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金融创新的系统分析和对策建议
2016-03-20吴开尧刘慧媛
吴开尧,刘慧媛
(上海金融学院,上海200135)
一、环境金融创新的系统观点
1.环境金融创新系统的六个构成要素
环境金融的本质是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的创新性金融模式 (方灏等,2010)。环境金融创新是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在因环境问题而改变的经济金融情景下,为了把握新出现的市场机会和应对新出现的经济金融风险,在金融运行的经济环境、金融制度、组织、业务、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进行的改革创新。一方面,环境金融创新行为完全继承了金融系统的各项功能,包括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清算和支付结算、储备资源、分割股份、提供信息、提供激励等等(Zvi Bodie等,2006)。另一方面,作为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的创新性金融模式,环境金融利用市场化方式处理和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稀缺性资源的利用效率,规避和管理来源于环境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从而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为环境行为提供正当的激励,解决环境领域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实现环境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创新盈利模式,提高社会福利,实现生态—人类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从系统的观点来看,环境金融创新的重点并不在于金融业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提高效益和改善环境等环境友好行为,而是在于发挥金融创新的杠杆化、流动性、复杂性、逐利性、集中度高和虚拟性的特征(王华庆,2011),善巧地利用市场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个过程同时触发了金融系统的运行环境、市场、机构、业务和产品的变革和发展。
因为可以按照运行环境、制度、机构、业务、产品和市场六个相互相成的构成要素来理解金融系统,同样可以按照这六个方面系统地理解和分析环境金融创新。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成熟环境金融体系,我们绘制了以下系统描述表。
表1 环境金融创新的系统描述
业务/产品银行类 绿色存款、贷款、信用卡证劵类 绿色股票、债券保险类 污染责任保险、全球气候变化保险环境投资 IPO、并购、收购、资产剥离、项目融资、承保(环境领域)类银行和基金 湿地和濒危物种储备银行、排污权储备和抵押银行业务、林木资源证券化许可证和信用 二氧化碳(CO2)、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租赁、咨询等 环境类融资租赁、环境类投资咨询
2.系统构成要素间的关系
环境金融运行环境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公共财政、配套政策措施、文化教育和相应国家机构支持等方式,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进行必要的约束,创造对环境金融创新的刚性需求,充实和发展环境金融激励机制,推动环境金融理念的普及,营造环境金融发展的有利环境。和环境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相应的国家机构负责与环境金融有关的项目运行与管理、智力支持和政策咨询,以及与国际机构之间的协调。除开发性金融机构外,还包括国家投资机构、能源管理部门及公私合作投资机构。西方国家政府与国际机构或组织的协作,是发挥政府支持环境金融发展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发展环境金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绿色信贷的扭曲。
环境金融制度包括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以至具体实施层面以及各个层面之间互动关系,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已有一些可参照的蓝本和可操作的标准体系。比如伦敦原则、联合国环境计划署金融动议、社会责任型投资以及赤道原则等一些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国际准则就是很好的借鉴。环境金融制度确保金融杠杆用来调控环境问题,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通过环境管理机制把环境与社会责任融入金融政策、金融文化和金融管理流程之中。环境金融创新的中心环节是环境金融创新产品交易机制的建立,意在提高市场效率、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这个过程涉及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机构的环境金融创新,实质是通过交易主体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通过直接或间接渠道参与环境金融产品的创新交易,包括了创新型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环境金融业务和产品是环境金融创新的主体,是特定金融运行环境、制度、市场和机构的产物,构成了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主要联系。
二、我国环境金融创新的系统分析
上述系统的观点能够为多维度、多层次透视环境金融创新提供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以下基于这个分析框架,使用SWOT战略分析方法,对我们收集到的我国环境金融创新发展的定性描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纳。
1. 优势(Strength)
①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不断加强,银行业监管能力不断提升,证券期货业基础监管制度趋于完善,保险业现代监管框架基本形成,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逐步完善。
②金融市场功能显著增强,各种金融市场都得到长足发展。金融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并成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中小商业银行改革持续深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深化。
③金融机构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金融对外交往合作继续深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标准和准则制定与修改,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不断提升。
④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支付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征信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金融会计制度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建成。
⑤我国许多银行已经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价程序,环境报告开始流行,绿色会计报表得到应用。国家开发银行在履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落实法规,各商业银行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意在贯彻绿色信贷,并积极探索绿色信贷。
2. 劣势(Weakness)
①内在激励机制不足,在经济上对环保违法企业缺乏惩戒,对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缺乏扶持和鼓励。信息沟通机制有待完善。
②环境信息系统性、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不适应环境监管、社会监督需要,也不适应环境金融业务、产品的需要。环境成本计量规范的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严重低估企业环境冲击的效果,从而高估企业信用评级,致使企业享受较优惠的利息及保证费率,最终提供金融服务所获收益却无法弥补环境治理的支出。
③我国环境金融仍然以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为主体,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发展步伐还很缓慢。我国环保投资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正式运营的很少。
④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专门机构,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绿色信贷的标准笼统,缺乏具体的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内部实施细则。经营风险较高,包括政策风险、项目认定风险、周期风险、管理风险等。项目融资背离《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在环境金融政策方面普遍严重滞后,环境信息披露不足。
⑤人们对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而且缺乏碳金融交易的平台或市场,碳金融交易的中介市场发展不完善、交易品种少。
⑥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⑦由于环境风险及细分市场的复杂性,环境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期限结构究竟如何设计,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观点
3. 机会(Opportunity)
①金融危机改变了世界经济、金融格局,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中国成功应对了金融危机冲击,在国际经济、金融事务中将发挥更大作用。
②危机促使全球金融监管规则不断改进,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对资本、流动性、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的监管将得到加强,这为我国借鉴国际标准、推进金融改革提供了新动力。
③从国内看,“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为下一步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④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国民收入稳步增加,经济结构转型加快,既为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也加大了对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和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⑤我国面临经济快速发展与资源消耗、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和挑战,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一些领域和地区环境污染十分严重,通过金融创新的市场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大有可为。
⑥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引起了各级政府、NGO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⑦我国被许多国家看作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碳交易活动,我国碳市场潜力愈益放大。
⑧我国存在对气候衍生品的巨大需求。
4. 威胁(Threaten)
①对资源型经济增长模式的依赖使得我国环境金融推行缓慢。地方政府和企业通常会抵制环境管制,形成一味追求短期经济增长而不惜牺牲环境的错误倾向,从而进一步阻碍了环境金融的微观运行。
②法制体系质量低下使得环境金融的执行陷于停顿和无奈,从而打击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环境执法尚待健全,环保成本高、违法成本小,企业不愿投资环保,更遑论接受环境金融产品。
③环境金融监管必须由金融监管、环保、财政、能源、建设等部门的共同参与,但集体行动困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环境金融规范的不完善使得环境金融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不能为金融机构或是客户提供有约束力的绩效标准,引导其改善经营管理、优化投资组合以减少对气候的影响。
④采纳赤道原则或社会投资原则等环境金融规范却意味着金融机构目标、风险分布、资产负债组合及盈利模式的重塑,而改革现行的制度与流程往往需要付出高额的转换成本。
⑤在社会责任投资、环保基金日趋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本国化与资本流动全球化在立法上形成矛盾。
⑥环境金融中核心产品碳金融严重依赖于多边政治协议,从而构成了环境金融产品设计中的最不稳定因素。由于碳金融需要国家行动,碳金融市场必须结构化地嵌入当地法律及参与国的协议,但是碳金融的监管严重缺位。
⑦环境金融的推行必须依赖于高度集中的信息和数据库。我国环保意识相对落后,征信业尚不发达,相关信息零散、亟待整合,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管理机制,制约了环境金融的推行。
三、对策建议
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国际经济危机后经济金融规则重构等难得的机会,发挥政治经济稳定以及金融体系稳步发展的优势,制定有效战略和措施增强薄弱环节,应对体制落后、法律不健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困难等不利因素,努力建立与大国地位相符合的环境金融系统,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1.完善环境金融及其配套政策法规
适时制定和完善与环境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政策,从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多部门协同推进环境金融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对我国现有的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环境金融相应配套条例、办法、规定和标准,将环境责任贯穿于立法之中,出台 《排放权交易法》、建立健全环境会计制度等。完善引导激励机制,完善环境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建立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激励守法企业自觉地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之路。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完善相应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配套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完善跨国绿色投资准入、待遇和保护政策等。
2.营造有利于环境金融发展的政治环境
亟需整合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细化环境监管内容,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重点解决一些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干扰环境执法等突出问题。防止有些地方政府无视国家环保政策、对环境污染企业或项目提供地方保护,中央政府应把环境治理指标纳入到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法规形式杜绝地方政府对各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干预,促使地方政府鼓励发展环境金融。
3.完善环境金融基本标准规范
着眼夯实环境金融有效实施的基础和行为规范,加快环境金融标准建设。主要包括完善碳交易市场交易制度以及制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业务操作细则等,完善CDM 市场交易制度、研究制定环境金融实施指南等。
4.加强机构创新
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绿色经济项目投融资,实行税收及税率优惠政策,设立国家级综合环境基金,在环境金融项目贷款额度内适当减免存款准备金。探索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环境金融专门机构,拥有核心决策权力,参与机构内部的核心事务。探索设立环境金融数据中心,承担环境金融体系信息采集、决策咨询、认证及评估功能。健全监管制度,建立环境监管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大监督力度。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将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纳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考核体系。
5.加强业务和产品创新
加强银行信贷政策管理,严格信贷审查审批条件。完善客户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差别化授信制度,有效控制 “两高”行业信贷投放和额度。加强环境风险动态管控,转移、缓释信贷风险,及时采取降低客户信用等级、暂停融资、提前收回信用等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制度约束刚性,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公开阐明投资决策对环境、社会、道德因素的考量,借助市场力量、非政府组织监督力量、公众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充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使机构和投资者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群众举报制度,充分发挥 NGO组织作用。
6.加强市场创新
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开始形成以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减排量交易及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低碳金融体系,它包含着市场、工具、服务和制度等要素,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提供了适当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程序,其中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绿色信贷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我国应该加强环境金融创新,比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新,创建以其为核心的低碳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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