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2016-03-19房欣
房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38)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房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38)
媒介审判是媒体及公众对舆论监督的滥用,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对警察正常执法活动造成巨大压力。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因网络赋予的新特点,使得警察在信息发布和案件处理上处于被动境地,从而加剧行政干预公安执法现象,扰乱公安机关正常执法秩序,并易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直至削弱警察权威。为防范警察受媒介审判的不良影响,需要警察端正态度,在信息发布上,开诚布公,处理好警媒关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执法,坚守法律底线,树立警察权威,并加强对公众的法制宣传,从而避免媒介审判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负面影响。
新媒体;媒介审判;警察执法;影响;对策
重大司法案件一直是公众及媒体关注的议题,近年来出现的 “戴海静案”“黄静案”“邓玉娇案”“朱令铊中毒案”等案件则在声势浩大的舆论声潮中出现了对司法独立的干涉现象。“媒介审判”是在司法对案件判决之前的公众预判。警察作为案件查处的主体,媒介审判试图通过舆论声势来影响警察立案和对案情的判定,造成了警察发布信息遭受诟病,案件判定遭受质疑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舆论无形,警察无法逃避,面对偏听偏信的公众,许多警察对媒介审判形成消极怠惰的态度,恐惧躲避媒体,对媒体怨声载道,更加剧了公众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不理解不支持。所以了解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特点及其对警察执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就极为必要,从而使警察群体从态度和行为上作出积极应对,避免媒介审判对警察执法行为造成负面影响。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其在新媒体环境下的特点
警察为消除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首先应对媒介审判的本质及其在新媒体环境下的新特点有深刻认识,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举措。我国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更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1]媒介审判就是媒体把握民众关注焦点,抓住民愤所在,经过夸大或扭曲报道推波助澜,使公众自认为站在道义的制高点,试图以义愤堆积起的舆论声潮压制法律空间,以道德对抗法律,以人治对抗法治,以义愤对抗理性,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传统的媒介审判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预判性,案件在审判之前,媒体便对案情进行分析,对案件进行定性,对涉案人员进行定罪量刑,用主观审判代替法律判决。二是煽动性,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常对案件做夸大或扭曲描述,乐衷于描述犯罪细节,突出甚至人为制造冲突点,制造轰动效应。三是非理性,媒介审判的基础是不真实、不完全的民间证据和民间推测,缺少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案件侦查、证据收集、案情分析等活动,非专业造成非理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除基本特征之外,媒介审判还显示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环境下的新特点。警察身处新媒体环境下,应对其新特点进行把握以更好应对媒介审判。
(一)媒介审判规模的扩张性
媒介审判规模的扩张性体现在参与主体增多和波及范围广泛上。网络媒体普及之前,话语权集中于传统媒体手中,媒介审判仅局限于在传统媒体的主导和部分关注人群的参与上。而网络媒体则将话语权平等地赋予每个人,公众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和途径。而网络媒体的广覆盖性与跨地域性,导致某一事件可引发大规模关注,媒介审判的影响力也更为深远。
(二)媒介审判议题的民众选择性
传统媒体时代,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决定议题。而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是相互的,民众在众多信息中自发地制造并选择关注议题,一改传统媒体时代由媒体把握报道议题引导舆论。近些年备受关注的有关媒介审判的案件,大多都是网友发起推动并经媒体参与产生更大范围的影响。
(三)媒介审判过程的从众性
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网络舆论的现实影响性,当媒介审判已形成多数人的意见,少数人发表不同观点则要面临巨大压力,网络匿名性会使网民肆无忌惮对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人进行抨击,网民为了免受孤立会越来越沉默,从而使多数人的意见聚合形成舆论强势,表现出极强的从众性。
(四)媒介审判信息的主观性
在网络环境中,媒体和公众源源不断地发布、接受和反馈信息,信息数量极其庞杂,不仅如此,由于网络制度的不健全和网络的匿名性,滋生了谣言的散布。在媒介审判中,公众用以得出道德审判的基础许多是来源于网络的不真实不完全的案件证据和细节。依托于此而得出的民意判决极有可能是完全违背客观事实的。
媒介审判在新媒体环境下具有更强的现实影响力,对警察执法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所以针对媒介审判现象,警察为避免其负面影响,应全面了解和分析其新特点,并针对其新特点有的放矢地采取应对策略。
二、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对警察而言,舆论监督有助于警察严格执法,但媒介审判是对舆论监督的滥用,对警察执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具有更为强大的现实影响性,在多方面弱化警察权威,是警察亟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警察在信息发布和处置案件上陷入被动境地
媒介审判未审先判,媒介审判将警察置于被动境地表现在信息发布和处置案件两方面。
媒介审判使警察在发布信息上陷入被动。案件调查是一个过程,警察在此过程中发布信息需谨慎准确以保证信息的权威性,而谨慎性会造成时间滞后性,错失引导舆论的最佳时机,而媒介审判则恰恰是在缺乏官方权威信息时所形成的。在媒介审判掌控公众观念之后,警察再发布信息则会陷入被动。警察对形成的媒介审判的虚假信息不做回应或进行驳斥,都难以撼动强大的舆论声势。在邓玉娇案中,媒介审判将邓玉娇塑造成烈女形象而一致支持邓方面的时候,出现了当地警方“不管是说什么,第二天都会被网民骂死”的局面。
媒介审判使警察在处理案件上陷入被动。媒介审判对警察在案件处理的影响上,主要涉及立案与否以及案情判定两方面。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而公众坚持应予以立案的情形中,警察若妥协让步顺从舆论,则是否定自身执法行为。若坚持不予立案,则会遭受巨大压力和包庇犯罪执法不公的的诋毁。同时媒介审判未审先判,当警察对案情的判定与媒介审判不符时,公众只会从主观上批判警察办案不力,从而使警察工作极为被动。
(二)媒介审判扰乱警察正常的执法程序
警察依法进行案件办理,在此过程中媒介过分介入进行预判,而一旦出现警察的侦查结果与媒介审判的预判结果不符时,媒介审判便启动对公安机关的质疑和对抗,通过强大舆论声势迫使公安机关推翻原有判定和分析,扰乱了正常执法程序,尤以对公安机关立案程序的破坏为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与不予立案的标准。第176条对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进行了专门的程序救济。
而媒介审判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并不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复议,而是通过舆论施压的方式来达到立案目的,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公安执法程序的法制性和规范性被破坏。2003年,湖南湘潭的小学音乐女教师黄静裸死在职工宿舍内,公安机关经检查判断认为属正常死亡,不予立案。而死者父母认为是被黄静男朋友强暴致死。网民“风中的追赶者”为黄静建立网上墓园,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讨论,倾向于认定黄静的非正常死亡,随后网民自发组织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呼吁书》。黄静死后3个月,当地警方迫于舆论压力和上层领导的压力,最终予以立案。
(三)媒介审判加剧了行政干预公安执法的现象
公安机关除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对其的领导外,还要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但在业务管理上,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干预主要表现为政府以其自身领导地位,充当公安机关的直接指挥者,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进行不当干预,使其活动偏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媒介审判活动进一步助长了政府介入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活动的现象。
媒介审判针对的是某一引发关注的案件,作为暴风眼的事件发生地,不仅当地警方背负重大压力,当地政府更出于政府形象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通过行政权力对公安机关施加压力,甚至直接指挥。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处理某一重大敏感事件时,常见媒体报道——舆论关注——政府指示——公安执行这一处理模式,是典型的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在2009年的邓玉娇案件中,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在媒介审判下成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在这起本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巴东政府开始介入处置,由政府来取代警方发布相关信息,并且直接对公安机关案件处置进行指示和介入。
(四)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易造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媒介审判是公众以义愤为动因,试图以道德扭转法律的非理性狂欢。媒介审判本身具有煽动性和非理性,由于公众对信息的掌握片面性以及从众心理,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煽动,即当网民中形成强大的表达对抗时,以舆论影响现实行为,造成网络集群现象,线上线下互动,造成现实破坏力。此类群体性事件不仅将矛头指向媒介审判所认为的控告者,还将矛头对准了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口诛笔伐、讨要说法。网络诱发现实对抗型的群体性事件破坏性极大,容易造成事态失控,舆论讨伐转化为现实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对公安机关造成极大的形象危机和维稳压力。
2006年浙江瑞安女教师戴海静从自家5楼坠出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予以调查认为戴系高坠死亡,不予立案。网络的各种议论和推测则认为戴的死亡是其富豪丈夫造成的。温州论坛上出现名为《冤比窦娥,八月飘雪——我们的老师就这样走了吗?》的帖子。随后事态继续扩大,演变为了性质极为恶劣的打砸抢事件,对社会造成极大破坏。
(五)媒介审判削弱警察权威
“警察权威的要义在于公众对警察的信服和警察顺利有效实施警务行为的能力,其本质在于公众对警察权力和警察行为的认可和服从关系。”[2]媒介审判对警方给出的案件定性及案情分析持不同意见,甚至对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当中发布的官方信息,持习惯性不信任态度。本质上是对警察办案能力及公正执法的质疑,对警察权威的蔑视。例如邓玉娇案件中,出现了警察“不管是说什么,第二天都会被网民骂死”的局面。
由于对警察的不信任而发起媒介审判,警察迫于强大声势和行政干预施压,放弃原有判定,顺从舆论,对案件进行再次调查或案件性质的再次判断。警察对于媒介审判的让步和妥协,助长了媒介审判的影响力,实质上是对媒介审判的肯定和对自身权威的否定,其结果只会让公众越来越迷信媒介审判的力量,而大大削弱公众对警察能力的信服,从而形成对警察的习惯性怀疑,陷入塔西陀陷阱,即无论说什么做什么都会被认为是做坏事说谎话的现象。
三、警察应对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策略
为防范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异化的现象出现,减少媒介审判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警察的负面影响,媒体、公众、警察应三管齐下。媒体应对自身有准确定位,秉持公正客观真实平衡的报道原则。公众正确认识警察身份,理解警察工作,理性发表观点。针对媒介审判对警察造成的负面影响和被动境地,警察也需要从应对态度、信息发布以及案件处理三方面入手减少媒介审判的不力影响,重树警察权威。
(一)端正心态:积极应对,不躲避不怠惰
舆论无形,无法逃避,而消极应对态度,放任舆论泛滥则只会使事态发展朝着更不利于警察的方向发展,造成谣言泛滥。警察应有正确的认识,媒介审判现象不是不可消除的,但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警察应深入了解媒介审判现象的特点、规律及其负面影响,以不躲避、不怠惰的态度打赢与媒介审判的持久战。
(二)信息公开:开诚布公,协调警媒关系
首先,警察必须开诚布公,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警察应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实时公布最新进展,压缩谣言和猜测的传播空间,用公开真实的案情信息唤回公众理性,同时以坦诚的态度赢得公众信任。新媒体环境下,微博、微信、论坛、网站等网络平台可成为警察进行舆论引导的有力工具。2013年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件过去19年之后再掀波澜,媒介审判依旧将朱令舍友孙潍视为凶手,并对警方解除对孙潍的嫌疑表示不满。北京警方通过公众微博作出回应,表示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但由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原因,案件无法侦破,并希望公众理解并理性看待。这一消息的公布缓和了公众质疑和对立情绪,为警方赢得了信任。
其次,警察要协调警媒关系。媒警之间由于价值立场、利益目标不同,从而在报道倾向上出现差异。但媒体与警察又密切相关。面对这种紧密又对峙的局面,应达成合作与博弈并存的双赢关系。警察应主动向媒体公开信息,既满足媒体获取信息的需求,也可利用媒体公开警务,引导正确舆论。而对媒体的躲避抗拒,例如拒绝采访、对记者恶言相向等行为,不仅恶化警媒关系,而且会使媒体作出猜测和不实报道,使媒介审判现象恶化。
(三)案件处理:规范执法,坚守法律底线
首先,警察要依法公正办案,坚守法律底线,不能妥协让步于媒介审判的强压。警察在舆论重压之下最终妥协,看似顺从民意,却否定了警察权威和法律尊严,破坏了法制秩序,使公众更加迷信媒介审判的力量,对社会产生更为恶劣的影响。所以,警察必须坚定法律立场,坚守法律底线,要顶得住媒介审判的强压。
其次,警察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法,树立警察权威。媒介审判之所以能影响公众看法,根本原因在于公众对警察执法的质疑以及警察权威的缺失。所以,警察应规范执法,树立服务精神,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执法监督。对于警察执法不规范现象,公安机关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和管控。规范执法,是树立警察形象,提高警察权威,引导公众舆论的基本前提。
再次,警察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公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公众理解警察的执法活动,使公众对警察办案程序和依据都有所了解,从而取得公众对警察行为的支持。同时有利于公众选择合法的程序和途径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
四、结语
舆论监督过度使用演化成媒介审判,在新媒体环境下,具有更大的现实影响性。媒介审判从多方面影响警察执法,弱化警察权威,是警察亟须解决的问题。警察对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有深刻认识,并从媒介审判的具体特点入手,有的放矢采取应对措施。媒介审判必然会长期存在,但仍然要积极应对,同时从信息发布及案件处置上采取策略。媒介审判需要警察、媒体和公众三管齐下共同努力,以减少避免媒介审判对警察执法的不良影响,将舆论监督控制在合理合法的界限内。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09.
[2]王占军.警察权威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3): 140-145.
On the Influence of Trial by Media on Police’s Law Enforcement under the New Media Background
Fang Xin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
Trial by media refers to that the media and the public abuses their supervision rights,which has caused negative influence to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stice,as well as caused great pressure to the police’s normal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Because of its new feature of network,trial by media makes the police on information release and case processing in a passive position,disturbs the order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to normal law enforcement,easy to cause the network mass incidents,and finally even weakens the police authority.In order to prevent the adverse impact of the media trial,the police should have right and open attitude to the information release,and in the process of case processing,they should stick to law enforcement,stick to the legal bottom line,and try to establish the authority of the police.
new media;trial by media;police’s law enforcement;influence;countermeasure
DF34
A
1671-5101(2016)02-0005-04
(责任编辑:孙雯)
2015-07-26
房欣(1992-),女,河北内丘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