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治理须统筹推进
2016-03-21
周洪宇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保护与建设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目前长江流域的水环境状况仍十分严峻,水质型缺水、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都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长江流域水体污染总的情况是:下游重于中游,中游重于上游,支流重于干流,湖泊水域重于江河水域,且湖泊总体富营养化状况仍呈加重趋势。三峡库区自2003年蓄水以来,部分库湾和支流已出现“水华”现象,且严重程度逐年增加。存在的问题还有:沿岸工农业污染严重,废水排放量与日俱增,船舶污染严重。
从管理角度看,一些地方“分割管理,各自为政”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特意将化工、造纸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布局在地区边界。同时,一些部门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状况:水利部门负责水量水能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水质和水污染防治管理,市政部门负责城市给排水管理,在水道开拓建设、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与水环境区划、数据共享等方面协调力度不够。
另一方面,现有立法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未从整体上对长江流域性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做出专门法律规定,且在执行中也缺乏流域整体性治理的体制机制,未明确同一流域的综合规划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关系,以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在规划过程中如何协调。现行区域联防联治仅局限于中下游少数省份,当地区经济利益与流域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缺乏强有力的协同约束机制和惩治手段。
针对行政分割与多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笔者建议统筹构建跨部门(水利部、环保部、交通部、农业部、三峡集团等)、跨区域(辖区各省市)的流域协调管理机制和机构,由国家层面实施领导,地方各部门协同组织,专家、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控监测网络,统一规划长江流域水环境生态功能区,建立健全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地方可试点省级环保部门直管地市县,地市一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机构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地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
与此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全面分析现行法律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上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可考虑针对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独立法,比如制定《长江法》《长江流域管理法》《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等,指导长江全流域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者是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