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职工单位可直接调整其工作岗位
2016-03-20
当代工人(B版) 2016年3期
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职工单位可直接调整其工作岗位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吴某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初,单位几次考核,吴某均没有完成工作任务。2012年5月,单位以其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调整其岗位,通知吴某到其他岗位工作。吴某拒绝了单位的岗位调动,拒不上班。在单位书面通知要求其上班无效的情况下,单位依据有关的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单位在没有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自己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本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申诉人
我这边和单位的协商还没结束,就被解除劳动合同了,单位也太不尊重人了。随便调岗,随便解聘,我这种小员工还有没有说话的空间了?
被诉人
现在不是谁有话语权的问题,申诉人几次没有通过单位考核,证明他不适应这个工作。他又不同意调岗,总不能一直这样耗下去,单位也要运转的。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上述规定看出,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需要与本人协商,可以直接调整其工作岗位。而本案中的申请人在单位对其调岗后,以没有与本人协商为由拒不上班,违反的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合同。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更谈不上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