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研究
——以最高院裁判规则为基础
2016-03-21李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曼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务加入研究
——以最高院裁判规则为基础
李曼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并不多见,寥寥几条与债务加入间接相关的条文,也只是散见于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范之中。在现行法缺失债务加入系统规定的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展示争议焦点、捋顺理论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的方式,对于债务加入进行系统论述,以此为法律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运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纠纷的审理提供有效指导。
关键词:债务加入 认定标准 责任形式 追偿权 裁判规则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目前学界对于指代这一现象的法律用语尚无定论,还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概念指代同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下称“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鉴于司法实践中已经部分接受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同时相比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用语,“债务加入”的用语更加简练,本文统一采用“债务加入”的概念作为论述对象。
债务加入并不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这是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最大差别。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在债务转移的场合,原债务人在转移给第三人的债务范围内,不再承担债务;而在债务加入的场合,原债务人并不因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而脱离原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从债务,并且适用现行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而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的是同一债务,并且并无保证期间的适用。
现行法关于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都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而关于债务加入除了上文提到的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中有所提及外,在中央层级法律规定中无明确规范依据。由于缺乏更高层级规范的指导,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对于债务加入问题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只有短短3个条文,对于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关于债务加入的争议问题并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引。
一、司法实践中关于债务加入的争议问题
尽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却面对了大量的债务加入纠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关债务加入的争议焦点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在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并未明确约定是否免除原债务人义务,有观点认为,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不免除原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另有观点认为,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因此,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原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不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
(二)关于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有三种观点:(1)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属于一种道德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第三人不负民事责任。(2)目前我国法律规债务加入的形式和责任均未规定,因而不能定性为连带责任,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并列的清偿责任。(3)由于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所承担的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偿还责任,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因此,第三人应与原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三)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也有三种观点:(1)如果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原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2)第三人为原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后,原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务人偿还。(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应自然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其自然可以代替债权人的地位向原债务人求偿。
针对以上争议点,分析总结理论上关于债务加入的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审判经验,以期对妥善处理债务加入纠纷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债务加入的理论分析与实践经验总结
(一) 债务加入合意的成立与生效。
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债务加入合意可以由三方当事人共同形成,也可以仅由其中两方当事人形成。由三方共同形成时,债务加入合意成立即生效;由两方当事人形成时,其成立和生效尚需具体分析。
(二)最高人民法院债务加入的裁判规则。
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可以查询的司法案例分析,有关债务加入的纠纷集中在债务加入的认定和法律效果上,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保证、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第三人加入债务后,第三人承担何种责任?总结最高法院债务加入的司法案例,关于债务加入的裁判规则如下:
1.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商事实践中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至少具有三重含义,即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或者债务转移。何种含义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须结合债权人表态、当事人事后实际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3.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下,如债务承担协议只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则第三人可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如果债务承担协议系由债权人、第三人、原债务人三方签订,这时第三人不能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4.当事人承诺共同对债权人债权负责的,构成债务加入,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5.判断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承诺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债务加入。
6.第三人在债务合同上签字确认但并未约定承担的还款比例,事后债务人、第三人分别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于全部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7.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三、债务加入法律实务注意要点
通过前述关于债务加入的理论分析以及裁判规则的总结,对于债务加入的三个主要争议问题都可以做出相对较为准确、合理的回答:1、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第三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义务的,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不免除债务人义务。2、关于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还款责任。3、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基础可以为不当得利,也可以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规则,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自然人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代替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求偿。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可以参照前述结论,并结合当事人间债务加入纠纷具体情况,依法裁判。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为了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可能带来的司法裁判不确定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防范措施:
(一)三方债务加入协议。在所有形成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合意中,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债务加入协议是效力最为确定、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最小的一种合意形式。三方协议能够反映各方诉求,对于三方都有效,避免了意思表示因传达、通知等产生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最能够获得认可的一种债务加入协议形式。
(二)第三人责任形式明确约定。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分为三种,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在当事人意欲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况下,尤其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否则极有可能被推动为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追偿权的处理。第三人追偿权解决的是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一般只要债权获得了清偿,可以不关心第三人追偿权的享有或行使问题。但是,如果第三人因为追偿权问题而主张意思表示瑕疵并撤销原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则可能危及已获清偿的债权。所以,从尽量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在债务加入关系中应一并明确约定第三人追偿权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仅从债权人角度出发,还可以通过约定第三人追偿权不得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抗辩理由的方式,避免第三人追偿权问题可能对于债权安全造成的影响。
以上三方面注意要点奉行的总原则是尽量将债务加入的内容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确定清楚,原因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的越清楚,可操作性越强,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越低。法院审理债务纠纷案件应该秉持同样的原则,尊重当事人之间约定内容的法律效力,并且在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尽量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实际履行等因素综合判断,发掘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以作出裁决。
参考文献: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3-235页。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1页.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J],http://www.110.com/ziliao/ article-290720.html, 2015年8月20日访问。
[4]张书俊:《债务加入认定问题探析—以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为视角》[J],http:// article .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 asp?ArticleID=72987, 2015年8月27日访问
作者简介:李曼(1989.4-),女,河北衡水人,大学本科学历,职位: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