员已发现10余家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表示,将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这些违法单位从严处罚,并派执法人员定期复查,对于多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将加倍处罚,对于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案”标志着北京向近年来以高浓度PM2.5污染为代表的持续多日的重污染天气正式宣战。《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是北京市政府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下,针对当前雾霾等一系列大气污染问题,开展立法协商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如下: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该《条例》的一个创新。《条例》专设总量控制一章,对总量控制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确定了削减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的制度。《条例》提出,在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尽快削减总量,实现2017年的治理目标。第41条到第43条,分别对总量控制和逐步减少排放总量,总量控制的目标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以及如何确定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制度做了规定。并且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对于广受热议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条例》第45条作出严格规定:北京市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试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

针对固定污染源,《条例》重点强调要综合运用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的手段。一是调整工业产业结构,《条例》规定制定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二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条例》规定对燃煤消耗总量进行控制,削减燃煤存量,北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能源清洁利用发展规划、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燃煤的区域;三是优化产业布局,对工业企业实施集中治理,《条例》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相应的生态工业园区。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1.备受关注的“停车三分钟熄火”未设罚则

条例规定,北京提倡环保驾驶。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停车熄火设定处罚,存在执法主体难确定、现场取证困难等实际问题,难以执行到位。为维护法律严肃性、权威性,建议不设处罚。

2.减少怠速低速行驶污染首入法

“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首次纳入立法。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的同时,条例新增规定,本市优化道路设置和管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所谓怠速,是指车辆处于驻车状态启动发动机,发动机稳定运转的最低转速。而汽车行驶中不给油,发动机转数还维持在怠速的阶段就是怠速行驶。一般汽车怠速运转一分钟以上所消耗的燃油要比重新起动所消耗燃油多,对空气污染自然影响不小。

扬尘污染防治

《条例》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规定了细化的行为控制措施,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二是细化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三是规定将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行为,纳入北京市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总共130条的条例中,有1/3是罚则,且罚则由39条增加到40条。为防治扬尘污染,罚则中新增了一条:针对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此外罚则还增加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

法律责任

《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定稿40条法律责任特别剑指恶意违法、多次违法。中外法治建设经验证明,如果法律仅仅对行为主体提出义务性要求,而没有赋予执法机关以必要的执法手段,那么,将无法实现立法的目标。有的法律实施不好,经过分析,发现原因在于其中的规定过“软”、过“虚”,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无能为力。

《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北京的实际情况,具体设立了40条法律责任。设计这些条款的指导思想是要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排污,起到法悬人惧的作用。同时也考虑了“过罚相当”和“可操作,可执行”原则。特别是对恶意违法、多次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加倍处罚的条款。同时,正在审议中的国家《环境保护法(草案)》中还有按日处罚制度,如正式颁布,执法部门可直接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条例》中明确了治理大气污染中各方的责任,在对环保执法部门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的同时,针对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也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

相关保留

此次《条例》审议过程中与会代表针对许多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建议,但法制委员会综合个方面因素决定予以保留,并作出解释。

1.禁放禁烟未纳入条例

审议中,有多位代表还提出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损害赔偿权,增加航空器大气污染防治、设立大气污染防治基金,增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等意见。法制委员会表示,考虑到这些建议中,有的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有的属于国务院管理范围、有的已经制定或者正在研究制定法规,所以未对条例做相应修改。

2.“按日计罚”期待上位法

不少代表在审议中提出,当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一些省份在条款设定中,有“按日计罚”的规定,即企业只要违法,每日均罚,这样处罚力度很大,可以形成高压态势。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国家《环境保护法(草案)》正在研究,里面有“按日计罚”条款,如果确定并正式颁布实施,北京执法部门可以直接依法实施,因此不增加按日计罚。

3.自由裁量权另有配套规定

在审议时,不少代表建议提高处罚额度。也有代表提出,罚款有1至10倍的幅度,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国家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地方设立行政处罚的权限,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地方性法规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规定的处罚数额,不宜突破。不过,《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对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还恶意继续违法的,可以实行加倍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政府应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合理确定处罚数额。(作者单位: 姜青新,山东财经大学电子商务学院;张淼,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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