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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医疗期经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2016-03-19

当代工人(A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医疗期范某工伤



工伤职工停工医疗期经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个案急呈

申请人范某系某运输公司职工,2013年初发生工伤,治疗了一年后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还要继续治疗,但单位对其停发了工资。单位认为,根据规定,工伤职工最多只能停工治疗12个月,范某的医疗期应当结束了,单位不必再发其工资。无奈,范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单位继续发其工资。

申诉人

我这因工受伤,病还没治好,就不给我发工资,让我一家老小吃什么喝什么?我是为什么受的伤啊,单位比谁都清楚吧。

被诉人

不是我们不想发工资,而是时限到了,有规定的。职工不能沾包赖吧。该付的我们都付,不该付的我们也绝不能妥协。

仲裁庭

范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从上述规定看出,单位拒绝发其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申请人继续治疗是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做出的,是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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