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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一致性的标准

2016-03-22程虹

大众标准化 2016年11期
关键词:制定者使用者利益

●程虹

利益一致性的标准

●程虹

在我国,政府组织制定一系列标准,但其中真正在市场被广泛使用的标准却寥寥无几。很多人对这个现象感到困惑不已,为什么政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出于良苦用心而制定的标准,市场主体却对其如此冷漠,将这些标准弃之不用?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用中国的一句古话来概括最为恰当,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标准之所以市场主体都不采用,主要是因为市场不需要,它们只是由一些想当然的制定者们单方面制定的产物。更甚至,有些制定者可能自身事先也已经知道市场不需要这些所谓的标准,但为完成工作任务和业绩而制定出这些标准。因为,只有制定了这些所谓的标准,那些参与制定的人才可以凭此去报奖去邀功,去证明自己的技术创新。但市场的真实反应,却让我们明确一个道理,那就是离开了标准使用者的标准,是毫无意义的。

实际上,我们发现和标准相关的主体无非有两类,制定标准的主体和使用标准的主体。一项好的标准,一定会体现制定者和使用者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它既保障了制定者的利益,也同时确保了使用者的最大利益,国际标准化体制发展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既有的标准化体制,是由政府作为标准制定的主体,而作为使用者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几乎没有参与标准的制定。我们知道,企业和政府之间很难有绝对一致的共同利益,而政府制定的标准,绝大多数是基于理论上的管理考虑,缺乏对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和消费者现实需求的精确把握,自然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我国政府组织虽然制定了一大批标准,却很少被企业广泛使用,就是因为这些标准难以同时实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致利益,这也正是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的原因所在。

好的标准和制度,既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也能通过个人逐利来推动整体利益的实现;而与之相反,坏的标准和制度,则可能阻碍甚至损害个人利益,继而损害整体利益的获得。事实已经证明,我国原有的标准化体制,已经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它既不能很好地满足个人和企业正常利益的获得,久而久之也终将可能会影响国家利益的更好实现。

从权力上来说,一个国家的政府掌握着被社会公认的强制性公权力,由其来制定标准,应该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如果严格要求市场主体统一按照这些标准来执行,其结果可能并不如当初设想的那般美好。因为,作为管理者的政府部门,他们远离市场,并不能实时地了解市场的真实需求,而且所掌握的技术也不一定是时下最新的技术,由他们来制定标准,常常是“愿望很美好,现实很骨感”,很大一部分标准都无法满足市场的客观需求。

从使用范围上来说,由政府所制定的标准,一般是对全社会的统一规范,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使用。而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标准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市场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遵循着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则,市场在一天之内可能成就一家企业,也可以摧垮另一家企业。因此,适合市场使用的标准,也不能过于稳定,它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要随着市场发展的变化而即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所以,只有那些能真正区分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又能确保产品生产者利益的标准,才是一个合格且具有生命力的合格标准。

从政府制定标准的作用来说,标准的制定还是一项面子工程,是衡量政府主管部门业绩的重要指标。“制定了多少项标准”,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向上级单位或领导证明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数,它能具体地体现管理部门对监管工作的“有所作为”。基于政府官员晋升的角度,标准制定比标准执行,更能证明他们的工作业绩。至于这些标准是不是符合市场需要,是不是能保证高执行率,是不是能客观衡量市场产品质量的好坏,那就再另当别论了。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发现,我国已有的标准化体制机制,无论是从使用情况,还是利益维护上都未能很好地实现标准对市场的基础作用,故此,其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我们改革的目标很简单,就是转变标准制定的主体,让真正掌握市场发展状况,又能保障产品高质量的企业来制定行业标准。这些企业可以针对现有的技术水平、行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客观制定出能符合多方一致利益的标准,以推动各项因素的正常健康发展。而作为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因为卸下了本来自己不应该承担、也无法承担的重负,而得到更加有效的运转。

当然,可能有些人难免会担心,如果真的让企业来自行制定标准,会不会出现企业互相包庇的现象?答案是不会。因为,每个企业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实体,即使有某些企业可能基于自身利益,制定了某些不够客观的标准,但其他能生产出更高更好质量产品的企业,也同样会基于市场利益的驱使,进而打造出一个更高的产品标准体系,在此前制定标准的企业之间进行竞争,结果可想而知,一定是优胜劣汰。因此,只有当制定标准的主体,既充分考虑了标准使用主体的利益,也确保了那些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利益的同时,这项标准才能得到市场和社会的认可。

因此,只有将利益机制理顺的制度,才是好制度,就标准化体制来说,则更是如此。

(作者系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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