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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来清代州县幕友研究述评

2016-03-20吴佩林范鹏鹏

地方文化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县官研究

吴佩林,范鹏鹏

(1,2.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南充,637009)

百年来清代州县幕友研究述评

吴佩林1,范鹏鹏2

(1,2.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南充,637009)

清代州县衙门中,作为辅佐州县官的幕友,是一个比书吏、衙役、长随更为重要的群体。研究幕友是揭示清代州县衙门运作实态的关键。百年来,对这个群体的研究经历了三个阶段,涉及源流、延聘原因、来源、数量、薪金以及在衙门中的职掌和运作等问题,既有的研究基本上厘清了事实,不断有突破,但也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

清代;州县衙门;幕友;研究述评

州县衙门是清代国家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权轻责重,有“天下之治始乎县”之说。①张望:《乡治》,(清)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23,《吏政九》,清光绪二十年,思补楼重校本。州县官为处理内部繁杂事务,其下常设幕友、书吏、长随、衙役等职以佐其政。其中幕友,俗名“师爷”,是州县官雇佣的行政管理专家,在州县佐治群体中最为关键。其它群体若以人之四肢相比,幕友则当为头脑。正因如此,早在20世纪初,就有学者讨论,至今也没有停止。本文拟对百年来清代州县幕友研究的相关成果作一梳理和评析,力求整体把握清代幕友的多重面相。

一、州县衙门何以延聘幕友

有清一代,各地州县官员莫不延聘,②黎泽济:《文史消闲录三编》,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8年,第282页。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地方官吏通常不晓行政事务,“势非藉通晓此道者之手”。③[日]织田万:《清国行政法》,李秀清,王沛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1页。瞿同祖也认为新任官员聘请幕友充当助手,是地方行政机制运作起来的有效方法。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56-157页。二是清代的佐贰杂职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地方书吏的扩大,使得州县官不得不聘请幕友以达到佐官监吏之目的。⑤郭润涛:《试论清代州县衙门设置幕府的原因》,《学术研究》1990年第4期。三是清代地方诉讼的剧增,州县官繁重的司法审判任务以及“密如凝脂”的法律条例,也需要有专业的办案人员来“致力于此”。⑥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页。此外,清代州县官对于幕友的需要既有来自官员本身的需求也有来自中央政策的影响。⑦朱金甫:《论清代州县之幕友》,载于《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7页;李乔也有相似认识(李乔:《中国的师爷》,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5年,第7页)。清代的文字政治,如文字狱和奏折制度的推行,使得州县官不得不延请幕友以避免自己受罚。①马晓刚:《清代幕友制度兴盛的原因探析》,《前沿》2003年第5期。清政府默许地方衙署可以私聘幕友的行径,也是清代幕友得以兴盛的重要原因。②关晓红:《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中的幕职分科治事》,《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合则留,不合则去”的规定,给予了幕友较大的自由选择权,让从事幕业成为一种体面的谋生途径。③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二、州县幕友的来源

对于幕友的来源,论者甚多。概括起来,有如下数种:

(一)来源于读书人。清代为幕友者,多是落榜的科举士子,凭借自身较高的文化素质,成为执牛耳者。瞿同祖认为,他们有些曾为书吏,有些为被罢免的官员以及书生,且绝大部分的幕友都是秀才。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75-176页。福尔索姆尔把入幕的读书人定义为“穷困潦倒的那一部分士”。⑤[美]K.E.福尔索姆尔:《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府制度》,刘悦斌、刘兰芝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44页。尚小明则进一步定义为“著名的学人”。⑥尚小明:《学人游幕与清代学术》,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2页。

(二)来源于官员。幕友帮助州县官协理衙门中的日常事务,不仅要对地方上的风土人情有所了解,还应对官场上的大小“规矩”深有了解。因此在台湾地区,一些“随长官出差”的官员也加入到幕友的行列。⑦汪毅夫:《清代台湾的幕友》,《东南学术》2004年第1期。

(三)来源于讼师。邱澎生通过对《王仪部先生笺释》一书的释读后认为,“在幕友兴起的初期,也有由讼师转变为幕友的例子。”⑧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编:《中西法律传统》第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22-277页。

另郑天挺有“幕友来源十四种”之说,即朝廷指派、随长官出差、特殊机会物色而来、国内著名学者、名流、地方人士、丁忧人员、退休或失意官吏、京官、新贵、秀才、亲属、专业幕宾。⑨郑天挺:《清代的幕府》,《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这里的专业幕宾常指代的是绍兴师爷。

三、州县幕友的种类、人数及酬金

(一)种类

地方州县政府,词讼审理、钱粮征收,事无巨细,多由幕友代州县官为之。若无分类职司之别,衙门的日常工作难以维系。揆诸史料,学界对于幕友种类的论述有三种思路:一、不同地方衙门,幕友的设置不同;二、就时段来看,幕友职位的设置是一个逐渐细化的过程;三、在衙门中,刑、钱幕友为必设之职。

具体而言,刑名、钱谷、书启(书禀)、挂号、征比(征收)、硃墨(红黑笔)、账房幕友属于较为常见的分类,⑩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59-160页;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24页。教读、阅卷亦常见于台湾地区学者的分类中。(11)陈天锡:《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迟庄回忆录》第6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44页;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页;庄吉发:《清史论集》(2),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第477页。也有学者按钱粮总、案总、承发、著书、稿案、奏折等分类。①如对钱粮总、案总的种类划分,瞿同祖提到,此种说法按谢金銮的分类而来(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60页);高浣月则提到了奏折幕友,但并未解释。(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第10页)。织田万等日本学者认为,清代各官厅幕友种类虽有不同,但是刑、钱种是共同者,②[日]织田万:《清国行政法》,第231页;[日]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明清》,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515页。相较而言,刑、钱、书、挂、比五种幕友是所有州县衙门中普遍设置的,其余并非必备。③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60页。

(二)人数

幕友佐官于州县,合则留,不合则去,流动性较大,这也导致某一地区的幕友人数难以固定。④陆平舟:《官僚、幕友、胥吏:清代地方政府的三维体系》,《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郑天挺认为:“清代地方官署,……看事务的多少,定人数的多少。最简僻、最小的官署,也要有一人兼管刑名和钱谷,一人兼管书启、挂号和征比。”⑤郑天挺:《清代的幕府》,《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约翰·R·瓦特(John.R.Watt)说:“县衙门通常设有5至10名幕僚,每人主管一个具体行政部门。”⑥[美]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436页。朱金甫估计全国总计州县幕友不下万人。⑦朱金甫:《论清代州县之幕友》,第276-288页;张研亦持此观点(张研:《清代知县的两套班子——读<杜凤治日记>之二》,《清史研究》2009年第2期)尚小明借助地方志对清代士人游幕人数作了量化分析,他将清代分为28个阶段,从其所列表中可以看出,清代游幕人数最多为1856-1863年,多达235人,而清代游幕人数逐渐增加的趋势也十分明显。⑧尚小明:《清代士人游幕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4页。

上述的研究结果多是共性的认识,要确定幕友的人数,区域性个案研究必不可少。对此,地方档案对于个案的研究意义重大。如魏光奇依据《顺天府档案》清末直隶巡警道统计的顺天府所辖州县的幕友情况来说,24州县各延聘幕友1至13人。⑨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11页。张勤依据《奉天司法统计第二次报告书》中的数据得出全省除承德和抚顺两县因设立新式法院而取消师爷这一职位外,共45位刑名师爷,几乎每州县均有一名,而钱谷师爷仅有15名,只为前者的三分之一。⑩张勤:《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以奉天省为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52页。以上学者都是利用地方档案获取了关于幕友人数更为准确的信息。

(三)薪金

清人包世臣有言:“然思刑钱、修脯,重者及千,轻者半之。征号书批诸小席膳设仆从之费,每友亦不下岁二百两。计一县延友之费,约岁二千五百两,而大县之廉不过千两。”(11)(清)包世臣:《小倦游阁集》卷3,《正集三》,清小倦游阁钞本。修脯即为薪酬,亦有学者称之为“束修”、“馆修”或“岁脩”。(12)吴爱明、夏宏图:《清代幕支制度与文书档案工作》,《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郭润涛:《试木厅清代幕业经济生活状况》,《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织田万认为,州县幕友束修“约在千两以上”。(13)[日]织田万:《清国行政法》,第231页。宫崎市定则引汪辉祖之说,当为门馆先生时,“一年的谢金是数十金”,而当了幕友“即数倍或数十倍于此”。初入幕时,“一年受谢金百两”。(14)[日]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第516页。台湾地区学者陈天锡说,幕友的修金是依据地方“缺分之肥瘠,与事务之繁简,而定其数额”,且幕友另有节敬,州县幕友“亦自二两至八两、十两不等”。(15)陈天锡:《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第47页。朱金甫分而论之,各州县刑名幕友的年薪“当在数百两白银左右”,而钱谷幕友“亦有二、三百两左右”。(16)朱金甫:《论清代州县之幕友》,第282页。瞿同祖进一步明确,在1750年,书禀和挂号幕友每年的薪酬从四五十两到一百两银子不等,而刑名和钱谷幕友每年的薪酬则是两者的二到五倍不等。(17)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86页。瓦特的研究认为,十九世纪初期,在公务繁忙的县里,刑名师爷的收入,据说年俸约2000两,钱谷师爷所得只有此数的一半,其余的人实际上收入更少。(18)福尔索姆尔则补充说明,在十九世纪之前,幕友的年薪“总徘徊在400两到800两之间”。①[美]K.E.福尔索姆尔:《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府制度》,第48页。

随着研究的深入,郭润涛提出,幕友的薪金是根据公务的繁简而划分为若干档次。②郭润涛:《试析清代幕业经济生活状况》,《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近年来,这一问题有所突破。学者陈利利用《淡新档案》中知县发放修金的记载,每年付给几位幕友的修金总共需2620两,包括给刑名幕友1000两,钱谷幕友800两,书启和账房各240两,阅卷100两,征收120两,以及朱墨120两。③Li Chen,Legal Specialists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Late Imperial China,1651-1911,Late Imperial China,Vol.33,no.1(June 2012),PP.1-54.档案中对于幕友薪金的记录,正面印证了郭氏的“束修分档次”的说法。动辄成百上千的束修支出,也难怪有清代州县官哭诉“所入廉俸即尽支领,亦不敷延请幕友”。④《姚文田传》,《清史列传》(五),卷34,引自周骏富:《清代传记丛刊·总录类》,台北:明文书局印行,1985年,第181页。

四、幕友在衙门中的职掌与运行

(一)在衙门中的办公位置

明清两代,州县衙门的建置格局有所变化,但大体相同。⑤陈衡志:《旧时代的县衙排场和积弊》,王春瑜:《古今掌故》(2),成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165页。衙门多分为内外衙或大堂、二堂、三堂,幕友办公的场所则位于内衙之中。张伟仁先生曾言:“邻接县署的主要建筑,通常另有几处房屋、院落,供幕宾、门丁居住之用,但没有一定的规制。”⑥张伟仁:《磨镜》,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1页。在内乡县衙,幕友办公地点是介于二堂和三堂之间。⑦刘鹏九主编,内乡县衙博物馆编:《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0页。而在盐城县衙,幕友的位置则“在五开间的二堂,东边是稿签房,又称花厅,为州县官批阅公文签名画押治所。西边是刑名,钱谷师爷办公的地方。二堂的两厢平房,是师爷们的助手办理文稿,签送文书档案之处。”⑧陈衡志:《旧时代的县衙排场和积弊》,第166页。柏桦把州县衙署分三个层次,幕友在第二层次中。⑨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9页。另外,福尔索姆则将幕友与幕主说成是可以“一道进餐”的密友。⑩[美]K.E.福尔索姆尔:《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府制度》,第47页。由此可见幕友身处内衙,与州县官之间关系十分紧密;有的地方衙门中,刑名、钱谷幕友有属于自己的助手,在地方事务上并非全由个人处理;就办公的环境来看,幕友在衙门中的地位亦应高于衙门其他吏役。(11)除了办公环境优越之外,幕友的地位还体现在其乘轿大小之上,正若严修所言:“三人轿,此地谓之中轿,幕友乘之。二人者曰小轿,仆从乘之。”(陈左高:《清代日记中的掌故》,王春瑜:《古今掌故》(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236页。)

(二)职掌

各类幕友在衙门中的职掌探讨是研究幕友在衙门中实际运作的关键。目前囿于史料,学界对幕友职掌的认识多限于刑、钱、书、挂四种,对于其他种类的幕友虽有涉及,但是较之前四者甚少。

1.刑名幕友。瞿同祖认为:“涉及斗殴、诈欺、婚姻、墓地争议、立嗣等案件及其他涉及亲属间的案件,不管是否牵涉借贷或财产权问题,一般都委由刑名师爷处理。”(1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61页。高浣月则以《偏途论》中长随“送刑名核办事务”一文的记载为据,刑名幕友应处理的文牍包括刑事治安案件、民事案件、狱政管理和司法事务之外的行政事务,如一切的巡查防范、整饬风俗、宣施教化之事,统归刑名。(13)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第38页。若遇到刑、钱幕友均可处理司法事务,具体如何,“须视其告者来意为著何事”,为争田打架无伤或赌博、无据争坟山等事,皆归钱谷。如以上事件情结严重则归刑名。(14)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第123页。

2.钱谷幕友。钱谷最重要的职责是审查花户已缴纳和尚欠税额,而这一过程中“征比”幕友常常协助钱谷。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67-168页。其具体职能在《清代州县故事》中列举得最为详细,概括而言,即涉及钱财的事务都归于钱谷幕友。②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一),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5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49页。这样的观点也为陈天锡、那思陆等学者认可。一言蔽之,专司户婚田土者为钱谷,③陈天锡:《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第44页。或曰一切有关钱粮水旱并修工程之事,概归钱谷。④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第24页;周保明:《清代的地方吏役制度研究》,第123页。然而,学者对于钱谷幕友职能的论述也有不同。如蔡申之认为,钱谷专办事件中有赈济饥荒一项,⑤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一),第49页而高浣月则认为催科钱粮、赈灾济民等财政和民事事务不属于钱谷幕友。⑥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第39页。这种职权上的分歧当为学者重视。

3.书启幕友。掌衙门中的公文来往,草拟信件并交给州县官审阅,而被认可的草稿由幕友或书启助手抄写。⑦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73页。郭润涛据《州县当务二十四条》的记载认为,书启幕席的工作是“多司应酬,亦兼及公事”。⑧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95页。此处“兼及公事”一说,作者认为是关于刑名和钱谷案件,一般由刑、钱幕席主稿,书启幕席负责誊清工作,当刑钱幕友忙不过来,才归书启幕友。⑨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第98页。

4.挂号幕友。这一类的幕友,工作上和现代的收发员性质类似。瞿同祖认为,挂号负责所有的文牍、告示和捕票的收发登记。⑩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72页。福尔索姆尔依据瞿氏说法,把捕票翻译成了收付款凭单,(11)[美]K.E.福尔索姆尔:《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府制度》,第49-50页。魏鉴勋等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文件归档的职能。(12)魏鉴勋、袁闾琨:《试论清代的幕僚及其对地方政权的作用》,《史学月刊》1983年第5期。此外,挂号还有协理来客登记、接待的工作,(13)张研认为协理来客登记、接待为“挂号”。(张研:《清代知县的两套班子——读<杜凤治日记>之二》,《清史研究》2009年第2期。)以及对于有刑钱幕友起督促的作用。(1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72页。

5.其他幕友。(1)征比幕友。这一幕席和钱谷幕友关系密切,负责办理赋税征收的工作,这一职能学者是普遍认同的;(2)账房幕友。与钱谷幕友不同,钱谷幕友只负责审计但是不接触现金的实际收支,账房需要筹划各种各样的收支,“宜请老成精细之人充当”。(15)周保明:《清代的地方吏役制度研究》,第124页。由于账房掌管衙门资金,所以这个职位常常被州县官的亲信把持;(3)红黑笔幕友。具体来说,“红黑笔”即用黑笔抄录谕令及刑钱草拟的文书,用红笔写官府告示、票状和其他文书上的关键字,以及在该文书的重点位置做红色标记。此外,还有教读幕友,多为州县官聘请的家庭教师。阅卷幕友,即帮助州县官批阅准备参加正式科举考试士子的初试(童试)的考卷。上述幕友,学界关注较少。

(三)幕友与衙门中其他群体的关联

衙门得以正常运作,乃州县官、幕友、长随、书吏、衙役等人通力合作之结果。幕友与地方官、长随、书役等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既展现了地方政府的运作模式,又说明了幕友在衙门中的地位。

幕友与州县官。两者虽有矛盾,但始终相互依赖。陈必宁有云:“钱谷刑名一切资之幕友,主人惟坐啸画诺而已。”(16)(清)陈必宁:《幕友说》,葛士浚:《清经世文续编》卷23《吏政八》,清光绪石印本。据此说法,幕友显然具有了一种“挟县官以令群吏,操地方之柄”的意味。不可否认的是,幕友在衙门里的地位很高,隐性的权利也很大,更甚者“可以左右幕主”。(17)[美]K.E.福尔索姆尔:《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府制度》,第51页。但是,瞿同祖则认为,地方政府中,州县官就是一人政府,“幕友等人也是直接向州县官负责”,他们与幕友之间“私人的非正式的关系”。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结语》。郑天挺与毕建宏则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朋友且平等”。②郑天挺:《清代幕府制的变迁》,《学术研究》1980年第6期;持此观点者还有毕建宏,他认为,幕友和印官是平等和自由的关系,见毕建宏:《清代州县行政研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3期。周保明的说法较为公允,他说:“幕友和长随在衙门中的作用,他们与印官仍然保持一种公务方面的关系,因此不可能是纯粹的私人性和非正式的,不参与公务的幕友不存在。”③周保明:《清代的地方吏役、地方政府与官僚政治》,《史林》2007年第2期。幕友虽然在地方政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始终没有在地位上超越地方官,而且大多数的州县官对幕友亦有所防范。这一点则体现在长随的监督职能上,瞿同祖有言:“监视进出衙门的人员。这是门丁(长随的一种)的职责,幕友若是在不寻常时间外出会受到盘问并会报告给州县官。”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29页。瓦特也认为:“长随中的门卫(门丁),他们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侦察幕友的活动,尤其是他们职责的作用。”⑤[美]施坚雅:《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437页。概言之,州县官治理地方需要幕友的佐理,且“驾驭幕友是州县官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⑥柏桦:《明清州县群体》,第332页。”反之,幕友的权力又必须依附于州县官的名义之上。在地方行政中,幕友充当着州县官的代言人,两者虽有某些职能和角色上的错位,但是大部分实践过程中,两者是相互依存的。

幕友与吏役,两者名为制约,实为妥协。幕友品学兼优者固不乏人,但一入官府,家丁、书吏又不能不联络一气。否则易受打击,“此馆不能一朝处也”。⑦(清)刚毅:《牧令须知》卷1《用人》,沈云龙:《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65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21页。州县官聘请幕友的初衷即为帮助他们监督书役。但是幕友在制吏的过程中,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却多半和衙门书役结成了“盟友”。正如周保明说:“虽然幕友有监督书吏、衙役与长随的职责,但是尚未见学者直接论证幕友的‘制吏’问题。”⑧周保明:《清代的地方吏役制度研究》,第42-43页。并且在衙门现实当中,甚至“胥吏之舞弊,必恃乎幕客之沟通”。⑨周保明:《清代的地方吏役制度研究》,第122页。宫崎市定认为:“幕友存在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胥吏;既然如此,胥吏在干坏事时必须首先联络幕友。”⑩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第516页。以书吏为例,幕友身居内衙,其所得信息必仰仗书吏的传达。有案件时,“授意书吏先查成案具禀请示幕友”。(11)(清)包世臣:《小倦游阁集》第27《别集八》,清小倦游阁钞本。这一过程中,师爷若想受贿舞弊,书吏由于深谙地方实情,故而“成为其主要帮手”。(12)张钫:《清末州县衙门见闻》,载文安:《晚清述闻》,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第254页。幕友并非正式的地方官吏,他们无法直接参与地方事务之中。然而,书吏、衙役则不同,他们大都有正式的编制,在处理地方事务中正好弥补了幕友职能上的短缺。

五、结语

综观近百年来的清代州县幕友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初—50年代),肇始东洋,学在中国。这一时期较早较为全面的研究,当推日本学者织田万,他在1906出版的《清国行政法》一书中对幕友的含义、性质以及种类等基本问题作了初步的介绍。其后,中国学者易君左、全增佑、杜衡、张纯明等在此思路基础上,对幕友的基本概况作了补充。台湾地区学者以陈天锡、缪全吉为代表,对幕友的职能及经济情况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影响深远。瞿同祖在其《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专辟“幕友”专章,作了全景式的探讨。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末),中心转移,硕果丰富。80年代,历史档案逐渐开放,能为学者利用,特别是清代州县诉讼档案中对“人”活动的记载,①吴佩林:《近三十年来国内对清代州县诉讼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让钟情于地方社会研究的学者兴奋不已,幕友也随之成为学者争相讨论的对象。在中国大陆地区,以郑天挺率先发力,他对幕友的研究不仅整合了以往学者的研究内容,而且还拓展性地将幕友与清代社会的变迁联系起来,对后来学者颇具影响。郭润涛、魏鉴勋、毛健予、吴爱明等学者纷纷撰文对幕友的经济生活、衙门地位、吏幕关系、文书职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幕友的研究一时间成为学术热点,相关专著、文章等层出不穷,大陆地区一跃成为了幕友研究的中心地带,对幕友个案的研究、作用的探讨相当深入,且多有创见。在台湾地区,也有学者开始审视幕友在衙门审判过程中的活动轨迹。日本学者则突破了早期对幕友概括性论述,转而探讨幕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所起到的控制与监督作用。

第三阶段(21世纪—至今),中外交流,突破传统。随着中国与国际的接轨,中西方史学交流互动增多。从施坚雅到福尔索姆尔,西方学者探讨的幕友成为了推动清代行政管理体制研究的重要因素,拓宽了中国学者的视野。幕友的研究开始放到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范畴中进行讨论。讨论的话题涉及到了幕友对清代司法、文学、社会管理等诸多方面之影响,涵盖历史学、政治学、法学、档案学等多个学科。学界也开始强调幕友对地方社会司法或公共事务的影响,更多的学者开始将幕友作为单独的一个群体,来探究其在衙门中具体的活动以及在地方上的实践情况。

经历上述三个阶段的演进,百年来对清代州县幕友的研究呈现出三个特点:1、对于州县幕友已有比较具体而全面的研究;2、幕友在衙门中的运作得到关注,相关研究趋于实践性、微观性;3、研究视角不断转换,多学科特征明显,呈现出州县幕友的多重面相。

检讨百年来学界的研究,仍还有一些可以提升的空间,未来对清代州县幕友的研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该重视发掘利用档案、方志等史料。学者以前的研究,史料主要集中在官箴书、律例一类的传世文献及少量的幕友记录等方面,而对藏量丰富的州县档案、地方志等文献的挖掘不够。

第二,对幕友涵义与职能的边界需要进一步明晰。如对幕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学界仍未达成共识。瞿同祖以幕友、幕宾或师爷称其名,②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43页。而有学者则称其为“幕僚”。③魏鉴勋、袁闾琨:《试论清代的幕僚及其对地方政权的作用》,《史学月刊》1983年第5期。郭润涛认为“幕僚”属官员,幕宾不可列为幕友之中,④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第14页。但仍有人坚持“幕僚、幕宾、幕客”等皆为幕友。⑤王雪华:《清代吏胥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100页。又如在职责方面,仍存在混淆。瞿同祖认为书启即为书禀,就是称呼不同,⑥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60页;郭润涛也持此看法。(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第94页。)但也有学者将此一分为二,分为书启幕友和书禀幕友。⑦吴爱明、夏宏图:《清代幕友制度与文书档案工作》,《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刘鹏九:《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第107页。再如对承发幕友、发审幕友这类特殊的幕友,学者的讨论不是很充分。最后,幕友职能分类与家人混淆。稿案一职,在长随中亦有此分类,⑧吴佩林、褚艳:《近三十年的清代州县长随研究述评》,《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两者是否相同抑或是概念的错用,不得而知。如此等等,都需要做进一步的澄清工作。

第三,可加强幕友个体史、生活史、关系史、实践史、发展史的研究。我们可去追问幕友在衙门中是如何佐官治吏,又是如何处理与地方不同人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幕友在司法场域中所扮演的何种角色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使得未来幕友的研究视野扩大到幕友生活、职场及人脉网络。邱澎生教授对于幕友和讼师之间的互动性的研究的做法值得进一步推广,如可以研究幕友和地方士绅,以及地方百姓对幕友的认识等问题。发展史的研究中,则需要将时段往下延伸,去研究幕友在清末民初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权势转移等问题。

最后,适应大数据的要求,系统处理幕友的相关数据,开展跨区域、跨时间的研究。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巨量的清代地方档案得以分享利用,更多有关衙门生活实态的资料将会呈现在学者面前,这对于深化幕友的研究无疑将是一大推动力。通过系统处理不同区域中幕友的人数、身份以及人脉网络等数据,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幕友在地方上所发挥的能量。这方面,尚小明教授关于清代士人游幕的研究可资借鉴。

一言蔽之,对已经消失在历史洪流中的幕友,我们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描述他们的活动场域,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揭示他们的内心世界,继而通过对这个群体的研究去探知传统中国与社会转型时期的政治生态及时代变迁,作出更有分量的理论阐释,是后继学者需要思考的。

(责任编辑:吴启琳)

Review of Private Secretary in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in Qing Dynasty in the Past Century

Wu Peilin1,Fan Pengpeng2
(1,2.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of ChinaWest Normal University,Nanchong Sichuan,637009)

The Private secretary,who assisted localmagistrates,weremore important than clerks,government runners and personal servants in local governments in Qing dynasty.A study on them is the key to reveal the operation of yamen in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There has been three stages for them,including their origins,hiring reasons,sources, amounts,earnings,powers and operations in the local government.Existing researches have basically clarified the facts andmade the breakthroughs,but there ismore to be discussed.

Qing dynasty;Yamen in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Private secretary;Review

K203

A

1008-7354(2016)06-0101-09

1.吴佩林,男,西华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四川大学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史、法律史、中外关系史。辑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主编,《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展览馆》总策划,出版有《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中华书局,独著,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中华书局,合著)等3部,在《历史研究》《法学研究》《中国史研究》(韩国)《法制史研究》(台北)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成果获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二等奖,以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次、二等奖2次。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编号:11ZD&0093)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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