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的关系
2016-03-20王海鸿
王海鸿
论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的关系
王海鸿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兰州730000)
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的关系,是尚有争议的重要理论问题。基于超额利润两个界定标准的数理推导表明,理论界长期以来将级差地租界定为剩余价值是对级差地租本质属性的错误认识。级差地租本质上是虚假的社会价值转化的超额利润。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必须将超额利润的界定统一为“按商品价值出售”才是科学、合理的,而绝对地租的本质是剩余价值而不是超额利润。
虚假的社会价值;级差地租;数理推导;界定标准;超额利润
国内外理论界对虚假的社会价值有过多次论争,至今未形成统一认识。长期以来,理论界认为级差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它自然不是虚假的价值。那么,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是什么关系,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本文尝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即通过两者的数理表达式,并结合超额利润的两个界定标准来探讨这些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虚假的社会价值的论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含义和来源。首先,关于其含义,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骆耕漠先生为代表,他认为:虚假的社会价值是垄断价格和农产品的真正的社会价值之差。[1]垄断价格是劣等土地产品的个别价值,真正的或实际的社会价值是中等土地的社会平均劳动决定的农产品价值。第二种意见以卫兴华先生为代表,他认为虚假的社会价值等于级差地租的总和,即等于社会价值大于平均价值,社会价值总和大于个别价值总和,从而产生了价值以上的差额。[2]这里的“社会价值”不同于骆耕漠先生提到的“真正的社会价值”,它是指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而不是由平均生产条件来决定的农产品价值。很多学者表述观点时,虽然具体用词上存在差异,但基本上持第二种意见。其次,关于其来源,这个领域的争议更大,也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生产说”,大多数学者认为虚假的社会价值就价值实体看是真实存在的,它是优等土地的较高劳动生产力所产生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利润,是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第二种意见是“流通说”,个别学者认为虚假的社会价值是流通中产生的,它是由农产品的消费者负担,是从工业部门创造的价值转移来的。总的来看,对虚假的社会价值的含义和来源,大多数意见是:虚假的社会价值是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超过总生产价格(或实际生产价格)的差额,它是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而级差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由于超额利润与剩余价值的本质属性完全不同,那么虚假的社会价值不是级差地租。
二、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的关系
虚假的社会价值在《资本论》中的唯一一段论述出现在“级差地租的第一形式”,“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这种情况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土地产品受这个规律支配。”[3]627这段论述并没有给出虚假的社会价值的明确含义(这造成很多不同认识),但明确指出它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这段论述前两句表示了一种决定关系,后两句是递进或补充说明,即虚假的社会价值的产生,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因而问题归结为:这个市场价值规律指什么?这一问题要结合与之相关联的三段论述:(1)“关于级差地租,一般应当指出:市场价值始终超过产品总量的总生产价格。”[3]627这与上段论述前后紧密衔接,即市场价值始终超过总生产价格,就产生虚假的社会价值。(2)“不提供地租的最坏土地的生产价格,总是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3]626这段论述指出了“市场价值始终超过总生产价格”的原因,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出现的市场价值规律——最坏土地的农产品生产价格决定了市场价格。(3)“被当做消费者来看的社会在土地产品上过多支付的东西,社会劳动时间实现在农业生产上时形成负数的东西,现在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即土地所有者来说却成了正数。”[3]628这段论述指出了虚假的社会价值的来源,即消费者在土地产品上的过多支付,更明确了它的作用:社会劳动时间实现在农业生产上时形成负数的东西,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却成了正数,即由于虚假的社会价值,原本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那些较差土地上耗费过多劳动,即应形成负数且无法实现的农产品价值得以正数价值实现,这个“负数”转变为“正数”的价值,是生产出来的价值,是由于农业生产部门的市场价值规律而从无法实现转变为流通中实现的价值。
上述引文也指出了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的关系,“市场价值始终超过总生产价格”这段论述已经将前后出现的级差地租与虚假的社会价值紧密衔接起来。也就是说,级差地租的表现形式是“市场价值始终超过总生产价格”,而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虚假的社会价值。由于一般将级差地租解释为:个别生产价格(或个别价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或社会价值),仍按照社会生产价格出售而实现的超额利润,即级差地租是由最坏土地的农产品价值决定了社会生产价格即市场价格,而较好土地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而产生了市场价值超过总生产价格,这一点也正决定了虚假的社会价值。因而这里引出的问题是:由相同的市场价值规律决定的级差地租与虚假的社会价值,在量的表达上是否相同?下面,本文尝试用数理推导来反映两者的量的关系。
三、基本思路、前提与假定
1.基本思路。级差地租的含义和量的规定性都是明确的,问题在于,虚假的社会价值,它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市场价值超过总生产价格;二是消费者过多支付;三是社会劳动时间实现在农业生产上形成的由负数转变的正数。这三种含义可能对应了三种数理表达,它们有何不同,又与级差地租的表达式有什么关系。
2.基本前提。这是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理:(1)资本主义农业生产部门的市场价值规律——最坏土地农产品价值决定社会生产价格;(2)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超过总生产价格,这可由(1)得出;(3)等量劳动在相同时间创造的价值相等;(4)等量资本在相同时间内提供等量利润;(5)市场价值是个别价值平均化的社会价值。关于(4)和(5),这两个规律仅适用于工业部门,不适用于农业这个特殊生产部门。
3.基本假定。先考察级差地租Ⅰ,即等量资本在等面积的不同土地上所产生的不相等的结果。级差地租Ⅱ的推导在级差地租Ⅰ的基础上进行。对级差地租Ⅰ的基本假定如下:
(1)有n级土地z1,z2,…,zn(1,2,…,n表示不同等级),它们呈序列分布且z1<z2<…<zn;n级土地都耕种同一种作物;为简化分析,设有n块面积相等(1单位面积)的土地,且n1,n2,…,nn分别对应z1,z2,…,zn。由于每一级别为1单位面积的土地,个别生产价格等于个别价值。
(2)每块土地投入相等的预付资本K。K1=K2=…=Kn=K。不同等级土地的农业资本构成均相同,为(Xc+Yv)。每块土地投入的总生产资料价值和总劳动力价值相等。根据“等量劳动在相同时间创造的价值相等”,每块土地农产品价值相等,W1=W2=…=Wn=W。
(3)产量(Q)是土地等级(z)与预付资本(K)的函数,Q=(z,K)。由于K不变,Q=f(z)。Q是z的增函数,f′(Q)>0,故f(z1)<f(z2)<…<f(zn)。或:产量分别为Q1,Q2,…,Qn;且Q1<Q2<…<Qn。
(4)n级(块)土地个别价值P(每单位农产品价值)是产量(Q)的函数,P=φ(z)=g[f(z)]。由于g′(Q).f′(z)<0,故φ′(z)<0,个别价值是土地等级的减函数,φ(z1)>φ(z2)>…>φ(zn)。
(5)每级土地农产品价值W=P·Q=φ(z)·f(z)。由于W不变,故P·Q=φ(z)·f(z)也不变,且由W1=W2=…=Wn=W,P1Q1=P2Q2=…=PnQn。
四、级差地租的数理表达
1.级差地租Ⅰ表达式
可以通过其定义即“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按社会价值出售”,或市场价值超过总生产价格来构建表达式。
第一,按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得出不同等级的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超额利润,进而得出总超额利润。推导如下:
①个别价值:P=φ(z),P1>P2>…>Pn;
②社会价值即市场价格:根据农业生产的市场价值规律,市场价格=P1;
③第i级别土地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P1-Pi);
④第i级别土地的超额利润=市场价值-生产价格(个别价值的和)=(P1-Pi)Qi;
第二,根据市场价值与总生产价格的差额,推导如下:
这两种方法得出的结果相同,因此,级差地租本质上是超额利润。
2.级差地租Ⅱ表达式
级差地租Ⅱ是连续投入一块土地的等量资本的收益差别。设原先投在n级土地上的总资本nK,连续投入到第n块土地,等量资本产生不等量的递减产量序列:Qn,Qn-1,...,Q2,Q1(马克思指出也可以是递增序列)。马克思指出:只要收益最小的资本所生产的农产品仍能形成供给,那么它的价值决定市场价格,即Q1的农产品个别价值P1决定市场价格或社会生产价格。大于Q1的产量,其个别价值低于由Q1决定的社会价值或市场价格P1,由此产生级差地租Ⅱ。马克思指出:一个资本分成几个部分相继投在同一土地上所产生的级差地租Ⅱ,与社会资本各等量部分投在各级土地上所产生的级差地租Ⅰ是相同的,因而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级差地租Ⅱ采用了边际分析法;等量资本投入带来不相等的产出,这是边际报酬递增递减规律作用的结果。马克思指出产量序列可以递增或递减,与这一规律完全相符。从生产三阶段理论看,生产的合理区间是边际报酬递减的第二阶段,因此这里采用了递减序列。但采用递增序列的结果是一致的。第二,这个递减或递增序列并非在第n个资本投入时还存在,这是因为生产要素(土地肥力、生产资料、劳动力及其它自然条件等)之间有最佳匹配关系,例如投入到第j个资本时实现最佳匹配,总产量达到最大,再继续投入总产量将减少,其原因是第(j+1)个资本投入时,边际产量为负值。也就是说,这个序列只能进行到第j个资本,不可能无限投入到第n个资本。但这并不影响级差地租Ⅱ的形成,在第j个资本之前的等量资本仍然产生不相等的产出,但是“不能无限投入”决定了级差地租Ⅱ小于级差地租Ⅰ。即:
正如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Ⅱ只是级差地租Ⅰ的不同表现,而实际上二者是一致的。”[3]630而且,马克思早已指出产量序列既可以递增也可以递减,其中蕴含着不能无限投入的思想。因此,尽管级差地租Ⅱ在表达式上可能小于级差地租Ⅰ,但这不影响两者本质属性上的一致性。
五、虚假的社会价值的数理推导
虚假的社会价值有三层含义。第一,“市场价值超过总生产价格”。从对级差地租表达式看,“市场价值超过总生产价格”与“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推导结果相同。即,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都是超额利润。第二,“消费者过多支付”实际是超额利润。马克思指出:商品按其价值出售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一切种类的商品,平均说来总是按它们各自的价值或自然价格出售的。”[3]44因此,从级差地租的形成看,按高于个别价值的社会价值出售,这已经不是按商品价值出售,实际上是按高于商品价值的价格出售,实现的超额利润违背了价值规律,就出现消费者过多支付。因此,虚假的社会价值的第二层含义即消费者过多支付,本质是超额利润,这与第一层含义相同。第三,社会劳动时间实现在农业生产上形成的由负数转变的正数。这个负数是通过社会劳动时间在工业和农业部门的比较中产生的,其本质是社会资本表现在工业生产中由社会劳动时间决定的无法实现的价值或浪费的劳动。因此,这个负数的推导就需要对以上假定条件进行修正,遵循“等量资本在相同时间内提供等量利润”规律,市场价值是个别价值平均化的社会价值,而不再是由最坏生产条件的土地产品价值决定农产品市场价值。其它假定不变。有:
个别价值:P=φ(z),P1>P2>…>Pn。
由于W1=W2=…=Wn=W,Q1<Q2<…<Qn,W=P·Q,则:P1>P2>…>Pn。
个别价值超过Pj的个别商品,按照Pj出售,那么其中的部分价值就不能实现。
因此,按社会劳动时间决定的超过社会价值的个别商品,将无法实现商品中包含的一部分价值,从而形成负数。但是,这个负数却因为特殊的农业生产部门,不遵循“等量资本在相同时间提供等量利润”规律,商品价值无法转化为生产价格,市场价值不再是个别价值平均化的社会价值,而是由最坏土地的农产品价值决定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这就使得原本是社会劳动时间决定的负数的、无法实现的价值得以正数价值实现。显然,负数虽然名义为“负”,但却是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只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市场价值基础上,它无法在流通中实现。因此,这个负数是真实的价值,它不是虚假的社会价值。这个负数以正数价值实现,也说明了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即农业生产中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会在流通中全部实现,而不会出现工业生产中的部分价值在流通中无法实现的情况。例如,对第h个资本(1<h<j),它生产出的产品的个别价值Ph,Pj<Ph<P1。按Pj决定市场价值,那么(Pj-Ph)Qj的价值不能实现;按P1决定市场价值,那么原本不能实现的(Pj-Ph)Qj的价值(负数)就能以正数实现,不仅如此,它还能实现(P1-Ph)Qj的超额利润。显然,这个负数价值完全不同于超额利润。因此,虚假的社会价值不是负数转化的正数价值。
六、级差地租的本质属性
上述推导说明: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本质相同,即消费者过多支付形成虚假的社会价值,它转化为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又转化为级差地租。那么,为什么说级差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个问题需要结合超额利润的两个界定标准。第一个界定标准是“按商品价值出售”(以下称价值标准)。马克思严厉驳斥了利润来源于超额利润的传统狭隘观点,指出按商品价值出售也能实现利润,即雇佣劳动创造的全部的剩余价值,这是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石。马克思说:“如果假定利润——不是指个别场合的,而是指各个行业经常的和普通的利润——来源于商品价格的额外提高,或者来源于商品按超过其价值的价格出卖,那岂不荒唐。”[3]44显然,商品价格超过价值出售实现的超额利润,违背了价值规律。因此,是否按商品价值出售是界定超额利润的根本标准。第二个界定标准是“等量资本在相同时间内提供等量利润”规律(以下称等量标准)。这一规律使得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而形成一般利润率。如果等量资本不能获得等量利润或利润不能化为平均利润,就出现超额利润。显然,超额利润也违背了一般利润率形成的规律。总之,超额利润违背了两大规律,因此,除了特殊的农业生产部门,《资本论》对超额利润都持否定态度。然而,这两个标准界定时会引发相悖现象:某一概念同时对应于剩余价值和超额利润,绝对地租就是此种类型。而马克思从未指出级差地租也是剩余价值,将级差地租界定为剩余价值,是在两种地租形式高度相似基础上得出的错误认识。
首先,两种地租形式的高度相似性。第一,它们是在“相同”情况下产生的。马克思指出:“超额利润还能在下列情况下生产出来:某些生产部门可以不把它们的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不把它们的利润化为平均利润。在论述地租的那一篇,我们将研究超额利润的这两种形态的更进一步的变形。”[3]494这段论述将两种地租形式的紧密联系起来,而这是按等量标准界定的结果。例如,“级差地租是由投在最坏的无租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和投在较好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决定的。”[3]628绝对地租是“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与同等数量的由社会平均构成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3]635因此按等量标准,两种地租都是超额利润。第二,它们产生的原因都是垄断。自然力的自然垄断引起级差地租,土地所有权的人为垄断引起绝对地租,而它们往往同时出现,例如,“这里我们不说那种普通意义上的垄断——人为垄断或自然垄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3]494这造成两种垄断以及它们引发的两种地租似乎没有区别(如它们都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第三,地租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名称,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从经营资本家压榨工人所得来的剩余价值中分得的一份,这些论述中的“地租”并未明确是否包含级差地租。第四,一段重要论述,“在任何情况下,这个来自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的绝对地租,都只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都只是这个剩余价值到地租的转化,都只是土地所有者对这个剩余价值的攫取;正像级差地租来自于超额利润到地租的转化,来自于土地所有权在起调节作用的一般生产价格下对这个超额利润的攫取一样。这两个地租形式,是唯一正常的地租形式。”[3]638这段论述中“正像”一词似乎表明:它们本质一致,都是农业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其次,绝对地租既是剩余价值又是超额利润,完全是两个标准同时应用的结果。绝对地租是不把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不把利润化为平均利润的情况下产生的,这用了等量标准。绝对地租又是剩余价值,它是“商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或者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按价值标准,即按商品价值出售就全部实现了这个余额(也可以低于价值而高于生产价格,从而实现余额的一部分),这个余额即绝对地租只能是剩余价值,因为这没有按高于价值出售,不会实现超额利润。因而,两个标准界定出绝对地租既是剩余价值又是超额利润的相互矛盾的现象,这需要将界定标准统一为价值标准,这是因为:等量标准是在价值标准界定出超额利润后才发挥作用的,即先是按价值标准界定是否存在超额利润,再按等量标准判别超额利润是否化为平均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讲,等量标准只是趋势判别标准,它不能作为界定标准。
第三,级差地租的界定同时采用了两个标准,它们都界定出级差地租是超额利润,而不是剩余价值。按价值标准,级差地租是个别价值(或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或社会生产价格),按社会价值出售时实现的超额利润。按等量标准,它与绝对地租情况类似,都是不把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但即使按等量标准,二者还是有区别,级差地租是等量资本投入各级土地上的收益差别,为部门内差别;绝对地租是一定量农业资本与等量社会平均资本的收益差别,为部门间差别。
总之,尽管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有高度相似之处,但基于两个界定标准,级差地租都只是超额利润而不是剩余价值。这就能将级差地租与虚假的社会价值统一起来,即级差地租本质上是虚假的社会价值转化的超额利润。
[1]骆耕漠.关于如何正确理解“虚假的社会价值”问题[J].北京:经济研究,1964(6):43-50.
[2]卫兴华.关于价值和“虚假的社会价值”[J].太原:新建设,1962(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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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674(2016)04-051-06
2016-02-20
王海鸿(1971-),男,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