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经济思想的若干问题探讨(下)
——学习《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
2016-03-20周新城
周新城
毛泽东经济思想的若干问题探讨(下)
——学习《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毛泽东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研究。经济学研究应该有哲学家的头脑,从哲学高度来研究经济学问题,是毛泽东经济思想最大的特点。毛泽东特别重视矛盾分析方法,他指出,“当作一门科学,应该从分析矛盾出发,否则就不能成其为科学”;“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问题,要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和不平衡、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平衡和不平衡,作为纲”,等等。毛泽东的经济思想对我们研究当前的改革问题和从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毛泽东经济思想;矛盾分析;现象与本质;一般与特殊
五、国有企业应该按照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1.公有制建立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问题
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一直在思考,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制度。毛泽东十分重视管理问题。他说:“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作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相对稳定的,在所有制性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却不能不是不断变革的。“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1]805,806他批评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劳动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只有一句空洞的话,即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句话是对的,但是没有展开,没有分析,没有接触到实质问题。在企业内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反映到制度上,就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怎样按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要求,建立企业的管理制度,把“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落实到管理制度中去,这是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的一个重要问题。毛泽东提出这个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因为它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直接看来,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物的隶属关系,似乎只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然而所有制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所有制的性质应该体现在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只是所有制的外壳;而所有者同劳动者的关系才是所有制的实质。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在谈到生产资料所有制时,总是要通过人与物(即生产资料)的关系来揭示人与人的关系(主要是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早在1960年代初,毛泽东就提出,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仅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还要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中。在没收官僚资本和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建立与公有制性质相适应的、体现劳动者之间平等互助合作关系的管理制度。仅仅把生产资料的产权收归国家所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劳动者不仅在法律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即既共同占有、又共同劳动,才能叫公有制。如果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却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雇佣他人进行劳动,并剥削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只不过不是个人的资本主义企业,而是几个人或一帮子人共有的资本主义企业而已。这里,光讲是不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显然是不够的,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了事情的实质。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按照毛泽东的意见是:领导人员“要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企业管理人员要“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对工人来说,要保证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真正体现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他指出,“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工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用做工作,就自然会出现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创造性合作。”[1]455,456
毛泽东还特别强调,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是管理权,包括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他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们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1]275,276这些思想体现了毛泽东对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的尊重,反映了他对人民当家作主的真诚愿望。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这些思想是发人深省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更是如此。公有制的建立,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企业里,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创造精神,而决不能只相信和依靠少数“精英”。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国有企业的优越性的根源,因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3]不依靠工人,不承认工人是企业的主人,而把工人当作被雇佣的劳动者,那么即使挂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招牌,也同资本主义企业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一原理,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对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艰苦的探索。1960年代初,中共鞍山市委将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开展情况报给中央后,毛泽东代中央写了批语,对报告表示充分肯定。特别是对报告中写到的企业管理体制大为赞扬,把它概括为“两参一改三结合”,并称之为“鞍钢宪法”。“两参”,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改”,即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中实行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三结合的原则。这就为企业依靠工人群众进行管理指出了切实可行的途径。“鞍钢宪法”是针对以马戈尼托高尔斯基钢铁厂为代表的苏联企业管理制度(“马钢宪法”)的弊病提出来的,“马钢宪法”片面强调厂长负责的一长制,忽视工人群众的作用,这显然同公有制企业的工人是主人翁的这种性质相悖的。毛泽东这一批示的理论意义在于为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如何体现在生产领域中指明了方向。违背了这个方向,就难以保证企业领导人同工人群众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联合劳动的关系,难以保证工人群众是企业的主人,难以保证企业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正因为这样,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是完全正确的。[4]当然,“鞍钢宪法”只是规定了大的原则,这些原则还需要落实到具体制度中去。可惜的是,这一探索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能得到进一步发展,而近年来又被人们忽视了。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意义是不容否定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国外所推崇。
2.学习西方管理经验应该有所扬弃和创造
毛泽东主张,在企业管理问题上应该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外国资产阶级的一切腐败制度和思想作风,我们要坚决抵制和批判,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企业管理方法中合乎科学的方面。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用人少,效率高,会做生意,这些都应当有原则地好好学过来,以利于改进我们的工作。”[5]43邓小平完全赞成毛泽东这一思想,他甚至把学习、借鉴资本主义国家里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看作是社会主义能否战胜资本主义的一个条件。他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6]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管理方法,改进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偏向:忽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简单地照搬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方法,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毛泽东主张“有原则地”学习,邓小平也主张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习,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出现了“照搬”资本主义企业管理方法。这是值得深思的。
为什么不能照搬西方的管理经验?从理论上讲,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看待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一方面是组织社会劳动的职能,即把许多人的劳动合理地组织起来,有效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是剥削工人的职能,即保证资本能够增殖,资本家能够获得利润。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之所以具有二重性,是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
一般地讲,任何物质生产都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因而管理也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切规模较大的生产活动,不管它采取什么样的社会形式,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每个人的活动。也就说,生产的工艺决定了必须要有管理,这是同个体劳动不同之处。“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的指挥。”[7]385这是属于物质生产方面的事情,是管理的属于生产力范畴的内容。但是,任何物质生产都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下进行,人们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从事物质生产,因此管理还有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内容。
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一方面它具有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科学地组织劳动的内容,这是任何大生产共同的东西,同社会制度无关,因而只要是有用的、科学的,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进行学习和借鉴;另一方面,它具有反映雇佣和剥削工人、追逐剩余价值要求的内容,因而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性质。”所以,“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这种专制也发展了自己的特有形式。”[7]384,385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必须扬弃,决不能照搬。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十分重视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严酷的阶级斗争环境中,有人认为“不向资产阶级学习也可以建成社会主义”,对此,列宁尖锐地批评道:“这是中非洲居民的心理”。他说:“我们不能设想,除了建立在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还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8]252他甚至提出:“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8]170,171列宁坚决反对照搬,而是主张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在对待泰罗制的态度上,列宁一方面肯定了泰罗制作为当时资本主义在管理方面的最新成就,应在苏联有组织地研究并有系统地试行,但同时他也强调,在推广泰罗制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的特点,对泰罗制进行改造。
从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资本主义的企业管理具有二重性,我们对待它的态度是,第一,对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中反映资本家剥削工人、追逐剩余价值的内容,我们必须批判和扬弃,决不能照搬;第二,对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中的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规律要求的内容,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借鉴;第三,在学习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中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的时候,还必须结合社会主义的特点进行改造,创造出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自己的管理制度。
在我们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有一位中央领导同志特地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句话,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任何国家都适用的。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在这四句话的前面应该加上三个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生产资料公有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就是说,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的企业管理制度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加以改造。
如果把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加分析地照搬到社会主义企业里来,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这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管理制度对所有制的反作用的问题。如果管理制度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符合所有制的性质,它就会巩固和充实所有制形式,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则会同所有制形式发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有两种可能:或者改变管理制度以适应所有制形式,或者坚持不改变管理制度,那也有可能逐步销蚀以至改变所有制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学习和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时,犯了照搬的错误。例如,有的企业照搬西方的做法,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给高层管理人员发放股份期权,几年累计下来,这些高层管理人员逐步变成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就逐渐变成私有的了。有学者打个比方:好比雇用小时工打扫房间,打扫是他的职责,然而因为他打扫得干净,就给他一部分房间,几年下来由于打扫得好,整个房子就属于小时工的了,这岂不荒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搞好企业,因为他搞得好,就把企业的一部分送给他,慢慢地他就变成企业的所有者,这不是私有化,又是什么!这种化公为私的制度,居然堂而皇之地普遍推广。又如,有的企业学习西方的做法,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实行高薪制度,名为“激励制度”,工资比普通职工高几十倍、上百倍,完全脱离群众。在资本主义企业里,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本人,或者是资本家的代理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高薪,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里,企业管理人员同工人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在分配方面应该、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没有理由获得高薪。工资差距拉得过大,工人就会感到他们是在遭受剥削,逐步形成同干部的对立情绪,从而打击工人的积极性。又如,有人竭力主张企业中应该淡化党的领导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甚至有的管理人员提出,工厂应该“建设得像花园,管理得像监狱”,把工人看作只是听从命令的“犯人”,完全忘记了社会主义企业里工人是主人翁,在劳动中干部和工人是平等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些做法,长此以往,必然影响乃至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们讲,为了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方面要保持公有制形式的资产在总资产中占优势,另一方面必须防止公有制企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如果内部关系资本主义化了,那么虽然还挂着公有制的招牌,实质上已经变成资本主义企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仍然会丧失。事实证明,这种危险性是存在的,应该引起警惕。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艰苦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经历了许多曲折,同时在理论上、认识上也还存在许多分歧。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积累了许多矛盾,诸如干群关系紧张,工人地位下降、甚至沦为“弱势群体”,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减弱,被边缘化,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等等违背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显然,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建立既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又符合全民所有制性质、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还远没有形成一个成熟完善的模型,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在这个探索过程中,毛泽东有关管理问题的思想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领会。
六、科学地研究社会主义的分配问题
1.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
19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与此同时,收入差距(包括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与群众的关系,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随着分配领域矛盾的暴露,人们对分配问题议论纷纷。但从学术界关于分配问题的讨论情况看,大多数只是在具体的分配政策(尤其是再分配领域的政策)的层面上,就操作性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很少有人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角度去探讨当前出现的分配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因而总感到不能从根本上回答和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学习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关于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论述,使人有一种醍醐灌顶的感觉,拓宽了眼界,找到了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毛泽东的一些论断仿佛是针对当前学术界流行的观念说的,切中时弊,值得认真思考。
2.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不能撇开生产方式就分配谈分配
分配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从实物形态看,分配是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各个个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分别取得自己的一份,用于个人消费,它是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运动的一个环节。这是一切社会共同的。但是,应该看到,任何物质生产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都是社会的生产。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实物形态的产品运动只是人们经济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政治经济学不是工艺学,它的研究对象不是产品运动本身,而是产品运动背后隐藏着的人们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里是不一样的。我们研究分配时,必须把它们放到一定的社会制度下,考察它们所隐含的、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特有的经济关系。不同社会制度下,尽管具体的、操作性的分配办法会有某些共同之处,例如无论是资本主义企业还是社会主义企业,都要给工人发放工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形式上会是相同的,但分配方式的性质则是各不相同的。
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分配方式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不是随意地确定的,而是由生产方式客观地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9]13社会产品如何进行分配,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人们可以改变分配的具体做法,但分配的性质和方式却是事先由生产方式决定了的。要知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0]306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因此,不能撇开生产关系,尤其是不能撇开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孤立地就分配谈分配。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曾经出现过离开生产方式孤立地谈论分配的思潮,这就是拉萨尔主义。拉萨尔主义只要求实行“公平的分配”,工人获得“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仿佛这样就是社会主义了。马克思批评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撇开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一味“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是根本错误的”。他指出,“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这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庸俗社会主义”。[10]306他批评说:“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遗憾的是,拉萨尔主义还是阴魂不散,“开倒车”的现象比比皆是。毛泽东读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一例,而现在我国经济学界更是相当普遍地出现撇开生产方式和所有制来谈论分配问题的现象。
毛泽东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他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对研究分配问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即联系生产条件的分配来研究消费品的分配。他批评教科书撇开生产资料的分配(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谈论消费品的分配,并把消费品分配当作决定性的动力这种观点,指出:“这是一种分配决定论的错误观点。就以分配问题来说,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分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资料在谁手里,这是决定性的问题。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教科书在这里不讲生产资料的分配,只讲消费品的分配,并且把消费品的分配当作决定性的动力,这是对马克思上述正确观点的一种修正,是理论上的一种极大的错误。”[1]399他还指出:“教科书说,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根本优越的地方就在工资不断提高,很不对。工资属于消费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就会有什么样的产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消费品的分配。前者是决定后者的。”[1]505,506
联系我国当前理论界对分配问题的研究状况来看,毛泽东这一论断是具有原则意义的。当前分配领域问题的严重性,是许多人看到了的,也揭露了大量材料。但是对分配不公的根源是什么,怎么才能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却是众说纷纭。从目前情况看,学术界主要是围绕具体分配政策来分析的,仿佛两极分化是一些具体分配政策造成的,只要适当调整分配政策(主要是再分配政策)就可以解决;仿佛只要分配政策搞对头了,例如普遍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注意民生,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很多文章只字不提生产资料所有制,仿佛分配就是分配,同所有制无关。
3.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
一般来讲,人们在使用“两极分化”这一概念时,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马克思最早科学地分析了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他在《资本论》第1卷第23章中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时指出:“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来越多,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正比。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9]258“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9]259
从马克思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极分化是资本与劳动对立所产生的社会现象,是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表现,因而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看作是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仅仅看作是分配问题,那么,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马克思指出:“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11]劳动和资本的两极对立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财富与贫困的两极对立则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表现形式。因此,只有从分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入手,即只有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才能把握两极分化的实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实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那时根本没有两极分化的现象,因为没有产生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两极分化自然出现”。[12]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范围内存在两极分化现象是必然的。客观地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完全消除两极分化的物质条件,还不能彻底消除两极分化。只有待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彻底消灭私有制的物质前提,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完全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
但是,两极分化必然带来许多社会矛盾。我们不能听任这些社会矛盾的积累和发展,如果听之任之,搞得不好是会引发社会动乱的。必须采取一切办法缓解两极分化带来的矛盾。除了在再分配领域要实行一系列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外,最主要的、也是最根本的措施是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把两极分化现象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致蔓延到全社会,同时在政策上注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有一位具有一定影响的官员攻击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且不用从理论上来分析其谬误,道理很简单,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谁都不可能利用生产资料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因而不可能产生两极分化;从实践上讲,有一个谁也不能否认的事实: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80%以上,那时并没有两极分化现象;现在,国有经济已经退到了国民经济的30%以下,却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显然,两极分化现象的发展是与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分不开的。这位攻击国有经济的官员,不懂理论也就罢了,难道连最起码的历史事实都不顾了吗!我国国有企业在分配领域确实存在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现象,需要进一步改革,这无须讳言,但决不能说,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
4.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搞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许多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人们对什么是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却是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有人把共同富裕看作是所有的人都提高生活水平,仿佛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民生就是共同富裕了。然而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关系,它指的是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获得收入、有的人凭借劳动获得收入),这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所有的人一起改善生活。邓小平不是抽象地谈论共同富裕,他是把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而这样的共同富裕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在私有制基础上,尽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人民的生活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改善,但由于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根本不可能有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在市场上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劳动力价值是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决定这一价值的,既有生理的因素,也有历史的、社会的因素。因此,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劳动力价值的物质内容是会增加的,从而工人生活水平也会得到某些提高。但是,这种提高,第一,始终只是局限于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资本家只承认等价交换,此外是不肯多花一分钱的;第二,随之而来的是剩余价值率不断提高,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增长幅度更大(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运用大量统计数据证明了这一点)。在工人生活提高的同时,两极分化在加剧。这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共同富裕。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任何人不能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产品,因而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这就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可见,离开公有制,就谈不上共同富裕。
国内有人竭力鼓吹瑞典模式,赞扬瑞典式的福利制度,把它当作共同富裕的典型,进而认为不需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要国家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他们主张我国实行民主社会主义的一个理由。其实,西欧社会党搞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统治地位所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它不触动垄断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改变雇佣劳动制度,只是由垄断资产阶级从剥削第三世界以及本国劳动人民获得的高额垄断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实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因而至多只是对资本主义制度作若干改良而已。这种政策的性质,无非是作为充当资本主义病床前的医生的社会党,为延长资本主义制度的寿命而开出的一剂药方。尽管就眼前利益来说,这种政策对本国劳动人民是有利的,但这不过意味着,“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7]714而已,而没有根本改变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因而两极分化现象仍然存在并不断扩大,根本谈不上共同富裕!
七、应该树立社会主义的利益观
分配问题是同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有制的建立,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但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还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因而人们仍不得不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毛泽东十分重视保护工人、农民的个人利益。他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明确指出:“拿工人来讲,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历来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的官僚主义。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工资也需要适当调整。”我们需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也需要更多地关注解决他们在劳动和生活中的迫切问题。”拿农民来讲,毛泽东批评了苏联的“义务交售制”等做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把农民挖得很苦”,竭泽而渔,杀鸡取卵,这种做法极大地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他主张要照顾农民的利益,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实行等价交换或者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5]28~30
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仅存在个人利益,还存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相互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然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在具体利益问题上仍然存在矛盾的一面。正确处理三者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一项重要任务,处理得好,可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处理得不好,就会引发各种问题,影响经济的发展和政局的稳定。毛泽东提出了处理这个问题的方针,即“统筹兼顾、统一安排”,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商,作出适当的安排。”[5]228三者“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那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他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到六亿人民的大问题,必须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教育。”[5]30,31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利益观,按照这种利益观来处理利益矛盾,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切实保证共同利益的实现,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要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协调外,毛泽东还注意到,社会主义建设还必须把物质作用与精神作用统一起来,两者不可偏废。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要有‘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精神鼓励’拿老子的话来说,就是要‘尚贤’。”这两方面都不能过头。物质鼓励讲过头了,“会变成个人主义”。[1]427
1950年代中期,随着赫鲁晓夫修正主义思想的泛滥,一股片面强调物质刺激、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思潮蔓延开来。这实际上是一种修正主义的利益观,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就是一个典型。毛泽东在读这本书时严厉批评了这股思潮。
毛泽东指出:“这本书很多地方一有机会就讲个人物质利益,好像总想用这个东西来引人入胜。钱能通神。这本书没有体系,可是在这点上却有体系。他们说,这个问题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那个问题也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似乎离开了个人物质利益就什么事也办不成。试问达尔文的进化论是物质鼓励出来的吗?这样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原则,反映了他们不重视政治思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靠他们的所谓物质鼓励,他们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前一句话是讲要尽最大努力来生产。为什么要把这两句话分割开来,总是片面地讲物质鼓励呢?在他们那里,唯物主义者就成为不战斗的了。”[1]403毛泽东认为,这样反复强调物质刺激,就会“引导人走向个人主义”。“教科书把物质利益片面化、绝对化,不把提高觉悟放在重要位置,这是很大的原则性错误。”[1]428他指出:“强调物质刺激,一定会走向自己的反面”。[1]671,576
就物质利益来说,毛泽东还批评只讲个人利益、不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一种“最近视的个人主义”。他说:“教科书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他们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1]462他一再指出,把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绝对化起来,一定要出毛病。[1]135他说,片面强调个人物质利益的思想,连资产阶级革命家都不如。历史上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英勇牺牲,他们也不是为个人的眼前利益,而是为他们这个阶级的利益,为这个阶级的后代的利益。
毛泽东认为,关于产品分配问题,苏联教科书写得最不好,应该换一种写法。“应当强调艰苦奋斗,强调扩大再生产,强调共产主义前途、远景,要用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人民。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1]807
毛泽东并不反对对个人物质利益关心在生产中的作用,但反对把它绝对化。他认为,教科书的下述提法可以赞成:“在社会主义阶段,使工作者从个人的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结果是刺激生产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利用每个工作者从物质利益上对劳动结果的关心是社会主义经营的根本方法之一”。说“决定因素之一”、“根本方法之一”是可以的,但是把它当作唯一的决定性动力,就不对了。他指出:“物质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总不是唯一的原则,总还有另外的原则。教科书中不也是常说‘精神鼓励’原则吗?同时,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他们现在强调的是个人、暂时、局部的利益,不强调集体、长远和全局利益。”[1]431,432
毛泽东还提出,社会主义必须注意集体福利事业。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归劳动者享受的消费资料,一部分是个人财产,一部分是公共财产,如文化教育、公共医疗、体育等设备,以及如像西湖这样的游览地区,而且,这一部分公共财产,会越来越多。”[1]331他批评苏联教科书“在谈到物质利益的时候,不少地方只讲个人的消费,不讲社会的消费,如公共的文化福利事业。这是一种片面性。”“社会主义社会不搞社会集体福利,还成什么社会主义?”[1]475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毛泽东主张的社会主义利益观以及他对修正主义利益观的批判,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在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的今天,也许它的意义更为重大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侵入,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根据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宣传人人都是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谋求利润的最大化,进而提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别看这只是一句俗话,却是千百年来人们对自身经济行为的总结,揭示的是一个浅白而又深刻的经济学原理。”公开宣布“人为财死”是人们正常而又合理的追求,把剥削阶级的最腐朽的思想推崇为人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仿佛个人利益是唯一存在的利益,完全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除了个人利益,还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完全否认在分配中应该统筹兼顾三者利益。同时他们还完全否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除了物质作用,还有精神作用。这种利益观,同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利益观本质上是一样的,不过说得更加赤裸裸罢了。遗憾的是,这一套腐朽没落的剥削阶级思想却堂而皇之在培训高级干部的课堂上讲授,而且得不到应有的批评。这在社会主义中国,岂非咄咄怪事!
其实,“人为财死”,这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思想意识(至于说到“利润最大化”那更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是资本本质的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有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才有可能去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也才会有追逐最大利润的动力;而丧失生产资料的工人是没有条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人为财死”,并不是抽象的人们经济行为的总结,不是普遍地适用于一切社会和一切人的“普世价值”,而是私有制基础上剥削阶级经济行为的总结,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经济基础是格格不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13]这种共同的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而决不是追逐利润最大化,决不是“人为财死”。一些经济学家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种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提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是违反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利益观。按照这种利益观来处理利益矛盾,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你死我活的“狼与狼的关系”,没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利益,那怎么能够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呢?正是在这种资产阶级利益观的影响下,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泛滥,利益冲突加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而且导致某些人腐化堕落,甚至锒铛入狱,坏了风气、毁了一生。这类教训值得深思。
随着时间的流逝,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利益观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真理性,它应该成为我们处理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基本原则之一。
八、要对按劳分配原则作全面的分析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证的分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他肯定苏联教科书的这一提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消费品,只能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在国民经济中所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者的报酬也不可能一样,而应当符合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1]183但是,他反对教科书中“彻底运用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的提法,认为“‘彻底’两字,带来个人主义危险。”他指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产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1]198,199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毛泽东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肯定,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14]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一方面使得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10]304人们不可能不劳而获,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即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程度,因而消费品还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换句话说,还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旧的分工依然存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还没有消灭,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存关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0]304这就叫按劳分配。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按劳分配有两个含义:第一,任何人只能凭借劳动取得生活资料,其他生产要素都不能参与分配。尽管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它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中有着自己的贡献,但却不是参与分配的一个要素。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所生产的总产品,在扣除了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后,全部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同私有制基础上的、尤其同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同之处。第二,劳动者获得消费品的多少,不是根据他实际生活的需要,而是与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这是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不同之处。
可见,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首先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只要这些客观条件存在,它就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当然,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会有区别的,但在公有制范围内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一点是不能、也不会改变的。
2.关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还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特点是,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相比较,虽然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但表现形式却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形式上就是不平等的,奴隶主、封建地主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资产阶级法权则是不同,它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享有民主、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决定了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然而这种不平等的本质却被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按劳分配仍然存在这样的特点。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谁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消费品的分配,每一个人只能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获取消费品,排除了剥削,这是平等的。但是,每一个人的劳动能力不一样,有的人体力强,有的人体力弱,有的人劳动的熟练程度高,有的人熟练程度低,加上每个人赡养的人口多少不一,因此,按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每个人的实际生活水平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实际上还是不平等的。这是把同样尺度运用到不一样的人身上必然产生的。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0]304从这个意义上讲(而不是从法权的阶级性这个意义上讲),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种形式上平等掩盖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弊病”。这种“弊病”,对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还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是难以避免的,但不能不承认,这种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并不是我们理想的分配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换句话说,按劳分配也具有历史的暂时性。我们应该看到按劳分配的“弊病”,不能把它理想化、永恒化。毛泽东强调指出这一点是有意义的。
贯彻按劳分配,就要使每个人的报酬同他们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符合,这里强调的是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要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协调一致,物质利益要同精神鼓励相结合,不能片面地强调个人物质利益,而不顾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不讲政治思想工作。这是毛泽东一贯的主张。如果像某些经济学家宣扬的那样,贯彻按劳分配“不仅要斤斤计较,而且要两两计较”的话,那的确会导致个人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斤斤计较、两两计较”的思想影响下,有的国有企业借口贯彻按劳分配,引进所谓的“激励”机制,大大扩大了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差距,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引发了许多矛盾。所以,毛泽东提出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解释成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甚至把按劳分配当作产生资产阶级的土壤,那是绝对错误的,也不是毛泽东的本意。
概括起来说,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毛泽东的思想是,第一,肯定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但按劳分配原则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是有“弊病”的;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必须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同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彻底实行按劳分配”是会导致个人主义的,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第三,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理想,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未来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
十、小 结
毛泽东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做出批注和谈话这件事,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了。在这50多年时间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回过头来,重读这一文献,我们仍可以得到许多启发。实践表明,毛泽东的经济思想是正确的,显示出真理的光芒,至今仍有指导意义。有的论断几乎就是针对当前有关经济学问题的争论说的,具有强烈的现实性。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他的经济思想,并结合新的实际,把它运用到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经济工作中去。
[1]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出版社,1998.
[2]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31.
[3]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3.
[4]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828.
[5]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17.
[12]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64.
[1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7.
[14]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39.
责任编辑:孙立冰
F091.93
A
1005-2674(2016)04-031-12
2016-01-12
周新城(1934-),男,江苏武进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