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校园欺凌中的适用
2016-03-19吴圆琴
吴圆琴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校园欺凌中的适用
吴圆琴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难题,其发生频率之高、受害人数之多无不使人感到恐惧。传统的解决模式主要是集惩罚、教育和培训于一体的措施,但收效甚微。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了一系列的恢复性措施,允许学校成员积极参与欺凌者和受欺凌者的和解会议并发表意见,着重补偿损失、修复社会关系,具有解决校园欺凌的天然优势,且符合学校的设立初衷,能很好修复受损的同学关系。虽然面临众多质疑,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解决校园欺凌中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解决校园欺凌也将会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校园欺凌;恢复性司法;修复损害;社会关系
一、校园欺凌——愈演愈烈的同学暴力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生之间。广义上的校园欺凌,不仅包括同学之间的暴力攻击、语言攻击,还包括网络欺凌(cybering),即同学之间通过网络散播欺负弱小的行为。
近年来,有关校园欺凌的事件频见报端。如2015年5月15日,山东兰陵中学几名女生围殴一名女同学,并将打人视频上传至网络,2015年6月10日,南京一名高中生向一初中生索要钱财被拒后,不仅殴打该名初中生且还强迫其吸食大便,更将整个过程录下视频发送给其他学生及学生家长。类似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其中最为著名的要数几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绑架、欺凌另一位中国留学生的情况。“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共43起。其中,2015年3月以来就有26起,发生地从大型城市北京、上海,到欠发达的广西、云南,从东北辽宁,到南端省份海南。”[1]当然,我国的校园欺凌绝对不止这几起,因为在我国除了特别重大的校园欺凌事件直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少部分事件因媒体披露而被大众所关注外,大部分校园欺凌事件都被学校以警告、记过等方式内部消化。
实际上,不仅在我国,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美国,“从2005年到2007年,遭受校园欺凌的受害学生人数已从28%增长到了32%,并且10%的学生每周会遭受1至2次的欺凌,7%的学生每天都遭受欺凌”[2]。此外,由美国政府资助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上一学年里六年级到十二年级的学生中有75%都受到过欺凌。南非大学在2012年的一项调查中发现,“在被调查的3371名学生中,34.4%的学生都遭受过欺凌,38.4%的学生遭受了物理性暴力”。[3]
校园欺凌带来的危害巨大。一方面,受欺凌者可能产生的行为反应包括攻击、退缩和顺从等。他们可能对曾遭受欺凌的地点产生恐惧,为避免遭受欺凌会逃学或拉帮结派以使自己 “强大”起来不再被欺负;另一方面,受欺凌者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自尊心会受到损害,信心严重受挫,会产生焦虑感,甚至对自己的价值观产生怀疑。英国学者曾做过一项调查,研究表明“欺凌是对学生心理健康构成最大伤害的因素”[4]。最严重的是,受欺凌的学生可能因为严重的心理问题产生轻生的念头,更有甚者直接因为受欺凌而自杀,甚至有调查发现“因受欺凌而自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了”。[5]
二、应对校园欺凌的传统方法
虽然受世界潮流的影响,各国对青少年犯罪都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但是针对青少年的校园欺凌行为,大多数国家之前一直都采取较为严厉的政策。如美国很多州都有专门的成文法来规定校园欺凌,“截止到2013年,49个州都有反欺凌法,且一些州已经是第二次通过更严厉的法了”[6],“大量的学生因为违纪行为被直接开除,在2009年到2010年期间全美就有33万学生被暂停上课”[7];日本也在2013年通过了《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规定可以对欺凌者采取停止听课在内的措施,或者是直接报告警察,在此之前,日本有些学校甚至采取连带处罚制度,即一名同学犯错,要处罚与其相关的其他同学;在南非,对有欺凌行为的学生的惩罚措施仍然包括勒令退学、拘留等,甚至其2011年通过的《防骚扰法案》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拘留,即便他还不满10岁;在德国,如果欺凌者在被两次记过后仍然不思悔改,学校就有权将其送到少管所进行强制管教。
除了对参与欺凌的学生进行惩罚之外,教育和培训也是很多国家应对欺凌行为的重要措施。英国政府自2005年起,每年的11月份都会举办全国性的反欺凌周活动,集中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并且,还积极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工作,不仅在职前教育培训中突出培养教师在纪律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要求,而且还会对在职教师进行专业的反欺凌培训;瑞典《学校法》甚至规定,“教师、校长、学校经营者违反报告义务及事实调查义务,致使欺凌行为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学校经营者应给与损害赔偿。”[8]
总的来说,现在很多国家主要是通过惩罚、教育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来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但收效甚微,校园欺凌甚至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解决校园欺凌
恢复性司法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加拿大,其核心内容是犯罪不仅是对抗国家的行为,更是侵犯受害者及其所在社区利益的恶行,因此,不能只追求对罪犯定罪量刑,而要注重对受害者利益及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的恢复。恢复性司法在加拿大获得成功后,核心理念迅速蔓延至新西兰、澳大利亚、巴西、智利、阿根廷、新加坡等地,在一些国家甚至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的主流。该理念在设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青少年犯罪及一些较轻微的财产犯罪,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该理念中所蕴含的精神已经远远超出刑事司法体制范围,非正式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不断得到发展,而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来应对校园欺凌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
校园里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主要特征是关注学校里所有成员的关系,其主要目标是使所有涉事的当事人,以及整个学校都能意识到他们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以防止欺凌行为的再次发生。恢复性的解决方式意在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弥补损害。很明显,恢复性措施通过强调责任、赔偿、恢复,在很大程度上也促成了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学校的任务就是确保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以纠正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9]
现在,用恢复性司法来解决校园欺凌案件已成为潮流。“美国洛杉矶、芝加哥、丹佛、马里兰州等地已经有很多学校开始采用这种方法来解决校园里的欺凌行为,单是奥克兰就有21所学校采用此种方式”[10]。在挪威,恢复性司法理念也被用于校园欺凌行为的解决。欺凌行为发生后,校方会立即启动“零容忍方案”措施来干预,即先对受害者进行抚慰或必要的治疗,之后“教师会召开反欺凌座谈会,学生家长也会被要求出席。如果时机成熟,老师会安排一至二次的调解,使双方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成建设性的终止欺凌协议。”[11]在巴西,“学校里的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会接受培训,并成为专业的调解人,他们的任务就是通过调解或其他恢复性措施解决校园冲突、帮助受害学生寻求社会帮助,必要的时候给欺凌者安排课余活动,并监督和引导他们”[12]。南非2008年《儿童权利法案》也强调要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来纠正针对儿童的不公平行为。
用恢复性司法理念解决校园欺凌主要采用受害者和肇事者和解的模式,即社会团体、家庭、圆桌小组以解决冲突为目的而进行的会议,让当事学生在专业调解人的帮助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样,学校也有可能采取类似于家庭小组会议的模式,在该种模式中,家庭成员和学校成员也会被邀请参加该会议。此外,学校里该种模式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会议参与者众多,包括直接受害的学生和其他同学、老师、父母、教练、领导及与不法行为相关的或受到间接影响的其他社会成员都可以参加。
与传统的警告、责令退学等处罚方式相比,新的纠纷解决模式最显著的进步就是融入了一系列的恢复性措施。“这些措施的范围非常广,学校可以根据冲突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设置不同的议程,如博得人心的陈述、提问、非正式的会议、大群体会议以及正式会议等。此外,形式也非常广泛,如社区会议、小群体会议、问题解决会议、家庭会议等,当然,这些方法都建立在同样的价值基础上,即尊重、开放、包容、忍耐、整合。”[13]根据这些价值的指导,校方领导或调解人再做出相应的议程安排,其中必须保证的就是与会者能公正对待当事人且尊重所有涉案者的感受,能够积极听取他人意见,并且提出有创造性的问题。
当然,并非所有的欺凌事件都适宜用恢复性司法理念解决,具体运用过程中也要受条件限制。“由于不同时期人的心理特性差异较大,年龄小的孩子往往恶性较小,因此,该种模式在小学和初中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对于疏于家庭管教的学生或者是孤儿也可能更有用。”[14]此外,要注意的是有些青少年罪犯向受害者道歉并不是由于真心悔过想要补偿受害人,而是意图通过积极道歉规避严厉的处罚措施,这就要求相关人员通过观察欺凌者的言行以判断其是否真的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并真心希望补偿受害人,从而决定是否对其适用该种处理方式,“因为如果青少年肇事者为躲避惩罚而被迫向受害者道歉会让其觉得其信仰和行为完全都是错误的,他们甚至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15]
四、恢复性司法理念解决校园欺凌的优势
自澳大利亚的一所学校采用恢复性司法理念解决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后,该种解决方式就引起了很多国家的关注。实际上,恢复性司法非常适于解决校园欺凌。一方面,传统的处理方式并未很好地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校园欺凌愈演愈烈。另一方面,欺凌的本质就是学生滥用权利的行为,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就是试图平衡各种社会力量。此外,恢复性司法的一些潜在内容与学校教育学生、形成强大的社区、保护学生的理念非常吻合。
(一)恢复性司法比单纯的惩罚措施更符合学校的初衷
学校的设立初衷不仅是为了教化学生,还在于为社会输送人才。一方面,学校要教授学生专业知识,但另一方面学校的教学内容又不能仅限于教条,因为社会需要的不只是书呆子——社交技巧在人的一生里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因为它对于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都是不可或缺的。
恢复性司法在培养学生的社交技巧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因为使用恢复性司法解决校园欺凌的主要模式就是受欺凌者和欺凌者和解模式,在和解的过程中,欺凌者需要充分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且必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和解过程中的交谈以及直面欺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对于培养和锻炼学生的社交能力都非常重要的。此外,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对于学生的成长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和解的过程中,学校和老师会教导欺凌者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如何释放和排解不良情绪。
单一的处罚措施如开除学生学籍等对于欺凌者或许会有一定的恐吓作用,但并无其他任何实质性的益处。一方面,处罚可能会使受罚者(即欺凌人)对被欺凌者、老师、学校等产生敌对情绪,欺凌者再次实施欺凌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单纯的处罚措施非常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首先,青少年的心理尚未成熟,易于受外界影响。在受到处罚后,其可能会全面否定自己,甚至怀疑自己的价值观,从而失落伤心、自暴自弃;其次,很多学生被开除学籍或暂停上课后浪迹于社会,沾染社会不良风气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恢复性司法理念更易于修复同学间的关系
学校是一个大家庭,良好的同学关系对于学生的成长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欺凌行为发生后,同学和老师都不免会带着“有色眼镜”看待欺凌者,甚至会刻意疏远、孤立欺凌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欺凌者可能会被其他同学排斥。
但是,恢复性司法对于修复校园关系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为校园里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主要特征就是关注学校里所有成员的关系,使行为人重新融入学校。在和解的过程中,所有成员都有机会参加该会议,并对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及如何恢复关系提出意见。通过相互协商,同学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受损的校园关系也得到恢复。最重要的是,在讨论的过程中,学校成员可能会发现产生欺凌的条件以及欺凌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这样在以后预防欺凌的工作中更有针对性和目标性。
与此相反,单一的惩罚措施不仅可能使欺凌者被孤立,进而产生敌对情绪,且在处罚结束欺凌者回到学校后对于缓和学校气氛和改善同学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无任何益处,对于降低欺凌者再犯的可能性也并没有很大的作用。
(三)恢复性司法比单一的惩罚措施更强调羞耻理论
恢复性司法产生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羞耻理论,其旨在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并利用该羞耻感促使行为人而积极改正行为。单一的处罚措施确实也会使行为人感到羞耻,但由于不能适当地排解行为人的羞耻感,可能会使行为人情绪低落、信心尽丧而自暴自弃。另外,受害人同样也可能感到羞耻,但单纯的处罚并不能消除受害人的羞耻感。与此不同的是,恢复性司法中的羞耻理论所关注的是欺凌行为而不是欺凌者。
在用恢复性司法处理校园欺凌时,欺凌者需要向被害人真诚地道歉,并详细地描述实施欺凌行为的原因、经过,以表达自己的悔过之心。通过强调损害、承担责任、改正行为,欺凌者的羞耻感会逐渐消解,从而能更好地融入集体。此外,当受欺凌者收到欺凌人真诚的道歉并看到欺凌者改正行为后,其自身的羞耻感也会逐渐消失,并积极接纳欺凌者,而这些对于欺凌者羞耻感的消解以及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又有着巨大的作用。
当然,也有学者质疑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必要。如有学者认为运用恢复性司法会耗费极大的人力和时间,受欺凌学生的父母可能就只想要让欺凌者受处罚,但我们应当清楚的是并非所有的欺凌事件都适宜用该种解决方式,这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受欺凌者自己和其父母的态度。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该种模式对于解决校园欺凌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同情心,能使他们理解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培养学生控制情绪的能力。另外,通过学校成员的帮扶和教育,欺凌者会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这对于减少再犯和恢复、稳定校园秩序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16]
五、结语
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乃至各个国家的突出问题,虽然很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反欺凌法,也规定了集惩罚、教育和培训等多项内容为一体的解决措施,但事实证明这些措施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该问题。
恢复性司法理念着眼于补偿损害,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也同样关注行为人自身行为的纠正和健康人格的恢复,与校园欺凌的教育学生、保护学生、修复校园关系的解决宗旨天然契合,具有传统解决模式所不具备的优势。解决校园欺凌并不能只依靠学校的力量,还需要社会、家庭等共同行动起来。我们也相信,只要正视校园欺凌,采取合理得当的解决措施,孩子们就会有一片安全、干净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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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Susan Hanley Duncan,Restorative Justice And Bullying:A Missing Solution In The Anti-Bullying Laws,New England Journal On Criminal And Civil Confinement,Vol.37,Nol.2,(2011),pp.282-284.
【Abstract】Campus bullying has become a major problem facing the world.The frequency of its occurrence and the number of victims terrify people a lot.The traditional solution is to set the punishment,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one of the measures,but with little success.Restorative justice combining a series of measures for recovery allows school members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reconciliation meeting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and express their views.It focuses on loss compensation and the restoration of social relations and has the natural advantage of solving campus bullying.Although faced with many questions,the idea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n the solution of campus bullying has unparalleled advantages and an immeasurable effect in the settlement of campus bullying.
【Keywords】campus bullying;restorative justice;repair damage;social relationship
Beyond Punishment:the Applica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n School Bullying
Wu Yuanqin
(Kenneth Wang School of Law,Soochow University;Suzhou Jiangsu 215000)
C913.5
A
1671-5101(2016)04-0042-05
2016-04-06
吴圆琴(1991-),女,湖北丹江口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基础理论。
(责任编辑: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