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的民主治理观
2016-03-19越南阮重平
(越南)阮重平
胡志明的民主治理观
(越南)阮重平※
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主的观点以及凭自己的政治敏感,胡志明对民主以及民主治理这一议题具有独特的见解。可以认为,属于人民、民治以及为人民的政府是胡志明的民主政治的核心思想。尽管胡志明没有使用过民主治理这一术语,但是其内涵已突出地体现在他的思想当中。本文旨在梳理和分析胡志明关于民主政府的观点,并指出其对当代越南民主治理实现的重大意义。
胡志明;民主治理;越南
一、前言
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主的观点以及自己的政治敏感,胡志明对民主以及民主治理这一问题有独特的见解。可以认为,属于人民、民治以及为人民的政府是胡志明民主政治的核心思想。特别是作为民主治理的核心内容,胡志明一直强调借助社会设计的方式来制定公共政策。胡志明的民主治理观对于当代越南建设一个更加民主、法治、高效、负责任的政府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属于人民、民治以及为人民的政府是胡志明民主政治的核心思想
胡志明提出了一个简洁、易懂但能够体现出民主本质及其实质的观点。根据胡志明的观点,民主是“民即主”和“由民作主”。这一观点同时肯定人民作为国家、社会的主人的地位和能力。该定义已肯定了人民的积极主动的角色。胡志明曾说过:“在天空中没有什么比人民还贵。在世界上没有什么能比得上人民的团结力量”①《胡志明全集》,第8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页。。胡志明的民主思想是很丰富的,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第一,政府属于人民或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也意味着“民系主”,人民拥有最高的地位,有权决定国家、民族的重大问题。胡志明多次指出:“我们国家是民主的国家;最高的地位是民,因民是主;一切权限都是民的;权力与力量都在民。”在我们国家当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将体现国家的彻底民主性,成为国家权力机构组织的基本原则,并必须清楚地体现在各种法律文本而最重要的是在宪法之中。由胡志明亲手拟定并得到国会于1946年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越南是一个共和民主的国家。国家之内的一切权力都属于越南全体人民,并非有种族、男女、贫富、阶级、宗教之分”①《越南宪法(1946年、1951年、1980年及1992年)》,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在胡志明看来,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就是全体人民。他写道:“该政府完全是属于全民而并非属于某一党派或团体”②《胡志明全集》第4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450、450、146、58、47页。,“该政府是全国政府,具有充分的中、南、北的人才之参与”③《胡志明全集》第4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450、450、146、58、47页。。换言之,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就是全民大团结。一旦人民是国家中的权力主体,那么,执政者、公职人员就只是被委托者,并得到人民的委托来解决国家的共同事务。胡志明往往使用“委”“委托”之类的术语来描述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胡志明将执政者、政府官员称之为民的“公仆”和“奴仆”。担当民的公仆是一项既很光荣又很困难与繁重的责任。但无论如何,执政者要亲民、与民接近、知晓民、重民、信民,善于利用民的力量来为民谋利。执政者的作风是“脑想、眼看、耳朵听、腿走、嘴说、手做”。他们要具有许多品质,但概括地说就是要真正为民而工作;他们需要四种品质,即勤俭廉正”④《胡志明全集》第4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450、450、146、58、47页。。他们要“为了国家与公共的利益而忘记自己的私利”⑤《胡志明全集》第4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450、450、146、58、47页。;要做到“有利于人民的事情则要尽量去做,有害于人民的事情则尽可能地避免。”
第二,“民治的政府”。“民治的政府”或“由民的政府”体现着人民当家做主的行为,这一内容是很丰富的,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人民当家做主的行为首先体现在通过选举和被选举行为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及基层的国家机构。胡志明说过通过普通的、直接的以及无记名的总选举来选出合格的进入到各国家机构之中工作的代表是新制度下人民才拥有的民主权利。“总选举是一个国民全体能够自由地选择出那些德才兼备承担国家事务的人的机会。在总选举之中,凡是想承担国家事务的人都有权候选;凡是公民就都拥有选举权利。没有种族、男女、贫富、阶级、宗教之分,凡是越南公民都拥有这两种权利”⑥《胡志明全集》第4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450、450、146、58、47页。。2.拥有选举、候选的权利公民就拥有对民选代表、国家机构、政府内阁及下属国家机构没有很好地完成任务以及违背人民的利益之罢免权利。据胡志明的观点,共和民主政府是“民的奴仆”。“民系主”,那么政府就是奴仆。若政府对民有害则民就有权把政府赶走;3.由民的政府还意味着将智慧、力量贡献于国家的发展、捍卫与建设事业之中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4.在胡志明看来,“由人民选举出来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政府官员与公职人员是为民工作而不是与民仗势”。因此,人民有权对政府机构以及由自己选出的代表进行检查、监督。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包括大事与小事,以期预防腐败与滥用权力的发生。5.人民对党、政府制定的政策进行讨论、批评、辩论、论证、建议以及提出意见。胡志明写道:“当人民用奴仆为自己工作时,就要帮助政府。若政府有错则必须对政府批评,批评而非骂或诽谤政府”⑦《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他解释道:“批评既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一个人的义务,是实行民主的。下级有权对上级进行批评。人民有权对政权、党、团体与干部进行批评。大家有权相互批评以共同进步。没有实行批评是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但是批评要正当”。胡志明一直认为,为民的政府就决定着政府必须是开放的。为了能够发挥公民的参与力量,国会以及政府的活动必须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他认为,当国会、政府开会时,任何公民都可以来旁听。6.人民实行基层民主权利以及社会自治。基层民主制度是一种特别的制度,包括不同的直接民主形式,如选举以及罢免在基层代表人民意志的民选机构、组织与官员;参与讨论、论证、决定基层的政策以及重大事项;监督以及检查基层的政策、项目的执行与实施等。民主政府需要社会自治。在胡志明看来,一个好的政府并非是人民需求什么都予以满足的政府,而是提供足够的机会让人民能够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所以,政府要尊重人民的自治性,为各人民团体的成立与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与此同时,在治理过程中,政府要积极与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进行合作,而各人民团体为了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必须“去其行政化”,要展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法律文明的力量,积极参与和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
第三,“为民”的政府是政府为人民服务以及确保人民的自由与幸福而非为难人民、统治人民的政府,这体现着政府治理的公民性。在胡志明思想当中,政府的唯一目标就是“以什么事有利于人民就必须尽量地去做,什么事对人民的利益有害则尽可能地避免”这一理念为方针来不断改善与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是否改善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是衡量政府是否有效、为民的核心内容。在胡志明看来,“为民”的政府就是政府善于兼顾人民生活的一切方面,而首要的是满足人民的必要需求,如使人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使人民有上学的机会以及确保人民的健康医疗等。胡志明认为,民族独立与人民的自由及幸福是密不可分的。民族独立是实现与谋求人民的自由与幸福的前提,但只有做到人民的自由与幸福,这种独立才具有真正的意义。或者说,民族独立但是人民没有自由与幸福,那么,这种独立也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党和政府的重任就是国家解放之后,要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水平,确保人民的自由与幸福。在胡志明思想当中,人民的自由与幸福的内涵是很丰富的,集中体现在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需求能够得到保障。
在胡志明看来,“为民”的政府或政府为人民服务并不是政府替代人民来做、政府直接、全面地干预公共事务,或者说不是“全能的政府”、“包办的政府”,而是通过政府的组织、指引、协调等角色以及合理的机制、政策和计划来达成。所以,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必须要与公民及其公民团体合作。胡志明特别强调人民在政治领域以及公共事务领域中的主体地位。他认为,“革命是人民的、由人民的以及为人民的事业。”所以,参加国家建设不仅是人民的权利,而且是人民的责任。胡志明一直强调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廉洁的、道德的、责任的、法治的政府。在他看来,为了能够使政府成为“为民的政府”,就要求以下几个互为关系的基本条件:首先,政府治理必须是民主的、开放的;其二,政府及其官员的道德与伦理;其三,政府治理必须是依法治理或法治政府。
可以说,在胡志明思想当中,权力属于人民(或“民有”)决定着“民治”,也只有确保“民治”的实行才能确保“民享”。换言之,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由于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政府治理必须是民主的政府治理,也只有治理是民主的治理,才能够确保政府治理真正地实现与维护好公共利益。胡志明特别强调人文、民主、法治与道德作为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政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他看来,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是很重要的,但仍然不够,除了民主还需要法治以及道德。这里所指的法治就是“良法”以及法律的统治及其普遍性,而伟大的道德就是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或用中国古人的话,那就是“天下为公”。
三、借助社会设计来制定政策是胡志明关于民主治理的特色思想
可以认为,胡志明从未使用过民主治理、政策的社会设计以及社会论证之类的术语,但是,研究他的思想就会发现,政策的社会设计作为民主治理的核心内容是构成胡志明思想的特色内容。所有的主张、政策都是为人民的利益,有人民的参与;依靠人民来建党建政府;党的领导与政府的治理必须正确地走群众路线等都是胡志明谈及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时的核心思想。在所有的问题中,胡志明充分地认识到听取人民意见的重要性。他写道:“不仅写书、写报纸而要想将任何工作搞得好都要重视人民的意见”①《胡志明全集》第10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0年版,第661页。。由于党的路线以及政府的政策都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政策制定的过程要注意听取人民的意见。“正确的政策是胜利的渊源”②《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520、293页。,而要想制定出正确的政策以及正确地决定所有问题则要将其与民众的经验进行对比。因为民众是那些承受我们的领导结果的人”;“将一切问题交给民众来讨论以及寻找解决的方案”③《胡志明全集》第7集,河内:事实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页。“我们要向民众学习,必须问民众以及知晓民众。我们的每一个口号、每一项政策都要依靠民众的经验,必须遵循民众的愿望”④《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520、293页。。“我们要彻底地放弃官僚的、命令的方式,我们要坚决依照以下原则来实行,即什么事都要向民众学习、与民众进行磋商以及为民众解释。要相信民众”①《胡志明全集》第8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5年版,第855页。。根据胡志明的观点,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之所以应听取与参考人民的意见是因为:
其一,民众很睿智以及拥有许多经验与创见。胡志明一直把人民放在最高的地位,没有什么比人民要强,没有什么比人民要贵。广大民众具有才情和智慧。胡志明多次肯定“民众很明智”“民众能够简单地、快速地、充分地解决许多那些多么有才智的人、那些多么庞大的团体尽管想了很久也想不出来的解决办法”②《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295~296,293页。。“人民很聪明。群众具有很多经验与创见。只要我们是否利用以及学习而已”③《胡志明全集》第7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他认为,党与政府的工作是很多的,只依靠政府的力量就不能完全地做到。“国家事务是共同的事务,而工作是很多的,只依靠我们自己就做不到所有的事情。我们要使用大家的能力”④《胡志明全集》第7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他指出,之所以民众拥有许多好的创见和经验而政府或专家想不出来是因为“民众思想当中的一项突出特点,就是他们往往做比较,因为做比较,他们能洞察到不同之处及矛盾关系。他们能够做出合理理性的决策是因为他们的眼睛与耳朵多、什么事情他们都听、都看。基于这种详细地对比分析,民众的解决方式往往都很简洁、合理与有效”⑤《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295~296,293页。。因民众拥有很多眼睛与耳朵,他们多看、多听以及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议政策而对政策具有充分的看待。因此,如果刻苦学习以及获得群众的许多意见,那么主张、路线以及政策将会更适当、更灵活与充分,且能够避免空洞理论的、与实际不符合的现象⑥《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页。。
其二,如上所述,因政府是属于人民、民治以及为了人民的政府,所以,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之中既是人民的权利,又是人民的责任与义务。胡志明认为,“我们的制度是民主制度,思想要自由。对于所有的问题,人们自由地表达意见,有助于找出真理。那时候思想自由权就成为了服从真理的自由权”⑦《胡志明全集》第7集,河内:事实出版社,1987年版,第482页。。根据他的观点,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因此,要依靠人民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另外,参与到国家与社会事务之中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如果政府有错的话,则要批评政府,批评而不是骂政府。请同胞批评、帮助与监督政府工作”⑧《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第293页。。政府是为了人民的政府或“民享政府”,因而所有的政策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党与政府从事的工作都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做任何事情而不是为了该目的则是不对的”⑨《胡志明全集》第7集,河内:事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415页。。为了能够做到这一点,党与政府将要调查、研究、谨慎地考虑,要针对人民的利益来做政策”⑩《胡志明全集》第6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页、第295页。。一种能够使政策目标不偏离公共利益的最正确之做法就是倾听人民的心声、愿望与诉求。
其三,因公众是“政策调节的标的对象”,只有人民同党与政府一道,党的主张和政府的政策才能够成功。从自己丰富的革命活动中,胡志明提炼出了一项经验,那就是“与民众同心同力,任何工作都可以做到。没有民众的支持,什么事情都做不到”(11)《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第293页。。要想获得民众的支持,从而为政策顺利地执行创造条件,则必须为民众参与提出意见以及进行讨论、争论与论证创造条件。如果干部以及公职人员把门关上来定计划、写项目,然后将该计划、项目系在民众的脖子之中、迫使民众按计划来执行,那么计划、项目即便做得快速与了结,但民众依然会怨恨。“按照这种官僚的方式民众就怨恨。而民怨尽管暂时因幸运而获得小的成功,但是,政治方面上则是失败的”(12)《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295~296,293页。。实际表明,即便政府具有好的动机、完全有利于人民利益的政策,但若通过迫使的方式来执行就会遇到人民的反映以及抵抗。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实行论证、争论、对话与协商等方式是必要的,能够找出真理“,这不仅提高了民众的水平,也可以提高我们自己的经验”(13)《胡志明全集》第6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页、第295页。。
胡志明不仅提出了凭借社会方式(或公众的参与)来制定政策的必要性以及益处,胡志明还提出了如何有效地实行政策的社会设计这一问题。据胡志明的观点,为了有效地实行政策社会设计的方式,要采取如下举措:1.鼓励和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创造条件。胡志明一直关注“如何使民享受民主权利、真正的实行民主权利以及敢说、敢做”①《胡志明全集》第12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页。这些问题。人民对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表达意见与建议是事关他们的民主权的重要方面,而为了能够将该问题解决得好,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须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提升人民的文化水平。另外,据胡志明的观点,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对公民参与的指引、技能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说,政府官员要善于引发人民将自己想说的话说出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询问民众的意见,比如“与每一个人谈话、与众多人谈话。与不同的阶层开会和与所有的阶层进行谈话”②《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页,第298页,第286页。。2.政府及其官员不仅要听取人民的意见和经验,而更重要的是要接受、吸纳这些意见与经验,并将这些意见与经验具体化为政策。据此,在“将所有的问题给民众来讨论与寻找解决方案”的基础上,要积聚民众一切分散的、零零星星的意见,进而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其安排成系统的意见③《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290页。,然后“将其变成为路线来领导群众”④《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页,第298页,第286页。。据胡志明的观点,那些决策者的态度与具体行动对于公众是否热情参与、是否把自己想说的话都说出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胡志明写道:“要想向民众学习以及了解他们,必须要有热诚的决心、谦虚和刻苦的精神。如果没有这样做,民众则不会相信我们。即便知道他们也不说,或者他们也没有把自己的真话都说出来”⑤《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页,第298页,第286页。。“他们没有说并非他们没有意见,而是因为他们的意见政府可能熟视无睹,甚至利益受到侵害”⑥《胡志明全集》第5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6年版,第243页。。而一旦“他们不敢将自己的话说出来,则会产生各种不良的现象。”3.作为公民实行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民众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讨论、辩论以及提出意见与建议必须与其他民主形式相结合。就是说,要想使民众的声音能够得到政府的真正回应与接受,必须采取不同的方式。如上所述,胡志明一直强调,“一切权限都属于人民”,而政府机构与公职人员只是被授权者以及实现由人民委托的工作的行动者。在政府及其官员实现自己的任务的时候,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对政府及其官员提出意见,以帮助其“公仆”将自己的工作做好。然而,“一旦人民对政府及其官员提出自己的意见、经验、计策,实行自己的权限与责任,但其公仆职能仍没有实现,那么,应按程度来对他们进行惩罚与罢免。”“从国家主席到交通员都这样,如果不做有利于人民的工作,那么,人民就会抛弃他”⑦(越南)阮克梅:《民主——胡志明文化遗产》,河内:劳动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四、胡志明的民主治理观与当代越南民主治理的实现
可以认为,胡志明关于民主、民主政府治理的思想是很丰富的并具有先进性。胡志明民主思想的核心在于人民的权力以及为了人民的利益。尽管胡志明从未使用过民主治理、公共政策的社会设计以及社会论证之类的术语,但是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到,在胡志明思想当中,这些术语的实质内涵已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马克思列宁主义及胡志明思想关于人民民主的观点已由越南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发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之中。在革新期间,一方面,越南共产党在民主理论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上有所发展与创新,形成了一套具有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体系;另一方面,领导国家机构将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路线、观点具体化为宪法、法律以及机制,并贯彻落实在实践之中。越南共产党主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完善间接民主制度,党和国家还通过深化制度改革来不断地扩大直接民主,如完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基层民主制度、人民公决制度(或民意征求)、对话制度、社会论证制度等。为了确保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实质性以及发挥人民参与公共治理的作用,越南党和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主张与政策,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人民参与提出意见来建设党政制度、社会论证与社会监督制度等。越南共产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修正案)中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制度的本质,既是国家发展的目标,又是国家发展的动力。建设以及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确保民主在所有的层级以及领域中得以实现”;“人民实行民主权利通过国家、政治体系的活动以及各项直接的间接民主形式。”“我们国家是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服务于人民,与人民密切相连,充分实现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尊重、倾听人民的意见以及受人民的监督”①越南共产党:《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修正案),河内:国家政治事实出版社,2011年版。。《2013年越南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国家确保以及发挥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公认、尊重、维护以及确保人权、公民权。各国家机构、干部、公务员必须尊重人民、尽力为人民服务,与人民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以及受人民的监督,坚决反对腐败、浪费以及官僚的傲慢表现”②《2013年越南宪法修正案》,河内:国家政治事实出版社,2013年版。。“党和国家、人民团体要积极地为有效地实行社会监督与社会论证机制而创造条件”③越南共产党:《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修正案),河内:国家政治事实出版社,2011年版。。越共十一大文件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及政府要经常与人民进行对话、听取和吸收人民的意见、向人民学习以及及时地解决人民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相信人民、尊重具有不同意见的人;通过具体法律政策机制,以让人民顺畅表达政见、愿望,从而实现民主权利”④《越南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11年版。。越共十二大文件强调:“继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一切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党的所有主张、路线以及国家的政策、法律都出于人民的愿望、权利以及正当利益并得到人民的参与意见。民主必须充分地、真正地实现在所有的社会领域之中。确保人民能够参与到同人民的利益与生活相关的各项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即从提出创见,参加讨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⑤《越南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16年版。。可以说,越南革新开放过程中建立起来并实行的各种制度与机制,诸如信息公开制度,咨询、社会鉴定与社会论证制度,投信任票制度,全民公投或民意征求制度,公民及社会向党政机关反映意见及建议的制度,公民及社会的监督制度,公民及社会对政府绩效的评估制度,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的合作制度,政府及其官员向公民汇报与回应公民建议或意见的制度以及社会自治及基层自治的制度都是新背景下贯彻落实胡志明民主治理观的体现。
(责任编辑:马金案)
Ho Chi Minh’s Concept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Vietnam)Nguyen Trong Binh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Marxism-Leninism and his own political sensitivity,Ho Chi Minh has a unique opinion on demonacry and democratic governanace.Therefore,the government that belong to the people with democratic governance to provide people-oriented services is the Ho Chi Minh’s core idea of demonacry and politics.Through the study of Ho Chi Minh’s idea we can see that he never mentioned the term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however,which has obvisouly shown in his idea.This paper aimed at organizing and analyzing Ho Chi Minh’s idea on demicratic government,and also pointing out his idea is of significance to current democratic governance in Vietnam.
Ho Chin Minh;Democratic Governace;Vietnam
D733.3.21
A
1003-2479(2016)05-0061-06
※越南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第四区政治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