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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问题关注热点解读

2016-03-21林乐君薛万博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3期
关键词:基数个人账户待遇

林乐君 薛万博

2015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年10月,省政府也下发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新规定。

今年1月21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随着这项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群体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帮助读者释疑解惑,日前本刊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陈泽民,请他就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本刊记者:陈处长,您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哪些人员应该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

陈泽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涉及的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内,共计约180万人。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经国家备案同意,符合上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也纳入我省参保范围。对于分类改革中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果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是以进行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前提的,只有在分类改革中划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才能按照我省《实施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本刊记者: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人员是否在此次改革范围之内?

陈泽民: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刊记者:改革后,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怎么调整?

陈泽民: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情况有所不同。目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有1.7万名离休人员,中央已明确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离休待遇的调整政策将另行制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关于退休人员,为体现再分配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国家将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从而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互相攀比。因此,省政府明确,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本刊记者:社会保险讲究权利、义务对等,参保应该缴费。那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是多少、金额如何计算,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您能否解答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陈泽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对于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工资项目和单位缴费基数,省里将在配套文件中进一步细化明确。

本刊记者:我们注意到,这项改革的时间节点是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个人养老待遇是否会下降,成为大家最关注的话题。那么,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怎样保证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陈泽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一是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二是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退休年龄为55岁的,计发月数为170;退休年龄为60岁的,计发月数为139)。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特别要说明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是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

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本刊记者:近期网络上出现一些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消息,不知是否属实?

陈泽民:到目前为止,国家的具体政策和要求尚未出台,网络上流传的各种版本调待方案都是不实的,希望大家不要误信、误传。待国家的具体政策明确后,我省将研究出台具体调整方案,届时将向社会公示。

本刊记者: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具体程序是什么样的?

陈泽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有两个:一是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二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或批准延迟)年龄。

领取程序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本刊记者:改革实施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将如何实现呢?

陈泽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但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累计计算,不能使其利益受损。

本刊记者:职业年金是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大亮点,您能介绍一下职业年金是怎么一回事儿吗?

陈泽民: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这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后再研究制定。

本刊记者:感谢您的解答。

陈泽民:不用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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