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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终于有了名誉馆长

2016-03-20宣言

档案与建设 2016年7期
关键词:名誉公共性馆长

宣言

档案馆终于有了名誉馆长

宣言

近期《中国档案报》上刊登了一则消息,在6月9日“国际档案日”之际,江苏省档案馆大胆地吸取一些方志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事业机构的成功做法,率先破题在全国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原南京军区政委、上将方祖岐将军担任省档案馆名誉馆长,由此向公共档案馆建设迈出了创新性一步。

“公共性”是公共文化事业机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一些机构常常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公共文化机构的名誉职务来提高自身公共角色的学术研究力和社会知名度,这在国际上早已是通行惯例。目前在中国也已蔚然成风,比比皆是。如任继愈、周和平等被国家图书馆先后受聘为名誉馆长,社会知名人士赵启正、许嘉璐、欧阳中石、单霁翔、王文章、刘大为分别受聘方志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等名誉馆长,陈香梅女士受聘南京抗日航空烈士纪念馆名誉馆长,戈宝权先生也受聘南京图书馆名誉馆长等,不胜枚举。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社会知名人士在文化传承、历史保护、挖掘整理、学术研究和宣传交流等方面,都曾发挥了不可磨灭的特殊贡献。通过聘任名誉馆长这一举措,图书馆、博物馆、方志馆等文化事业机构能够更好地推出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培育一批有较大影响的高端活动品牌,全面提升各馆的学术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近年来,全国各级档案馆主动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优势,强调档案馆的“公共性”,自觉增强档案服务的社会性和文化性,公共形象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改观。但是,档案馆神秘封闭的色彩依然挥之不去。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构建档案馆“公共性”设计上,我们的视野还不够宽广,作为文化事业机构与社会期许相距很大,没有完全摆脱行政管理体制观念和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不按照公共文化事业规律运作,自觉不自觉地强调档案馆的特殊性,而忽视公共档案馆文化服务的一般属性,鲜见聘任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馆长或顾问的举措,公共开放度略显不够。

名誉是对特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聘任档案馆名誉馆长,是激励个人对档案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一种激励举措。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对表彰奖励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规定: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列举有5种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就包括: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强化执行性规定,如《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黑龙江、湖北、河北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也都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实际行动关心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

江苏省档案馆聘请名誉馆长的做法,清晰地向社会传递出开放办馆的信号,是按照公共文化事业运作规律开门办馆的明智之举。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借鉴其做法,主动聘请知识渊博、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馆长或顾问,发挥他们的价值引领作用和社会号召力,积极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争取社会各方支持,提高档案馆的开放度和公共性。同时,注重发挥名誉馆长或顾问的智库作用,加强公共档案馆自身发展规划、学术研究、文化交流、陈列策划等重要目标、重要方向的把握,最大限度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创新公共档案馆形象。

(原载2016年6月27日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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