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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杰关于马克思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及其当代意义

2016-03-19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伦理学客体马克思主义

杨 豹

(武汉纺织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3)

罗国杰关于马克思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及其当代意义

杨 豹

(武汉纺织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3)

道德价值是道德价值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国内外并不是一个完全统一的概念,而是有着不同的认识。罗国杰是当代中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被誉为新中国伦理学的开创者。他所提出的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观,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科学地诠释了道德价值的含义及其特征,对促进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国杰;马克思主义的道德价值

美国著名学者J·P·蒂洛曾经断言:“只要我们还活着,就要同道德这样的价值问题打交道。”[1]的确,道德价值与我们每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罗国杰是我国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被誉为新中国伦理学的开创者。他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伦理思想的基础上,扬弃了国内外道德价值的思想,形成了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观,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论的构建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道德价值的不同涵义

道德价值,在国外并不是一个完全统一性的概念,而是有着不同的认识。日本学者牧口常三郎指出,“善的价值即道德价值”,是“关于集体生存的社会价值”。[2]他把道德价值理解为善的价值,而且是关于集体生存的社会价值,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道德价值的内涵,具有其学术意义。它表明:道德不仅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同时还是人与社会发展的“度量衡”,彰显了善是社会的价值。它也表明了道德的目的价值,有助于认识到评价公共善和公共恶的主体是社会本身,而不是社会成员的某个个体。但是,他把道德价值仅仅理解为社会价值,是“公共的善”而不是一个个体的善。这种突出社会价值的做法,显然无视了个体价值中也存在道德价值的观点。因此,这种观点多少有些偏颇,并没有完整地概括出道德价值的内涵。美国麦克米兰公司出版的《哲学百科全书》(第2版)在“道德价值与人的价值”条目中提出:“根据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价值的观点,道德价值是理性行为者追求的目标。这种观点可以追溯到柏拉图,道德价值是普遍性的值得追求的,人只要有理性就会追求。”[3]这种观点把道德价值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上,揭示了人作为理性存在者要追求道德价值。但它没有指出道德价值与人的感性经验的关系。英国《剑桥哲学辞典》在解释“价值论”(value theory)时指出:“价值论是研究价值的本质及其与价值相关事物的哲学分支。从广义上看,价值论包括各种价值,如美与丑的审美价值,正当、错误与义务的道德价值,合理与不合理的方法论价值。”[4]该辞典并没有给道德价值下一个定义。在这里,道德价值是以正当、错误与义务的基础概念来表示。这种从正当等基本概念出发理解道德价值与从善恶来理解道德价值显然不同。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道德价值一词在当今的中国价值论或价值哲学、伦理学、人生哲学等著作中,常常出现。有些研究者已经出版了专门的著作予以论述,有的研究者在其与之相关的著作中用专门章节给予论述,但他们对道德价值这一概念所做出的基本含义的理解明显存在分歧。概括起来,道德价值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

其一,道德属性说。它认为道德价值就是道德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这种观点在国内有许多支持者。其理论渊源我们可以追溯到前苏联伦理学家季塔连科所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论述:“道德价值与道德意义相似,是一种特殊的、体现于客观之中的具有主观主义的意向。”[5]我国一些研究者认为他的论述中具有明显的主观主义色彩,需要加以扬弃。在他们看来,道德价值就是“人们的道德实践活动和道德意识现象所具有的一种属性。这种属性体现着这些实践活动和道德意识现象对一定的社会、阶级和个人所具有的意义。”[6]“道德价值,是人们行为的社会价值,指这些行为对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和伦理秩序的意义。”[7]道德属性说鲜明地区别了事实与价值的不同,突出了道德价值中价值的特性,把道德价值作为意义世界中的构成成分。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把道德实践活动或行为作为道德价值的重要前提,坚持了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揭示了道德价值在人们道德实践活动和意识现象中所具有的本质特性。但是,我们不难发现,道德属性说中的“属性“,含义不明确,容易形成歧义。毕竟,属性本身有“意义”、“作用”、“效能“、“功能”等近义词的含义。这种解说没有很好地指出属性与“意义”、“作用”、“效能“、“功能”等近义词的区别。试想,如果道德价值是指道德作用、功能,那么,道德价值本身就很难有存在的价值。因为,我们完全可以用道德作用、功能等已经普遍使用的确定概念取代道德价值,不必另外提出一个新的“道德价值”的概念。而道德效用,不过是道德功能与作用的另一种表述。借用“道德价值”来指道德效用,同样也没有必要。因此,把道德价值归结为 “意义”、“作用”、“效用”、“功能”显然是不妥当的。这些词汇属于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与范畴。道德功能或作用是指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具有推动人类和谐和进步的重大意义。道德价值则是道德事实对人的社会性本质之提升和完善。简单并列或混同,不利于准确地理解与认识道德价值。因此,这种解说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其二,道德评价说。这种观点认为道德价值就是指道德评价。有的研究者认为,道德价值是“人们关于自身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对于社会和人的意义的衡量。”[8]这种观点认识到道德评价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把道德价值归结为道德评价,突出了道德主体在道德价值中的重要性,有利于我们认识道德评价在道德价值中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浓厚的主观价值论的倾向,很难与西方主观价值论相区别。正如德国哲学家舍勒在评价现代西方道德理论的一个共同前提时所指出:“价值,尤其是道德价值,都只是人的意识中的主观现象,离开人的意识,价值就不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价值不过是我们欲望和感觉的影像而已。”[9]这种观点导致对道德价值认识的极端混乱,沦落为道德价值的相对主义。因为,道德价值是主观的评价,每个人都有其自己所认为正确的道德价值,消解了道德价值蕴含的客体性因素。

其三,道德价值需要说。国内有学者认为:“道德价值是指自由的行为主体在利他的动机支配下从事的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10]这种观点认为道德价值就是满足了人和社会的需要。这种观点在西方可以追溯到斯多葛学派,他们就是以是否合乎需要解释道德价值,合乎需要的才具有道德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道德价值需要说继承了伦理学中发挥人的主体性的优点,道德是人为自己立法,是人的自我需要。它有力地挑战了客体价值论,即把道德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属性,也跳出了从上帝、神、佛陀、真主等神圣客体来理解道德价值。它表明道德价值与人的需要有着密切的联系,把道德价值奠定在人的需要的基础上。当然,这种道德价值需要说还需要进一步地解释什么才是真正的需要,毕竟需要是一个容易泛化的概念。人的需要实在太多,从精神到物质,从短期到长远,等等,不一而足。因此,直接从需要上解释道德价值还有待深化。

其四,道德价值关系说。这种观点论者运用道德与人的本质或人格之间的关系来诠释道德价值。有国内学者指出:“道德价值作为道德关系的表现与确证,是人类本质或人类价值在特定的历史状态中,对特定的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的肯定和否定。”[11]道德价值说从道德与人的关系来探讨道德价值,具有积极意义。它把道德价值作为道德与人之间的关系范畴,防止把道德价值仅仅从道德或人的单一方向理解,从关系的角度把道德价值主体与道德价值客体联系了起来,突破了之前的单向思维,从而显得更为全面。但是,这种观点因为全面而显得过于宽泛,需要点明道德价值的丰富内涵:是把道德与人的关系中的道德作为一种道德现象,还是作为道德主体的意识与行为,需要做出细致的分析与论证。而且,把道德作为一种道德现象或道德主体的意识与行为,有可能出现把自身孤立化为不依赖于人的某种客观存在的危险,似乎与他人或社会无关。

从国内外的研究来看,学者们提出的道德价值的定义还有许多,以上仅是阐述了几个较有代表性的定义而已。

二、罗国杰所提出的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的含义

罗国杰从马克思主义原理出发,提出了自己的道德价值观。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主体内心所认同并践行的规范总和,本质上是一种价值。价值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践基础上产生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那么道德价值究竟是什么?在罗国杰看来,道德价值只能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下,放在人类实践的大舞台上,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他认为,道德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道德价值存在于客体对主体的关系之中,同人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追求和喜爱等联系在一起,是人和道德的一定关系的体现。道德价值主体是人,即对象性道德活动中的人。“价值只能在属人的世界中才存在。”[12]道德价值的主体是人,意味着道德价值是人的道德价值。道德价值是人所创造的,是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说:任何主体非人的道德价值,都属于异化的道德价值;任何主体非人的道德价值论,都属于异化的道德价值理论。异化的道德价值和相关理论都是需要高度警惕的。道德价值的客体是主体活动的对象,主要涉及道德。作为道德价值客体的道德是一种社会范畴,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它表现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性在于它是由善与恶的矛盾与对立所构成,并不是如同法律那样依靠强制力来维持的。“它不是作为强制的制度和手段发生作用。”[13]

罗国杰认为,道德价值“既是一个实践的范畴,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12]。道德价值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提出,也在社会实践中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看,道德价值也是一个实践范畴,从而具有实践的特性。正如马克思所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4]实践是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前提,也是道德价值产生和发展的前提。道德价值的客体、道德价值的主体,道德价值主体与客体关系,以及道德价值的认识、评价,道德价值的内容、大小等等,都不可能离开社会实践活动。“道德价值与艺术价值、学术价值同属于精神价值,但艺术价值只是停留在审美和认知领域,而道德价值则要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形成并体现出来。”[13]如果离开了社会实践活动,道德价值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道德价值也就无法把握。道德价值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也就是说,实践性还展现了一种历史连续性。道德价值的历史性内含于道德价值的实践性中。因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随着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提高、社会环境的变化,道德价值的主体、客体都在社会历史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从而决定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不断发展,也决定了道德价值在人类历史中不断向前发展。在人类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有各种新的道德价值被提出,也不断有过时的道德价值被淘汰,不断有某些道德价值的重要性被凸显出来,有些曾经重要的道德价值变得不那么重要。因此,道德价值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变化的。当然,这种历史变化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能够为人类所把握。因此,他认为,道德价值“不是纯粹内在的、静观的精神,而是得之于心,施之于行,内外统一,发生于实践关系中的精神,是‘精神——实践’、‘实践——精神’的价值,是精神和实践的融合”[13]。

但是,如果我们认为道德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或者是道德与人之间的关系,把道德价值直接理解为关系,是不是准确?这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可以把道德价值理解为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显现,是关系的产物。毋庸讳言,这是正确的。但如果直接把道德价值等同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显然还是有误。毕竟,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只是道德价值存在的基础,而并非道德价值本身。

同样,如果我们认为道德价值离不开道德属性,那么是否可以认为道德价值就是道德属性?我们不能否认,道德价值是道德价值客体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在一定社会历史实践条件下的外化。道德价值客体中的道德属性是道德价值存在的内在依据。如果客体没有作用于主体,只会存在潜在的道德价值。只有客体作用于主体,原来潜在的道德价值才能外化为现实的道德价值。因此,没有作用于主体的客体,不会产生道德价值,只会产生潜在的道德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道德价值是道德价值客体本身所具有的属性的显现。如果道德价值客体不具有彰显自由、平等、公正、人权等价值的属性,道德价值就无法实现。因此,把道德价值等同于道德属性是不正确的。毕竟,道德价值客体的道德属性决定了道德价值,但不等同于道德价值。把两者混为一谈是一种谬误。

罗国杰认为,道德价值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只要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不停止,只要主体和客体之间还要发生关系,道德价值问题就会存在。从这个角度看,道德价值具有历久性和恒常性。同时,尽管道德价值具有历史性特征,但就人类的整体历史发展来看,价值具有绝对性和稳定性。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不同,以及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环境和条件不同,即使在同一个时代,不同的个体所选择的道德价值还是有区别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道德价值就不是绝对的、稳定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同时,罗国杰认为,道德价值不但具有现实性特征,而且还具有理想性。“道德价值不能不还原为现实,或者还原为自然的和社会的实在,它包含着从现实中引申出来的更高的、理想的要求。它不是直接现实的,而是为了消除价值目标和现实的差距提出的要求;它给现实的关系、行为提出方向、目标和规范,因而能动地作用于现实,指导着现实的变革。”[13]他认为,道德价值不同于事物的价值、对象的价值。事物、对象的价值总是在结果和效用上满足人们的欲求,并作为达到人的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具有价值。道德价值与之不同。它是与人的人格、行为和人们的相互关系相联系,体现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要求、生活的规范和理性目标,带有应该和命令的性质,既有现实性,也有理想性。

综上所述,罗国杰认为,道德价值是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是着眼于影响社会意识、协调人际关系,强调人的内在自觉意识,是实践与精神相互融合的价值,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现实性与理想性相统一的价值。

三、罗国杰所提出的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的重要意义

首先,罗国杰所提出的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方法。任何学科的发展总是与方法的改进和创新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论研究者自己自觉还是不自觉,明确还是不明确,都总是在其研究中采取了某种方法。在中国古代,从孔孟到程朱陆王;在古希腊,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在他们的伦理学著作中都有其独特的伦理学方法。从这个意义上看,伦理学研究方法在伦理学发展中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伦理学研究的发展进程和成功与否。从历史上看,每一次伦理学理论的重大发展都与研究方法的更新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伦理学领域的各种不同的流派在其研究道德的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每一次伦理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就孕育着新的伦理学理论的到来。

道德价值分析是伦理学界长期采用而又未予以足够重视的科学研究方法之一。伦理学以道德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属于以善恶判断为表达方式的价值学科。从这个意义上看,伦理学是一门关于善的价值的学科。它需要探讨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哪些属于有道德价值的,哪些属于无道德价值的,哪些属于负道德价值的。这种学科特性决定了道德价值研究方法不同于其他人文学科中的价值分析方法。即使都属于价值分析方法,伦理学中的道德价值分析方法更为抽象,而其他人文学科更为具体。道德价值分析方法展现了从现象到本质,从实然到应然的一系列的抽象过程,体现了从道德事实到道德判断的不断抽象与提升,把各种抽象规定综合为“思维中的具体”,直至达到道德现象本质的认识。

道德价值分析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的伦理学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发展最终是人的彻底解放。从表面来看,社会主义似乎只是一种思想体系。其实,它也是一种实际运动,更是一种价值追求。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就在于人真正获得了自由。“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5]但是,在这种社会中,“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16]。无论工人还是资本家都在这种社会中被异化,人为物役。这是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一种合乎道德的理想社会:“自由人联合体”。这个社会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16]。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不道德的人的自我异化,而且还指出了全人类终极道德价值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罗国杰所提出的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而且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道德分析方法。从伦理学的方法论意义上看,道德价值研究包括道德价值认知、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主要内容。如果我们能够在这些研究方面取得一定的进步和发展,这就必将有利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方法的丰富与更新,有利于从一种新的角度运用新的手段促进伦理学理论的发展。

其次,探讨罗国杰所提出的道德价值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道德价值的理论意义必须要在实践中展现出来。道德价值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道德价值真正地自由地在实践中内生各种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促进道德发展,而不是这些规范、原则产生于外在的强制性的灌输之中。正如康德所言:“如果政府愿意关心学者的事情,那么促进这种唯一能使理性的工作立足于坚实基础上的批判的自由,就是政府对科学和人类的贤明的关怀,这比支持可笑的学派专制要得体得多,这些学派当他们的蛛网破坏时就大叫公共的危害,但公众对这些蛛网却毫不在乎,所以也从来不会感到自己有什么损失。”[17]这样,在社会实践中内生的体现道德价值的各种规范、原则才能够为人们所遵守,才能有效地防止道德自身的异化,促进道德不断向前发展。同时,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按照康德的说法,“一切兴趣最后都是实践的,而且甚至思辨理性的兴趣也只是有条件的,唯有在实践的运用中才是完整的”[18]。因此,在当今社会道德价值多样化时代背景下,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化解或整合各种道德价值的彼此冲突,罗国杰所提出的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的观念和方法,无疑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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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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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5.

[18][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67.

[责任编辑:董士忠]

2016-07-02

本文系湖北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择优推广计划“大学生道德价值观冲突(批准号:15Z2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杨豹(1968-),男,湖北武汉人,副教授,哲学博士, 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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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5330(2016)06-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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