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在反窃电中的应用
2016-03-20罗嘉川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四川德阳618000
罗嘉川(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四川德阳618000)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在反窃电中的应用
罗嘉川(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四川德阳618000)
在当今这个时代,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新能源设备大量推广使用,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人们对于电气的需求越来越多,售电量大大的增加,供电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在用电过程中出现,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当利益,利用各种方法窃取电能,这不仅使得国家和供电企业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的公正性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共安全受到影响。为了应对一直以来困扰供电企业的这些窃电问题,随着智能电网建设以及改造推进,建设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主要是根据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现状,充分发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功能,提高反窃电的能力和水平,并对反窃电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反窃电;建议
引言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与电力紧密相连,受经济利于驱使,窃电现象也油然而生、不可避免。但是窃电行为严重影响了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供电安全产生了不利影响,不利于国家的经济效益的发展、社会的和谐进步等等。与此同时,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窃取电量的行为比以前越来越严重,并且手段更加高明、更加隐蔽、窃电量更加大,对国家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与此同时,也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具有反窃电功能的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也随之产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监控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是一个利用计算机通讯技术和自动化监控技术来完成对电力进行控制的综合性系统,是供电企业用户用电信息的综合性管理平台,它的功能十分的强大,能够对电力负荷进行控制、在远距离实现自动抄表、预约购买电量、防窃电分析、在线低压集中抄表等。随着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不断完善,功能不断深化运用,反窃电的能力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对于打击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有了积极作用,为供电企业的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在反窃电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电流的失流、电压的缺相、反向的有功走字、线损的分析等等。
1 造成窃电的几个问题
1.1电流的失流
通过造成电流失流来窃电现象较多,失流原因有以下几种:①电力用户负荷特性或者使用单相变压器。②可能是由于线路的故障造成的。③发生了计量装置故障。④由于窃电造成的。根据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用户档案,电流及负荷曲线来判断:①看这个电表是否是总的电表,又或者是否是套表,如果是套表的话,就可以先不用做选择。②核实用户档案信息及变更记录,来判断这个电表是高计的还是低计以及计量方式正确性,这个可以根据电流、电压历史记录,以及采集回来实时值,就可以判断了。同时,也可以通过排除法,因为故障和停电造成的电流的缺相,时间是很短的,通过查询处理记录,可以忽略不计;在现场检查中要重点关注那些负荷较大在正常生产用户,且产品成本中电能支出所占比重较大,但是时常出现一段时间的失流情况,且失流时间有一定特点和规律性,如抄表例日后几天或深夜避峰生产出现的短时现象,有窃电嫌疑。如果是高供低计电力用户,首先应该做的是了解电力用户的用电负荷性质以及生产周期性特点,出现三相电流严重不平衡,如果电力用户的电力负荷情况为三相的负荷的话,就要重点的排查分析。必要的时候,要到现场进行排查,如果是人为影响的话,应该属于窃电的行为。
1.2电压的缺相
根据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比较分析:同上,首先看是否是总电表,如果不是的话,就先不用关注;然后,看它的电压是否少了几相,通过以往的比较,判断是否是停电的影响。若不是,就要到现场进行排查,可能是由窃电造成的。
1.3线损的分析
可以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大量供用电数据,自动对线路线损进行计算,从而对电力用户的实时线损的情况进行监控,筛查出实时线损过高电力用户,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数据分析该用户有没有异常用电情况,没有特殊现象的话,可以采取现场查看的方法,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知道以上的这些电力用户有无窃电嫌疑和窃电手段。如果遇到这样的用户,要重点监控排查。
1.4高频率的电磁影响
这种通过高频率的电磁干扰而进行窃电的方法主要是利用了电气设施因为电磁的影响会卡死的特性运行的,这种方式会使的电表的CPU卡机,使得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无法采集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来窃电,如果不到现场进行排查的话,不容易查到。
不论是三相四相的智能电表还是单相的电表,都会受到高频率的电磁干扰的影响,我们必须加强对电气用户的监控,并且大量的现场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检查及时的话,可以大大降低供电企业的损失,有效的打击窃电行为。
上述的这些窃电的人是通过在电表上安装磁铁来窃电的,这些窃电人员会通过一些手段得知检查人员的到来,把窃电装置卸除,造成了检查人员的检查难度增加。但是也有一些迹象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可以找出,目前2013版智能表新增电磁干扰故障事件上报项目,通过采集终端可上报到电信息采集系统主站反应异常情况,可以有效判断受到高频率的电磁干扰情况。
1.5案例分析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具有台区线损同步管理功能,用电检查人员分析线损率偏高的配变台区,查找电量起伏较大的高能耗客户、娱乐、餐饮、网吧、商务会馆等用电客户,梳理出敏感客户,利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实时监测跟踪,对电流、电压、功率等参数进行比对、分析,结合客户的日电量、月电量变化曲线,一旦发现电流不平衡、负荷突增突减等异常情况,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大大提高了查处违章用电的效率,避免了因客户的用电负荷不确定而多次现场核实和蹲点守候。
具体案例如下,对台区线损状况分析时,发现其中一个台区线损高达16.03%,通过对该台区各敏感客户跟踪监测,用电检查人员制定合理的稽查计划,共发现和处理窃电和违约用电客户5户,其中一个表箱中就有2户。
2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战略意义
2.1能够大大促进反窃电的智能化进程,不断完善智能化的用电
随着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不断的完善,采集回来的大量数据深入自动按需求分析运用,以及对反窃电的不断的研究,可以使智能化用电更加的深入人心,也可以大大的推进智能反窃电的发展。
2.2不断地提高用电安全,创造安全的环境去用电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换言之可称为智能化的反窃电系统,可以更好的去反击窃取电量的行为,不断地提高和完善电力网的智能化运转,可以更加及时的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可以更好地保护地区电力网的安全,可以为安全用电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2.3可以更好的节能减排
由于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对于电的使用需求更加的大,反窃电的技术落后容易造成电网的线路损耗增加。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不断发展有力的遏制了窃电行为,同时使线路损耗大大的降低。与此同时,由于耗电量高的企业中用电成本高,这些企业的窃电行为更加的严重,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有利于遏制耗电量高的企业的这种窃电的行为,使得这些企业向节能减排的方向发展,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
3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发展的现状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工作和生活的用电需求不断的增加,由于季节的影响,冬天寒冷,夏天炎热,这两个季节的用电量更加的高,而窃电的现象也不断的增加,用电的负荷量大大的增加,导致部分地区有十分严重的缺电现象,因此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诞生了,可以通过该系统更加有力的管理电力的使用,以及调配电力资源,形成有序的供电和用电秩序,降低不利的影响。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运行不断稳定,功能不断增加,不只是单纯用于自动抄表收费,还应加强对重点用户计量装置、用电信息在线监控以及异常情况自动报警等功能使用。依靠它的强大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防止窃电行为的发生,有效的打击窃电分子的气焰。而且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促进了智能化的反击窃取电力技术的发展,通过采集数据提高了是否窃电行为分析判断能力,使得供电企业能够更加及时、准确的查出窃电行为。为企业大大的降低损失。
3.1我国的研究进程
由于科技的不断的发展,智能电能表在城乡不断普及,反窃电的手段也也来越智能化了,更多的高科技反窃电产品不断地用现在国内反窃电市场中,并且运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可以从源头上避免窃电行为。使得由于计量的故障和线路的故障造成的安全问题得到了避免,在这方面我国的水平还是很高的。
3.2国外的研究进程
不容置疑的是国外的研究水平在某些方面是领先与国内,在反窃电方面,国外的有些研究是超过我国的,并且不同的国家对反窃电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是每个国家的主线。
在国外,尤其是那些欧美发达的国家,他们的反窃电技术非常的先进,所以窃电的行为很好出现,窃电的研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AMI(高级的测量系统)是这些国家一直在用的,是一个很好的收集用电信息的系统,但是这个系统也有一些小缺点,就是不能准确地发现偷漏电行为,在反窃电的方面,不是很好。而在像非洲这些国家,由于反窃电技术不是很好,窃电行为时有发生,大大的损坏了线路正常运行状况,由于主要是居民偷电为主,排查的难度十分之大,而且没有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
4 结束语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会随着科技的不断的发展而不断地进步,目前这种用电信息采采集系统还不是十分的成熟,还需要专门的人才去完善加工。智能化的反窃电方式不断地完善,但是一些传统的反窃电方式也不应该被放弃,只有智能化与传统化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打击那些不法分子,维护国家和供电企业的应有利益。形成和谐的用电环境。
[1]霍姚.基于用电信息采集的智能反窃电系统开发与应用[D].华北电力大学,2014.
[2]谢文全.基于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供电企业管理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5.
[3]李铭.超大规模用户用电智能采集与数据分析平台设计[D].华北电力大学,2015.
罗嘉川(1971-),男,本科,主要从事用电信息采集工作。
TM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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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066(2016)10-0026-02
20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