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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把替代国价格比较法永久化

2016-03-22李仲周

WTO经济导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替代国世贸世贸组织

李仲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包含有两条备受争议的条款。一是,议定书第15段价格比较条款,即反倾销、反补贴价格比较条款;二是,特定产品保障条款。两个条款都是中方在谈判僵持无奈之下,违心地接受其为过渡性条款。前者期限15年,到期即终止,后者期限12年,到期即终止。后者已于2013年到期终止。前者仍有两年,将于2016年到期终止。

从实施结果看,价格比较条款被广泛滥用于保护主义目的,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禁止性额外关税,有些高达100%以上,一项产品同时课征反倾销,反补贴两种税,完全超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贸易救济范畴。由于这一条款专门针对中国,从而使中国成为反倾销反补贴的主要对象。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对中国出口的影响高达数十亿乃至百亿美元。

随着中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融入全球价值链,由于产业升级换代、劳动成本攀升,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日渐凸显。幸好,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的价格比较条款将于2016年到期终止。中国贸易将回归世贸组织正常规则的轨道。

但是有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早已在部署该条款终结后,设法沿用案例的办法继续对中国实行所谓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所谓非市场经济定义。用美国的国内法凌驾国际法之上。这是美国惯用的伎俩。中国需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2016年价格比较条款终止后,歧视条款从前门出去,却又改头换面从后门溜回来。

世贸组织,乃至1995年以前的关贸总协定都没有“非市场经济”的概念,美国的这类法案是违背世贸组织的根本规则的。在全球价值链高度发达的今天,非市场经济的概念毫无法律依据,更无现实意义,只是一种保护主义的手段。在中国,外资企业占有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半壁江山,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要中国根据美国法律举证,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这是非常荒唐的。

多哈部长宣言一致同意就澄清和改进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相关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的纪律进行谈判。这两个协议长期以来在执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中国在谈判中应明确反对用替代国市场价格比较的做法,用中国遭不公平待遇的事实来说明,替代国市场价格比较条款被广泛滥用于保护主义目的,完全超出贸易救济范畴,对国际贸易产生极为负面影响。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应该明确禁止替代国市场价格比较条款,禁止一个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两种税,征税幅度不得超出补偿实质损害的程度。中国应该反对把世贸成员分成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区分是不科学的。世贸规则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全球化已经使世界经济成为一个高度相互依存的整体,产业链的全球化更使歧视性的区分毫无意义。

编辑|赵丽芳 lifang.zhao@wtoguid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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