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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自负与贫困

2016-03-20

当代经济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两权分离公司制合伙

王 妍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现代企业制度的自负与贫困

王 妍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201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又一次提出国企混改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脱胎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捉襟见肘,西方国家也已开始对其进行改造。实现现代企业制度,重在对现代企业制度在当代社会的应有样态及内涵进行清晰地把握和准确地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并无“普世性的范式”,国有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追求应该是寻求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融合。

现代企业制度;混合所有制改革;知识经济时代;国有企业改革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着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国企混改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作为国企改革目标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当代经济条件下应该如何理解?其内涵和样态是否清晰?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然状况与国企改革所要达到的应然状态是否一致?这些问题在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均未有明确具体的答案。因此,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重提现代企业制度仍然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样态及其实践检视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学界普遍的共识是现代企业制度衍生于钱德勒所定义的现代企业。1977年,美国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D·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管理革命》一书中,提出了“现代企业”的概念,即“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这种企业在1840年的美国还不存在。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这类公司已在美国经济的许多部门中成为占优势的企业制度。”[1]除钱德勒外,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运用交易成本理论,揭示了现代公司的演化过程,他在1981年发表的《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一书中指出:“我认为应将现代公司主要理解为许许多多具有以节约交易成本为目的和效应的组织创新的结果。”[2]钱德勒和威廉姆森关于现代公司的描述,奠定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问题是在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的,会议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重申了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的“十六字”总体要求。在此后的历次会议及相关政策都提及并强调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撑。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除了“十六字方针”以外,均未给出明确而详实的答案。

(一)理论上现代企业制度的样态与内涵混沌不清

虽然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从提出到现在已经二十余年,但是,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样态和内涵,至少在理论上并未达成一致。

1.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样态众说纷纭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企业制度概念后,对于何谓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理论界莫衷一是,即便是二十年后的今天,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情况下,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样态也仍然未达成一致。

大多数学者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度。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经济学文献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指20世纪上半叶渐趋成熟的现代公司。[3]有学者更明确地提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换言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就是公司制度,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4]一部分学者甚至提出现代企业制度仅指股份公司制度,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制度,而不是什么别的企业组织形式。”[5]“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指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以有限责任为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6]因此,在我国,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度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占据主流。但学界也有不同声音,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但包括公司制企业,还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明确提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它不但包括公司制,同时还包括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7]同样的观点还有:“尽管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确立以前就已存在,但其作为市场经济的载体,同样具有现代企业性质。”[8]所以,现代企业制度仅指公司制度,还是既包括公司制度也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制度,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

虽然理论上众说纷纭,但是在实践层面,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方式或方向却是异常地一致,即:在实践中几乎是以公司制改造和公司制企业作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方式和唯一方向,而且公司制改造大多以国有企业为主。当然,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其实不难理解。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来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广,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是在企业发展演进过程中自发形成,这种自上而下的推广其推动力主要是国家的政策。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后,1994年11月国务院即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100家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简称“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就是公司制改造。“据有关资料,到党的十六大召开之际,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中有80%以上已完成改制。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百户试点企业和各地选择的2700多户试点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实行了公司制改造。”[9]可见,在实践中,几乎是将公司制改造作为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甚至是唯一途径。可以肯定,在近三十年的国企改革过程中,从未听说过将国有企业改革成公司制企业以外的其他形式,也从未见过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改革目标的理论阐释和实践案例。

但是,如果现代企业制度仅指公司制度,那么,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是否也是如此呢?必须承认,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公司制企业曾经是其主流形式并受热捧。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资本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能够快速募集资本的股份公司必然大行其道,成为西方国家企业的主流形式并不奇怪。但如今,由于全球经济已经由大规模工业经济过渡到知识经济,知识取代资本成为第一生产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以募集资本为主要功能的股份公司,其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被消解。相反,非公司企业由于内部组织制度灵活、决策效率较高、有限责任与税收优惠同时兼得等原因,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美国学者曾总结到:“1988年,非公司商事组织在美国的商事组织法中扮演着停止不前的角色。…二十年后的今天,非公司商事组织的立法已经处于整个美国法律的前沿。几乎在美国的任何地方,每一年有限责任企业①成立的数量都要比一般公司要多。整个美国,作为一种合理的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已经使普通合伙企业复活,同时,已经有二十多个州规定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二十年前,在美国商事组织的字典里,原则上只有S公司和C公司,②今天,美国商事组织的字典里已经不仅仅是S公司和C公司了,而是有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10]由此可见,当代社会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也不是公司制企业一统天下,非公司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2.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语焉不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理论界大多以这十六个字的含义来诠释现代企业制度,认为只要符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即为现代企业制度。换句话说,在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理论层面和政策层面一致认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涵。

但是,如果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作为衡量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当之无愧属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范畴。因为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它们的产权均是清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个人所有,《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同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存在权责不明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个人独资企业清偿,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时,由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权责问题上是明确的。在政企分离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更是堪称完美。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产生之初由其所有制决定其不可能与政府产生依附或牵连,与政府之间既没有资本或股权方面的牵扯,也不存在人事方面的混同,这一点毋庸置疑。在管理科学问题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取了与其企业组织形式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也是科学的。至此,我们想要说明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晰:如果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来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衡量标准,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至于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等均可纳入现代企业制度范畴。

上述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样态和内涵的分析旨在说明:在我国,“对于现代企业制度这样一个重要概念的理解不仅存在着简单化、片面化问题,而且还存在严重的混乱。”[11]如果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并建构现代企业制度,那么,国企混改的路线图及终极样态将会莫衷一是。

(二)实践中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徒具其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被牢牢锁定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想当然的路径之上,但是,由于对公司这种企业组织的实质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并未真正理解和把握,因此,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效果并不理想。研究表明:“公司制改造没有使国有资本经营从根本上改变政企不分、无人负责的状况,国有资产仍在大量流失。目前突出的问题是:(1)由于国有资产一股独大,政府实际上通过任命董事会成员而干预企业;(2)由于缺乏所有者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3)由于未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有效运营的产权制度,国有资本产权仍处于不清晰状态,在国有资本管理、经营等环节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尚不统一。”[12]那些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证结果表明试点企业改制后利润率都有所下降,虽然销售利润率略有下降(统计检验不显著),但是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显著恶化。改制后79家试点企业公司的平均资产利润率和所有者权益利润率分别平均下降1.7%和7.41%(统计显著水平为1%)。尽管我们期望传统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重组改制后利润率会有所提高,但是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仅约30%的试点企业改制后利润率上升。”[13]可见,在实践中,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公司制改造总体状况并不理想。这样的结果提醒我们,也许国企改革的路径及终极目标需要反思: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政企分不开、管理不科学等问题,通过公司制改造是否可以得到矫正?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本身是否完美无缺?

二、现代企业制度无法回避的制度性缺陷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效果不理想,除了社会文化背景可能与现代企业制度尚有一定的距离以外,现代企业制度自身的缺陷也可能是产生问题的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现代企业制度是当今社会先进的生产方式。但是,脱胎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当下的知识经济时代仍然具有适用性、无懈可击吗?其实,我们仔细地解构现代企业制度,就会发现它也许更适合于造就它的那个时代。理论界一般认为,既定的现代企业制度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公司制,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2)两权分离;(3)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如果当代社会的现代企业制度仍然以此特征来打造,那么,现代企业制度在当代经济环境下其制度性缺陷就会显而易见。

(一)两权分离徒增代理成本应属无奈之举

在既定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两权分离是其核心内涵,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正因为如此,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过程中,非常重视两权分离问题,要求国企改造必须实现两权分离。换句话说,在我国国企改造过程中,“两权分离”被作为了一种目标来追求。但实际上应该如何呢?回顾股份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我们就会发现,两权分离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股份制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在于它可以募集到社会闲散资本,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众多闲散资本的所有者无法参与企业的经营,绝大多数投资者只好将经营权委托于受托人,在此情况下产生了两权分离。两权分离并不仅仅意味着专业化经营会使投资人有益无害,两权分离如果有价值其前提必须是两权分离所带来的专业化经营的益处大于两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恰恰相反,实践证明,两权分离所产生的高昂的代理成本已经成为经济学上永恒的难题,几乎无解。因为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中,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经营者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过度风险等行为,使所有者的利益被蚕食的情况随时上演。

因此,可以肯定,两权分离是在大规模工业经济时期股份公司募集资本而产生的副产品,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与两权合一的经营模式相比,上百年的公司发展历史几乎可以证明,大多数情况下,其弊大于利。这一点,通过多年来经济学研究以及立法不断改进为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努力就可以窥见一斑,代理成本的居高不下以及代理人的败德行径,已经使人们对两权分离深恶痛绝,假如有一点点可能,估计没有投资者愿意两权分离。正因如此,理论界和实践中已经开始对两权分离进行反思,学者研究表明:当代社会出现了一批具有两权融合特点的知识型企业,开创了企业制度的一种新形态。这种企业制度形式目前涵盖了大多数知识型企业,从微软到网易、搜狐,都属于这类企业。我们倾向于把这类以知识型企业为代表的、具有两权融合特征的企业称作“当代企业制度”,以区别于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14]由此可见,商业实践已经在两权融合之路上开始了新的探索和尝试。

(二)企业组织形式无法满足知识经济的诉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资本主导型的企业制度,公司制作为一种资本社会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其发展和鼎盛时期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具有高度契合性。19世纪下半叶,新兴的工业产业,如电力、石油、汽车、钢铁、运输等具有绝对旺盛的社会需求,而这些产业或部门要求企业具有较大规模,这种规模决非个别资本能够胜任,因此,募集社会资本,成为这一时期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在此背景下,货币资本成为稀缺资源。现代企业制度刚好形成于这一时期,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货币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具有绝对的优势,充当着中间签约人角色,在企业决策权和剩余分配上起着主导作用,居于企业权力结构的核心。而此时的人力资本必须依附或受雇于货币资本,形成了资本雇佣劳动的局面。

这种资本主导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工业经济时期如鱼得水,但在知识经济时代却力不从心。1997年经合组织(OECD)发表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一文将知识经济定义为:“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知识资本取代了货币资本成为所有生产要素中的核心要素,知识资本成为稀缺性资源。在知识经济框架中,高新技术、知识、管理能力、创意等,在企业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知识资本所有者具有了更多的谈判能力,资本雇佣劳动演变成劳动雇佣资本。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架构和组织机理基本上是以货币资本为核心建构起来的,当货币资本失去了其霸主地位以后,奠定现代企业制度基石的某些逻辑就因为不合时宜而日渐式微。

(三)企业治理中的考量因素有局限性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既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素。在既定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治理过多地考虑了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无论是治理的理念、目的还是治理结构,均是为实现股东,即货币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而设计的。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决定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业务执行情况,这其中,股东居于主导地位。在资本主导型的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财产的终极所有人受到如此待遇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但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这一切悄然改变。与原来货币资本雄居霸主地位相比,知识资本所有者越来越多地掌握了话语权,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他们越来越有资本和信心要求更多。这一点,在商业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阿里巴巴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的合伙人制度就是经典的代表。③与既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不同,阿里公司将合伙人制度镶嵌入公司治理之中,将完全不在现代企业制度语境中的“合伙人”纳入公司治理的框架。阿里公司的合伙人制度,是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而赋予特定的“合伙人”以特别的董事提名权,从而控制公司董事会来维持和延续公司控制力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安排中,首先,合伙人虽然拥有公司的股份,但绝对不是控股股东;合伙人提名董事是按一人一票原则,而不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谁能成为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无关。其次,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直接拥有了董事会的控制权。再次,如果股东不同意提名或者开除董事会成员,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会成员。④毫无疑问,这种制度安排,与传统公司治理规则和理念相去甚远。在阿里公司中,并不掌握股份控制权的“合伙人”控制了董事的提名,而享有股份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在董事选举问题上却没有太多的发言权,决定董事人选的大权旁落到了所谓的合伙人手中。阿里公司的这种合伙人制度看似是对传统公司治理的一种“创新”,事实上,它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掌握了更多话语权的知识资本拥有者对既往制度的不满与突破,从侧面印证了产生于工业经济时期以货币资本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治理结构的局限。

(四)公司制企业并不适合所有新兴经济领域

如上文所述,理论界一般认为,公司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毫无疑问,公司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上起到了绝无仅有的作用,公司的辉煌业绩造就了人类社会经济的繁荣,正如马克思所言:“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15]所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繁荣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在当代社会,一些传统的行业或商业领域遇到了极大的发展机遇,这些行业或商业领域被新兴经济形式推到了前台,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如金融服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这些专业服务机构与知识经济具有较高的契合度,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一直以来均采取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将专业人士从无限连带责任的枷锁中解脱出来,英国等国家曾经立法允许它们采取公司形式,但却遭到了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抵制。1980年代,美国发生“次贷危机”,针对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诉讼大量爆发,如何在保留合伙形式的基础上摆脱无限责任的困扰,成为立法关注的焦点。于是,英国、美国等国家通过立法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在美国,有限责任合伙被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等,国际几大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英国自2000年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后,有限责任合伙与个体经营者、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构成了英国商业活动组织形态的法律框架。“有限责任合伙”从当初为专业人士量身定做的组织形式,转型为面向公众,特别是中小商业活动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16]

除了英美等国的有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合伙外,2005年日本修改公司法,取消了在日本施行了六十多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导入了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合同公司(日文汉字为“合同会社”,也有人翻译为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等)。根据日本法务省2006年《民事、讼务、人权统计年报》统计,2006年5月1日以后设立合同公司达3450件。[17]无论是风靡英美的有限责任合伙,还是美国的有限责任企业,亦或是日本的合同公司,它们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理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学界将其统称为非公司制企业。美国伊利诺斯大学法学院教授拉里·利博斯坦(Larry Ribstein)是倡导“非公司”的旗手,曾在2004年组织过以“非公司的新时代”为主题的研讨会。

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非公司制企业已经异军突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那么,为什么具有强大优越性的公司制企业在现代社会却在某些领域不合适宜了呢?因为当下,无论是发达国家美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勃兴了一大批与传统工业产业完全不同的新兴领域,如专业服务机构、互联网、金融、高科技等,在这些领域中,由于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有别于传统的工业企业,所以,对企业组织形式产生了不同的要求。传统的公司制企业的组织架构其设计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大规模工业企业,复杂的制度安排在于保护货币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较少给知识拥有者或人力资本以灵活的、自治性的契约安排的空间,于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组织产生了新的诉求,公司本位主义日渐式微。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对现代企业制度的重新认识

依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将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这对于我国国企改革,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致力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或完善,但是,至少在理论层面,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是抽象的,甚至是片面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终极样态和核心价值在我国并不十分清晰。虽然现代企业制度是人类社会较为先进的一种企业制度,但既有的现代公司制度并不像鼓吹者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生产组织方式,西方经济学者已经在这个制度的研究上走向没落。无论是经济学者,还是企业管理者都认识到,现代企业制度生存了近百年,正面临着被改造的命运。[18]我国正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理论层面正确理解和认识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国企混改至关重要。

第一,企业制度的变迁更多地表现为市场与企业的相互嵌入,只有与经济发展相契合的企业制度才是优秀的企业制度。不存在能完美的适合于所有生产方式的具有“普世性的范式”(universalparadigm)的企业制度,更不存在具有绝对优越的企业制度。已经有学者深刻地认识到:既有的现代企业制度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博弈均衡样式,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现代企业制度在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负”以及后发国家的盲目崇拜,却被赋予了“一般性”和“现代性”的色彩。[19]所以,我国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警惕和克服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盲目崇拜。

第二,现代企业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其功能和价值虽仍然大有可为,但维系其继续辉煌的土壤已经风光不再。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除了哲学、文化层面已发生剧烈的变革之外,现代企业终结的根本原因,乃是由于滋生现代企业的经济条件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正因为如此,日本经济学家奥村宏在《21世纪的企业形态》一书中曾经预言:“在20世纪末叶的今天,巨大股份公司的时代将宣布终结。大企业体制的穷途末路,股份公司的‘不治之症’——在这个矛盾中,将出现21世纪的新型企业。”[21]所以,我国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注重新型企业形态的培养和培育,注重企业理念的知识时代转型和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关怀。[22]

第三,现代企业制度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基本样态、内涵、实质,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或完善。“国内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讨论,大都是基于1980年代对现代企业的解释,但没有考虑时代背景、外部经济环境变迁,将公司制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经济环境下有不同的组织形式、特征,与之相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种制度,而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动态的制度体系。”[23]所以,现代企业制度的“现代性”应当重新定义,“现代”并非对应“古典”,“现代”应当对应的是“当下”,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所寓意建构的现代企业制度应界定为是适应当下国内国际经济发展以及与时代经济特质相契合的企业制度。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和样态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四,对于既有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在理论上进行祛魅,在实践中进行创新。对于正在进行国企混改的我国来讲,对在西方具有辉煌历史的现代企业制度不能简单的复制和照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1)两权分离仅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副产品,两权分离是一种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2)公司治理并不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一个简单的模板或范式,公司治理首先是一个契约,是一个多方当事人的合意,阿里公司将既非《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也非《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安排进了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就是这种合意的体现;(3)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并非仅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种,虽然我国实行企业形态法定原则,但企业形态从来都是商业实践创新的结果,给商业实践以一定的创新空间才是企业形态创新的最好推动力。

现代企业制度在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创造了无限的辉煌,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它却面临着被改造的命运。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这样的命题是没有错误的,问题是实现什么样的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国有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追求应该是寻求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融合方式,这种有效融合方式在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可供参照和援引的模式。企业与市场经济融合的方式是否有效,判断的标准只能是:是否合乎市场逻辑,是否合乎效率以及是否合乎人类对文明进步的追求。

注 释

①美国的有限责任企业((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介于合伙与公司之间,既享受公司的有限责任又享受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没有股东大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管理模式可以是成员管理或信托管理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

②在美国,按照《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对企业有三种基本的征税制度,这三种征税制度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人们习惯以该制度的具体章节名称来称呼这些公司,其中C分章叙述了传统的公同所得税,适用于C分章纳税的公司被称为C公司,S分章规定了一个可供选择的税收制度,适用于S分章纳税的公司被称为S公司。

③本文中所说的阿里巴巴公司是指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④参见阿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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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立冰

F271.1

A

1005-2674(2016)07-049-08

2016-03-10

王妍(1964-),女,黑龙江肇州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企业法公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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